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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20:34  浏览:8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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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完善我省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解决企业之间、地区之间职工离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弊端,保障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在以市、县为核算单位统筹的基础上,过渡到以省为核算单位的统筹。
第三条 统筹范围:
(一)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中包括驻我省的中央部属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固定职工退休费用按系统统筹的除外)。
(二)中外合资、合作和外方独资企业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职工。
第四条 统筹对象: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含混岗工作的集体所有制职工),离休、退休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第五条 统筹项目(一)离、退休(退职)费;(二)生活补贴;(三)退休费补贴;(四)粮煤补贴;(五)副食品价格补贴;(六)冬季取暖补贴;(七)煤电补贴;(八)护理费:;(九)丧葬补助费;(十)一次性的抚恤费和救济费。
第六条 退休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提取,统一调剂。提取办法是:各参加统筹单位按本单位固定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费用总额之和的16%提取,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为减轻企业负担,从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两项
养老保险基金的当月结存额中,同时调剂50%到统筹基金中使用,其余50%作为积累。
统筹基金提取办法由劳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原则上一年一定。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统筹基金,逐步实现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的退休养老基金统一提取、使用。
第七条 为了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实行在职固定职工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制度。在职固定职工暂按本人标准工资的2%交纳,由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工资中按月代扣。个人交费数额将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和国家政策调整,逐步适当增加。
第八条 退休费用省级统筹后,为了均衡负担,省对部分市、县和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吉林油田管理局、通化钢铁公司四户企业的增支、受益金额予以适当调剂。调剂办法一年一定,逐步过渡到全额增支、全额受益。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参加全省统筹,自
行平衡。在省对市、县调剂的基础上,市(地、州)对县(市),市、县对企业还应该采取适当办法进一步予以调剂。
第九条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从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2%作为养老保险积累金,积累金由省统一提取,分级存储,所有权属省。
省级统筹前,各地结存的积累金和结余金原则上留给各地专项存储和使用。
动用积累金,需经省批准。
第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统筹基金应加强管理,认真编制年度退休费用统筹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预算、决算,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在政府预算中列收列支。企业应缴纳的退休费用统筹基金数额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
责核定,由企业开户银行视同工资予以扣缴。统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财政、银行、审计、工会等部门监督。
退休费用统筹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 统筹工作实行省、市(地、州)、县(市)三级管理。省以市(地、州)、县(市)为核算单位,一年一核定市(地、州)、养老基金基数。
第十二条 省对市(地、州)、市(地、州)对县(市)按照年初确定的基金数额,差额收缴与拨付。市、县(市)对企业可以差额收拨,也可以全额收拨。退休费用委托原单位发放,也可以由社会发放。
第十三条 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吉林油田管理局、通化钢铁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五户企业,作为独立核算单位,由省直接管理。
第十四条 退休费用省级统筹后,一年内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收缴的退休养老基金总额中统一提取不超过1.8%的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统筹基金,企业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企业应及时足额缴纳统筹基金,逾期不缴纳的,应按日罚5‰的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滞纳金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经努力工作,个别市、县在年终仍欠缴统筹基金的,其欠缴额由省财政在对地方拨款中扣缴,转入省养老基金
专户。
第十六条 统筹基金和所提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权核查参加统筹单位的工资总额和退休费用总额。对多报退休费、少报工资总额、冒领和少缴统筹基金的,除追回多领和补足少缴的统筹基金外,按其金额的5%处以罚款,罚款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追回的统筹基金和罚款,并入统筹基金。年
终超基数收缴的统筹基金留在市(地、州)、县(市),从超收的统筹基金中补提的管理服务费归所在市(地、州)、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使用。
第十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必须把缴纳统筹基金指标纳入承包、租赁合同。
退休费用省级统筹后,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与原工作单位的关系不变,由原工作单位承担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参加统筹的单位,发生关、停、并、转时,对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划分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负责支付退休费用。
第二十条 非财政拨款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1987〕123号文件同时废止。



199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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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2001〕3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1〕36号)文件精神,设置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授权主管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后续建设管理职能。
(二)根据授权,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部分市直机关办公院区和集中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职能。
(三)增加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职能。
(四)负责对在职和离退休的市级领导的生活服务和生活保障设施的管理工作。
(五)加强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新的机关后勤服务体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
(六)对全市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部门以及机关后勤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市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及规章制度;对全市机关的后勤管理工作和后勤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指导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协会工作。
(二)管理局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三)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四)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的后续建设。
(五)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办公用房、其他机关后勤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研究制定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的物业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督促物业管理部门做好机关大院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机关大院消防、保安、监控中心的管理。
(七)负责由局管理的市直机关公用设备、设施及其房屋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工作。
(八)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及部分市直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九)负责部分市级领导同志生活服务和生活保障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来宾接待、会议接待服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加挂机关大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
  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来宾接待、会议接待及后勤服务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收集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文秘、综合、机要、档案、信访、接待、保密、收发、后勤服务管理、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以及全局性行政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财产的管理和办公用品的管理;组织实施局机关的文明卫生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大院及部分市直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承担市机关事务管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业务指导处
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的财经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市直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上报和落实工作:拟定局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或受委托直接办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负责局系统的内部审
计工作。
(三)保卫处
负责组织制定市委、市人民政府(含后续建设及迁入单位)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工作方案及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机关大院内公安、消防、武警、保安等部门的工作;负责机关大院保安消防监控中心及其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处置机关大院涉及安全保卫、消防的突发事件。
(四)房产基建管理处
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办公用房、其他机关后勤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直机关自管公有住房和办公用房,以及收取公有住房的租金;拟定市直机关房屋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市直机关的房屋调整和房产纠纷;负责收集、整理、管理和保存市直机关房产及基建的档案资料。负责管理范围内市直机关公房和职工宿舍维修;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的后续建设。
(五)物业管理处
负责督促物业管理中心做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所辖宿舍区以及其他的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市机关事务局管理的市直机关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负责直属单位设备动力的管理;负责部分市级领导同志生活服务和生活保障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拟定、报批工作;负责局系统公务员考核、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职工离退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职称、技术等级考核及评定、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事业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34名,其中党委书记、局长1名, 副书记、副局长1名, 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纪委书记),保卫处处长(高配)1名,正副处长(主任)16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正科级,人员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实行单列,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原局机关62名工勤人员实行分流时可比照机关分流人员政策执行;局机关机构改革后的富余人员和原机关医务室人员暂维持现状,待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一并考虑,人员实行只出不进。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计委《南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计委《南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计委《南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四日

南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年7月)

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市级粮食储备制度,增强市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调控市场、调剂丰欠、平衡余缺、应急备荒的重要作用。按照政府调得动、用得上,合理轮换,节省费用的原则,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省级储备粮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市级粮食储备体系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费用包干的方式建立。市级储备粮的主要用途是保证市区的军需民食、调节市区市场和解决市区特定需要。市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市政府。
(二)受市政府委托,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牵头制订市级储备粮的年度计划,协调粮食储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市粮食局(市粮油储备结算中心)根据粮食储备计划负责制订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移库、推陈储新等工作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包干费用的筹措、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储备粮库存成本,并参与全过程监管。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市级储备粮信贷资金的供应和全程监督。市物价局负责对储备粮的价格进行全过程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储备粮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
二、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和储存
(三)“十五”期间市级储备粮规模6000万公斤,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提出年度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市级储备粮的收购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进行,可以采取招标收购、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采购、市内产区“订单采购”、进口转储等方法和渠道收储。具体方案由承储企业提出,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应优先采购我市粮产区的粮食。
(五)收购及储新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必须符合安全保管水份要求,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必须是经法定粮食公证检验机构认定合格的粮食,实行全新编织袋定量包装。严禁将库存陈粮划转储备。
(六)市级储备粮信贷资金由市农发行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发放和管理。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竞购价格和有关费用核定。
(七)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主体采取邀标方式招标确定,按包干费用设定标底,按管理要求设定条件,包干费用较低且条件较优者中标。
(八)中标单位与市财政局、粮食局签订《南通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中标单位需按中标数量每吨60元向市财政局在农发行设立的“市储粮风险金专户”缴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利息由市财政按年度清算返还给承储企业,本金至承储期结束时经市计委、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
(十)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可在具备市级储备粮储粮资格(资格认证办法由市粮食局制定)的库点中自主选择储粮库点,报市相关部门备案。为确保管理有序、监管有效、调控有力、使用方便,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存放在市区,确需实行跨区委托代储的需经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批准。市计委、财政局、粮食局(粮油储备结算中心)、农发行有权随时进行储备粮的粮情、安全等检查。
(十一)为确保市级储备粮食安全,各承储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露天存放。要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单独存放,单独建帐。
(十二)承储期满时,所存粮食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质量:符合国家中等质量标准且为新粮。具体质量指标以法定的粮油质量公正检验机构检测报告为准。
2.数量:必须有承储单位出具的保管单据,分仓平面图,符合承储品种、数量。所存粮食必须以全新编织袋包装存放。
(十三)市级粮食储备费用按承储企业中标价格实行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包干费用包括各项储粮费用和价差(含保管费、利息、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保管损耗、包装损失及公证检验费用等)。政府指令性动用储备粮时发生的价差或收益、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因国家政策调整(如利率)造成的损失,另行处理。
(十四)包干费用由市财政局与粮食局会商后按季拨付给承储企业,年终进行结算(遇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承储企业应按时支付农发行贷款利息或由农发行据实扣收。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由承储企业与代储库点结算,保管费标准参照国储粮标准由承储企业与代储库点协商确认。
三、储备粮的推陈储新
(十五)在保证市确定的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为确保在库储备粮的质量,承储库点必须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对储备粮推陈储新。为保持储粮新鲜,原则上各品种每年轮换一次,稻谷每年必须轮换一次,小麦最长储存年限为2年。
(十六)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在政府确定的总储备规模内由承储主体自主轮换,报市粮食局、计委、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质监局备案,接受管理和监督。市级储备粮轮空期一般为三个月,轮空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承储数量的二分之一,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经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审批同意。
(十七)粮食轮换时采取帐面成本不变,同品种等量兑换办法实施。轮换所需资金由中标企业向市农发行直贷直还,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轮出回笼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轮入所需贷款由农发行及时安排。原市级储备粮的贷款由新中标的承储企业按农发行贷款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四、储备粮的动用
(十八)当发生突发事件和因调节供求、平抑粮价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时,由市政府决定。
(十九)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市计委会同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研究制定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安排计划及供应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除特殊用途外,经市政府批准动用的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卖。
(二十)经批准动用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五、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市粮食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全市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与市粮油储备结算中心、储粮库点以及市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储备粮情况,实现管理现代化。
(二十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和市级储备粮台帐制度,认真做好市级储备粮的统计工作,及时反映市级储备粮存放的品种、数量、库点、仓位、年限和成本,确保会计、统计、保管帐(卡)和粮食局、农发行的台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十三)市财政局、粮食局、物价局、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全市储备粮承储单位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定期和随机的办法核实库存。结算中心要加强储粮库点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接受市财政局、农发行对市级储备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实物和收购、补贴资金的安全。
六、违规违纪处理
(二十四)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1.轮空时间超过三个月而没有经过审批的;
2.轮空数量超过二分之一而没有经过审批的;
3.轮入粮食的品种质量不符合国家中等质量标准,轮入粮食不是最新年度生产的新粮;
4.市级储备粮储存没有按照“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执行的;
5.储备粮出现安全问题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补救不力造成损失的。
(二十五)市各职能部门及市粮油储备结算中心在粮食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储备包干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粮食损失事故的。
(二十六)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县(市)储备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