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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14:08  浏览:8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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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1988年9月22日,国家物价局

为了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正确掌握政策,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若干政策界限。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以下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越权制定、调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
(二)对同一产品,地方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外两种价格,调出部分高于省内价格的;
(三)地方、部门擅自以各种名目价外加价集资的。
二、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企业可自行定价,或购销双方协商议价,以下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使用国家平价原材料生产国家计划内(含指导性计划)产品,不执行国家定价;或者使用议价原材料生产国家计划内产品,超过国家批准的价格(含浮动价格)的;


(二)将国家计划内产品擅自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以及高价倒卖原材料和其他商品的;
(三)将轻纺工业主要原材料和紧俏消费品,违反规定搞超产加价销售,或擅自将其价格向上浮动的;
(四)以“联营投资”、购方“返利”等形式搞产品价外加价、变相提价的;
(五)违反规定,以优质加价为名,擅自提高国家定价的;
(六)企业将重要生产资料、紧俏消费品卖给下属劳动服务公司或非经营等单位,再由其高价出售,交通运输单位将申请车皮、销售客票等正常业务转交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或个人搞加价或加收费用经营的;
(七)企业之间或行业组织对实行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产品,串通商定垄断价格的;
(八)擅自降低定价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变相提价,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
(九)对放开价格的重要产品,不执行规定的提价申报制度或超过国家规定最高限价的。
三、在商品流通中,任何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正确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作价原则、作价办法。以下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规定的(包括各种差率或费率等);
(二)违反国家规定,抬级抬价抢购粮食、棉花、烤烟、蚕茧等重要农副产品的;
(三)各类公司等经济组织之间,就地转手加价倒卖重要生产资料(不论计划内外)和紧俏消费品,或加价倒卖提货单,抬高价格的;
(四)物资经营单位擅自将平价物资转为高价销售,或借计划内外品种串换名义牟利,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最高限价销售计划外产品的;
(五)产地或调出地经营单位擅自将国家定价的紧俏消费品加价上浮向外地调拨的;
(六)将当地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倒卖给外地,再买回来加价出售,或将当地产品以“联营返销”或“出口返销”名义,再加价出售的;
(七)商业经营单位将规定平价供应的商品按议价销售;或以零售牌价或高于零售牌价购进国家定价商品再加价销售的;
(八)放开价格的重要商品,不执行规定的作价办法或提价申报制度,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最高限价的。
四、对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重要的收费项目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以下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无收费许可证而自立名目,乱收费用的;
(二)越权制定或不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的;
五、检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在这次大检查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供应业务和紧俏耐用消费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36号、37号文件规定,切实加以清理整顿。将其上述经营项目予以注销;对未经批准的各种行政性公司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经营条件的经济组织,应即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本规定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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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卫生部


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80年4月1日,卫生部

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加强中医医院的建设,把中医医院办成以中医中药为主、体现中医特点的医疗单位,除贯彻执行《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有关规定外,根据中医医院工作的特点,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医医院要以中医药为主,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医疗质量。有条件的中医医院还应搞好教学、科研工作。
二、中医医院的技术队伍要以中医药人员为主体,适当配备“西学中”人员和其他卫生科技专业人员。各类技术人员要团结合作,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三、中医医院的院及科室领导,除放射、检验等医技科室外,主要应由中医水平较高的专业人员担任。要大胆选拔德才兼备、有管理能力、年富力强的中医专业人员参加院及科室的领导,逐步改变领导班子的结构。对有真才实学的老中医、老中药师可聘请他们当顾问。
四、中医医院的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力争技术科室齐全,人员配套,重点突出,逐步办成具有专科特长的综合性中医医院。
五、中医医院要运用中医的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采取中西医两套诊断方法。
要建立体现中医理、法、方、药辩证论治特点的病历,并把病历书写作为中医技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要认真继承、总结祖国医学的护理经验。护理人员要在掌握现代护理学的同时,认真学习和运用中医药知识,进行辨证施护。
七、中医医院要用现代科学手段,认真发掘和总结运用中医药救治急重病人的经验,收治急性病人。并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急诊室,指派工作责任心强和有实践经验的中医、“西学中”和护理人员担任急诊室工作。
八、严格执行中药炮制规范和复核制度,加强中药管理,严禁使用霉烂、变质的中药配方。
中药制剂室要配备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和制剂设备,所制药品要确保质量。有条件的制剂室,应积极慎重地改革剂型,研制疗效高、质量好、价钱低廉、服用方便的新剂型、新品种。
九、中医医院的器械装备原则上不应低于同级的综合性医院。对具有中医专科特长、疗效突出及研究提高工作所必需的实验仪器设备,应优先予以配备。
十、中医医院承担的划区医疗任务,应与同级的综合性医院有所区别,可根据自己的技术力量,承担一定的医疗任务。
十一、中医医院要积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中医临床进修、学生实习、培训“西学中”人员的任务。有条件的中医医院,经上级批准,可附设学校或专科班,培养中医药人才。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在职医务人员学习业务,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文化水平。
十二、中医医院要抓紧对确有真才实学的老中医、老药师,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选配有经验的助手,继承总结其经验。有经验的中医和“西学中”医师可根据本人专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实行专科定向。
十三、中医医院要建立中医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国检察机关争创“五好”“两满意”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国检察机关争创“五好”“两满意”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高检发[2000]4号



199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努力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紧紧围绕建设好班子、好队伍、好机制、好业绩、好形象的"五好"目标,大力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检察院、争当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活动,用实际行动展现了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新的精神风貌,塑造了新时期检察机关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新形象。.


为了进一步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表彰在检察工作和争创"五好""两满意"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授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等112个集体"人民满意的检察院"荣誉称号;授予王家驹等200名同志"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在新的起点上,再接再厉,不断努力,做出新的更大的成绩。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号召,全国检察机关要向被授予"人民满意的检察院"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学习,像他们那样,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自觉接受并坚决服从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像他们那样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像他们好样狠抓基层,强化基础,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坚持队伍、业务一起抓,做到"内实外美";像他们那样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像他们那样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以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最高标准。全国广大检察干警要向被授予"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学习,学习他们热爱党,热爱人民的政治觉悟;学习他们甘为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品德;学习他们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严格执法、无私无畏的执法风范;学习他们清正廉洁、一尘不染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勤学苦练,精通业务的良好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新,自觉奉献,在检察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做一个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检察干警。


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同心同德,开拓进取,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争创一流工作业绩,为把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检察事业全面推向新世纪而努力奋斗:


附件:1、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名单(略)

2、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名单(略)


200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