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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主吵架后各自离开他人骑走该车不构成盗窃罪/彭行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46:14  浏览:9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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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主吵架后各自离开
他人骑走该车不构成盗窃罪

案情:

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蓝某因为无聊而一个人在街上闲逛,当走到南康市的影剧院门口的街上时,看到一对夫妻骑着一辆新大洲50型摩托车停下来吵架,一会儿,夫妻俩一怒之下扔下没有熄火摩托车各自走了。蓝某看到该车没有熄火,就在路边等了二十多分钟,看到那辆摩托车在哪里无人来骑就上前骑走,事后摩托车主既没有寻找该车也没有报案记录。后被告人蓝某因多起盗窃被公诉机关起诉。庭审中蓝某的辩护人提出上述指控中的当事人自愿放弃该车,蓝某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盗窃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秘密窃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被告人蓝某形式上虽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因为失主事后即没有寻找该车也没有到有关机关报案,属遗弃物,蓝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实质要件,故对该起指控不能认定为盗窃犯罪。

点评: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公私财物。因此,盗窃罪是否成立,行为人不仅要有秘密窃取的故意,而且还要看该盗窃物是否是公私财物。本案中,失主夫妻吵架后把摩托车(尚未熄火)扔在影剧院门口的街边就各自离开,事后既没有返回寻找该车的记录,也没有报案的记录,应视为其放弃对该车的所有权,该车实质上已成为遗弃物。蓝某的行为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但只有实施了具体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时,才需要承担该行为的刑事责任。既然该车属遗弃物,所有人实质上已经放弃了对该车的管理和控制,被告人蓝某也就不存在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故法院认定该起指控不构成盗窃罪是正确的。

(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彭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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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婚姻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婚姻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治理违法婚姻,控制非婚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婚姻是指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形成的早婚、私婚、近亲婚、病忌婚等事实婚姻。
违反有关规定构成重婚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凡在我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婚姻,均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民政机关是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违法婚姻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法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责令其分居,并按有关规定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其中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违法婚姻当事人(近亲婚、病忌婚的除外),责令其补办婚烟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婚姻登记机关处以1000-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违法婚姻当事人更改户口、出具假证明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违法婚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三)强迫子女或他人早婚的。
前款规定行为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对违法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执行本规定收缴的罚款,应按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19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它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技术委员会,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2010年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标准起草工作,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要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需求,广泛调研,加强协作,深入分析,试点验证;要保证标准的一致性、实用性和先进水平。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2010年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0465968759237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