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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0:02:56  浏览:9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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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佩尔韦兹·穆沙拉夫于2008年4月10日至1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穆沙拉夫总统举行了会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分别会见了穆沙拉夫总统。

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双方强调中巴友好关系的重要性,决心把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提升到新的高度。

三、双方对中巴各领域全面合作的发展表示满意,同意进一步加强在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合作,进一步扩大人员交流。

四、中方表示全力支持巴政府在促进巴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做的努力,愿继续在能源、矿产开发等方面向巴方提供帮助。中方同意加强两国金融领域的合作,支持中巴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框架下的项目。双方同意共同努力争取早日实现双边贸易额150亿美元的目标。

五、双方同意最大限度发挥中巴自由贸易协定的优势,尽早完成自由贸易协定服务贸易谈判。

六、双方同意就推动中巴两国陆路贸易加强协调与合作,采取措施改善陆路交通状况,以便利两国边境地区的联系。双方同意在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等领域密切合作。

七、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国防和军工生产领域的合作。

八、中方表示支持巴方为维护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赞赏巴方为促进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和国际反恐斗争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巴方重申将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全力支持中国和平统一大业,强烈谴责并反对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等“三股势力”。

九、双方就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双方同意在国际和地区场合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

十、巴方就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取得的辉煌成就向中方领导人和中国人民表示热烈祝贺。

十一、巴方对中国政府和人民为举办北京奥运会所做的出色安排表示赞赏,并表示将尽全力配合、支持中国政府的努力。

十二、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穆沙拉夫总统的邀请,表示愿在方便时再次访巴。

十三、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水电部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体育总局与巴基斯坦体育部在体育领域合作的协议》、《中国工程院和巴基斯坦科技部在工程和技术科学方面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财政部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合作文件。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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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等22项交通行业标准和废止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等93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等22项交通行业标准和废止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等93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科教发[2005]438号


各有关单位: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等22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22项交通行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 630-2005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
2、JT/T 631-2005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
3、JT/T 632-2005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4、JT/T 633-2005 汽车悬架转向系间隙检查仪
5、JT/T 634-2005 汽车前轮转向角检验台
6、JT/T 635-2005 轮胎拆装机
7、JT/T 636-2005 立轴缸体缸盖平面磨床
8、JT/T 637-2005 气门座镗床
9、JT/T 638-2005 汽车发动机电喷嘴清洗检测仪
10、JT/T 639-2005 汽车车体校正机
11、JT/T 640-2005 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12、JT/T 641-2005 公路收费用费额显示器
13、JT/T 642-2005 智能运输系统 数据字典要求
14、JT/T 643-2005 公路环境保护术语
15、JT/T 644-2005 公路绿化术语
16、JT/T 645.1-2005 公路服务区生活污水再生利用 第1部分:水质
17、JT/T 645.2-2005 公路服务区生活污水再生利用 第2部分:处理系统技术要求
18、JT/T 645.3-2005 公路服务区生活污水再生利用 第3部分:处理系统操作管理要求
19、JT/T 646-2005 公路声屏障材料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20、JT/T 647-2005 公路绿化设计制图
21、JT/T 137-2005 公路沥青库(代替JT /T137-1994)
22、JT/T 277-2005 沥青混合料摊铺机(代替JT/T 277-1995和JT/T 41-1993)
以上发布的22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以下93项交通行业标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废止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 3142-1990 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
2、JT/T 3143-1990 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标准
3、JT/T 3144-1991 汽车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标准
4、JT 71-1993 悬挂式公路桥梁工作架
5、JT/T 69.1-1993 汽车运价信息分类与代码 货物运输
6、JT/T 69.2-1993 汽车运价信息分类与代码 集装箱运输
7、JT/T 69.3-1997 汽车运价信息分类及代码 货运站收费
8、JT/T 69.4-1997 汽车运价信息分类及代码 客运站收费
9、JT/T 148-1994 汽车运价信息分类及代码 旅客运输
10、JT/T 3147-1992 货运挂车侧面防护装置
11、JT/T 103-1991 汽车车架修理技术条件
12、JT/T 104-1991 汽车发动机气缸体与气缸盖修理技术条件
13、JT/T 105-1991 汽车发动机曲轴修理技术条件
14、JT/T 106-1991 汽车发动机凸轮轴修理技术条件
15、JT/T 108-1991 汽车变速修理技术条件
16、JT/T 110-1993 汽车前桥及轴向系修理技术条件
17、JT/T 111-1993 汽车传动轴修理技术条件
18、JT/T 112-1993 汽车驱动桥修理技术条件
19、JT/T 3154-1992 气缸体轴瓦拉床技术条件
20、JT/T 127-1993 制动蹄摩擦片钻铆磨机
21、JT/T 128-1993 半轴套管拆装机
22、JT/T 131-1993 液压连杆检验台
23、JT/T 3151-1992 联合碎石机技术条件
24、JT/T 3152.1-1992履带式稳定土拌和机技术条件
25、JT/T 3152.2-1992轮胎式稳定土拌和机技术条件
26、JT/T 3153-1992 沥青乳化设备试验方法
27、JT/T 3155-1992 路面划线机通用技术条件
28、JT/T 3157-1993 稳定土厂拌设备技术条件
29、JT/T 3158-1993 沥青泵
30、JT/T 3164-1993 混凝土构件切割机技术条件
31、JT/T 68-1993 清障车通用技术条件
32、JT 3146-1992 手动击实仪技术要求
33、JT/T 3148-1992 沥青标准粘度仪
34、JT/T 3150-1992 沥青延度仪
35、JT/T 3156-1992 光电式沥青含量测定仪
36、JT/T 3165-1993 土工密度(灌沙法)测定仪技术条件
37、JT/T 2025-1993 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38、JT/T 2026-1993 船舶安全靠离条件
39、JT/T 0037.1-1993海上交通事故统计信息分类与代码 总则
40、JT/T 0037.2-1993海上交通事故统计信息分类与代码 事故级别
41、JT/T 0037.3-1993海上交通事故统计信息分类与代码 事故分类
42、JT/T 0037.4-1993海上交通事故统计信息分类与代码 事故原因
43、JT/T 0037.5-1993海上交通事故统计信息分类与代码 气象海况
44、JT/T 2023-1992 港口作业救生衣
45、JT/T 5029-1991 港口叉车司机通用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46、JT 5033-1992 船舶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47、JT/T 5034-1993 港口机械机损事故处理规定
48、JT/T 2015-1990 港口煤炭作业除尘用水水质标准
49、JT/T 5030.1-1991港口机械圆柱齿减速器 产品分类
50、JT/T 5030.2-1991港口机械圆柱齿减速器 A系列技术条件
51、JT/T 5031-1991 长撑杆双颚抓斗参数系列
52、JT/T 5032-1991 港口用钢丝绳铝合金压制接头
53、JT/T 5036.1-1993内河港口固定起重机、台架起重机基本参数系列
54、JT/T 5036.2-1993内河港口固定起重机、台架起重机技术条件
55、JT/T 3-1993 港口机械减速器专用油脂特0号润滑脂技术条件
56、JT/T 70.1-1993 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 电控设备
57、JT/T 70.2-1993 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 集电器
58、JT/T 70.3-1993 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 磁滞联轴器
59、JT/T 70.4-1993 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 联动控制台
60、JT/T 70.5-1993 港口门座起重机电气设备技术条件 成套电阻器
61、JT/T 244-1995 无动力自动转锁集装箱吊具
62、JT/T 2027-1993 内河船舶救生衣 修复、报废
63、JT/T 4098-1993 内河钢质货船质量等级评定
64、JT/T 4099-1993 内河钢质推(拖)船质量等级评定
65、JT/T 4401-1993 船舶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基本技术要求
66、JT/T 4402.1-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总则
67、JT/T 4402.2-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钢板厚度测量
68、JT/T 4402.3-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构件蚀耗的更换
69、JT/T 4402.4-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构件变形的更换
70、JT/T 4402.5-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工艺符号
71、JT/T 4402.6-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船体材料和焊接材料
72、JT/T 4402.7-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构件号料
73、JT/T 4402.8-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钢板加工
74、JT/T 4402.9-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型钢加工
75、JT/T 4402.10-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底部构件的换新及拆装
76、JT/T4402.11-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舷侧构件的换新及拆装
77、JT/T4402.12-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甲板及平台的换新及拆装
78、JT/T4402.13-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甲板货舱口和围板的换新及拆装
79、JT/T4402.14-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舱壁及围壁的换新及拆装
80、JT/T4402.15-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基座的制造和安装
81、JT/T4402.16-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外观质量
82、JT/T4402.17-1993船体修理技术要求 密性试验
83、JT/T 4506-1986 CDY系列船用柴油机电动遥控装置
84、JT/T 101-1991 船舶交流电力系统的短路计算
85、JT 107-1991 船用工作救生衣
86、JT/T 4540.1-1992长江中、下游推船船型系列 882kW推船
87、JT/T 4540.2-1992长江中、下游推船船型系列 588kW推船
88、JT/T 4540.3-1992长江中、下游推船船型系列 400kW推船
89、JT/T 4540.4-1992长江中、下游推船船型系列 272kw(A型)推船
90、JT/T 4540.5-1992长江中、下游推船船型系列 272kW(B型)推船
91、JT/T 4540.6-1992长江中、下游推船船型系列 220kW推船
92、JT/T 4540.7-1992长江中、下游推船船型系列 200kW推船
93、JT/T 4544-1993 船舶主柴油机遥控装置运行管理与维护技术要求
废止的93项标准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章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建设和发展,大力开发海内外留学人员资源,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是指:
(一)经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研发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公派出国留学并取得了外国长期居留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并为我市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
(一)留学人员领办、创办的独资企业;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中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25%以上;
(三)留学人员以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作价入股创办企业,作价金额超过注册资本15%以上的;
(四)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的。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创业园领办、创办企业,从事新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技术交流合作、中介服务及经济贸易活动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创业园领导小组是创业园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创业园的发展规划,处理创业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
(二)负责对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审定;
(三)创业园的政策制定;
(四)创业园的管理与指导;
(五)组团参加国内外引进留学人员的招聘活动;
(六)负责申报项目和资金;
(七)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创业园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服务体系

第七条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设在九江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内。创业园内的服务机构应为留学人员提供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务处理、融资服务、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系列服务,同时也可提供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等服务场所。市、县(区)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合作,支持创业园的建设和发展,为吸引留学人员来浔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连续三年每年筹集不少于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重点扶持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的项目延续、衔接和开发;市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不低于20%用于支持留学人员企业从事高新科技项目开发。
第九条 凡经批准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技术领办、创办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的,可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5-10万元。如果落户项目为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则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20-50万元。
第十条 对留学人员进园区孵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提供工作用房200-500平方米,需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三年按市场价50%收取租金;超出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三年内按市场价的50%收取租金。留学人员在九江市无自有住房,并且每年连续或累计半年以上在九江居住,三年内租用自住住房按500-60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需要在九江市区购置自住住房,并在创业园工作满5年的,给予一定比例不超过10万元的购房补助。
第十一条 具有教授、博士或副教授、硕士职称或学历的留学人员到创业园工作,5年内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和5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入地方库部分,五年内由财政列支全额奖给企业。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来园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等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留学人员企业3年内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进创业园孵化或创办企业既可注册外资企业,也可注册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领办或者参与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金的25%;留学人员以高新技术、专利等技术成果入股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35%至50%,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企业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可按有关规定一次审批,企业所聘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需多次临时入境或者长期居留的,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者居留证明。
第十六条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其配偶在职的随调随迁,优先安排工作;非在职符合就业条件的,积极推荐安排就业。未成年子女随迁及子女入学入托,在九江市内可按有关规定不受区域限制自主选择学校,免收跨区域就学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创业或者工作过程中需评定职称,可根据其在国外的经历及学识水平予以评定或者推荐评定相应职称。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料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优先支持,也可向信用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或者参股。
第二十条 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章 进驻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欲进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先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格和项目资料,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入创业园的企业进行资格、项目的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经有关部门审查后,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
(二)企业生产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企业分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已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园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发[﹡﹡﹡﹡]﹡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园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自200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 万元;
(二)九江开发区财政自2008 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 万元。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创业园专项资金由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创业园内的留学人员企业依照申请条件可以向办公室提出资助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四条创业园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资助、扶持在园区内兴办的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企业的界定见《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资助:
1、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
2、重大成果的中试费用;
3、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研发;
4、为创业园提供支持的重要科技中介机构。
(二)用于留学人员企业项目经费匹配:即在获得国家部委的项目资助后,创业园专项资金将按1∶0.5的比例匹配。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 创业园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项目的开展,有利于调动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的积极性。
第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所申报的项目,须持有专家评审的意见和有关机构的论证或推荐材料。
第七条 申请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留学人员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留学人员创业、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六份);
(二)同行专家的推荐材料或评估意见。
第八条 对留学人员企业的经费资助,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公平公正、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在综合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审批确定。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留学人员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将建立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跟踪检查制度。在科研过程中,项目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十条 获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应每年年终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审计部门和办公室在年终和结项时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受助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创业园领导小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等处罚: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或调整研究课题组负责人的;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的;
(三)用于其他与研发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凡获得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资助项目完成后,发表论文、专著或产品说明书上,可以注明“得到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