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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自动离职)决定未(滞后)送达的解决思路/孙 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39:48  浏览:8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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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自动离职)两个实质问题的探讨(下)

孙 斌


  二、除名(自动离职)决定未(滞后)送达的解决思路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除名决定作出后,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此前用人单位已依法作出但未(滞后)送达的除名(自动离职)决定该如何处理,已在实务中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下面结合两个具有普遍性的咨询案例,根据不同级别的司法解释对该问题提出初步解决思路:
咨询案例
  1、职工王某,1974年3月被召收为甲厂全民所有制职工。1985年1月与甲厂签订停薪留职协议,1987年1月停薪留职协议到期后王某没有回厂上班;1987年5月甲厂根据王某旷工事实作出了自动离职决定,决定作出后甲厂曾派人向王某送达,因王某在外地而没有实际送达。该决定书一直留存在王某的个人档案中。
  2011年1月王某以其从事特殊工种达10年为由,到甲厂要求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甲厂劳资人员对他的档案查阅后告知,在1987年5月已被单位按自动离职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2、职工李某,1976年9月被召收为乙厂全民所有制职工。1984年6月经多次批评教育无效,并连续旷工超过20天,1984年7月被单位除名。因李某在旷工后即回老家,乙厂没有将除名决定送达而留存在李某的个人档案中。
  2010年11月因企业改制乙厂对人事科保存的职工档案进行清查,发现李某的除名决定没有送达。之后乙厂按照李某档案所留地址,将除名决定邮寄到李某家中。

解决途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第二款: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思路分析:
  该规定解决的是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但实务中此类纠纷将有两个实体请求需要一并解决:
  (1)用人单位未(滞后)送达前的除名(自动离职)员工的工资(生活费)是否要补发?
  (2)当地实行社会保险后的养老保险是否要补缴?补缴的费用如何承担?
  如果以收到除名(自动离职)决定之日起作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界线,将会使用人单位在对未依法送达的行为承担一大笔费用外,还将在除名(自动离职)职工退休时因其除名(自动离职)决定作出后,当地实行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前的工作年限社保机构不予计算(计划经济下工作年限的计算即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是以历年的调整工资的审批表为依据)而再次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对此期间未认可的工龄而减少的养老金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在用人单位作出除名(自动离职)决定后,未(滞后)送达前双方的关系如何处理要有一个实体的解决办法。

  2、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武中法[2008]187号)第一条第六款: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时间达到开除、除名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后,用人单位被动作出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的,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时间达到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法规规定时间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思路分析:
  该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全面考虑用人单位利益作出的,按上述两个咨询案例的情况进行对照,王某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从1987年2月开始计算,李某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从1984年7月开始计算;即王某、李某都将因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仲裁时效,在法律上得不到任何的司法保护。导致除名(自动离职)职工不得不为争取自己的权益,经常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其结果将会使人民法院、用人单位无限期地陷入解决纠纷之中。
  因此该规定在程序上、实体上均不能作为解决除名(自动离职)职工问题的办法。

  3、北京市高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社局仲裁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四条第十四款: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
思路分析:
  该规定在实体上初步解决了除名(自动离职)决定未(滞后)送达中存在的是否补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的两大难题。
  同时笔者要补充的是在仲裁(诉讼)中,如果除名(自动离职)职工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补缴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由除名(自动离职)职工承担。但考虑到大部分省市在补缴前期社会保险时,是按补缴时的缴纳社会保险基数进行补缴(北京市除外)实际补缴金额较高,由于用人单位在该问题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除名(自动离职)职工已补缴养老保险的费用,用人单位应承担20%-30%,其余部份由除名(自动离职)职工承担。
  需要说明的是对用人单位作出除名(自动离职)决定后当地实行缴纳社会保险前这期间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办发[1995]104号文规定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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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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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黑龙江省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第一条 酒类专卖,是国家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实行酒类专卖,是为了有计划地安排酒类产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节约粮食,保证市场供应,取缔非法活动,巩固社会主义统一市场。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精神,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各级糖业烟酒公司(站),即为各级酒类专卖管理局,既负责企业经营,又是各级革命委员会执行国家酒类专卖政策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酒类专卖管理事宜。
第三条 白酒、啤酒、果露酒、黄酒、汽酒、药用酒精以及含有酒精成份的各种饮料酒的生产、运输和销售,都属于专卖管理范围。

第二章 酒类生产管理
第四条 未经专卖、轻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搞自生产和销售酒类。所有酒厂、车间,在开、停产前,必须向当地专卖部门申报备案。
第五条 对现有非专业的各类酒厂、车间,要进行复查整顿。对原料有来源不与专业酒厂争原料,生产设备完整,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执行专卖政策,服从专卖管理,有发展前途的酒厂、车间,经县级专卖、轻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生产执照。对原料无保证,产品质量

低劣,损失浪费严重,产品危害人身健康的酒厂、车间,要缴销执照,令其停产。
第六条 农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的酒厂,不准用粮食酿酒,利用当地野生植物、农副产品下脚料、残次果以及综合利用酿酒的,须经县级专卖、轻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营农场、畜牧场和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用饲料粮和加工副产品下脚料酿酒的酒厂、车间,经县级专卖、轻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八条 优质酒的生产,必须经省轻工、粮食、专卖管理部门审评批准后方可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生产。
第九条 出口酒的生产,必须由外贸部门提出计划,报经省专卖、轻工、粮食部门审核同意,纳入计划。
第十条 各类酒厂、车间生产的酒类,要全部纳入省的计划,并全部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不得自销和私分,更不准以酒易物,乱搞协作。

第三章 酒类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酒类的批发业务,由糖业烟酒公司(站)统一经营。国营农场总局隶属酒厂生产的酒类,可委托国营农场商业批发部门办理收购、调拨和批发业务。
第十二条 酒类的零售业务,由专卖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经售执照的国营商店、供销社、合作商店、饮食服务业和代销点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采购、贩运和销售酒类。

第四章 酒类的质量、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凡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酒类产品,不得出厂。对人身健康有害的酒类产品,严禁生产。
第十四条 各类瓶装酒商标,必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准启用。无注册商标的不准出厂,收购部门不准收购,商店不准出售。试销品必须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贴有工商管理部门制发的“试销品”字样的标记。
第十五条 酒类经销单位,必须保质、保度、保量,做好供应,不得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克扣群众,牟取非法利润。
第十六条 酒类经销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酒类的收购、调拨、批发、零售价格作价权统属于省专卖、物价管理部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调整。

第五章 酒类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省内辖业烟酒公司系统内运输酒类,凭各级糖业烟酒公司(站)商品调拨单发运,系统外由县以上专卖管理部门开具运输证明;向省外运输酒类,由省专卖管理部门开具运输证明。否则,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承运。

第六章 违章案件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私产、私销酒类产品者,要追缴全部非法利润,并令其拆除生产设备。
第十九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私自定价销售产品者,除追缴全部自销产品的厂、销差价外,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贩运和销售酒类商品者,要全部没收其违章物品。
第二十一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降低质量,抬高价格,牟取非法利润者,初犯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追缴全部非法利润,缴销经销执照,不准经营酒类。
第二十二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六、七、八、十三条规定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和缴销执照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长途贩运、投机倒把、贪酒盗窃等违法者,按有关政策处理,直至依法惩办。
第二十四条 对酒类生产和经销单位的违章罚款金额,要报请有关领导机关审批同意,由专卖管理部门开具正式收款凭证收缴入国库。

第七章 专卖人员和职权和守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专卖管理人员,持省专卖管理局核发的专卖检查证,有权检查关于酒类生产、销售和运输等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六条 专卖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策和业务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和耐心宣传专卖政策。要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漏国家机密。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专卖管理工作。对协助辑私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专卖部门要酌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均属于省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以前实行的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1979年6月1日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学习讨论纪要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学习讨论纪要
(1979年10月6日)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共青团中央召开常委会议,联系青年工作实际,学习讨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问题。出席会议的有书记处书记、常委,列席的有各省、市、自治区团委负责人和团中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共六十一位同志。韩英同志主持会议并讲了话,胡启立同志代表书记处提出了关于开展真理标准学习讨论的报告,高占祥、刘维明同志分别就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79〕58号文件、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问题和发展青年旅游事业问题发了言。

  会议一致认为,从上次常委会以来的四个月里,会团上下抓住三项主要工作,思想集中,目标明确,工作是有进步有成绩的。会议要求各级团委继续执行《共青团一九七九年工作要点》和五月常委会议纪要,坚定不移地抓好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和团的基层建设,争取有更多的进展、更大的突破。

  现将会议对真理标准问题的学习讨论纪要如下:

 

(一)

  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从去年五月开始到现在,已经一年四个月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为这对于促进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解放思想,端正思想路线,具有深远的意义”,并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这场讨论,击中了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和反动思想体系的要害,冲破了两个“凡是”的禁区,使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得以恢复,使四个现代化的事业得以推进,的确是粉碎“四人帮”以后最根本的拨乱反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工作着重点转移的伟大决策,在解放思想、落实政策、调整经济等方面,都跨出了很大很坚决的步子。在大的革命转变关头,出现某些“左”或右的摇摆,对党的方针政策有这样那样的不理解,历来有之,不足为怪;同时也说明林彪、“四人帮”制造和推行的极左路线流毒不能低估,说明真理标准的讨论还有待深入。经过学习,与会同志认识到,真理标准的讨论,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思想路线非常重要,只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才可能正确地理解和坚定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这个问题不解决,四化的基础就不牢固。说拥护党的政治路线也是靠不住的。因此,一定要把真理标准的讨论搞好,马思想路线搞端正。

  会议确定,普遍深入地开展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学习和讨论,首先要在团的领导机关和专职干部中学习好、讨论好,逐步地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把团的干部武装起来。同志们回顾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团的省、市、区委书记会议上,在《共青团一九七九年工作要点》中,曾经提出了在团干部、团员、青年中进行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教育的任务。但这段时间,一方面,因为团中央刚刚全面恢复工作,会议、活动较多,很少时间坐下来“务虚”、想问题;另一方面,社会上、党内出现怀疑四项基本原则、怀疑三中全会方针这样两股思潮,有一些干扰。总的看来,我们团的领导机关还没有把思想路线作为一个全局性的问题来抓。我们对青年的思想动向调查研究不够,对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批判不深,因此在一些思想理论的是非问题和实际工作包括青年工作的是非问题上,大家的认识并不完全清楚。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思想路线上完全颠倒了主观和客观、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造成了长期以来唯心主义盛行、形而上学猖獗的状况。我们一些同志对真理标准讨论的抵触情绪,恰恰是发生在物质是第一性还是精神是第一性这个老问题上,足见恢复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迫切性。

  会议认为,从团干部队伍的现状看,真理标准的学习讨论更有特殊的意义。团的干部比较年轻,大多数都是基层选拔上来的优秀骨干,有朝气,肯学习,勤思考,本质、主流是好的。但毕竟,他们在成长时期碰上了林彪、“四人帮”横行肆虐,党风、学风遭到破坏,“现代迷信”盛行。不少同志长期耳濡目染的是林彪、“四人帮”及其“理论权威”贩卖的“假药”,反倒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常识和本来面目感到陌生。这就给许多同志提出了一个对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重新学习、启蒙和补课的任务。就是老一点的同志,面对新时期的新矛盾新情况,同样有个解放思想的问题。要肯定过去的好传统,同时也要看到,文化革命前,我们在阶级斗争问题上,在对领袖和群众关系的看法、提法上,在一些政策问题上,就已经有了一些不实事求是、不科学、甚至是“左”的东西。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也一样在不同程度上中了毒。这方面,老同志新同志都不要有盲目性,都要从僵化半僵化状态中解放出来,把思想路线搞端正。

 

(二)

  进行真理标准的讨论,不是要发动一场什么政治运动,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团结全党、全国人民实现四化,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是为了帮助广大干部和群众通过学习进一步解放思想,使更多的人掌握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尊重客观规律,研究客观规律,努力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要把真理标准讨论好,最主要的是要密切联系团干部的思想,联系当前团的工作,有破有立地解决现实问题。不是要领导做“表态文章”,也不是要搞从概念到概念的抽象探讨。当然把基本的理论观点搞清楚是必要的,但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着力于调查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以达到解放思想、开动机器、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同心同德搞四化的目的。从当前团的工作实际出发,这次讨论要在团的干部中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弄清什么是毛泽东思想,什么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弄清坚持还是反对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是真高举和假高举的根本区别。

  有人说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砍旗”,这是最吓人的帽子。这样讲的人,极少数是坚持林彪、“四人帮”的思想体系,但多数同志是认识问题,或者是因缺乏马列常识而人云亦云。“判断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之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这是毛主席早在四十多年前讲的,是一个经典性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命题。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斯大林在《列宁是俄国共产党的组织者和领袖》一文中,讲到俄国革命中“有两派马克思主义者”:一派是“堂皇地标榜马克思主义”,“不善于或不愿意探究马克思主义的实质”,而“以摘引马克思的词句为基础”,“从类比和历史比拟中求得指示和指令”,这就是孟什维主义。另一派则是列宁为代表的布尔什维主义,他们“把问题的重心从表面上承认马克思主义转到实行和实现马克思主义”,“不是凭借引证和格言,而是凭借实践经验”,来“规定适合环境的实现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和手段”,因而使“马克思学说完全保持着它的活的革命力量”。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对待马列主义也曾经有过两种相反的态度:一种是本本主义,照抄照搬,不问中国实际,用只言片语唬人、骗人,这是王明的态度;一种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用马列主义之“矢”射中国革命之“的”,这是毛主席的态度。这两种态度,究竟哪一种态度是马克思主义的,是真正高举的呢?历史已经做了无可辩驳的回答。毛主席把马列主义运用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在党和人民的集体奋斗中形成和产生了毛泽东思想,这才赢得了革命的胜利,改变了中国的面貌。毛泽东思想既然是马列主义普遍真理与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那么,如果反对实事求是,不从实际出发,那就是抽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就是直接违背毛泽东思想。如果想用毛主席的旗帜来掩盖林彪、“四人帮”的东西,那只能是玷污毛主席的旗帜。只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善于把基本原理和具体实践相结合,完整、准确地掌握它的科学体系和立场、观点、方法,而又不囿于某些只言片语或个别结论,勇于根据新的实践加以完善和发展,这才是真正的高举。

  第二,要抓住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认真肃清流毒。

  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必须深入批判极左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批判极左路线同坚持四项原则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要看到,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就是破坏、践踏四项原则,而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采取的一系列拨乱反正措施都是为了坚持、维护四项原则。我们越是彻底地批判极左路线,坚定不移地解放思想,就越能正确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时,也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我们才有批判极左思潮的锐利武器。如果不清除林彪那个“念念不忘”之类的流毒,那就不能正确理解四项原则,“坚持”也会走样。

  深入批判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必须联系实际,消除他们人为地制造阶级斗争和把阶级斗争扩大化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流毒。华国锋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这个问题作了深刻的马克思主义分析,完全符合我国阶级关系、阶级斗争的历史演变和现实状况,我们应该认真学习、理解、贯彻执行。要看到,在团的工作中,阶级斗争问题上极左的流毒是相当深的。林彪、“四人帮”一伙推行反动血统论,十多年来,这个东西成了发展团员、使用干部的一条不成文法,成了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组织生活中和人与人关系中一根无形的绳索。现在虽然中央发了文件,而我们一些同志在落实党对不同出身青年的阶级政策方面,总是犹豫观望,余悸难消。因此,对今天的阶级状况和青年中的“阶级烙印”作实事求是的分析,是各级团干部都应该加以调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对“人道主义”、“人性论”、“人情味”的批判,也需要分析。把人性和阶级性绝对对立起来,把“斗争的哲学”无限推延到一切领域,这种做法在我们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在对青年特别是后进青年进行教育的工作中,带来了极坏的后果。似乎无产阶级就是“冷冰冰”加“硬梆梆”,谁要是对青年讲尊重、关心、感化,那就是“人性论”。结果不知道因此做了多少不近情理的事情,脱离了多少青年!应该承认,我们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个重大课题本事不大,甚至可以说,往往是习惯于“激化”矛盾,而不善于“转化”矛盾。错误当然应该批评。积极的思想斗争不能取消,但是,“我们不赞成用棍子把人们赶上天堂”(列宁语),而一定要用说服、讨论、商量加等待的办法,去妥善地解决青年中的各种思想、作风问题。

  批判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当然不是说出现了右的思潮、倾向也可以不加理会。反对错误倾向,贵在实事求是。我们要坚决肃清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流毒和影响,但也要如实看到阶级斗争还没有结束。我们批判林彪、“四人帮”的“全面专政”论和封建法西斯主义,纠正冤、假、错案,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一定要坚定不移,但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并批判派性、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把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个人心情舒畅与集中统一意志正确地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维护安定团结,维护法律和秩序。

  第三,要探索、研究新时期的青年和青年运动,进一步拨乱反正、解放思想,把团的工作活跃起来。

  对过去和当前团的工作,都要用实践标准加以检验,坚持正确的,改正错误的。林彪、“四人帮”强加的“全民团”、“生产团”、“娱乐团”的帽子,虽然去年中央“五四”通知已予推倒,但在实际工作中不时还有“黑三团”的阴影,使得一些同志思想受束缚,手脚放不开。对把学四化干四化提为新时期青年的“主课”,有的同志就有犹豫,而更多的是不习惯、不熟悉。在经济与政治、生产活动与思想教育问题上,如何克服“两张皮”,把它们结合好,还有待我们在反复实践和不断总结中找出一条路子来。关心青年的劳动就业、业余学习、文娱生活,包括正当的社交活动、婚姻恋爱,这方面的“禁区”已有所突破,但总的说,我们还做得很不够,有时还有反复。会议根据最近党中央关于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团体要成为广大群众的重要代表者,要有职有权有责而不要成为装饰品的指示精神,强调要开展独立活动,发挥首创精神,努力做到群众组织群众化。共青团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动员和组织青年在四化建设中充分发挥突击队作用,同时,一定要坚决维护和代表青年群众正当的政治经济权益,关心他们的痛痒,反映他们的呼声和要求,积极设法解决青年的切身问题。要正确处理服从党的领导与密切联系青年群众的关系,把“党的助手”与“青年的核心”这两者结合起来,使共青团在党、群之间起好桥梁作用和纽带作用。这是一个涉及团的性质、任务和团的存在价值的问题,全团同志都要解放思想,加以探索。

  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怎么做?这个问题也很突出,这方面惰力也更大。要突破,要改变,更需要胆识和毅力。政治运动连续搞了十几年,思想工作也难免伴随着粗、大、空等毛病,比较习惯的是找“对立面”,搞“斗则进”那一套,要看到,教育青少年是一门很细的学问,是一门“艺术”。当然,必要的集中教育,如果指导思想对头、方法得当,是有作用的,不能否定。但是,大量的应该是做精雕细刻、点点滴滴、潜移默化的工作,是用陶冶的方法、说理的方法、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方法去做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一定要符合青年成长的规律。要循序渐进,不能动辄要求“立竿见影”,要和风细雨,不要搞“雷厉风行”。对青年不能只讲政治概念,要更多地讲思想和品德的修养。当前,有两件事值得重视:一件事是在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中,要认真加强对后进青年的工作,研究一下转化人的学问。有个口号叫做:“大家都来做打开‘锈锁’的能工巧匠”。我们有二百万个团支部、十几万专职团干部、众多的辅导员,如果每一个干部、每一个支部转化一个后进青少年,将会给社会减少多少麻烦,而给四化增添多少有生力量啊!这件事要大大提倡一下,务必要有所突破,有点长进。另一件事是要正确对待青年中属人民内部性质的不同意见,包括某些不正确的意见。思想工作当然要旗帜鲜明,但要求那么“纯而又纯”是不切实际的,强行搞“舆论一律”也是做不到的。在人民内部,绝不可一听反对意见或不同意见,就用简单粗暴的方法,甚至轻易用专政的方法去对付。实行民主,就要准备听不同的声音。对的接受,不对的说服、错误的抵制。总之要有民主的精神,分析的态度,用积极引导、以理服人的方法解决问题。

 

(三)

  为了组织好真理标准的讨论,会议要求各级团委: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团中央书记处起,包括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的主要负责同志,都要亲自抓,带头学。学习、讨论的安排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关键是领导班子要讨论好,武装好,努力站到思想解放的前列。各级团校和团干部训练班都要把弄清真理标准、端正思想路线列为重要教学内容。青年报刊要改进理论宣传,结合实际事例,向青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教育。

  二、虚实结合,开动机器。要下功夫有目的地读一点马列原著,掌握立场、观点、方法。强调实践标准,不是否认理论的指导作用,不能有这个误会。不读书的状况要坚决地改过来。在读的基础上要开动机器,联系思想,联系实际,提出问题来讨论。要养成思考的习惯,提倡探索精神。面对现实,不回避矛盾,以革新者兼实干家的态度,去调查、研究现代化建设和共青团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要敞开思想,充分议论,做到实事求是。思想敞开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讨论深度的一个标志。

  三、贯彻民主精神,实行“三不主义”。思想能否敞开,讨论能否深入,关键在兑现“三不主义”。在组织内,在会议上,为理解马列道理和党的方针政策,允许提出问题,发表不同意见,允许争论,允许保留,允许批评和反批评。提倡坚持真理,服从真理,勇于修正错误。向组织讲真话,讲心里话,应该受到保护。对为探求正确认识而在学习中发表各种意见包括错误意见的同志,要坚持和风细雨,耐心说服。要坚持,既是真理就一定能说服人,一定能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和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