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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上富强化立审执兼顾理念/蔡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7:05:55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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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上富强化立审执兼顾理念

蔡武


  立案、审判、执行分离是我国的一项法定制度,但法庭身为方便群众,对此却是例外。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上富法庭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做到立、审、执兼顾,通过三者之间的有效衔接,为案件顺利执行创造良好的条件。要求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使审判成为执行的基石,执行为审判增添后劲,形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的提示,对其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释明,并明确提示原告若胜诉,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促使原告增强积极主动地收集被告的财产线索。针对执行风险,立案人员在审查立案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就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诉前及诉讼财产保全等内容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对诉讼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赡养等案件,如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原告的生活生产或经营将受到严重影响,适时运用先予执行措施。这些举措,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创造了条件。
  审理中,要求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强力推进诉讼调解。在调解环节上实行“三步调解”,即“庭前、庭中、庭后三步调解,通过诉讼调解,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内容,有效缓解了执行工作压力。
  精心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与辖区的乡、镇、场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将调解工作前移,以立案庭和派出法庭为依托,成立了两个“民事案件调解指导中心”。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人民调解员先对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的,将案件转到民调中心,由人民调解员做相应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协议需要法院确认的,立案后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息诉或达成协议后即时清结的,不再立案。通过诉调对接,在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过程中化解了一部分民事纠纷,促使部分案件在调解时当场履行完毕。
  在案件宣判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的疑问负责答疑和释明,提高当事人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对法院内部审执配合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注重做好平衡协调工作,稳妥处理审判与执行中的各种矛盾;执行人员讲究执行艺术,灵活运用执行方法,大力推进执行和解,促进案件顺利执结。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蔡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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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75年)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7月1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的要求,同意派遣由四十人组成的一支医疗队赴突尼斯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的地点,由中国驻突尼斯大使馆同突尼斯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医疗队的工作方式是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医疗队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通过医疗和预防实践传授技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限定为两年。
  到期时,如双方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表示废除,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所需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突尼斯政府提供。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突尼斯政府的要求将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医疗工作需要的某些特殊医药制品。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突尼斯的往返旅费和在突尼斯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和生活零用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

  第七条 突尼斯政府向医疗队提供住房和家具;负责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他们应缴纳的税款;提供由于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和根据突尼斯施行的定价交通费用;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本议定书第五条所提供给医疗队在完成其工作任务中所需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医疗器械的各种税款;免除从中国进口给医疗队的生活必需品的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突尼斯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员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尊重突尼斯共和国法律以及突尼斯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在突尼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突尼斯大使           外交部国际合作司
                        大使衔司长
     侯 野 烽             哈迈德·阿马尔
     (签字)               (签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税函〔2008〕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辆、元(列至角分)
项目应税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乘用车 气缸容量≤1.0升 1%
1.0升<气缸容量≤1.5升 3%
1.5升<气缸容量≤2.0升 5%
2.0升<气缸容量≤2.5升 9%
2.5升<气缸容量≤3.0升 12%
3.0升<气缸容量≤4.0升 25%
气缸容量>4.0升 40%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合计 —— —— ——
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联系电话: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授权声明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六、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七、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八、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名称 项目 乘用车:气缸容量≤1.0升 乘用车:1.0升<气缸容量≤1.5升 乘用车:1.5升<气缸容量≤2.0升 乘用车:2.0升<气缸容量≤2.5升 乘用车:2.5升<气缸容量≤3.0升 乘用车:3.0升<气缸容量≤4.0升 乘用车:气缸容量>4.0升 中轻型商用客车 合计
适用税率 1% 3% 5% 9% 12% 25% 40% 5%
受托加工数量 ——
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组成计税价格 ——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小汽车受托加工方填写。
二、生产和受托加工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为辆。
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生产经营情况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名称 项目 乘用车:气缸容量≤1.0升 乘用车:1.0升<气缸容量≤1.5升 乘用车:1.5升<气缸容量≤2.0升 乘用车:2.0升<气缸容量≤2.5升 乘用车:2.5升<气缸容量≤3.0升 乘用车:3.0升<气缸容量≤4.0升 乘用车:气缸容量>4.0升 中轻型商用客车
生产数量        
销售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额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        
出口免税销售额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纳税人于每年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填写要求同《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四、本表“生产数量”,填写本期生产的产成品数量。
五、本表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和“出口免税销售额”为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