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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一部《网络侵权责任法》/戴洪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34:47  浏览:8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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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一部《网络侵权责任法》

戴洪斌


  《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明确了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民法上的一件大事,是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民生事业上的一件大事。该法规定内容较为全面,既对侵权责任作了一般规定,还对诸如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项,作了特别的规定。在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也对网络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有关网络侵权责任的条文内容十分简单,从社会发展和网络实际情况来看,应对网络侵权责任专门制定一部法律,以规范网络上的行为,追究网络侵权责任,保护网络上相关主体利益,调整网络上相应关系。
  《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在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分为三款,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从总的方面对网络用户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作了规定。
  第二款、第三款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相关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分了两种情况来分别表述。第二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规定了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予采取,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款主要规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以上有关网络侵权的专门规定,是在该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以一个法律条文来作出规定。从该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这一名称上,就可以看出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但是,网络侵权责任没有得到相当的重视,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章来进行规定,没有与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一样,并列作为独立的章来进行规定。没有体现出网络侵权责任与诸如产品责任等一样的地位和重要性来。而看到的是,在这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网络侵权责任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形,作为一条,而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等各种情况,并列规定在该章之中。
  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是十分明显的。其侵权主体、运行的平台(是网络而不是社会)、发生的背景、传播方式、传播速度、影响面和后果,都不是传统方式以及纸质媒体可以相比的。它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大、复制简易、后果不易控制、自由度大、监管难等特点。网络基本上实现了人人可为记者、人人可为作者,人人也可为读者。
  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网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的重要的作用,现代社会已经是无法离开网络,网络也将更加深入融进社会之中,将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随着网络更加深入到社会生活工作中,相应的网络侵权行为也在不断发生,有的还很严重。在首先充分肯定网络所起积极作用的大前提下,也要进一步认识到网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此问题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找出克服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和方法,更好促进和推动网络发展,更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面对网络侵权发生的实际,在《侵权责任法》作出专门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必将推动对网络侵权的治理。但是,也要看到,仅在《侵权责任法》中以一个法律条文来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规定,则是远远不够的。
  网络是一个广阔的世界,基本可以与现实社会作对应来看,很多人还称之为网络社会、网络世界。可见网络涉及的宽度和广度,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事物,而是与社会、世界一样有其复杂性和丰富性。查看《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那么多的侵权方式和侵权责任,更多的是在现实社会发生的。而整部《侵权责任法》仅只第三十六条这一条来规定网络侵权责任,这是与网络侵权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网络侵权的实际情况并没有能够真实地反映在这部法律上。
  网络侵权在侵害的民事权益上、侵权行为人主体上、侵权责任人主体上,与一般的侵权均有不同,也在责任方式等上面有所不同。这些都体现了网络侵权的复杂性、特殊性。
  并且,网络深入社会的速度极快,发展升级也很快。目前,网络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其在进一步的发展中,也将对经济社会起着更加巨大的作用,我们不可估量网络将发展到哪个程度去。
  由此可以看出,完全有必要对有关网络侵权责任作出单独的规定,而如果只是将其作为一个条文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是远远不够的。或者是将其作为单独的一章来进行规定,以网络侵权责任为名。或者专门就网络侵权有关问题制定一部法律,以《网络侵权责任法》为名,专门来调整网络上的相关法律关系,保护相关网络上的合法利益,制裁网络违法行为。倾向于主张制定专门的《网络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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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农业部


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0号


(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㈠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㈡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 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㈠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㈡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㈢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 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公报

中国 美利坚合众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2月28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的邀请,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自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总统的有尼克松夫人、美国国务卿威廉·罗杰斯、总统助理亨利·基辛格博士和其他美国官员。
  尼克松总统于二月二十一日会见了中国共产党主席毛泽东。两位领导人就中美关系和国际事务认真、坦率地交换了意见。
  访问中,尼克松总统和周恩来总理就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正常化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进行了广泛、认真和坦率的讨论。此外,国务卿威廉·罗杰斯和外交部长姬鹏飞也以同样精神进行了会谈。
  尼克松总统及其一行访问了北京,参观了文化、工业和农业项目,还访问了杭州和上海,在那里继续同中国领导人进行讨论,并参观了类似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导人经过这么多年一直没有接触之后,现在有机会坦率地互相介绍彼此对各种问题的观点,对此,双方认为是有益的。他们回顾了经历着重大变化和巨大动荡的国际形势,阐明了各自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方面声明: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国家不分大小,应该一律平等,大国不应欺负小国,强国不应欺负弱国。中国决不做超级大国,并且反对任何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争取自由、解放的斗争;各国人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有权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略、干涉、控制和颠覆。一切外国军队都应撤回本国去。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人民为实现自己的目标所作的努力,坚决支持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的七点建议以及在今年二月对其中两个关键问题的说明和印度支那人民最高级会议联合声明;坚决支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二日提出的朝鲜和平统一的八点方案和取消“联合国韩国统一复兴委员会”的主张;坚决反对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和对外扩张,坚决支持日本人民要求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和中立的日本的愿望;坚决主张印度和巴基斯坦按照联合国关于印巴问题的决议,立即把自己的军队全部撤回到本国境内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各自一方,坚决支持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维护独立、主权的斗争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人民争取自决权的斗争。
  美国方面声明:为了亚洲和世界的和平,需要对缓和当前的紧张局势和消除冲突的基本原因作出努力。美国将致力于建立公正而稳定的和平。这种和平是公正的,因为它满足各国人民和各国争取自由和进步的愿望。这种和平是稳定的,因为它消除外来侵略的危险。美国支持全世界各国人民在没有外来压力和干预的情况下取得个人自由和社会进步。美国相信,改善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的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以便减少由于事故、错误估计或误会而引起的对峙的危险,有助于缓和紧张局势的努力。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并愿进行和平竞赛,让行动作出最后判断。任何国家都不应自称一贯正确,各国都要准备为了共同的利益重新检查自己的态度。美国强调:应该允许印度支那各国人民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命运;美国一贯的首要目标是谈判解决;越南共和国和美国在一九七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提出的八点建议提供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基础;在谈判得不到解决时,美国预计在符合印度支那每个国家自决这一目标的情况下从这个地区最终撤出所有美国军队。美国将保持其与大韩民国的密切联系和对它的支持;美国将支持大韩民国为谋求在朝鲜半岛缓和紧张局势和增加联系的努力。美国最高度地珍视同日本的友好关系,并将继续发展现存的紧密纽带。按照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美国赞成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停火继续下去,并把全部军事力量撤至本国境内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各自一方;美国支持南亚各国人民和平地、不受军事威胁地建设自己的未来的权利,而不使这个地区成为大国竞争的目标。
  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际争端应在此基础上予以解决,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备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实行这些原则。
  考虑到国际关系的上述这些原则,双方声明:
  --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
  --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准备代表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也不准备同对方达成针对其他国家的协议或谅解。
  双方都认为,任何大国与另一大国进行勾结反对其他国家,或者大国在世界上划分利益范围,那都是违背世界各国人民利益的。
  双方回顾了中美两国之间长期存在的严重争端。中国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场:台湾问题是阻碍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早已归还祖国;解放台湾是中国内政,别国无权干涉;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必须从台湾撤走。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一中一台”、“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两个中国”、“台湾独立”和鼓吹“台湾地位未定”的活动。
  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它重申它对由中国人自己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关心。考虑到这一前景,它确认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的最终目标。在此期间,它将随着这个地区紧张局势的缓和逐步减少它在台湾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
  双方同意,扩大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是可取的。为此目的,他们就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新闻等方面的具体领域进行了讨论,在这些领域中进行人民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将会是互相有利的。双方各自承诺对进一步发展这种联系和交流提供便利。
  双方把双边贸易看作是另一个可以带来互利的领域,并一致认为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的。他们同意为逐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提供便利。
  双方同意,他们将通过不同渠道保持接触,包括不定期地派遣美国高级代表前来北京,就促进两国关系正常化进行具体磋商并继续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双方希望,这次访问的成果将为两国关系开辟新的前景。双方相信,两国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美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会对缓和亚洲及世界紧张局势作出贡献。
  尼克松总统、尼克松夫人及美方一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们有礼貌的款待,表示感谢。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