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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45:25  浏览:8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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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
  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
  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账,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严格钢筋分项工程验收
  在浇筑混凝土前,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尤其要加强对冷拉等钢筋加工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要重点检查钢筋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不合格钢筋的,一律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对于钢筋委托外加工的,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要作为钢筋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的监管,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钢筋生产企业的监管,对生产不合格钢筋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坚决禁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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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修订刑法,有期徒刑刑期最长可达50年

杜相希


  韩国司法界近来对司法制度和法律进行了系列改革和修订调整。制定了一系列包括扩大强奸犯罪等佩带“电子手铐”适用范围,佩带“电子手铐”时间由10年延长至30年并溯及适用,修订刑法提高性暴力杀人等凶恶(严重暴力)犯罪有期徒刑最长可达50年等规定。
  其中,2010年2月24日的金吉泰(音)涉嫌强奸杀害13岁李姓少女事件更是直接推动了刑法有关“延长性暴力杀人等凶恶(严重暴力)犯罪自由刑”等法案的修订和通过。但同时韩国学界也对此表示担忧。
  韩国在加大了强奸、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惩罚力度的同时,并着手进一步推动“通奸罪”的废除进程。韩国法务部下属刑事法修订特别委员会2010年3月18日称就废除《刑法》241条“通奸罪”达成决议。韩法务部称该刑法修订案确定为政府法案后,经过听证会和立法预告程序后,计划于2010年底提交国会表决。
  此外,韩国大法院量刑委员会于2010年5月24日举行会议,计划对包括前述内容的量刑标准修订方案进行讨论,正式着手量刑标准修订工作。量刑委员会计划提出儿童性犯罪量刑标准修订案等,其中儿童性犯罪量刑标准修订案将规定“未满13岁强奸伤害/致伤的基本刑由现在的6-9年徒刑提高至9-13年。”韩国的《性暴力犯罪处罚法》已于2010年5月15日起实施。此次量刑标准的修订是对该法有关对未满13岁强奸罪的法定刑由原来的7年提高至10年的具体反映。量刑标准修订方案还将对修订刑法中“有期徒刑上限从现行的15年增加至30年,加重处罚的调整为25年至50年”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修订。

  2010年3月31日,韩国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电子手铐溯及适用、性暴力犯罪关联法等6件法案。其中刑法修正案修订内容最为引人关注。强奸杀人等凶恶(严重暴力)犯罪的有期徒刑上限最长可达50年,有主张认为韩国社会“重刑主义倾向”抬头并对此表示担忧。

一、韩国刑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刑法修订案的主要内容:一是有期徒刑上限从现行的15年增加至30年,加重处罚的调整为25年至50年;二是提高了死刑和无期徒刑及假释要件。刑法修正案并提高了死刑和无期徒刑及假释要件。死刑减刑时,从现行“减为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调整为“减为无期徒刑或20年以上50年以下徒刑”。无期徒刑的假释条件也由现行的10年提高为20年。
  此前,2009年9月韩国刑事法学会和刑事政策学会组成的刑法修订研究会发表的刑法修订草案和法务部提出的“自由刑上限为20年,加重时为30年”的法案,与此相比新的刑法修订案则各提高了10年和20年。

二、韩国学界对刑法修正案的评析

  韩国首尔大学李相原(音)教授表示现行有期徒刑上限的确不高,但提高2倍以上则是有些过于激进的变化,并认为未经过充分讨论而得来的30年和50年是没有适当证据的数据。
  韩国高丽大学河太薰教授主张“教化或教导所应加强教养,单纯地使犯罪者关押更长时间并不能解决问题”。“忽视对犯罪者再社会化改造而盲目寄希望于威慑作用是不可取的”。河太薰教授同时认为,国会是在凶恶(严重暴力)犯罪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在学者甚至未能发表适当意见的情况下,未经学术界讨论就直接通过该法案。
  而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自由刑上限为15年;日本有期徒刑上限为20年,加重处罚时上限为30年;澳大利亚和中国的有期徒刑规定为20年;波兰和葡萄牙的有期徒刑规定为25年;法国、意大利和罗马尼亚、越南为30年;塞尔维亚规定为40年。韩国规定为30年和50年,与国外相比韩国有期徒刑上限设定较高。韩国学界由此表示担忧。
  此外,性暴力犯罪处理特别法案 规定,因饮酒或药物等身心障碍状态下实施性暴力犯罪的不适用于刑法上减轻情形。在身心障碍情表犯罪而又必须减轻处罚的适用“必要减轻”情形并由依据法官自己的判断予以适用。
  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起诉时效自受害未成年人满20岁成年之日起算。犯罪嫌疑人逃亡时,如果有DNA等确切证据的,起诉时效也延长10年。

(编译于2010年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
(1)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
(2)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 “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m立方—5m立方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m立方—20m立方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m立方—2.5m立方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m立方—10m立方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
“盗伐林木据为已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m立方—30m立方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m立方—20m立方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在林区盗伐100m立方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m立方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
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
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
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
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
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
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
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
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
(1)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2)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已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
(3)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4)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5)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6)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7)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
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
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
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已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