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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需要“全科医生”/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2:38:07  浏览:9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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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人才应具备那些能力?相关的讨论和研究相当的多,大体归结为要懂技术、懂外语、懂法律、懂经济。近日有人通过微博报道华东政法大学的有关研讨,嘉宾们认为知识产权人才需要具备:外语、法律、逻辑、撰写、检索、沟通、广泛人脉和扎实的实务经验……华政的嘉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人对知识产权人才问题有些自己的看法。
企业是知识产权工作的主体,我们讨论知识产权人才问题必须先了解企业知识产权的工作内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分为: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四个方面,基本涵盖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创造就是智力创新活动,对企业而言体现为技术研发。保护包括两个方面: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和权利的维护,权利的取得是将创新成果权利化,即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或者进行著作权登记等,使之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知识产权权利。权利维护主要是预防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运用是将知识产权权利转化为企业的利润。管理是项综合工作,企业凡涉及知识产权各项工作都可以纳入到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
我国知识产权界有三个“江湖”,第一个代理“江湖”,主要以专利代理人为主体,这个“江湖”认为知识产权主要是围绕专利代理工作展开,做这个行业的人都须有技术专业背景,水准都很高,做专利侵权诉讼律师都不及他们。第二个律师“江湖”,有些律师号称以知识产权为主业,他们不仅做知识产权诉讼,还可以给企业做知识产权顾问,帮助企业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运用等,除了专利代理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业务都可以承接。第三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江湖”,这个“江湖”以大型企业知识产权部负责人为主,他们着眼企业的实际需求,对外知道如何与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机构打交道,对内知道如何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目前这个“江湖”对代理业务及法律诉讼业务都较为了解,对代理人及律师他们是甲方,对这两个“江湖”的信任度不足。这三个“江湖”涵盖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四个方面,也代表了知识产权人才三个工作方向,每个“江湖”工作侧重点不一样对知识产权人才要求并不一致,所以对知识产权人才的讨论必须针对这三个“江湖”分别展开。
笔者不赞同一概把知识产权人才界定为复合型人才,要求一定有理工背景和扎实的法学基础,并掌握一定的工商管理和经济学知识。对大多数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主要工作都围绕权利取得和权利维护展开。需要说明的是,权利取得不仅仅是申请专利,还包括注册商标和申请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登记等。我们以代理“江湖”来分析,商标和著作权代理工作对代理人的专业要求并不高,代理机构招聘此类代理人甚至不设专业限制。代理机构招聘没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新人只限定理工科具体的专业,单纯专利文书的撰写涉及法学内容很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工商管理及经济学专业不能报考专利代理人考试。知识产权维权主要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只有专利和植物新品种在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进行分析,商标和著作权等是否构成侵权从法律上就可以做出判断,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知识产权三个“江湖”其中代理人和法律两个“江湖”并不需要复合型人才。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鉴于我国知识产权方面人力资源成本很高,企业对是否聘请专门人才会做精细的成本核算。知识产权保护(即权利取得和权利维护)方面有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专利、商标的代理率都在70%以上,知识产权维权外包的比较也很高,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和实际需求考虑,普通的企业不需专门配置这两方面的人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还有两项重要内容:创造和运用,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工作 “创造是基础,运用是核心”,创新是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石,是知识产权权利的来源,而获得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企业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一般认为创新是个技术活,运用与企业经营相关,创新一般由技术团队完成,但是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必须和技术研发团队进行衔接,筹划如何保护创新成果,如何将成果围绕企业盈利进行各种运用等,如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工作全面涉及创新、知识产权申请、保护、运用等各个环节,横跨多个专业,涉及面太广,无法要求管理人员做到面面俱到、样样精通。
在医学领域有个大家不太熟悉的名词:全科医生(General Doctor),是指经过全科医疗这种范围宽广的医学专业教育训练的医生,具备综合性的知识结构、丰富的经验、卓越的管理才能。全科医生制度已在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数量占医生总数的30%—60%。全科医生由于其全科背景可以服务于每一个病人,作为个人所有健康相关事务的组织者,一般的病情全科医生都可以解决,解决不了的病情再引导到专科医生解决,全科医生是一辈子的健康保护神,也是引导专科医疗的经纪人。全科医生区别于“包治百病”的乡下郎中,具备扎实的医疗知识,受过专门的全科医疗教育,基本都在硕士学历以上的层次,其社会地位和工资收入超过多数专科医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可以借鉴全科医生制度,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像全科医生那样具备较高素质,对知识产权各个环节和各个流程都通晓,懂得如何进行整体规划,如何进行内部管理,遇到知识产权需要聘请外部机构解决的问题能够和外部“专科医生”互相协作。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人才也应当分为专才与通才,不能简单给出一个划一的标准。专业代理机构的服务人员应当以专才为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当是通才,像全科医生那样具有全面的知识,但不必过于求全责备,对各项专业能力要求太高。

作者:王瑜,海航易食股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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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 县级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具体税额见《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第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六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的免征或者减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征管部门。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条 2008纳税年度的耕地占用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制定的《濮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濮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的监督、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窨井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道路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消防等地下管线的检查井、进水井、阀门井、消防井、接线井的井体、井盖等设施。
第三条 窨井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井框、井盖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
第四条 濮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实行行政管理和产权单位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范围内窨井设施的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规划、公安、房产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产权单位对所属的窨井设施负责维修养护。窨井设施的产权单位是窨井设施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窨井设施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等工作。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住宅区内的窨井设施,由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各单位内部道路上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
(四)尚未建成或者虽建成但尚未移交给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同一窨井设施由多家单位共同使用,按照惯例或协议约定负责。无协议约定又无牵头部门的,由市政部门确定责任单位。
对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废弃窨井设施,由市政主管部门予以填埋。
第六条 窨井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窨井设施内壁设置标有单位名称及抢修电话的标志牌;原有窨井设施未设置标志牌的,应当按要求逐步补齐。
(二)建立健全窨井设施档案资料,并将窨井设施的设置路段、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及委托的维护单位等资料报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窨井设施管护责任单位要配备窨井设施巡查和维护专职人员,按市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制度,对丢失、移位、损毁的窨井设施及时予以补缺、更换或者维修。
第七条 管护责任单位在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或发现窨井设施丢失、损坏、移动等情况时,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并在发现窨井设施缺损时及时进行补装、维修或更换等,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第八条 市政主管部门应经常对窨井设施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管护责任单位窨井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现场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在接到通知起6小时内对窨井设施进行更换或者维修。
第九条 窨井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在接到市市政主管部门督办通知或群众投诉后,不及时赶到现场或没在规定时间内修复、补装或更换的,市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养护维修单位代为修复、补装或更换,发生的费用由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窨井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窨井设施缺损或者存在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的其它情形的,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市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市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初与各类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单位在对窨井设施进行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管护责任单位未对窨井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或酿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等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破坏、偷盗窨井设施或者擅自收购窨井设施、破损井盖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窨井设施监督、执法、管护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