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城乡规划管理、市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等事项的议事决策,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若干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相关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实行议事决策事项责任制。
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的事项,由议事决策机构审议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 议事决策机构实行全体会议、主任(组长)办公会议等分级会议制度,集体审议决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拟提请议事决策机构全体会议和主任(组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应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对存在分歧意见的事项,由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分歧意见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审核,由其确定是否纳入会议议题。
第六条 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事项,需要以议事决策机构名义发文的,由议事决策机构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议事决策机构副主任(副组长)审核后,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签发。
不需以议事决策机构名义发文,但需各成员单位落实的具体事项,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签发。
议事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七条 议事决策机构实施重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重大决策应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四)利益兼顾。议事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决策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六)决策后评价。议事和重大事项决策后应当进行评价。
第二章 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土委),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九条 国土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国土资源、发改、监察、财政、人社、建设、环保、农业、商务、文体、审计、规划、安监、国资委、房管、城投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国土委成员。国土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土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国土委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全体成员。
主任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国土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规划、城投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还可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定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
(二)审定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计划;
(三)审议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重大事项、重大行政措施;
(四)审议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的调整方案;
(二)审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面积区域的划定;
(三)审定国家、省级土地整理项目;
(四)审定重大项目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供应方式以及重大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出让底价;
(五)审议重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用地政策;
(六)审议全市基准地价的制定、更新、调整;
(七)审定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
(八)审定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九)其他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开发利用、供应等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征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定职权、按法定程序具体负责。
第三章 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全面负责城乡规划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十五条 规委会由一名主任、两名副主任、若干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席位委员为市政府秘书长
、分管副秘书长和孝南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发改、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水利、商务、安监、人防(地震局)、房管、城管、招投标、城投、消防、交警等机关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议题委员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议题涉及的地方、单位负责人。专家委员从专家库中抽选,一般根据议题内容和类型抽选2-3名相应专业专家。公众委员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或群众代表,各1名。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第十六条 规委会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分级议事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2/3。
主任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规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根据议题内容和类型确定的部分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参加人员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确定,报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相关专家委员、市规划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相关席位委员、议题委员参加。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草案;
(二)审议涉及城乡建设发展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
(三)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图则)、重要地段大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
(四)审定重要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重要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等;
(五)审议或审定其他重大规划事项。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定近期需要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二)审定一般地段和中小型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小型城市设计和建筑景观;
(三)审定一般性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审定城市雕塑、城市小品、景观灯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规划设计;
(五)审定经营性用地容积率变更事项;
(六)审定规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和拆迁安置项目的规划选址,并按程序将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二)审查城市临街建筑街景规划、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临时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并按程序将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三)审查拟提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或审定的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定规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规定,规委会建立专家库和公众代表库。对拟提交上会审议或审定的项目需先期采取论证会、审查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专家和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上会的附具材料。
第四章 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决策规程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资金管理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财政的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需召开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一)提出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建议;
(二)提出重大专项支出建议;
(三)提出财政预算调整建议;
(四)动用预备费;
(五)审定人代会已通过预算之外的临时性支出;
(六)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认为应当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交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审查方案,经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审查同意后,再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及时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经讨论通过后再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五章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财政、公安、监察、人社、编办、国土资源、建设、审计、规划、物价、工商、地税、房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议题包括:
(一)审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审定涉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全局性的重大改革事项;
(三)审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奖惩办法、评价机制;
(四)需要由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监察、审计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
(二)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三)调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重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方案;
(五)市级有条件事业单位向市场化、社会化转企改制的国有资产审批;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考核和奖惩;
(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八)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除本规程特别规定外,按《孝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孝感政发[2007]17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决策规程
第三十三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重大决策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分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国资、发改、监察、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建设、商务、审计、法制、规划、工商、国税、地税、房管、城投、国资营运机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组长办公会议制度。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和主持;组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议题包括:
(一)审议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审核市属重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项目;
(三)审定市属重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方案;
(四)需要由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组长办公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财政、审计、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组长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市级国有企业产权(资产)、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股份(股票)转让等重大事项;
(二)市属拟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项目的转让方案;
(三)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四)需要由组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2: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3: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附件4: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5: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日印发
滁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滁政[2004] 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滁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有效组织人民防空,确保防空、防灾警报信号迅速、准确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器、通信和控制设备、专用线(电)路等。
第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战时为防空袭提供通信保障,平时为抢险救灾和应付突发事件提供应急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并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现代化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所需费用,从人民防空建设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结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迁移、更新和报废工作;
(三)负责组织平时试鸣防空、防灾警报和战时预先防空警报、防空警报以及解除防空警报的发放工作;
(四) 负责组织检查、指导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前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计、安装及选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人民防空警报体制和战术要求,确保质量,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及通信企业应优先保障人民防空警报通信所需的频率及线路,保障信号畅通。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及电力企业应优先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对重要警报设施给予双路供电保障。
第十条 宣传部门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通信管理部门及通信企业,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应为防灾警报信号的发放、防空警报试鸣及试鸣前的宣传无偿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 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提供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和工作条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和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档案。发现可能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随意改动警报设施的部件和线路。
第十四条 任何建设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播。确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警报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和使用防空警报信号,不得擅自鸣放防空警报。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使用与防空警报混同音响信号的;
(三)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鸣放防空警报或者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上述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