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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作的几点思考/李笑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21:25:42  浏览:8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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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作的几点思考

深圳市公安局南园派出所刑警队副队长 李笑杰


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转变, 这是我们常说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社会利益分配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之间利益差别越拉越大,产生了利益分配的矛盾和冲突,人们的社会价值导向呈现了多元并存的情况。一部分人往往注重自我和实现自我价值,缺乏良知和起码的社会责任感,如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玩乐主义等等,当其超常的物质欲望和精神欲望通过正常途径得不到满足时,便采取越轨的手段以求解决。因此,在人、财、物大量集中的城市,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社会治安形势也日益严峻。

一个城市在相同的历史时期,其犯罪率的高低,基本反映了社会的治安状况。改革开放之前,人们常常谈及低犯罪率的问题,其实并不是社会治安好的标志,而是生产力低下的表现。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如果站在历史的高度来看问题,这应该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这在世界近代文明史上也不乏先例。不论是在十九世纪法、德、俄等国的工业革命初期,或者二十世纪发展中国家从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的进程中,虽然各国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的特点有所不同,但却无一例外地出现了犯罪率激增的现象。可以说,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免现代化进程的副结果,那就是“惊人的犯罪率增长的痛苦折磨”。美国社会学家谢利·路易丝在《犯罪与现代化》一书中说:“由于社会日益城市化,曾经一度是城市居民生活的局部问题变成影响现代化生存的性质和阻碍许多国家未来发展进程的问题,犯罪已成为现代化方面最明显和最重要的代价之一。”因此,我国在改革开放状态下犯罪率相对上升也并非不正常,关键要看我们如何去遏制它。

在这一时期,公安机关如何去做好社会治安的控防工作?如何有效地打击犯罪?如何加强对队伍的建设?笔者从事警务工作十余年,对此进行了长期的思索,现就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重新评估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公安机关作为“公权”的行使机关,不仅肩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还肩负着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私权”的任务。“公权”的行为集中表现在“保卫”、“维护”、“惩治”等具有国家权力特征的字眼上。

无可否认,“公权”的依 法行使,能更好的为“私权”服务。但要明确的是,并非任何“私权”都会得到“公权”的保护。“公权”的服务,应当是“维护、保护、预防、制止和惩治”等带有国家权力性质的行为。要得到“公权”的保护,“私权”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在法律、法规规定范畴之内,同时属于国家某种机关管辖的范围。事实上,公安机关的服务功能,正在偏离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全社会的服务功能有向公安机关集中的趋势。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领导不切实际的打出了“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并对此大力渲染,无形中群众认为警察成了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邻里吵架、夫妻吵架,群众不找居委会,找警察;欠债纠纷不找法院,又是找警察。公安民警处理起来左右为难,疲于奔命,事实上警察对有些事情也根本无法处理。这种耗时、费力的工作,牵制了公安机关投入对社会治安控防的大量警力。浙江大学一位从事行政法学研究的教授认为,“模糊不清的承诺,其实是对滥用公共资源行为的一种纵容。警察是公共服务机构,他为个人提供服务时,应该是求助确实力所不及并且为‘急、难、险’的情况。”

我们并非否认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为考虑达到公众的满意而进行的单纯服务等层面的优化警察勤务规划有必要,但在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对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进行审慎的再认识。笔者认为,现阶段公安机关的服务应当主要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的主流任务而不是对个体公民某些“私权”的满足和服务,服务应当是对公民的“共同私权”的服务,服务应当是公安机关职权、义务范围之内的“便民、利民、为民”措施。公安机关从有些不必要的“服务”中解脱出大量警力对社会面进行控防,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改善治安环境,增加公众的安全感,这其实是对人民群众最大的服务,更能体现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美、英等西方国家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针对社会犯罪激增的情况,从来都是以强化打击犯罪来服务社会公众,未见有号召警察来全方位满足公民个体“私权”的服务。我国在此社会转型、治安形势严峻时期,由警察来对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是不现实的。

二、对公安机关现有体制模式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现有的公安体制架构基本在沿用六七十年代的办公模式,虽然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进行过改革创新,但尝试得不够彻底,其实也是“换汤”式的改革,未能从根本上提高警队的战斗力,甚至改革之后战斗力有所削弱。旧模式在新形势下日益显露其弊端,主要表现在:配置警力不合理,机构分散,业务重叠,多头领导,公安资源浪费严重。这绝非危言耸听,只要我们审慎的对现有机构进行分析,不难发现上述弊端。如巡警的配置,现状是市局一级机构设支队,分局再设大队,大队下面设置中队,具体巡务由中队负责。支队、大队两级各有办公机关及机关警务人员,而且人数众多。在关系上,支队对大队进行业务指导,分局则对大队直接领导。正是由于“指导”、“直接领导”的原因,造成了两级机关的生存空间,从而使得在这个空间中漂浮着大量的富余警力。我们试想,如果剔除了“指导”、“直接领导”,两级机关可以抽出多少警力?机关每年所使用的经费又可以节省多少?这个不难计算。长期以来,在公安部门有一个奇怪的现象:改革从未更断,措施不断更新,但效果却不理想,刑事案件仍然居高不下。这是什么原因呢?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公安机关只关注公安资源的投入和使用,而对结果和投入缺乏相应的成本观念。则投入时“不计成本”,而对于投入以后产生的效益不能进行可行的测定和评价,因此就出现了警察部门内部存在大量的无效警力和负效警力。上述巡警的问题亦是基于这个原因。

警力隶属多头,难以集中使用,这是公安资源浪费的另一个重要现象。如在路上巡逻的警察,除了交警,还有巡警,甚至再有派出所的民警,三种警察分属不同部门,多头领导,警务安排各自为主,任务重复,难道这还不是浪费?唯物主义告诉我们,要形成拳头,必须五指收拢。这是“拳头理论”,也是常识。拳头的力量比手指的力量大,使用警力亦是同一道理。用“拳头理论”及“成本理论”来指导公安体制改革,将大部分的机关警力直接设置在最基层,充实第一线的警力,我们还会抱怨“警力不足”吗?

“警力不足”是相对的概念。何谓“足”,何谓“不足”,没有统一的标准。从基层派出所的角度来看,搞基础警务工作,每天不断的忙,没完没了,加班加点,警力确是“不足”。但在有些机关部门,上班一杯茶,一份报纸,消闲自在等下班,这不止是警力“充足”,甚至是富余。所以,公安部门长期出现了劳动量两极分化的现象。我们用家庭理论来考察,一家五口人,如果大哥忙,兄弟还可以过来帮忙,大家分担,很快就把事情办完。但是,现在的公安机关部门之间只能是邻里关系,邻居帮忙与否不是义务,而是出于自愿。如果基层派出所作为一个家庭,其他机关部门即是邻居,警力长期得不到集中使用,问题的症结就出于此。我国现在流行的与发达国家警力万人比的数字攀比观念,这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信息时代来临,世界各国正沿着“全球一体化”的轨道发展,我国亦不例外,因此,现代的警务工作出现了全新的理念。公民认为:政府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而供养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所有经费又是取之于民的税收,作为有纳税义务的公民理性的思考是,既要从政府处获得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又不愿增加赋税。所以,公众的一致愿望是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公共运作模式。基于公众的统一愿望,各国政府正在调整公共财政支出体系,精简机构及人员,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警察部门作为政府最大的部门之一,各国政府亦在有效地控制投入,以防止其不断膨胀。作为警察机构,一定要摒弃传统的扩充人员、加大投入的旧思维,而要从内部挖掘增加警力的潜力。我们公安机关一直以来亦进行精简机关人员之类的改革,充实了基层部分警力,但未抓住问题的本质,未起到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的根本作用。现代的警务规划必须以效率、效益最大化为原则,警务安排中不能出现任何无效率和浪费现象,因此,公安机关必须痛下决心,对机关架构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砍掉没必要存在于市局、分局的二级机构,将人员、业务直接放在基层。粗略计算,以深圳为例,单是“巡所”一体化,就可以为基层派出增加近百分之一百的警力。这样规模的第一线基层警力,没有理由搞不好社会治安工作。

在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西方国家的警察部门管理出现了全新的理念,称为“第五次警务革命”,这对我国公安机关的微观管理有极好的借鉴作用。他们主张通过市场机制来完善警察内务管理,其基本观点包括: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管理上无本质的差别;私营部门管理具有优越性;借用私营部门管理模式来重塑警察形象。因此,成本预算成为警察局长必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即安排一个警力必须能发挥最大的效益。这要求警察局长不仅是警察工作的行家里手,而且还应是会精打细算的老板。事实上,这个理论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警务规划中已经得到运用,如:警务安排执行严格的分班制度;警力安排根据警察工作量作弹性变化;为节省警察投入,在安排内勤工作人员时招募一批有技术、待遇低的文职人员等措施。在指导警务外部工作时,他们用经济学的观点来分析警察机构长期存在的困境,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独到办法。它认为“没有任何逻辑理由证明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官僚机构来提供”。既然警察机构内部问题重重且历次改革收效甚微,那么最好的出路是打破警察的垄断地位,建立公私组织之间的竞争,从而使公民得到自由选择的机会。

上述的警务理念,与警察的实际工作相联系,也许对传统的警察业务必须由国家警察包办的认识提出了挑战。但是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把除属于国家警察权范畴的强制措施和执法活动外的警察管理、保护、救护、服务等职能交由社会其他组织来履行,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社会公众很满意。如果我们公安机关借鉴其合理的成分,对内勤人员亦使用社会招募的技术人员,并将警察的部分服务业务交由社会其他组织来履行,我们可以节约近三分之一的公安资源。

三、“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这是德国犯罪学家李斯特说的话,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一直被政府、犯罪控防专家奉为至理名言,亦是他们在进行犯罪预防工作时奉行的准则。他们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控制犯罪是社会的责任,警察只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一部分,而刑事司法系统又是政府的一部分,所以仅仅依靠警察来控制犯罪是不可能的,而必须由政府乃至全社会共同参与。/犯罪问题没有国界之分,有共通的特点,笔者认为李斯特的这句话也应该成为我国对社会治安管理、犯罪预防的至理名言。

社会政策是一个宏观的概念,涉及政府对社会进行宏观调控,对自身行为、企业行为、公民行为进行规范,从源头对社会控制、治理、防范等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它包括法律、法规、政府的所有成文文件等等,范围广大。众所周知,完善的社会政策,可以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当然包括优良的社会治安环境。长期以来,我们政府在致力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法治观念深入民心,这些都是社会政策日趋完善的标志。但是,在很多领域内,还存在法律的空白地带。地方政府在进行行政管理时,缺乏深入调研工作,并未制定或未完善地制定相关的社会政策,或者在制定有关政策时未综合考虑解决治安隐患问题,在源头上对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得不到有效遏制。政府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分子保持高压态势,严打一浪接一浪,专项治理运动一个接一个,往往是运动期间治安形势好转,运动一过即沉渣泛起。如抢盗机动车辆案件,公安机关不断的打击,案仍有增无减的发,这是什么原因?说明了我们的工作未抓住本质,即治标未治本。政府应对此进行深入调研。重视打击之外,重要的还是防,要“打防并举”。当然公安机关的控防工作很重要,但最重要的还是对源头的防。卫星定位系统对机动车的防盗抢效果很好,为什么政府对机动车销售时不将之进行捆绑销售的立法?同样道理,房地产市场也应与室内红外线防盗系统进行捆绑销售。完善的控防措施必然可以遏制大量的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在英国,针对社会出现大量盗抢手机的案件,政府对手机进行了登记、凭登记牌转机、上网的立法,如果公民使用非经登记的手机,便可认定为刑事罪行,遏制了销赃市场,此类案件一下子大幅降低。这就是社会政策所起的积极作用。

关于西方国家重视犯罪预防的情况,在此不妨作一赘述,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1) 美国:60年代末,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了法律实施局。它的作用是把联邦的税收转给各州和地方政府进一步进行犯罪控制,以想尽对策来减少犯罪。1980年,美国又成立了“国家犯罪预防委员会”,它关心年轻人,重视宣传工作,强调犯罪预防会使美国人生活过得更美好。

(2) 瑞典:1974年,瑞典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犯罪预防委员会”。起初,该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研究与审判系统有关的问题,后来研究的重点逐步集中在犯罪预防和对这些估计上,并把犯罪预防作为首要任务。它的第一个措施就是改进各个组织的犯罪预防方法,依靠社会力量同犯罪作斗争。它重视观察、分析及预测犯罪的发展,研究犯罪的起因、阻止犯罪的方法和估价,强调犯罪预防一定要形成组织,要重视调查研究,并且对实施的方法要进行评估。

(3) 荷兰:1986年,荷兰政府开始实施一项犯罪预防计划,它包括50多项系统工程。如为失业者提供看管自行车的工作,在商店协助警察打击扒手,举行女子自卫讲座等等工程。该国50多个市政府都成立有犯罪预防的协调单位,通过警察及不同的城市管理部门间的合作来寻找同犯罪作斗争的方法。

(4) 法国:1983年,法国建立了“国家犯罪预防委员会”,地方700个城镇和地区亦建立了犯罪预防委员会来预防犯罪。这些委员会的成员有选举出来的官员,地方基建、教育、劳动、司法长官、警察和一些私人组织的代表,他们探讨犯罪的原因,达成一致协议后采取合适的预防措施,同时实施许多预防犯罪的工程来控制犯罪。

(5) 加拿大:在该国,有关社会、卫生、住房和经济发展计划也被列入“社会安全网”的一部分,通过这些政策来预防某种具体的犯罪。如在80年代,卫生福利部接管了全国禁毒战略计划、全国反对酒后开车计划和全国预防家庭暴力计划的预防犯罪领导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为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的社会,加拿大政府还建立了预防犯罪的网络体系,通过了城市安全和预防犯罪的政策。这个政策包括由司法部、检察署、卫生福利部、国务部、劳工移民部和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建立的一项新的计划。这项计划起到了预防犯罪行动情报交换所的作用。

从上面有关国家的情况看来,政府在犯罪预防方面起了主要作用。因此,我们政府应积极借鉴其合理成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加强对社会治安、犯罪问题的调研工作,准确、及时地将动态信息反馈给政府决策层。政府要据此对社会治安进行通盘考虑,对可以预防的犯罪,政府要从宏观政策上设置防范障碍,增加社会投入,加大犯罪成本,进行综合治理,毕竟治理社会治安工作并不是公安一家的事。在西方国家,理性的公民均一致认为管理社会治安是全社会的事。我们政府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再不能固守传统的“报复”性立法观念(如触犯了某条文,以犯罪论,处多少年徒刑。此即报复性立法),而要以犯罪预防的理念,在法律、法规中增加预防犯罪的条文,对社会治安控防加大立法力度。尽管立法时有可能触犯了部分人的利益,但如果对社会整体、对社会治安大环境有利,必然为广大群众所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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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劳动工资暂行处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劳动工资暂行处理办法
市政府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合理解决农民转为工人(以下简称农转工)的工资待遇等问题,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农转工的条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征地单位农转工的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男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九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至四十九周岁(均不含在校学生)从事农副业生产劳动、身体健康的人员。
二、农转工的工作安排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农转工人员,由用地单位负责安排工作。用地单位安排有困难的,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置到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用地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均安排不了的,可请其他单位协助安置。需要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应纳入市劳动局下达的招工计划,由
社、队所在区(县)劳动局(科)审查办理。
农转工人员,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凡已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不得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
(二)各安置单位根据农转工人员的条件,按下列办法安排其工种岗位:
1.对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用工单位又需要的,应尽量安排到技术对口的工种岗位。
2.对没有专业技术,年龄在二十二周岁以下,并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实行学徒制的工种岗位工作。本人不愿意当学徒的,也可以安排到其它工种岗位。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而本人要求学徒,单位工作又需要的,也可以安排到实行学
徒制的工种岗位。
3.对其他人员,可安排做熟练工、普通工、壮工等工种岗位。
三、农转工的工资待遇
农转工人员不论安置到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都应执行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奖励、劳保、福利待遇等制度。
农转工人员的工资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分配到实行学徒制的工种岗位的,学徒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其学徒期间的工资待遇:
1.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不满一年或未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回乡知识青年,按现行有关学徒工的生活补贴费标准发给。
2.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满一年以上的,可参照市劳动局关于插队知识青年学徒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发给。
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转正,发给一级工工资;再工作满一年,经技术考核,达到二级工技术水平的,定为二级工。达不到二级技术水平的,继续发给一级工工资;再经过一段时间,再次考核,达到二级工技术水平的,方可定为二级工。
(二)分配到技术对口工种岗位的,从安排工作之日起,考察三至六个月,考察期间按用工单位一级工工资标准借支生活费。考察期满后,按照生产工人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技术考核,正式评定工资等级。
对于转工前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满三年以上,技术水平达到二级工以上的,由用工单位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人的工资水平评定其工资等级,并按新定工资等级的工资标准,补发考察期间的工资差额;转工前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不满三年或技术考核达不到二级工技术标准的,由用工单
位予以技术培训,达到二级工技术标准后,再予评定工资。
(三)分配到熟练工、普通工、壮工等工种岗位的,熟练期限,按各用工单位的规定办理。在熟练期间,按二级工发给工资。熟练期满后,由用工单位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人的工资水平评定其工资等级。
四、农转工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
(一)农转工人员(含学徒工)按照以上规定确定初期工资后,个人收入比原在生产队前三年平均的集体分配收入减少的,按减少收入部分的百分之七十计发生活补贴,但生活补贴月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元。
生活补贴属于保留工资性质,按月随工资一并发给本人,退休时,列入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二)享受生活补贴的人员,当学徒的,在学徒期满转正和定级后,做技术工种和熟练工、普通工、壮工的,在考察(熟练)期满评定工资后,应按转正、定级后新评定的工资,重新核定生活补贴数额。
(三)计算转工前、后的收入包括以下项目:
1.计算转工前的收入项目包括:从基本核算单位经营的农、林、牧、副、渔业收入(包括国家给予的奖励收入)分配给个人的部分,以及社、队企业返还给基本核算单位用于社会分配或奖励的企业利润,按本人在转工前三年平均分配收入作为农转工前的分配收入水平。
2.计算转工后的收入项目包括:标准工资(学徒生活补贴费)、本单位(或工种)的平均奖金(平均计件超额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
(四)生活补贴的资金来源,由用地单位按照计算的补贴标准和人数,男劳动力按二十年计算,女劳动力按十五年计算,从基建费中一次拨付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补贴标准,按月发给本人。
五、确定农转工的初期工资和生活补贴标准的工作,以区、县劳动部门为主,会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用地单位或其主管上级单位,以及有关公社和大队认真核实,协商办理。
农转工人员转正、定级以后,重新核定生活补贴标准的工作,由用工单位办理。
六、本办法自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之日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以前已经评定了工资的,不作变动。



1983年8月29日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动员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在国家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1]25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动员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在国家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现将《共青团中央关于动员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在国家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动员各级团组织和广大
团员青年在国家实施《中国农村扶贫
开发纲要》中充分发挥
生力军作用的意见
(2001年8月20日)



  今年5月份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世纪初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充分肯定了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对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确定了今后10年我国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继《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之后,又一个指导全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团组织要认真贯彻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为扶贫开发纲要的顺利实施积极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一、参与扶贫开发是共青团组织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各级团组织主动请战,扎实工作,为扶贫开发事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团组织直接为上万个贫困村提供了科技、文化、信息、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服务;重点帮助青年掌握先进适用技术,每年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10万多名,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上千万人次;每年领办具有一定科技含量、辐射面广的项目近万个,带头示范带动推广了一大批新技术和新品种,带动更多的农村青年走上了科技致富之路。“希望工程”不断实现新的发展,迄今已接受海内外捐款近20亿元,援建希望小学8400多所,救助失学儿童近230万名,不仅改善了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促进了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也弘扬了尊师重教、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成为一项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爱心象征。“扶贫接力计划”开拓了扶贫开发的新领域。自1996年开始,通过公开招募、自荐报名、集中选拔的方式,组织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志愿者到贫困地区从事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等方面的扶贫开发服务,每期半年到两年,定期轮换,形成接力机制。截止2000年底,参加扶贫接力计划的志愿者达到6810人,受援贫困县160个,直接受益人群超过百万,为促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各级团组织还通过对口帮扶、定点帮扶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实践表明,共青团组织只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扶贫开发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做实事,求实效,示范带头,项目带动,就能够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在扶贫开发事业中受教育,有作为,作贡献。

  到去年底,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这是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一个了不起的历史性成就,不仅在中华民族历史上是一件大事,而且在人类发展史上也是一个壮举,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扶贫开发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项历史任务,将贯穿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过程。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只是扶贫开发、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阶段性胜利。巩固扶贫成果,在此基础上实现小康,还需要一个长期的奋斗过程。中央决定从2001年到2010年,集中力量,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进程,把我国扶贫开发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这是贯彻邓小平同志共同富裕伟大构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战略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一项重大举措,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为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是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各级团组织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毫不懈怠的干劲,以更加扎实的工作,积极参与到国家实施扶贫开发纲要的工作中来。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促进贫困地区农村青年增收、带动更多农民群众增收为基本任务,以开发青年人力资源为着力点,积极促进贫困地区农村青年增收成才,促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在扶贫开发中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奔小康作出应有贡献。

  二、帮助贫困地区农村青年增加收入

  要以促进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行动为统揽,广泛开展职业训练、实施项目带动和培养青年创业带头人,引导帮助贫困地区农村青年面向市场,依靠科技,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增强立业能力,实现职业发展,在带头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率先稳妥实现农业领域就业向非农产业就业跨越的过程中增收成才。在创建青年工场、举办职业训练班、开展科技传播和技能竞赛等活动的基础上,既要组织农村青年带头示范、带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向农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又要想方设法促进农村青年非农就业,努力为贫困地区培养一大批青年星火带头人、青年农业产业化带头人和青年非农创业带头人,带动更多的农村青年和农民群众脱贫致富。要加大帮助万名西部青年科技创业行动的实施力度。财政支持的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要优先考虑扶贫开发重点县。

  深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充分利用贫困地区农村青年进城务工的有利时机,围绕深化“千校百万”培训、塑造打工文化、维护合法权益、引导返乡创业、优化成长环境等方面,扎扎实实为进城务工青年办实事、办好事,促进他们知识技能、劳动态度和创业行为的开发,不断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整体素质和持续发展能力,鼓励、支持他们开拓进取、创新创业,激发他们投身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深入实施“金桥计划”,从贫困地区的具体项目需求出发,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团、百名博士西部行、海外学人为国服务等活动,通过技术服务、项目合作、创业扶持等方式,架起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参与西部大开发的桥梁,为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更多切实有效的服务。

  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要以扶贫开发重点县为重点地区,推动一批重点高校在这些地区建立一批长期实践服务基地,通过项目化运作方式,使“三下乡”常下乡。要通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传播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着力培养当地的青年科技骨干力量,为地方培养一支带不走的青年人才队伍。坚持“按需设项,据项组团,双向受益”的原则,扩大博士生、硕士生等高学历人才参与活动的数量规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帮助贫困地区发展基础教育

  继续实施“希望工程”。要根据我国公益事业发展要求,做到适度规模和持续扩张,继续兴建希望小学,大力推进希望网校建设,着重通过教育信息化提升希望工程的品牌质量,缩小城乡教育的差距。要通过发现和培养希望之星,使一批确有培养前途的农村青少年人才得到深造。要以希望网校为龙头,以希望小学为基本载体,以教育信息化为提升手段,形成希望网校、希望小学、希望之星、希望小学教师培训各项目相互推动、共同发展的良性互动格局,为贫困地区发展基础教育事业作出新的贡献。适时推出促进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其它公益项目。

  大力推进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要按照“巩固支教,拓展支医,探索支农、支科”的总体思路,采取“党政支持,共青团组织承办,社会化运作”的工作方式,平均每年派遣3000—4000人,10年内基本覆盖扶贫开发重点县。在支教扶贫领域,以研究生支教团为示范,努力保持目前每年2000名左右的选派规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支医扶贫领域,努力使有条件的地区普遍开展起来,争取到2003年达到支教扶贫的实施规模。要不断扩大规模,积极探索青年志愿者农业科技扶贫的有效路子。同时,依托参与扶贫接力计划的志愿者,启动实施青年志愿者西部电脑人才培养计划,以每名志愿者每年培养50名实用电脑人才为目标,力争为贫困地区培养百万实用电脑人才。

  深入开展其它扶助贫困地区青少年的重点工作。深化各族少年和城乡少年“手拉手”互助活动,继续动员城市和发达地区青少年向贫困地区捐赠书籍、文具、教学用具等物品,为贫困地区青少年提供切实帮助。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动员和组织高等院校特别是民办高校,开展“助学扶贫行动”,为中西部地区青少年免费提供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和条件,力争在2001年至2005年五年间为西部地区培养5000名高素质人才。现有的济困助学金、奖学金要向来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经济困难大学生倾斜,同时要更加广泛地吸纳社会资源,设立专门扶助来自贫困地区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并积极为经济困难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尽力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激励更多的贫困地区农家子弟完成学业。

  四、推动贫困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大力建设保护母亲河工程,改善当地生态环境。贫困地区大多也是生态环境重要地区和相对脆弱地区。贫困地区保护母亲河行动工程建设始终是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重点,必须努力扩大规模。立足当地、面向全国,积极建设保护母亲河工程,通过兴建各种形式的“纪念林”,大力植树种草、保持水土。全国重点资助项目要向中西部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地区倾斜。鼓励和提倡东西互助、相互支援,经济发达地区、生态环境和植被较好的地区要通过建纪念林等形式,大力支助经济欠发达地区、上游植被状况差的地区的保护母亲河工程建设。

  广泛开展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活动,动员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与保护。广泛开展建立保护母亲河监护站,依托监护站建立保护母亲河监护队和设立热线电话、确定保护母亲河监护点、发布生态公告,广泛开展生态环境监督、保护活动,从而动员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关注绿色、关注母亲河,架设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监督和保护的桥梁。

  积极开展保护母亲河天天环保活动,促动生态环境保护走进日常生活。要以日常环保小事为主要抓手,大力倡导从身边做起,引导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自觉养成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每年全国要集中一件小事作为当年的主题,贫困地区要确定相应分主题,通过宣传发动、统一行动、典型带动、生态环保技术和产品展示,把当年的小事做深做透,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力行参与环保事业。

  五、促进贫困地区精神文明建设

  开展乡村青年文化活动,促进贫困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积极探索农村青年文化事业发展的新路子,不断创新青年文化活动的具体形式,开展好乡村青年文化节活动,发挥团组织和团员青年在农村群众文化生活中的骨干作用,促进农村群众性文化活动健康开展,带动农村群众性文化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大对扶贫开发重点县建设乡镇青年科技图书站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其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文化阵地建设中的作用,到2010年青年科技图书站建站率要达到50%以上。

  大力实施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坚持扶贫先扶智,根据贫困地区青少年成长成才的实际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激发青少年读书求知的兴趣和热情,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习新知识、新科技、新技能,促进他们转变思想观念,拓宽致富门路,增强创业本领。要立足贫困地区的条件积极推动新世纪读书俱乐部、新世纪书屋建设。

  加强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力争到2010年每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都建设有青少年宫,充分发挥这些阵地在扶贫开发中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方面的作用。要进一步在广大青少年中加强道德意识教育,特别是加强扶贫济困意识等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社会责任感,情系贫困地区,力所能及地为他人提供帮助。

  六、按照党政要求切实做好团组织东西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

  扶贫开发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团组织尤其是贫困地区团组织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艰苦奋斗,扎实工作。要认真总结团组织参与实施扶贫开发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可行的方案,把团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工作逐步引向深入。贫困地区团的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是当地团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贫困地区团的工作的指导力度,把其建成能团结带领团员青年积极参与扶贫开发的坚强战斗堡垒。团中央将继续深入实施“培养计划”,组织更多的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到东部沿海较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培训交流和考察学习。每年对扶贫开发重点县新任职的团县委书记进行一次培训。

  党政机关定点联系、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是党和政府采取的一项加强扶贫攻坚的重要措施,也是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联系,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途径。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团组织要继续努力推动东西互助,动员组织当地青年企业家、青年星火带头人等优秀青年人才开展跨地区扶贫开发活动。中央确定的有对口帮扶任务的省市团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口帮扶工作。承担定点帮扶任务的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把定点帮扶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选派得力干部蹲点扶贫,努力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多种形式,为当地脱贫致富多办实事好事。

  要加强宣传工作,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团组织要广泛动员当地广大青少年积极投身扶贫开发工作。东部较发达地区团组织要宣传好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广大青少年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对于在实施扶贫开发工作中涌现出来的青年先进个人和集体,要及时宣传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