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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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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湖面区的保护管理
第四章 近湖区的保护管理
第五章 远湖区的保护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松花江三湖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松花江三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系指松花江的松花湖、红石湖、白山湖和连接三湖的松花江段水域以及沿湖江周边划定的陆地范围。周边界线以省人民政府划定的为准。
保护区内划为湖面区、近湖区和远湖区。
第三条 三湖保护区是以保护森林生态和水资源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性保护区。
保护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加强保护、积极治理、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松花江三湖保护区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区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决定有关三湖保护的重大事宜。
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为保护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隶属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保护局可以在与保护区相关的县、市或重点区域设立保护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宣传贯彻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确保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的安全,防治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保护区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凡涉及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必须符合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水利、环保、交通、地矿、城建、土地、工商、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保护区内的有关管理工作,接受保护局的指导、监督并配合保护局依照本条例行使保护管理职责。
第六条 保护区内的居民和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生产建设、旅游观光和科学考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护自然资源和保护治理环境的义务;对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举报。
第七条 建立保护区保护治理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管理机关与职责
第八条 保护区内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监督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九条 保护局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制止违法行为;
(三)协调、指导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四)教育保护区内居民和进入保护区人员遵守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并对其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五)拟定保护区总体规划,经保护区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参与审查对自然资源和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组织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探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途径;
(八)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案件;
(九)征收和管理保护治理基金;
(十)领导保护站。
第十条 保护站根据保护局授权,具体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治理工作。
保护站可在辖区内各乡镇派驻专职保护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保护局应当配备专职保护管理人员,也可以从有关部门聘任兼职保护管理人员,保护管理人员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监督检查证》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监督检查权。
《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第三章 湖面区的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湖面区系指松花江三湖设计的正常蓄水位线及连接三湖的松花江段最高水痕线内的区域。
湖面区共应当设立界线标志。
第十三条 在湖面区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埋放和倾倒放射性物体、有害矿物原料及废弃物;
(二)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废气及污物;
(三)清洗装储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仓、车厢、设备、容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四)倾倒和堆放砂石、粉煤灰、矿碴、垃圾;
(五)围湖造地;
(六)挖砂、取土、采石;
(七)其他污染或侵占湖面区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三湖水域行驶的机动船只,必须设油污储存装置,船舶的残油、废油由航运主管部门负责回收。回收处理残油废油不得直接或间接造成三湖水体污染。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水域内运输有毒有害的油类、化肥农药、化工原料及制品等物资的船舶,应当设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外溢入水造成水体污染。
第十六条 在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活动,人工养殖的除外。

第四章 近湖区的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近湖区系指松花江三湖设计的正常蓄水位线及连接三湖的松花江段最高水痕线向外延伸500米以内的区域,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近湖区应当设立界线标志。
第十八条 近湖区的森林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卫生采伐,不准皆伐。抚育采伐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抚育采伐规程》,其采伐强度一次不得超过20%。45度以上陡坡和岩石裸露地带的林木禁止采伐。
近湖区内地方国营林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需要进行采伐时,须经保护局或保护局授权保护站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近湖区内禁止新开垦耕地。
近湖区内现有耕地坡度在5度至15度的,必须采取培地埂、修筑梯田、种植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坡度在15度以上的,必须停耕还林,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停耕规划和有关政策,限期完成。
第二十条 非经保护局审查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近湖区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开采矿藏等生产活动。
近湖区内禁止堆放工业废渣及有毒有害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在近湖区内修建宾馆、度假村、疗养院、饭店等设施,应当严加控制,确需修建的,须经保护局依照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查同意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现有的宾馆、度假村、疗养院、饭店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安装污水污物处理设施,防止污水污物直接进入水体。
第二十二条 在近湖区内设置旅游景点、开辟旅游线路,须经保护局依照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查同意后,由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近湖区内从事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森林防火、环境卫生和植被保护等工作。
旅游风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事业的管理,教育旅游服务单位和旅游者增强保护意识,遵守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远湖区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远湖区系指近湖区向外至保护区周边界线以内的区域。
保护区周边应当设立界线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远湖区的森林采伐应当按照森林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加强伐区拨交与验收,保障和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的主体作用和功能。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内实行定期禁猎、定期狩猎制度。其禁猎年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野生动物繁殖发展情况确定,并明令发布。
在禁猎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从事狩猎活动。
第二十七条 远湖区内严禁毁林开垦耕地。对非法毁林开垦耕地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对在林区腹部已毁林开垦的耕地,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退耕还林。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本地区水土保持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对保护区水土流失的防护和治理。水土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内水土流失的防护和治理。
第二十九条 远湖区内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污染的要求。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有保护局参加。
第三十条 远湖区内现有各企事业单位,凡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或者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
第三十一条 在远湖区内堆放工业废渣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溢措施,否则不准堆放。
第三十二条 对汇入松花江直接造成三湖泥沙淤积、水质污染的辉发河、拉法河等非保护区之内的河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治理规划,限期治理。对造成三湖库区严重淤积和水质污染,限期内治理不了的企业,应予以搬迁、转产或停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保护局审查同意,自行审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批准采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批准挖砂、取土、采石、开采矿藏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批准修建宾馆、度假村、疗养院、饭店等设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批准设置旅游景点、开辟旅游线路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局出具《限期纠正通知书》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拒不改正的,保护局可向其主管的行政执法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建议书》,由该行政执法部门复核认定后,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埋放放射性物体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埋放和倾倒有害矿物原料及废弃物的,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并由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造成危害的由责任者负责经济赔偿;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可以恢复原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可按新开垦的或现有耕作面积的每平方米0.5至1.0元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耕种。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湖面区和近湖区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开矿的,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并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堆放工业废渣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
复原状。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建宾馆、度假村、疗养院、饭店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修建、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原状。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限期内不安装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经营。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审查批准,自行设置旅游景点、开辟旅游线路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对违反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的处罚额处以一至四倍的罚款。
对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建议书》所指的违法行为和处罚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保护局。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分别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护局的保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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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规律

龚福业


摘 要 警务人才在成长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自身所特有的表现形式和运动规律。研究和掌握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规律,是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和公安队伍战斗力、履行好“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把握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 警务人才 成长与发展 规律


培养和造就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需要的新型警务人才,是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和公安队伍战斗力、履行好“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把握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警务人才的成长与发展,较之一般人才有着许多不同的特点。警务人才在成长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自身所特有的表现形式和运动规律。研究和掌握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规律,不仅对立志成才的民警个人有指导作用,而且对培养和管理警务人才的各级领导也有参考依据。笔者在本文从内外因素的综合效应入手,尝试性地探讨一下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规律。
一、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根据——内在因素
内在因素是指警务人才本身具有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根本原因,是成才的根据。关于人才问题,早在唐代,史学家刘知几就提出了“作史三长,才、学、识”的观点;现代许多学者提出了德、识、才、学、体五大内在因素。笔者认为,警务人才的内在因素是多维的,其结构是由多方面要素组合的。
(一)品德结构。品德和道德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共同活动的准则和规范。而品德是一种个体现象,是个人依据一定的道德行为准则,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的较稳固的倾向和特征。警务人才品德包括一般品德和职业品德。一般品德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职业品德是指警务人才在进行警务活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职业道德。这两方面不能截然分开,是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
警务人才的品德结构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热爱事业的志趣。热爱事业就是认识了公安事业的价值,对公安事业有浓厚的兴趣和执著的追求,并在工作中勤奋探索,力图做出一定的贡献。热爱事业的志趣,要靠在实践中逐步培养。首先,要多学习。通过学习明确公安事业的意义,从而自觉去追求它,坚定为公安事业多做贡献的志向。其次,要多实践。通过勤奋实践,艰苦探索,积累经验,深化认识,从而增强对公安事业的兴趣,坚定自己的事业心。
2、执法为民的思想。执法为民,是警务人才应该确立的警务活动的根本目的和动机。执法为民,首先要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次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一致性。
3、艰苦探索的毅力。艰苦探索是指警务人才不怕吃苦,不怕困难,不怕失败,勇敢顽强地进行探索和创造的品德。警务人才创造性的警务活动具有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危险性。一名公安民警如果不具备这种品德,是不可能成才的。要艰苦探索,首先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工作中勤勤恳恳,埋头苦干,付出比别人更多的时间和更大的精力来从事创造性的工作,才会有所成就。其次,要不怕困难,勇敢顽强。成才之路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既有主观素质和客观条件产生的不足和困难,又有警务活动本身带来的艰苦和危险。因此,警务人才只有无所畏惧,奋发进取,才能踏上成功的坦途。
4、严谨认真,坚持真理的品格。严谨认真,坚持真理,首先是指警务人才在警务活动中,必须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因为,警务人才的岗位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岗位,他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执行法律,关乎到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关乎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关乎到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所以,必须要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马虎从事。其次,必须周密细致,精益求精。要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不主观武断。
5、谦虚谨慎,遵纪廉洁的作风。“满招损,谦受益”不满足是人才成长的车轮。陈毅元帅诗云:“九牛一毫莫自夸,骄傲自满必翻车。历览古今多少事,成由谦虚败由奢。”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第一,要虚心学习。要有强烈的求知欲。“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韩愈:《师说》),要学习别人的长处,弥补自己的短处。第二,对自己要一分为二。既要看到自己的长处和优点,又要看到自己的短处和缺点。能当主角,也能当配角。要虚怀若谷,不能锋芒毕露;要吃亏让人,不争名利地位。第三,不夸大自己的成绩,不夸大自己的作用。要牢记 “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这个真理。第四,要切实提高纪律作风水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廉洁高效是第一位的,是最重要的形象之一,是一条“基准线”。
(二)知识结构。警务人才的知识结构是指人才个人所掌握的各种知识的结构,或者说是所掌握的各种知识的组合形式。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知识量。一个人要做出成绩,必须知识渊博。这是因为,首先,一个人的内在素质都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如果没有较深广的知识,就很难形成良好的、具有优势的内在素质,所以也就很难成才;其次,人的创造活动主要是一个信息加工过程,如果没有大量的知识,就会缺乏创造的“原料”,当然也就很难有成就的。另一方面是知识的质,即知识的结构及其总体效能。也就是说,光有知识量不行,还必须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如果没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就不能发挥其创造功能。
警务人才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世界观知识。世界观知识是关于人们对整个世界的最根本的观点的知识。世界观知识可以划分为两大层次:第一层次是哲学;第二个层次是社会辩证法和自然辩证法。世界观知识是科学研究的理论武器,是“望远镜”和“显微镜”。任何一名民警成长为警务人才,都离不开科学世界观的指导。有了科学的世界观,就能够自觉地、科学地、准确地理解、掌握和评价客观事物,从而在对敌斗争中增强预见性、敏感性,提高发现、控制和处置能力,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2、方法论知识。方法论知识就是学习方法和创造方法方面的知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警务人才要创造成功,离不开发现问题的方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撰写著作、论文的方法等等。而要掌握必要的方法,实践固然重要,但首先需要的是通过学习方法论知识,使警务人才在应对新情况上有新思路,在解决新问题上有新对策,在攻克难点、热点问题上有新突破。
3、专业和相关学科知识。警务人才之所以成为人才,就在于他们能够在自己所从事的某一警种或专业领域里,在前人已经做出的基础上,有所提高或有所创新。因此,他们必须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与专业知识相联系的相关学科的知识,对于警务人才理解专业知识、从事专业创造很有帮助。警务人才借助相关学科知识往往可以在专业领域里有新的领悟、新的突破。另外,学习相关学科知识,还可以使人才增强适应性。警务人才在同一警种或同一专业工作一辈子的很少,学习相关学科知识,能够在转行之后,很快适应新的工作。
4、经验知识。经验知识亦称前系统知识,主要是指人的具体的感性的经验。经验知识的多少,关系到警务人才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也会影响警务人才的警务活动。一个人的经验知识多了,他掌握的感性材料也就越多,因而对成才也就越有利。
警务人才的知识结构,必须是高级的、优化的知识结构。即是说,警务人才把各种知识在个人头脑内化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各种知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组合,以形成知识的整体效应。要建造这样的知识结构:第一,要注意多途径地博览,以求广度。人才创造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掌据有效的信息量。因此,警务人才必须博览群书,多途径地获取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知识结构具有一定的广度。第二,要注意针对性的积累,以求深度。多途径地博览,讲的是求知的广泛性。但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只讲广泛性,不注意“有止性”就很难求得知识的深度。 一个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积累的人,最后什么都学了一点,实际什么都没学成。因此,警务人才在求知的过程中,首先要确立成才目标,这个成才的目标,就是建造自己独特的知识结构的框架。只有明确目标,才能有计划的学习,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积累较多的知识。其次要讲究学习方法。对于专业知识要深入研究,系统全面地学习,积累越厚越好;对于相关的学科知识,则根据工作需要来学习,积累越实越好。第三要注意动态性调整,以求发展。因为,客观世界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人的认识要想不落后于客观世界,就得与之相适应;人的主观认识不是一次即可完成,需要在多次反复中求得深入;警务人才与之努力的具体目标也会随着主观兴趣的变化、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警务人才的知识结构的调整是必然的、绝对的,只有调整,才能发展。
(三)智能结构。智能是指人们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人们认识和改造环境、发展自我的力量。智能结构是指一个人具有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所组成的多序列、多要素、多层次的动态组合体。智能也就是人才要素中的才。才是在学习和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决定着警务人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警务人才只有具备较高的智能结构,才能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准确把握大局的能力、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和严格公正执法的能力。
警务人才的智能结构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观察能力。观察和感知相近,指的是一种积极的、目的明确的、有选择性的感知,是一种高级知觉形态,而不是一般地“看一看”。观察能力即是通过观察、感觉和知觉,使人同客观外界事物联系起来,在此基础上产生对客观世界的感性认识的能力。
观察力在不同活动场合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在侦查破案时,警务人才的观察力表现为能通过一些蛛丝马迹分析和判断案情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观察能力对警务人才创造成功起很大作用。警务人才只有依靠观察能力,才能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从而引起钻研和探索。只有通过观察,才能了解大量事实材料,而且只有在占有大量材料的基础上,才能提高科学判断的能力,准确把握大局的能力。
2、思维能力。思维能力是人们通过实践获得感性认识,经过大脑的分析和综合、推理和判断的逻辑思考,揭示事物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的一种能力。它的基本过程是分析与综合,基本形式则是由概念而判断和推理。思维能力是创造活动中最重要的能力。因为思维能力能够对接纳、贮存的信息进行加工和改造,所以它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警务人才只有具备较强的思维能力,才能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对敌斗争的极端复杂性、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艰巨性和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极端重要性。
(四)个性结构。个性是一个人在生活和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各个方面的比较稳定的、带有一定倾向的心理特征。警务人才的成长不仅与智力有关,而且与非智力的个性因素有关。热情、勤奋、有进取心、自信心和坚持力等个性品质,是构成警务人才的重要因素。警务人才个性结构的要素主要包括有:目标坚定而远大;兴趣广泛而专一;情绪积极而稳定;有好奇心和求知欲;有道德感和美感;有坚持力和自制力;有自信心和进取心;有独立自主和独创性。
(五)生理结构。生理素质是警务人才内在素质的一个构成要素。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3页)所以,较好的生理素质是警务人才成长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他主要包括健康状况,其次还包括身体器官和寿命长短等等。
健康的身体对警务人才成长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它可以产生充沛旺盛的精力,从而保证警务人才专心地、持久地进行学习和创造;其次,它可以承受紧张、繁重的警务活动。能够做到“说得过,打得赢,追得上”;再次,它可产生积极、乐观的情绪,从而对警务人才的学习和创造产生促进作用;第四,它可以高效率地节约时间。“良好的健康和充沛旺盛的精力,这是朝气蓬勃感知世界、焕发乐观精神、产生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的意志的一个极重要的源泉。”(苏霍姆林斯基:《帕夫雷中学》第169页)
综上所述,由于公安民警所处环境的不同,所受教育的区别,主体实践的不一样,遗传素质的差异,决定了民警成才的类别和层次的不同。警务人才的品德、知识、智能、个性、生理五结构,在内因系统中各有其特殊作用,缺一不可。它们之间是互相渗透、互相依赖、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条件——外在因素
外在因素是指警务人才成长所处的空间和时间条件。从空间角度说,警务人才的成长既受着社会大环境的间接影响,同时又受着周围小环境的直接影响。从时间角度来说,警务人才的成长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时代、时需和时机的影响。空间和时间是外部环境,即外在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条件。因此,正确对待外部环境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
就外部环境的性质而言,无非是顺境和逆境两种。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处在运动变化之中,警务人才成长的外部环境条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绝对的最佳外部条件并不存在。可以说,一个人生活在世界上,有顺境,也会有逆境。在曲折的道路上前进、波浪式发展是普通规律。因此,必须认清:要追求一种绝对有利的不变的外在条件是不可能的,即使生活上没有逆境,也会有工作上的逆境或其它方面的逆境。
依环境本身的性质来说,顺境是一种外推力,逆境是一种外阻力。但这不是绝对的,顺境和逆境都有二重性。顺境也可能起阻碍作用,逆境也可能起推动作用。这要以警务人才在实践活动中的主观努力为中介。
身处顺境,要防止骄傲自满,得意妄形。如果消极地依赖良好的条件,躺在优越的环境中只求舒适,不思进取,逍遥自在,不作努力,那么,好环境也会对成才产生消极影响。身处逆境,要坚定信心,用坚强的意志和积极进取的精神去战胜逆境。因为逆境对警务人才的学习和创造能起到“磨刀石”的作用,它逼着人想办法,迫使人坚持到底,从而磨炼人的意志,增长人的才干。所以,古人说:“梅花香自苦寒来”,“自古英雄多磨难”,是有道理的。环境越艰苦,越需要人付出更多的实践,往往也就越能造就出品德更高、才能更强的人。
三、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内外因素的综合效应——成才规律
警务人才成长发展的规律,是指公安民警在成长、发展和脱颖而出的过程中,内外诸因素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一般的本质联系,是警务人才成长、发展、显现的必然趋势。这个规律可以表述为:警务人才的成长过程,是内在因素与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警务人才的成长和发展,是内在因素与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其中,内在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根据,外部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条件,外部因素只有通过内在因素才起作用。这个规律,反映了警务人才成长过程中内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本质联系。其内涵有以下三层意思:
(一)内在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的根本原因。毛泽东说过:“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276页)那么,警务人才内部矛盾就是自身的创造需要和自身创造可能之间的矛盾。警务人才的创造需要和创造可能的平衡是相对的,矛盾是绝对的。因此,警务人才要不断提高内在因素,不断提出新的创造需要,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正是由于这种矛盾的不断产生和不断解决,才推动警务人才从低层次人才向高层次人才发展。警务人才这种内部矛盾的运动是其成长的根本原因和动力。
(二)外部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的必要条件。外部因素包括外部的客观需要和客观条件。外部因素构成警务人才的必要理由是:
首先,外部的客观需要是警务人才内部矛盾产生的基础。公安民警在实践活动中,受到外部的客观需要的影响。只有当公安民警把客观需要作为自己内在需要时,为了满足这些需要所必需的内在素质才与之构成一对矛盾。
其次,警务人才的内在素质的形成和提高,有赖于外部的教育和环境的影响。没有外部条件起作用,警务人才的内在素质不可能形成和提高。
第三,公安民警成才,就必须把自己的内在素质发挥出来。但是,警务人才内在素质的发挥也离不开外部的客观条件,诸如合适的工作岗位、必要的物质条件、人际关系、机遇等。缺乏这些必要的条件,警务人才内在素质的发辉,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完全不能发挥。比方说,机遇,这是客观存在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公安民警的成才目标、成才方法尽管是正确的,主观又很努力,如果没有客观提供的“练功之机”、“用武之地”,也是难以成才的,只能处于潜在状态。但是,“机遇只偏爱那些有准备的头脑”(巴斯德语)。而那些一味埋怨机遇不好,运气不佳的人,不是平时不努力、缺乏有准备头脑的人,就是好高骛远、眼高手低的人,机遇一个个地从他们鼻子底下悄悄地溜走。而那些孜孜不倦学习、任劳任怨工作、积极拚搏进取、始终奋斗不息的人,才能在机遇来临时,及时抓住,拿出显著成果。因此,主观努力是前提,客观机遇是契机。二者只有吻合一致,才能成才。
总之,一定的外部因素是公安民警成才的必要条件。但是,好的外部因素要靠人的主观努力才能加以利用,否则它就不会起作用,就不能成为成才的条件。
(三)内在因素的结构和外部因素的结构决定警务人才成长的方向、特点和水平。内在因素包括许多方面,在每一个方面,每个人在其品质和水平上都有所不同,因而就形成每个人独特的内因结构。同样,每个人所处的环境和条件也有许多方面,这些方面对每个人来说也是不同的,因而就形成了每个人独特的外因结构。两种结构交互作用,就决定了公安民警成才的方向、特点和水平,即决定了公安民警成才的类别和层次。
了解和掌握了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规律,我们每个公安民警在成才的过程中,就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内在素质,同时又不断地创造和争取较好的外部条件,使内外因素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协调和提升。我们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也要有效地把握好这一规律,为每一名公安民警的成才提供帮助,创造条件。

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吴官正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

        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控制市场价格总水平,保障人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调控市场物价的需要,本着宽严适度、合理衔接的原则,全省暂定对附件中所列33个品种进行价格监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价格监审品种,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随着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省物价局可以适当调整监审品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予以公布。


  第三条 生产、经营本规定监审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如需要变动价格时,应主动向物价部门报送价格调整意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物价部门的监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

第二章 监审方式





  第五条 对下列居民生活最基本的必需品和服务项目,实行价格申报:
  (一)粮油类:籼米、面粉(含国家定价与市场调节价的)食用植物油、面条,米粉干;
  (二)副食品类:牛奶、食盐、食糖、酱油、豆制品、奶粉;
  (三)日用工业品类:洗衣粉、肥皂、液化石油气、民用煤、民用煤气、絮棉、棉毛衫裤、汗衫背心、灯泡;
  (四)服务类:普通理发、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市内公共交通费、房租、自来水、商品房。


  第六条 列入价格申报的品种需要调价的,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属国家定价的品种,由其价格权限部门向上一级物价部门申报;
  (二)属市场调节价的品种,先由生产、经营者报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再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物价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者向工商登记的同级物价部门申报;
  (三)食用植物油和市场调节价的籼米、面粉价格由生产、经营者按前项规定申报,经接受申报的物价部门审核后,省辖市报省物价局审批,地区所在地城市报地区物价局审批,县一级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市场调节价的品种由生产、经营该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按前项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报。


  第七条 申报内容包括:申报品种、进货价格、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现行价格、拟调价格、调价幅度、调价原因及出台时间等。


  第八条 受理申报的物价部门应当在收到价格申报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明确答复申报者;逾期未予答复的,申报者可自行调价。


  第九条 对粳米、鸡蛋、猪肉、生猪、作业本等一般必需品和服务项目,实行价格备案。


  第十条 列入价格备案的品种需要调价的,按下列程序备案:
  (一)凡属国家定价的,价格权限部门应当在调价前10日将调价意见及有关资料报送上一级物价部门;
  (二)凡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生产、经营者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在调价前5日将调价意见及有关资料报送同级物价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者向工商登记的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物价部门对价格备案一般不予答复。但遇下列情况之一者,物价部门可进行干预:
  (一)一次提价幅度超过12%的;
  (二)调价间隔时间在1个季度之内的;
  (三)全年提价幅度累计超过36%的;
  (四)调价理由不充分的;
  (五)调价后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调价行为违背了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的。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对调价备案品种干预的意见,主要包括:不同意调价、推迟出台时间、缩小调价幅度等。上述干预意见,必须在收到调价备案报告之日起5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否则,备案单位有权按期调价。
  物价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价格补贴。


  第十三条 对列入监审范围的少数重要品种,根据控制市场价格总水平的需要实行差率控制,包括制定指导性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费用率和利润率,生产、经营者必须遵照执行。
  差率控制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价格申报、价格备案配套进行双向控制。


  第十四条 差率控制的品种,可视各个时期市场变化而调整。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差率的品种为:市场调节的籼米和面粉、面条、絮棉、米粉干、食糖、食油、洗衣粉、民用灯泡;市、县物价局制定差率的品种为:其他米、面制品、牛奶、酱油、猪肉、民用煤、豆制品。
  物价部门在制定差率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大路蔬菜由当地物价局制定批发(零售)参考价或控制进销差率。


  第十六条 在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物价部门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临时性限价。各种限价措施,所辖范围内的下级人民政府以及生产、经营者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章 监审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定期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行为的职权,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列入价格监审的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应当定期审价,重点审核生产、经营者执行价格申报、备案和执行差率等情况。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自觉执行、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经申报而擅自调整价格、差率、利润率、加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按每一项未申报品种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经备案而擅自调整价格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每一项未备案品种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不按规定执行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限价的,没收其超出限价的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申报、备案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分别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拒绝接受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检查或提供真实情况外,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按本规定作出的罚没处罚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物价检查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物价检查机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者银行帐户无资金的,物价检查机构有权将其商品、产品、固定资产委托拍卖行拍卖抵缴罚没款。


  第二十九条 物价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试行规定》(赣府发[1994]34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