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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霆案件致美国首位华裔市长?锦波/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25:07  浏览:9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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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霆案件致美国首位华裔市长?锦波

龙城飞将


黄博士:

  仔细读过您的文章,感觉到您是在谈道德,不是在谈法律。觉得您似乎对东西方法律的主要精神不熟悉。

  从道德上讲,从法理上讲,或者从宗教的理念上讲,许霆无疑是是“有罪”的,但这个“罪”只是相当于宗教的“原罪”,老百姓道德观念中指错误的“罪”,而非刑事法律规定必须予以处罚的罪行。

  如果从道德的角度讲,我完全赞同你的观点。从法律的角度,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某一行为,法律规定为罪,则判刑,不论人们如何同情。某一行为,若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不能定罪量刑,这是中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而这一法律原则,是中国用了几十年,才从西方法律体系中学来的,真正写进中国的刑法是1997年。

  我同意你一个观点,就是许章润教授实际上是把民事方法与刑事问题搞混了。不应当用民事问题解决刑事问题,也不应当用刑事方法解决民事问题。

  当然,刑法还有个谦益性问题,即尽可能轻处罚,就不用重刑,尽可能民事解决,不用刑事方法。但这不同于我刚才讲的民事问题不同于刑事问题。

  刑法的谦益性,也体现在刑法中,有三种情况:其一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以罪论处。其二为,有某些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应从轻处理。其三为刑法63条所言之在法定刑下用刑。

  您愿意与我在博客上讨论吗?我没有许章润教授那么有名气,但也是对许霆案件有相当长时间的关注,至少不会如许多专家那样说外行话。

  实际上,你并不真正了解中国人,您只是大官们的贵客,学者们的高朋,占中国85%的穷人您了解吗?

  当然,您的儿子受您的教育,道德很好,不可否认。但中国大多数人的道德也是很好的。即使是许霆,一时不能控制自己,也比那些经常接待你的高官当中的贪官们的道德要好得多。在中国,不贪如何能当得上官?有几个不贪的官?你在美国待久了,真正是不了解中国。美国大大小小的官靠选举,尤其基层的官,大家彼此了解,选举的公正性比较高,我看过一些介绍美国选举的书,尤其是林达的书给我印象很深。但中国,大大小小的官都得靠“安排”,即上级提拔。

  人家为什么要提拔你?一定是有某种好处。或者是利益的交换,或者是金钱的交易,或者是朋友的交情,或者是美色的交往。套用毛泽东的一句描述中国的官场就是,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提拔。

  如果你想响当当地说“我比你们更了解中国人”,那么,就请不要说那些空话,那些空话没人信的。就请随我来吧,到工人中,到农民中,到知识分子中,到基层中来,听听最基层的人民是如何想的,如何做的。

  毛泽东说过一句话: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换一个角度,卑贱者最高贵,高贵者最卑贱。

  你在博客中说:“我尊重?霆案那?孜环ü俚挠?夂妥钺崤?Q的智慧, 他???Ыo中??ㄔ悍?晒??南M?N??要鼓?钪С诌@些法官?律??, 才是真正的?槿嗣穹?眨≈???????。可?z的是大部份律???榱隋X, 出?人格良心, ?煞绞斟X, 全?o道德!?一些使中??姆?筛?唤∪? ?br>
  你说错了,你不了解中国。法官与律师,是猫鼠博弈。律师是为了钱,没错。难道法官不是为了钱吗?中国的法官可不同于美国的法官。

  你知道吗,律师向当事人收的钱通常会分为几份:一份给事务所,一份给当事人的领导回扣(如果案子是单位的话),一份给检察官或法官,一份作应酬费用,最后一份才是留给自己的。他和商人一样是在做生意,把前几种成本抛去后才是自己的。如果经营得好,律师才有得赚。事实上,在中国,赚大钱的“大律师”是极少的,就是那些与法院和检察院混得好的人。

  噢,还得减去税收。此外,他还得为自己缴社保费用。律师为别人打官司,实际上在有些律师事务所,新律师连自己的正常的社会保障也得自己来负责。他们和深圳的出租汽车司机的情况是一样的。

  看了你的几篇文章,总的感觉是,你站在中国少数的人立场,站在最多只占中国15%的人群的立场,指责大多数人。

  中国还有一半以上的人没有电脑,更多的人没条件上网,更更多的人没有碰巧进入的黄博士您的博客,不知道您这样对大多数的中国人有偏见。如果他们有条件上网并且能够有有幸进入到您的博客,大部分人一定会与您的观点不同。

  您讲到,呼吁给许霆重判,是为了“使此案不好上?。上?再?了,法官可考?]用我的?意加多15年”。

  看来你是真的不懂法律,至少是不懂中国的法律。在我的印象中,上诉不加刑是现代各国普通适用的一条法治原则,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有明确规定,这一条中国也是用了几十年从国外学来的。

  所以,总的对您的印象是:一、不懂法律;二、不懂中国人民,真正的中国人民,下层的中国人民,尽管他们文化水平低,有时很粗鲁,但他们如鲁迅所言,是真正的中国人民的脊梁。

  他们是劳动大军,却占有最少的社会财富。他们是国家的主人,却总是被仆人捉弄,被仆人盘剥。打仗他们去保卫祖国,令贪官污吏去轻歌曼舞地去享受。你去过那些血汗工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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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希遵照执行。

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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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产品质量仲裁程序,供产品质量仲裁的依据,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件》、《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法律、法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地(市)、县标准化部门为各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各级标准化部门所属的,或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仲裁检验工作。

第二章 仲裁检验依据
第四条 仲裁检验的基本依据,是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五条 合同中如无产品质量及检验条款,而该产品在国内已有现行标准规定时,则以国内现行的最高一级产品标准为仲裁检验的依据,如该产品有同级两种标准(部颁标准)时,按生产单位的隶属部门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合同中如无产品质量条款,且该产品又无现行标准规定时,以缺少仲裁检验依据论,质量监督部门可不受理仲裁,可用协调办法处理。

第三章 检验和仲裁
第七条 各业务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受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如需对产品质量进行仲裁检验的,均可向当地标准化部门申请仲裁检验。人民法院如需要标准化部门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结果出庭作证时,标准化部门应出庭作证。
对产品质量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向当地标准化部门申请仲裁检验。
第八条 标准化部门在受理仲裁检验后,应立即对有关方面发出《仲裁检验通知书》,提出产品处理意见,直至责成有关单位封存待仲裁的产品,各有关单位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对应封存的产品,不准私自处理,违者应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质量仲裁检验需要调查时,由标准化部门负责调查,必要时也可通知有争议双方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如被通知各方在接到通知后故意不参加的,以弃权论。
第十条 对质量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仲裁检验的单位,均有义务向标准化部门和监督检验部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实物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各方均不得借故阻挠和推托。
第十一条 对质量有争议的产品,可实行抽样检验。
抽样方法: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抽样;合同无规定的,按现行标准抽样;如现行标准无明确规定或者因产品数量不足等原因,不能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抽样时,由争议各方和监督检验部门共同商定抽样方法。协商不成,由质量监督部门确定。

抽样人员:原则上由标准化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的人员组成,负责抽样与封样。样品由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或者由委托仲裁检验的单位及时提供。在实行抽样时,有争议的双方均应到场配合,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但不得干扰,妨碍取样。
第十二条 抽取的样品由监督检验机构指定二人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启封、查验,并作出记录。如封样的封条已破损到失去封样目的,应报标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监督检验机构在履行仲裁检验后,应及时向标准化部门提出仲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标准化部门应根据仲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及时作出裁决,并向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检验结论证书》。
第十五条 对产品质量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如对仲裁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仲裁检验结论证书》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标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标准化部门的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申请仲裁检验单位或者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质量仲裁检验管理费和检验费。仲裁检验管理费和检验费收取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标准化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令,确保仲裁检验质量。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受行政或法律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5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授权给省标准计量局。



1985年2月25日

民航局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民航局


民航局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1989年4月11日,民航局

为民航事业的技术进步,促进民航事业的现代化,经民航局领导批准,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建立民航局科技基金。为充分发挥基金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科技基金使用范围:
1.每个五年计划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含《“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除国家同意立项拨给民航局专项科研经费外而未被立项的科技项目;
2.民航科技工作年度计划中科技项目和未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
3.民航重要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4.组织民航科技成果国内外展览和科技交流,以及科技项目的国外考察;
5.民航科研机构出版民航专用科技书籍和杂志,国际民航组织专用技术资料,图书订购和翻译出版;
6.民航科研机构急需添置的仪器和设备(单件五万元以下);
7.民航科技人员培训和全局性各类研讨班;
8.民航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的奖励。
二、管理办法:
1.民航局科技基金用于科技项目,应按民航局科委会(87)民航科委002号《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003号《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出版民航专用科技书籍、国际民航组织专用技术资料、图书等订购和翻译出版,由民航局第一科研所归口管理,应请有关专家语文评议,编委会审定,经费预算由一所核报。技术资料、图书订购和翻译出版所需经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凡科技经费来源于局科技基金的科技项目鉴定或验收后,按《民航科技进步奖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奖励暂行条例》评定技术改进奖。奖金由局科技基金支付。奖金控制数为基金的2%以内;
4.为保证使用科技基金的项目的顺利进行,科技基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5.使用科技基金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
6.科技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务于每年年中和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将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科教司,由其负责作出年度报告。
三、审批程序
1.局科技基金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由科教司、财务司审签,局领导审批;
2.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有关民航的科技攻关项目未予立项和民航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中部分项目,经科教司组织专家论证,并同意立项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3.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展览、科技交流和国外考察,由科教司上报,有关业务司会签,局主管领导批准;
4.民航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由科教司和有关业务司上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5.民航科技项目,经调研论证未被立项,其调研论证费由科教司核定;
6.出版民航专用科技书籍和杂志、国际民航组织专用技术资料、图书订购和翻译出版,经费预算由一所核报,科教司核准;
7.民航科研机构急需添置的仪器设备,科技人员培训和全局性各类研讨班,由科教司审定;
8.来源于局科技基金的科技项目鉴定或验收后,由科教司按有关规定评定技术改进奖等级,奖金从局科技基金中支付。
四、财务司负责监督、检查,及办理拨款。
五、此管理办法,可在实施中进一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