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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安阳市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22:35:07  浏览:87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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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安阳市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安阳市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政办〔2007〕9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安阳市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安阳市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保障我市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群体性聚餐活动是指因婚丧嫁娶、节日庆祝等事由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宴席。对各宾馆、饭店、食堂聚餐活动的监管,由卫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群体性聚餐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成立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经费投入,确保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
  第四条群体性聚餐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所在辖区政府负责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申请和受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宴席举办者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食品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等可在临时搭建的简易棚进行,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墙。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的井水。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药品协管员应对家庭宴席承办人采购、贮存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
  (一)采购食品应从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肉类食品应经过动物检疫合格。应索取可溯源的有效票据证明,并建立登记台帐。
  (二)采购食品应查看食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合格证等标识,合格后方可采购。
  (三)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四)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冷盘)。
  (五)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四章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五条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药品协管员、承办厨师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六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清洗后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七条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八条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十九条对宴席供餐食物每种冷藏留样48小时,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得少于100克。
  第二十条餐、饮具使用前后必须采用专用洗涤剂洗净,流动水冲洗和高温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厨师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进行健康检查1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二条厨师应定期参加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上述两条产生的费用,由厨师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三条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和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第六章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制度。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宴席举办者应提前向村(居)委会申报,由村(居)委会按规定向上级政府申报备案。
  第二十五条申报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家庭聚餐举办者要如实填写申报内容。
  第二十六条申报程序
  (一)家庭集体聚餐举办者应于举办宴席前3日内向村(居)委会填写举办家庭集体聚餐申请表,村(居)委会自收到家庭集体聚餐申报表1日内上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查、备案。
  (二)家庭集体聚餐举办者应与村(居)委会签订《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由举办者、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办事处)、卫生部门各留存1份备案。
  第二十七条乡(镇)政府(办事处)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安排专职人员对家庭宴席所用原料(肉、蛋、米、面、油、菜、调料等)的采购、贮存、加工以及厨师资格、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可疑变质食品及时报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对申报的家庭集体聚餐宴席按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50人至500人的,由乡(镇)政府安排专职人员根据本《意见》要求,进行现场指导。
  就餐人数500人以上(含500人)的,由乡(镇)政府通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意见》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公共聚餐;申报地邻近区域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公共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承办或参加家庭集体聚餐。
  第三十条对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宴席举办者应妥善保护现场,留存样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办事处)报告,并及时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救治;辖区政府应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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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5年5月9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建设兵团:
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1995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无序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要把组织民工有序流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好。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按照《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尽快建立有关核发流动就业证和凭证管理、服务的各项配套制度,以保证管理和服务工作有章可循。配套制度应包括: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的指导性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认定办法及相应的分类管理办法;向外省输出农村劳动力的指导性计划;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及认定办法;各类服务组织从事跨省流动就业服务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认定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办法;跨省流动就业者凭流动就业证享受就业服务及其他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劳动力输入和输出地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的制度和办法;其他相关的标准和办法。各地制定的配套制度请报我部就业司备案。
二、各地区及早制订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工作计划,并于1995年6月1日前着手开展流动就业证的核(补)发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地区现已在岗的外省民工,于1995年12月31日之前领到标准式样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并达到证、卡合一。重点地区包括:京、津、沪三市和全国各省会城市;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福建沿海地区;苏南地区;胶东半岛地区;辽东半岛地区;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的其他区域。
三、各地应以方便用人单位、方便民工,提高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联合行动方案。输入劳动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商请输出劳动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员前来,在核(补)发“外来人员就业证”时一并核(补)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输出劳动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委托输入劳动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四、在核(补)发流动就业证的过程中,各地应做好相应配套工作。要对从事流动就业证核(补)发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和必要的工作方法;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使用人单位和广大民工了解领取流动就业证的有关手续;要提前印制好证、卡和登记表册,以便做好流动就业的登记和统计工作;要适时开展专项劳动监察,督促跨省流动就业者及时领取流动就业证,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在跨省流动就业管理工作中,不得再行印制、发放非标准式样证件。个别地区在输入劳动力管理工作中,原已发放且目前仍在使用的非标准式样证件,经劳动部批准的,可一次性沿用至1996年6月30日;在此之前有关地区应作出计划,分期分批换用标准式样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各地在输出劳动力管理工作中原已发放的非标准式样证件,一律停止使用;有关地区应及时发布通知,并立即换用标准式样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六、要严格依照《暂行规定》开展流动就业证的核(补)发工作。流动就业证的核(补)发工作由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不得由非劳动部门承办或由个人承包;有关收费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原则上不得混收,坚决杜绝乱收费的现象;要加强流动就业证核(补)发工作的行政监督,对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七、各级劳动部门在核(补)发流动就业证工作中,要主动与公安、工商、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制度的衔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
八、流动就业证的印制工作,应严格按照我部“关于‘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标准式样及印制要求的函”(劳就司函字〔1994〕32号)的要求执行。对盗印证卡的行为,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厉打击。
九、对积极开展流动就业证核(补)发工作,并按时实现证卡、合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部将拨专项工作经费给予补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1995年6月1日前,将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工作计划报我部就业司。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之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对实现“七五”计划和国民经济翻番的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了加快我市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现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税收
1、凡新办城镇集体企业当年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一到三年。其中生产烟、洒、糖等二十种产品的工业企业和商业免征一年;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等服务性业务,以及从事装卸、运输、建筑安装、修缮等业务的免
征营业税二年。
原有集体企业新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按比列减征所得税。
2、年利润三千元以下微利的城镇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3、利用“三废”做主要生产原料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税。
利用本企业“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后,可享受定期减征或免征产品税的照顾。
利用主办厂“三废”做主要生产原料的集体企业,缴纳产品税有困难的,可以申报减免产品税。
对利用废渣生产稻草板、石膏板、稻草板用护面纸、石棉制品、钢龙骨、框架转板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六种新型建材产品的集体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一年,五年内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对集体工业企业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炉渣)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废渣的比例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含百分之五十),可给予免征产品税五年的照顾。
利用外省、市厂矿“三废”做主要生产原料的城镇集体企业,税务部门可视利润情况,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4、对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在完成应缴纳税金的前提下,允许从当年销售收入中提取百分之零点五到百分之一,做为企业新产品开发基金。
5、为使亏损企业休养生息,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当年实现扭亏为盈的集体工业企业,经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6、为安置符合国家残废标准规定的“四残”青年而新办的集体企业,“四残”职工达到免税规定比例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比照民政企业给予免税照顾。对安置“四残”青年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但未达到免税规定比例的,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7、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以实行主要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奖金从节约价值中提取,在成本中单项列支,不计征奖金税。但必须是生产任务饱和、产品质量合格、销路好,单项成本、原料等各项消耗指标记录完整,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的,由企业提出奖励实施方案,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
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8、为扶持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对经济效益好、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奖金指标可以突破四个月标准工资,不超五个半月的(不包括分红),免征奖金税。
9、为了有利于城镇集体企业安排生产,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在核定工资计划内,自行决定使用加班加点工资,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属实的,可免征奖金税。
10、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由于原材料涨价、产品降价等客观因素,没完成当年利润计划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所在地税务部门审查属实的,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
11、经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的集体企业干部(含全民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干部)奖励晋级所增加的工资,可在计征所得税前列支。
12、对集体企业用银行设备贷款和财政借款投资开发的新产品、新项目,凡列入省计划的,其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允许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财政借款。还完后再计征所得税。用自筹资金投资的,新增利润部分,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所得税。
13、对二轻系统以外的集体工业企业一九八二年以前的流动资产挂帐损失,报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比照二轻企业摊销办法,在当年增长利润中摊销。
14、对实行季节性生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在停产期间开展多种经营所得的利润,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
15、为了鼓励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凡被评为市级试点的“明星”企业,可按本企业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对职工进行一次性奖励,经市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奖金可在税前列支,不计入奖金总额。
16、对开采石膏、滑石、石墨、瓷土的集体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产品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产品税。
17、对生产出口产品的集体企业或供货单位,自一九八六年起,从出口创汇奖励中提取的职工资金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

二、资金和信贷管理
1、市财政每年要从当年集体企业所得税超收部分中提取20%作为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集体经济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使用意见,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拨款。各县(区)也应视财力情况,比照市的作法,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集
体经济发展基金。
市收取集体企业的商业网点费,要用于集体商业网点建设。
2、为扩大集体企业再生产,更多更好地安置待业青年,从一九八七年起,知青就业安置费每年要拿出10—15%、作为安置知青企业发展资金,用于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的城镇集体企业发展新产品、新项目和更改扩建,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经市集体经济管理部门会同市
财政、劳动部门审查后借款。但需有偿使用,按期归还,不准挪作它用。
3、为促进集体企业尽快改变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银行安排的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贷款,要重点用于集体企业,以支持集体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新项目。
4、对产品畅销、经济效益好、信誉较高的集体企业,银行可采取“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支持集体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5、对近两、三年内新建、扩建开工投产的集体企业,如铺底流动资金不足30%,但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在两年内能补足铺底流动资金,对铺底资金不足部分,银行可发放贷款,给予暂垫。
6、对由于临时性原因造成产品积压的企业,如有切实可行的压缩产成品资金计划,并保证付诸实施,对其正常生产进料,银行可给予临时贷款支持。
7、对专用基金有结余而被生产周转资金占用的企业,因进行技术改造,抽出专用资金,造成流动资金不足,银行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贷款支持。
8、对前期无亏损,本年因季节性生产发生临时性亏损,但只要产品有销路、效益好,能确保全年不亏损的企业,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对遗留问题较多,有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如企业经营管理好转,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短期内能扭转亏损,并经有承付能力的经济实体单位担保
,银行可发放临时性贷款,一次周转,到期收回。
9、为督促企业压缩产成品库存,最大限度地活化资金,对重点企业积压产品,在核定产成品占用最高限额基础上,实行浮动利率。对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利率上浮20%;对低于最高限额部分,利率下浮20%。少支出的利息可用于弥补处理产品削价损失,也可适当用于销售承包奖
励。

三、计划与物资供应
1、凡集体企业生产的优质名牌、传统独特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市场缺门短线产品,要切实纳入计划。凡纳入计划的产品,地方可留成30%,做为地方使用和调剂原材料。
2、市、县(区)计划和物资部门,要按各自管理的原材料计划品种范围,积极协助集体企业调剂原材料。计划外的物资要按一定比例优先供给集体企业。
3、对国营厂矿企业的废旧物资和边角余料,应纳入各级计划,本着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优先供给集体企业。
4、对集体企业纳入各级计划的产品,各级计划和物资部门要视同全民企业一样供应原料、燃料,不准串项、挪用或削减。对尚未纳入计划的集体企业生产的民族和传统用品,市场急需的小商品,各级计划和物资部门要优先纳入物资分配计划,并按市计划内价格优先供应。

四、物价和工商管理
1、城镇集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企业生产国家统一定价的工业生产资料,凡产品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供应原材料,原则上执行国家统一价格,因无利或亏损等客观原因执行统一定价确有困难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制定临时价格。
企业生产的工业生产资料,凡产品没纳入计划,原材料由企业自采的,其产品价格由企业自定或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用议价购进的原材料、燃料所生产的产品,允许高来高走,低来低去。
2、企业生产的国家统一定价以外的日用工业品,企业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有权自行定价,或工商双方协商定价。季节性较强的产品,允许有季节性差价。
3、为了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对获得国家各部门及省、市政府正式命名的优质产品,可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批,实行优质优价。
4、新产品试销期间,允许企业自行制定临时价格,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试销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试销期满后,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执行正式价格。
5、专业化协作或横向联合企业,其最终产品价格,要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内部协作件或来料加工的产品价格,可由企业与需方协商定价。
6、生产企业之间的物资协作,允许议价对议价,平价对平价,也可以平价对议价,但必须以保本对等为原则,严禁以协作为名,加价倒卖。
7、城镇集体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它(不包括重要生产资料)。对同时生产两个行业产品的工业企业,为方便生产和销售,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一个单位挂两块牌子。
8、对因亏损放长假的集体企业,职工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根据本人申请,经企业批准,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发给个体临时营业执照(期限为一年),从事个体经营,以减轻集体企业的负担。
9、对新办、调整、合并、划开的城镇集体企业,其企业名称凡冠市名的,由企业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据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凡冠县(区)名的,也由企业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县(
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据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10、城镇集体企业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租赁者也可以委托经营。但租赁后原单位不能如实反映租赁人全部经营活动,又不能承担租赁人纳税义务的,租赁者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开业登记,按个体工商业者认定纳税、缴费。

五、收益分配和劳动人事管理
1、企业可以根据自有资金和税务部门允许税前摊入成本的比例,自行确定工资分配和工资等级。集体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奖金,可由企业灵活使用,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2、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但必须是产品销路好,效益高,达到国家和省劳动定额标准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3、集体企业副厂级以上的干部,在工作中确有成绩的,奖金可适当高于职工平均奖。对有特殊贡献的领导干部,经厂职代会评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的晋级面,经本企业职代会研究同意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高于3%的晋级比例,其
超过部分单独计算,不占全厂3%的晋级指标。
4、各级计划和人事部门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时,应根据城镇集体企业的需求情况,予以优先选派。对分配到集体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按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但要与企业签订合同,五年内不准调转。
5、对集体企业急需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凡从外地招用的,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要优先办理调转和落户手续,对随迁家属及子女的就业给予优先安排。凡调入、招聘到集体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工作确有成绩、贡献的,工资可向上浮动1~2级,调出
时取消浮动工资待遇。
6、为解决集体企业技术力量不足,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部门和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帮助集体企业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企业可以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报酬,其报酬允许进入成本,税前列支。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