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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进一步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53:39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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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进一步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口市进一步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8〕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进一步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已经 2008年12月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海口市进一步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进入海口的航空航线,进一步推动航空旅游客源的增长,加快本市经济发展,根据《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开航线是指航空公司或者包机商新开通飞抵海口且上一年度其它航空公司未开通过飞抵海口的航线(包含经停航线)。

本办法所称原有航线是指除新开航线以外的所有航线。

本办法所称原有航线新增客源是指以上一年度各航空公司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经营航线的进港航班量及旅客量为基数,在航空公司原有航线进港航班量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航班量且每周不低于 4个航班的前提下,总进港旅客量超过上一年度的部分为新增客源。

本办法所称包机商是指对某航线整架飞机的所有客座予以承包经营的企业或个人,承包期不少于 3个月。

第三条 自 2009年 1月 1日至 2011年 12月31日止,市人民政府对飞抵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的航空公司和包机商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金按原有航线新增客源进港人数、新开航线或包机(整架包机)进港人数计算。包机奖励仅限于新开航线,对包机商给予奖励后不再对包机所属的航空公司重复奖励。

第五条 对国际航线(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奖励按下列标准办理:

(一)航空公司执飞国际及港澳台原有航线新增进港客源按每人 5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航空公司或包机商执飞新开国际航线及港澳台进港客源,洲际航班按每人 7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亚洲地区航班按每人5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国内航线的奖励按下列标准办理:

(一)航空公司执飞国内原有航线新增进港客源,按每人3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航空公司或包机商执飞新开国内航线进港客源,按每人 35元人民币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金由市人民政府和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定比例分摊,即市人民政府负担 80%、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与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奖励金共管账户,共管帐户设在市财政局,奖励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划转到共管帐户。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担的奖励金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奖励金的发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航空公司每年 1月份填报奖励金申请表。

(二)包机商须在签订包机合同 10个工作日内,向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和市旅游局提供包机合同备案,并在每年 1月份填报奖励金申请表。

(三)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每年 1月 31日前负责将各航空公司新增客源和航空公司或包机商新开航线客源的人数分别进行审核并报市旅游局。

(四)市旅游局负责对航空公司原有航线新增客源和航空公司或包机商新开航线客源的人数进行复核,市财政局和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旅游局的复核结果于每年的 3月31日前向共管账户拨付相应承担的奖励金,由市财政局于每年 4月 20日前统一对各航空公司和包机商进行拔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与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建立繁荣本市航空客运市场的协商机制,动态掌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协调执行中的未尽事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2006年 6月20日发布的《海口市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海府[2006]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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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2004年9月1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按照本规定享受老年人优惠服务和优惠待遇。
第三条县(市)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优待老年人的工作。民政、卫生、建设、司法、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优待老年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享受下列优惠服务:
(一)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二)免费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三)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就诊、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
第五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待遇证,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中园除外;
(二)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
(三)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四)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
(五)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六)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七)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第六条在国际老年人节、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期间,60—64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给予适当的特殊生活补贴;县(市)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每年为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第八条农村60—64周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以及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九条宾馆、饭店、电信、银行、邮政、交通等各类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设置专门服务设施,提供及时、便利、优质服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老年人享受的各项优惠服务或者优惠待遇,不得附加任何条件限制老年人享受各项优惠服务或者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对老年人实行优惠服务或者优惠待遇的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场所的适当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待的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持身份证原件到所在地县(市、区)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办理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身份证原件,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到所在地县(市、区)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统一办理老年人优惠服务证。
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领取或者换领老年人优惠待遇证。
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免费发放老年人优惠服务证、老年人优惠待遇证(以下统称老年人优待证)。所需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统一样式。
禁止转借、冒用、伪造、变造和买卖老年人优待证。
第十四条县(市)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优待老年人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有关纠纷,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在优待老年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市)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执行本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在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转借、冒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老年人优待证的,由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收回老年人优待证,并给予批评教育;伪造、变造老年人优待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老年人优待证的,经营者有权要求当事人补缴应当支付的费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滥发老年人优待证的,由县(市)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收回老年人优待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部属和要求,打好“非典”防治的攻坚战,现就卫生技术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克服麻痹思想和恐慌情绪,做好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期斗争的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工作。

二、培训的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乡村医生。当前,培训工作应以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救治一线人员为重点,使他们尽快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临床救治原则和防护措施,为防治工作准备充足的后备力量。

三、培训的内容要针对培训对象的岗位需要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实际,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患者的诊断治疗、医务人员和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防护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知识等的培训。

四、培训的方式应灵活多样,尽可能采取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或自学辅导的形式,在保证疫情不扩散的情况下,也可采取集中办班、组织专家组到基层讲课等形式。要充分利用当地医学教育资源,发挥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保健专家的作用。已经开通“双卫网”的地区,要充分利用,积极组织收看有关培训内容。

五、培训的教材可采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写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教材》,《卫生部非典型肺炎临床治疗省级培训教材》,北京市卫生局和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合编的《SARS前线培训手册(带光盘)》,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防治规范。

六、保证培训质量,讲求实效。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进行登记和考核,培训考核情况应纳入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在岗培训管理。

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工作所需的费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项经费中支付,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八、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制订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检查培训质量。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我部科教司。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