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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42:19  浏览:8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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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0号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行为,发挥统计在反映证券期货市场基础信息和动态状况、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如实提供证券期货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对象,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银行,从事证券期货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集中统一领导,分业务、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中国证监会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工作,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证券期货统计工作。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标准,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或者可能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稳定运行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六条 统计资料的管理、使用和公布,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管理制度,保守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工作,搜集、整理证券期货统计资料,管理、公布、汇编、对外提供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

(二)对证券期货市场运行、发展、风险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报表,出具统计报告,提出有关的政策建议;

(三)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统计制度,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标准,完善证券期货统计指标体系,对统计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四)建设并管理证券期货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五)负责办理与会外单位之间的统计协调工作;

(六)办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统计调查项目和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项目补充内容的备案;

(七)组织开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搜集、整理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其成员单位包括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除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之外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约定的格式与内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报送本单位搜集、整理、管理的证券期货统计资料。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确保成员之间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并承担以下职能:

(一)分析评价证券期货统计标准,提出补充、修改的建议;

(二)研究统计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

(三)讨论其他与证券期货统计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处室履行统计职责,其统计职责包括:

(一)配合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完成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辖区内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二)组织辖区内的证券期货统计调查工作,搜集、整理、管理、公布、对外提供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三)对辖区内证券期货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出具统计报告,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四)对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设立统计部门或者指定部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派出机构配置专职的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必要的证券期货市场基础知识、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必备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和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组织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负责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项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执行前述统计调查项目时,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对统计调查内容作出补充,并报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备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证券期货统计调查项目,并报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等方面的标准化。

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的,应当适用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标准。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组织统计调查时,应当对统计调查内容、调查对象、统计资料的报送时间、格式及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公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以及网络等统计调查方式。涉及保密内容的统计调查,应当遵循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的统计调查内容与格式,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统计资料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标准。

第二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做好基层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的统计数据,并在填报说明中,对基层数据的上报情况及本期数据的异常变动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统计调查对象发现报送的统计资料有误的,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本单位的统计部门或者人员予以核实订正后,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更正与说明。必要时,还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应当以定期调查为基础,以抽样调查为补充,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业务记录等方法,搜集、整理证券期货基本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研究证券期货市场和宏观经济发展情况,并就其对证券期货业发展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需要,对一些市场高度关注、关系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大局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派出机构组织证券期货统计调查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了解统计调查内容及其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就统计资料的一致性等问题,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派出机构协商。

统计调查属于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一部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应当及时就统计资料的一致性等问题,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

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部门或者单位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

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应当建设统一的证券期货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实现与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统计资料电子化管理系统、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系统的对接。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提供和公布制度。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或者可能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稳定运行的统计资料应当由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对外提供或者公布。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外提供或者公布本辖区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编造、伪造统计资料,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以下情况,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一) 统计部门或者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人员的配置情况;

(二) 统计工作的独立性;

(三) 基层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工作及其真实、准确、完整程度;

(四) 有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检查分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询问统计调查对象的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 查阅、复制统计调查对象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凭证等;

(三)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及其有关人员提交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自查报告。

非现场检查时,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备查资料及其说明或者自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检查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责令参加培训。

第三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一) 虚报、瞒报、漏报统计资料;

(二)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三) 拒报或者无故迟报统计资料;

(四) 拒绝或者妨碍统计检查。

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监管信息包含统计资料,其报送或者信息披露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擅自公开证券期货统计资料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律组织组织统计调查的,应当适用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标准。

前款所称的自律组织可以制定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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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月21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2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号公布 1987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关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招工招干、招生分配、提职晋级、评定职称、确定报酬、分配住房等方面作出歧视妇女的规定。
第四条 划分责任田、责任山、自留地、自留山,妇女与男子一律平等。农村妇女结婚或离婚,其户口所在地应划给或保留责任田、责任山、自留地、自留山。
第五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已婚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丧偶妇女再婚时有权处分依法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改善妇女的劳动条件,落实女职工福利待遇和生产安全措施。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制度。
第七条 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丧偶妇女,有再婚或不再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对干涉婚姻自由的,应进行批评教育,予以制止;对采取暴力手段干涉婚姻自由的,应依法追究。
第八条 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对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从严处理。对卖淫妇女和嫖客,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九条 严禁拐卖妇女、儿童。构成拐卖人口罪的,应依法惩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应给予行政处罚。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解救,任何人不得阻挠或以任何借口索取补偿。
第十条 禁止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弃婴、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发展盲、聋、哑等残疾儿童的教育事业,办好各类残疾人学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做工。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加强儿童保健和社会福利工作,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托儿所、幼儿园。
第十三条 禁止对儿童进行体罚。因体罚使儿童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月22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2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改进行政许可方式,减少审批环节,建设西北地区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今年以来我市对2004年分两批公布的市直27个部门实施的261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了清理。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29日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12项行政许可权限不在市级行政机关或者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予以取消;对3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调整;将63项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24项;对35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予以公布。同时,对市直各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24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

  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遵照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重新制定或者修订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建立活页,并予公布,严格依法实施。

  附件:

  1、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许可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4、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5、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说 明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  │单位投资建设的市│日银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  │ 1 │政设施移交市政管│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 │政许可事项办理    ││  │  │理机构的审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  │        │批准)                 │           ││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建 │  │城市照明设施的验│日银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  │ 2 │收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 │政许可事项办理    ││  │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设 │  │        │批准)                 │           ││  ├──┼────────┼────────────────────┼───────────┤│  │  │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2002年5月28日银 │由建设单位和原设计单位││ 局 │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川市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审查同意并报审图中心备││  │ 3 │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案。市建设局负责日常监││  │  │设活动的审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管工作。       ││  │  │        │)                   │           ││  ├──┼────────┼────────────────────┼───────────┤│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 4 │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主席令第91号)             │由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  │  │审批      │                    │           │├──┼──┼────────┼────────────────────┼───────────┤│  │ 5 │特种车警报器及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由自治区公安厅实施  ││  │  │志灯具使用审批 │(国务院令第405号)           │           ││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  │市政设施养护、维│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统一纳入“特种车警报器││  │ 6 │修、检查通行证的│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自治区第八 │及标志灯具使用审批”,││  │  │核发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由自治区公安厅实施  ││ 公 │  │        │)                   │           ││  ├──┼────────┼────────────────────┼───────────┤│ 安 │ 7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事项         │由边境地区实施    ││  │  │核发      │                    │           ││ 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改变管理方式,作为登记││  │ 8 │机动车辆报废审批│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事项,不作为行政许可事││  │  │        │                    │项办理        ││  ├──┼────────┼────────────────────┼───────────┤│  │  │户口管理内容的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 │改变管理方式,作为户口││  │ 9 │更、更正审批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 │登记工作的一项内容,不││  │  │        │议通过)                │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交通│ 10 │船舶、浮动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在船舶、浮动设施的││ 局 │  │检验      │国务院令第355号)            │登记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  │  │        │保持法〉办法》(1994年6月16日宁夏回族自 │           ││水务│ 11 │开垦集体所有荒地│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局 │  │的审批     │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 │管部门下发批准书   ││  │  │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  │  │        │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  │        │                    │条例已于2006年进行了修││文广│  │娱乐场所增加或者│                    │订,此事项不再单列为行││ 局 │ 12 │变更游戏机机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 │政许可事项,经营者重新││  │  │机种、电路板核准│                    │申请“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        │                    │的许可”即可     │└──┴──┴────────┴────────────────────┴───────────┘


  附件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许可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后名称      │ 备 注         │├──┼───┼─────────┬──────┼───────────┼────────────┤│  │   │         │      │           │1、“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  │   │         │      │           │地临时堆放物料的许可”调││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           │整到“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城管│ 1  │地临时堆放物料,搭│第一批保留事│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中,由市建设局实施; ││ 局 │   │建临时建筑物、构筑│项第105项  │立临时经营摊点许可  │2、“搭建临时建筑物、构 ││  │   │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      │           │筑物的许可”调整到“临时││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         │      │           │”中,由市规划局实施;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      │(第一批保留事项第10项│该事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原规│ 2  │石、取土方以及其他│第一批保留事│)          │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分别由││土局│   │改变地形地貌的许可│项第19项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实││  │   │         │      │采矿许可证核发(第一批│施           ││  │   │         │      │保留事项第12项)   │            │├──┼───┼─────────┼──────┼───────────┼────────────┤│文广│   │利用市级文物保护单│第二批保留事│利用市级文物拍摄影视照│利用三级文物藏品拍摄由自││ 局 │ 3  │位和三级文物藏品拍│项第83项  │片的审批       │治区文化厅审批     ││  │   │摄的审批     │      │           │            │└──┴───┴─────────┴──────┴───────────┴────────────┘


  附件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合并为      │ 备注 │├──┼──┼───────────────┬──────┼─────────┼───┤│  │  │1、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27项  │         │   ││  │  ├───────────────┼──────┤         │   ││  │  │2、湖泊湿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第一批保留事│         │   ││  │  │评价》的审批         │项第28项  │         │   ││  │  ├───────────────┼──────┤         │   ││  │ 1 │3、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  │》的审批           │项第30项  │评价》审批    │   ││  │  ├───────────────┼──────┤         │   ││  │  │4、建设项目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36项  │         │   ││  │  ├───────────────┼──────┤         │   ││  │  │5、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第二批保留事│         │   ││  │  │评价》的审批         │项第21项  │         │   ││  ├──┼───────────────┼──────┼─────────┼───┤│  │  │1、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许可证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29项  │         │   ││  │  ├───────────────┼──────┤         │   ││  │  │2、大气《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31项  │         │   ││  │  ├───────────────┼──────┤         │   ││  │ 2 │3、水污染《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排污许可证》核发│   ││  │  │               │项第37项  │         │   ││  │  ├───────────────┼──────┤         │   ││  │  │4、噪声污染排放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38项  │         │   ││  │  ├───────────────┼──────┤         │   ││ 环 │  │5、工业固体废物排放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5项  │         │   ││ 保 ├──┼───────────────┼──────┼─────────┼───┤│  │  │1、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41项  │         │   ││  │  ├───────────────┼──────┤         │   ││  │  │2、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2项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   ││  │ 3 ├───────────────┼──────┤收        │   ││  │  │3、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3项  │         │   ││  │  ├───────────────┼──────┤         │   ││  │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 │第二批保留事│         │   ││  │  │收              │项第24项  │         │   ││  ├──┼───────────────┼──────┼─────────┼───┤│  │  │1、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一批保留事│         │   ││  │  │设施的许可          │项第40项  │         │   ││  │  ├───────────────┼──────┤         │   ││  │  │2、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许可            │项第42项  │闲置或拆除污染物防│   ││  │ 4 ├───────────────┼──────┤治设施的许可   │   ││  │  │3、拆除或闲置环境水污染防治设 │第二批保留事│         │   ││  │  │施的许可           │项第26项  │         │   ││  │  ├───────────────┼──────┤         │   ││  │  │4、拆除或闲置环境固体废物污染 │第二批保留事│         │   ││  │  │防治设施的许可        │项第27项  │         │   ││  ├──┼───────────────┼──────┼─────────┼───┤│  │  │1、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 │第一批保留事│从事收集、贮存、处│   ││  │  │营活动的许可         │项第26项  │置危险废物(含医疗│   ││  │ 5 ├───────────────┼──────┤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  │  │2、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申 │第一批保留事│经营活动的许可  │   ││  │  │请的许可           │项第35项  │         │   │├──┼──┼───────────────┼──────┼─────────┼───┤│  │  │1、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建设│  │               │项第52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局 │ 6 ├───────────────┼──────┤审批       │   ││  │  │2、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54项  │         │   │├──┼──┼───────────────┼──────┼─────────┼───┤│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43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   ││  │ 7 ├───────────────┼──────┤审查同意及初步设计│   ││  │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 │第二批保留事│文件的审批    │   ││水务│  │批              │项第51项  │         │   ││ 局 ├──┼───────────────┼──────┼─────────┼───┤│  │  │1、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 │第二批保留事│         │   ││  │  │洪工程项目许可        │项第45项  │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   ││  │ 8 ├───────────────┼──────┤洪工程、避洪设施审│   ││  │  │2、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第二批保留事│批        │   ││  │  │               │项第48项  │         │   │├──┼──┼───────────────┼──────┼─────────┼───┤│  │  │1、开设平交道口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5项  │         │   ││  │  ├───────────────┼──────┤开设平交道口、占用│   ││  │ 9 │2、占用、挖掘公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挖掘公路及公路改│   ││  │  │               │项第116项  │线的审批     │   ││  │  ├───────────────┼──────┤         │   ││交通│  │3、公路改线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117项  │         │   ││  ├──┼───────────────┼──────┼─────────┼───┤│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9项  │道路旅客、货物运输│   ││  │ 10 ├───────────────┼──────┤经营许可     │   ││  │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20项  │         │   │├──┼──┼───────────────┼──────┼─────────┼───┤│  │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8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  │ 11 ├───────────────┼──────┤营许可证核发   │   ││  │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9项  │         │   ││  ├──┼───────────────┼──────┼─────────┼───┤│  │  │1、动物产品、捕获的野生动物的 │第二批保留事│         │   ││  │  │检疫             │项第14项  │         │   ││  │ 1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  │2、动物检疫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86项  │         │   ││  ├──┼───────────────┼──────┼─────────┼───┤│农牧│  │1、拖拉机驾驶操作证的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84项  │         │   ││  │  ├───────────────┼──────┤农业机械号牌、行驶│   ││  │ 13 │2、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准运 │第二批保留事│证(准运证)、驾驶│   ││  │  │证)核发           │项第17项  │证核发      │   ││  │  ├───────────────┼──────┤         │   ││  │  │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 │第二批保留事│         │   ││  │  │核发             │项第19项  │         │   ││  ├──┼───────────────┼──────┼─────────┼───┤│  │  │1、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 │第二批保留事│         │   ││  │  │木、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    │项第8项   │         │   ││  │ 14 ├───────────────┼──────┤国内植物检疫   │   ││  │  │2、国内植物检疫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80项  │         │   │├──┼──┼───────────────┼──────┼─────────┼───┤│  │  │1、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42项  │砍伐、移植、修剪树│   ││  │ 15 ├───────────────┼──────┤木的审批     │   ││  │  │2、影响到管线安全使用的修剪树 │第一批保留事│         │   ││  │  │木的许可           │项第149项  │         │   ││  ├──┼───────────────┼──────┼─────────┼───┤│  │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2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  │ 16 ├───────────────┼──────┤许可       │   ││  │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园林│  │               │项第113项  │         │   ││ 局 ├──┼───────────────┼──────┼─────────┼───┤│  │  │1、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已有绿地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145项  │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   ││  │ 17 ├───────────────┼──────┤已有绿地的审批  │   ││  │  │2、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51项  │         │   ││  ├──┼───────────────┼──────┼─────────┼───┤│  │  │1、易地绿化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4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   ││  │ 18 ├───────────────┼──────┤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 │第二批保留事│         │   ││  │  │用性质审批          │项第115项  │         │   │├──┼──┼───────────────┼──────┼─────────┼───┤│  │  │1、全市性、区域性公园、大型绿 │第一批保留事│         │   ││园林│  │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项第143项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   ││ 局 │ 19 ├───────────────┼──────┤案审批      │   ││  │  │2、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及其 │第一批保留事│         │   ││  │  │他项目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项第144项  │         │   │├──┼──┼───────────────┼──────┼─────────┼───┤│  │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 │第一批保留事│         │现 由 ││  │ 20 │发              │项第11项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市 规 ││  │  ├───────────────┼──────┤可证核发     │划 局 ││  │  │2、临时建设工程延期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实 施 ││  ├──┼───────────────┼──────┼─────────┼───┤│  │  │1、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现 由 ││  │  │               │项第20项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市 规 ││  │ 21 ├───────────────┼──────┤核发       │划 局 ││原规│  │2、临时用地延期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实 施 ││土局│  │               │项第22项  │         │   ││  ├──┼───────────────┼──────┼─────────┼───┤│  │  │1、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6项  │         │现 由 ││  │  ├───────────────┼──────┤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市 国 ││  │ 22 │2、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地上建筑物出租、抵│土 资 ││  │  │               │项第25项  │押审批      │源 局 ││  │  ├───────────────┼──────┤         │实 施 ││  │  │3、划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出租、 │第二批保留事│         │   ││  │  │抵押审批           │项第6项   │         │   │├──┼──┼───────────────┼──────┼─────────┼───┤│  │  │1、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 │第一批保留事│         │   ││  │  │性演出活动的许可       │项第133项  │         │   ││  │  ├───────────────┼──────┤         │   ││  │  │2、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第二批保留事│         │   ││文广│  │               │项第68项  │         │   ││ 局 │ 23 ├───────────────┼──────┤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  │3、跨省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 │第二批保留事│         │   ││  │  │出活动的审批         │项第69项  │         │   ││  │  ├───────────────┼──────┤         │   ││  │  │4、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 │第二批保留事│         │   ││  │  │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项第70项  │         │   │├──┼──┼───────────────┼──────┼─────────┼───┤│  │  │1、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 │第二批保留事│         │   ││教育│  │更及终止审批         │项第58项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审│   ││ 局 │ 24 ├───────────────┼──────┤批        │   ││  │  │2、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1项  │         │   │└──┴──┴───────────────┴──────┴─────────┴───┘


  附件四: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                   │     ││档案│ 1 │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     ││ 局 │  │让、赠送非国家所有档案│国主席令第71号)           │     ││  │  │的审批        │                   │     │├──┼──┼───────────┼───────────────────┼─────┤│发改│ 2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委 │  │目核准        │[2004]20号)             │     │├──┼──┼───────────┼───────────────────┼─────┤│水务│ 3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局 │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     ││  │  │记审查同意      │务院令第251号)            │     ││  ├──┼───────────┼───────────────────┼─────┤│  │ 5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体育│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局 ├──┼───────────┼───────────────────┼─────┤│  │ 6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7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  │批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                   │     ││  │ 8 │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                   │     ││宗教│  │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                   │     ││ 局 ├──┼───────────┼───────────────────┼─────┤│  │  │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                   │     ││  │ 9 │寺、教堂外的其它固定宗│《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教活动处所的审批   │                   │     │├──┼──┼───────────┼───────────────────┼─────┤│农牧│ 10 │畜禽人工受精从业人员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     ││ 局 │  │格证书核发      │院令第153号令)            │     │├──┼──┼───────────┼───────────────────┼─────┤│文广│ 11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局 │  │统审批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     ││房管│  │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定》(2006年3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 │     ││ 局 │ 12 │用证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  │  │           │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     ││  │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  │ 1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     ││  │  │           │4月1日发布)             │     ││  ├──┼───────────┼───────────────────┼─────┤│  │ 14 │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     ││  │  │格证书核发      │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     ││  ├──┼───────────┼───────────────────┼─────┤│  │ 15 │母婴保健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     ││  ├──┼───────────┼───────────────────┼─────┤│ 卫 │ 16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的核发        │》(国务院令第449号)         │     ││ 生 ├──┼───────────┼───────────────────┼─────┤│  │ 17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     ││ 局 │  │的核发        │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     ││  ├──┼───────────┼───────────────────┼─────┤│  │ 18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  │  │           │)                  │     ││  ├──┼───────────┼───────────────────┼─────┤│  │ 1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  │  │发          │)                  │     ││  ├──┼───────────┼───────────────────┼─────┤│  │ 20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     │├──┼──┼───────────┼───────────────────┼─────┤│  │ 21 │外国人来华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22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国公民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及签证        │国务院令第93号)           │     ││  ├──┼───────────┼───────────────────┼─────┤│  │ 23 │民用艾炸物品运输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  │           │第466号)               │日实施  ││  ├──┼───────────┼───────────────────┼─────┤│ 公 │ 24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  │           │第466号)               │日实施  ││ 安 ├──┼───────────┼───────────────────┼─────┤│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局 │ 25 │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第466号)               │日实施  ││  │  │作业活动的许可    │                   │     ││  ├──┼───────────┼───────────────────┼─────┤│  │ 26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  │  │证          │344号)                │     ││  ├──┼───────────┼───────────────────┼─────┤│  │ 27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  │  │           │344号)                │     ││  ├──┼───────────┼───────────────────┼─────┤│  │ 28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岗证         │国主席令第4号)            │     │├──┼──┼───────────┼───────────────────┼─────┤│安全│  │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 29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核发│(2005年7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 │     ││监督│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管理├──┼───────────┼───────────────────┼─────┤│ 局 │ 3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  │  │查和竣工验收     │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  │ 31 │船舶、浮动设施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355号)          │     ││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32 │营许可        │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7届人民代│     ││ 交 │  │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     ││  ├──┼───────────┼───────────────────┼─────┤│ 通 │ 33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     ││  │  │业资格认定      │令第406号)              │     ││ 局 ├──┼───────────┼───────────────────┼─────┤│  │ 34 │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     ││  │  │卸管理员从业资格认定 │令第406号)              │     ││  ├──┼───────────┼───────────────────┼─────┤│  │  │从事道路客运站、货运站│《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35 │经营许可       │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7届人民代│     ││  │  │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     │└──┴──┴───────────┴───────────────────┴─────┘


  附件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 │       ││发改│  │批           │346号)                │       ││ 委 ├──┼────────────┼───────────────────┼───────┤│  │ 2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  │核准          │[2004]20号)             │       │├──┼──┼────────────┼───────────────────┼───────┤│  │ 3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教育├──┼────────────┼───────────────────┼───────┤│ 局 │ 4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       ││  │  │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       ││  │ 5 │清真食品准营证核发   │2002年11月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       ││  │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 宗 ├──┼────────────┼───────────────────┼───────┤│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                   │       ││ 教 │ 6 │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                   │       ││ 局 │  │电视片的审批      │                   │       ││  ├──┼────────────┼───────────────────┼───────┤│  │  │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寺│                   │       ││  │ 7 │、教堂外的其它固定宗教活│《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动处所的审批      │                   │       │├──┼──┼────────────┼───────────────────┼───────┤│  │ 8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       ││  │  │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       ││  ├──┼────────────┼───────────────────┼───────┤│  │ 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       ││  │  │息网络安全审批     │务院令第363号)            │       ││  ├──┼────────────┼───────────────────┼───────┤│  │ 10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主席令第4号)            │       ││  ├──┼────────────┼───────────────────┼───────┤│  │ 11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       ││  ├──┼────────────┼───────────────────┼───────┤│  │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                   │       ││  │ 12 │性活动举办前和公众聚集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国主席令第4号)            │       ││  │  │可           │                   │       ││  ├──┼────────────┼───────────────────┼───────┤│  │ 13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证核发         │国主席令第4号)            │       ││  ├──┼────────────┼───────────────────┼───────┤│  │ 14 │外国人来华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15 │外国人居留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16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中国公民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签注          │国务院令第93号)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  │ 17 │户口迁移审批      │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       ││  │  │            │会议通过)              │       ││  ├──┼────────────┼───────────────────┼───────┤│  │  │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       ││  │ 18 │签注          │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 │       ││  │  │            │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       ││  ├──┼────────────┼───────────────────┼───────┤│  │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       ││  ├──┼────────────┼───────────────────┼───────┤│  │ 20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