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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7:59:20  浏览:9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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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政发〔2009〕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日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
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战时能掩蔽人员,储存物资,充分发挥防空战备
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
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细则维护
管理范围。
  第三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
则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
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
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的
具体实施,由投资、使用、产权所有或物业管理等单位或个人负
责。
  第四条 人防工程应与该项目的地上主体建筑作为整体,由
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统一实施维护管理。
  各单位或个人对所管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确定总
责任人和各分项分部位责任人,并应当根据所管辖人防工程实际,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维护管理档案。对

维护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实行制度化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维护

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

常情况,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上报工程所在

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
护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
到下列标准:
  (一) 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 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
正常;
  (三) 工程无渗漏,使用空间整洁;
  (四) 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 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六) 工程平战转换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应当
有专门地点存放并保持状态良好;
  (七) 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
完好;
  (八) 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条 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隶属关系变动时,交接单位应
办理人防工程移交手续,有关人防工程档案应造册移交,有关区、

县、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主持交接工作,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检查
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人防工程是在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战备
设施。每个单位、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第九条 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以内取土、埋设各种
管道、架设各种线路、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或在人防工程附近爆
破、打桩和在工程顶部堆料。因城市统一规划和基本建设无法避
开,确需埋设和修建时,建设单位应约请人防部门并会同设计、
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制定技术保障措施,确保人防工程的主体结
构安全并不降低其防护效能。
  第十条 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雨水、废水、

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第十一条 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
性、腐蚀性物品。
  第十二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如对人防工程进行
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申请改造人防
工程的,应当向市或区、县人防办报送改造申请书、改造设计方
案和相关设计图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人防工程进行
改造不得破坏工程结构、内部设施或损伤保护性能。
  第十三条 工程内部装修,不用易燃材料;禁止采用明火照
明;电气设备安装应按照防潮、防爆的要求,保障运行安全可靠,

并符合电力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凡平时使用的工程,内部应配置消防器材及防火
设施。
  第十五条 凡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
使用前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填写《天津市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领取《天津市人民防空工
程平时使用备案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
市建设规划等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由市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疏散干道工程及原有局属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提供项目立项、规划文
件,拟拆除人防工程平面图、剖面图,补建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或
者补偿方案。
  补建人防工程,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市或区、县人防办办理手
续,人防办依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
  (一)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建设规划文件;
  (二)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三)建设用地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资料。
  修建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进行设计,并
持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报市或区、县人防办审核。市或区、县
人防办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完毕。
  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防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补偿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标准交纳补建费。
  第十八条 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拆除的单位必须按
市或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和位置,予以补建。
  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抗力等级予以补建,补
建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工程的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查、安排建设项目时,
要保护人防工程设施。确需拆改人防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分别按
本细则第十二条或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因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或影响群众生活及环
境卫生,确需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在拆除报废前,要向工程所
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签署意见,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人防工程认真维护管理,并做出显著成绩及
对保护人防工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办理事前备
案手续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蓄意破坏人防工程,泄露人防工程机密以及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5月31
日废止。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防
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7〕109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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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的通知
1993年10月12日,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各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
一、为加强对文化艺术品出国(含出境,下同)和来华(含港、澳地区来内地,下同)展览事宜的归口管理,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二、文化部归口管理的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的范围包括:
(一)根据我国与外国政府间文化合作协定、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项目计划规定互办的文化艺术品展览;
(二)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内地与港、澳以及民间组织间根据友好协商出国或来华举办的计划外的文化艺术品展览,其中包括无偿展览、有偿展览和兼有部分展品销售的展览(以下简称“展销”)。
三、所有出国和来华的文化艺术品展览项目,都要根据《归口管理办法》第三项“审批权限的划分”第(一)至第(五)的规定报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一级部门。
五、由于有偿展览和展销具有以文补文性质,文化部所辖对外展览机构和经文化部认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所辖以民间名义对外的展览机构,可以作为出国或来华有偿展览和展销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经办业经批准的项目派出或接待具体事宜,受主办单位委托对外进行联系和商签合同等事宜。
六、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大军事单位、各全国性人民团体可以主办或承办本部门业经批准的第二条第(一)类的展览项目和第(二)类中的无偿展览项目。
七、主办单位举办第二条第(一)类的展览项目和第(二)类中的无偿展览项目的报批内容应包括:展览名称、展览内容及展品数量、展品价值、送展单位、展品作者及其简历、展出时间、地点、随展人员及接待办法等;举办有偿展览和展销项目的报批内容,除以上各点外还应包括:展品价格、保险金额、酬金数额、运输办法、售款分成比例、付款方式、违约索赔等。与外方签订的意向书亦随报批件上报。
八、出展和来展的文化艺术品由主办单位负责审查。出展的项目需保证艺术质量,弘扬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的水平。对来展的项目,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文化部《关于加强引进外国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管理的意见》(国办发〔1992〕37号)的精神审查和处理。
九、出国举办有偿展览和展销实行自负盈亏。其资金筹措、收入分配和管理原则如下:
(一)办展费用,包括征集展品、包装、运输、保险、租用展厅、随展人员费用等,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商外方和国内有关单位提出费用承担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我随展人员的服装补助费和在国外期间的个人零用费,按国家规定的临时出国人员待遇标准执行。若外方支付给随展人员的费用高于我国规定的标准,其超出标准的部分作为办展的国外收入。
(三)办展的外汇净收入(包括酬金、零用费、录像酬金、展品出售所得等),纳入承办单位的预算外收入管理使用。
十、外国来华举办有偿展览和展销时,我方承办单位所获收入,应冲销接待、场租、广告、运输、保险等项费用。其净收入,纳入承办单位的预算外收入管理使用。
十一、举办第九、十条所述展览的外汇收入应由承办部门向中国银行结汇,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留成手续。留成额度需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十二、文物品出展和来展的管理细则,由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归口管理办法》并参照本管理细则另行制订。
十三、本管理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8月发布的文化部《文化艺术品出国(境)和来华展览管理办法》(文外发〔1990〕99号)同时废止。
十四、本细则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江苏、江西、河北、云南、广东、湖北、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中垦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的申请和有关税收规定,现对中垦集团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是中垦集团的母公司,其资产100%控股的71家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合并纳税企业,其他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仍按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垦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中垦集团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附件:中垦集团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一、中国农垦农业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北京中垦达圣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2.北京垦兴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3.北京垦通农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4.北京中垦东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5.北京中垦农业物资供销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北京丰台区丰南加油站 北京市丰台区
(2)北京市垦汽加油站 北京市丰台区
二、中国农垦工业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北京万麦学生营养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2.北京好时利商贸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3.北京希顿控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4.北京格兰匹亚工贸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三、中国农垦商业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北京华垦汽车出租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北京天伦纸制品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北京朝阳华垦汽车修理部 北京市朝阳区
(3)北京华垦实业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北京农垦百货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3.北京华垦服装公司 北京市密云县
(1)北京华垦招待所 北京市密云县
4.中国农垦商业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
5.中国农垦商业公司威海公司 山东省威海市
6.厦门华垦实业公司 厦门市开元区
7.中国农垦海南公司 海口市
(1)海南中垦商贸公司 海口市
(2)海南康龙药业有限公司 海口市
(3)海南中垦益农技贸有限公司 海口市
8.深圳中垦工贸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
四、中国农垦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中国农垦进出口烟台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
2.中国农垦进出口江苏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
3.中国农垦进出口武汉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
4.锦州中垦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
5.中国农垦天津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
6.中国农垦广州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
7.中国农业科教仪器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五、中国农垦物资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北京联垦物资集团 北京市朝阳区
2.北京农垦食品冷藏保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北京中垦羊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上海信仁中药厂 上海市崇明县
5.中国农垦上海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6.上海东都物资实业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7.上海中垦企业发展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8.上海华垦房地产开发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9.中国农垦物资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
10.中国农垦物资公司宁波分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1.中国农垦物资公司武汉贸易站 武汉市武昌区
12.中国农垦物资公司昆明分公司 昆明市关渡区
13.中国农垦物资公司九江分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
14.中国农垦物资公司哈尔滨经销处 哈尔滨市南岗区
15.大厂大东公司 河北省大厂县
六、华垦物资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七、中垦商贸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
1.北京龙发贸易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2.北京翔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3.北京依隆信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八、北京新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北京新垦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2.北京农垦橡胶厂 北京市昌平县
九、中国农垦东北公司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1.长春天华小汽车出租公司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2.长春天华苑物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十、中国农垦哈尔滨边贸集团公司 哈尔滨市香坊区
1.北京华垦贸易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2.北京中垦机电设备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
十一、北京中垦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昌平县
十二、神农国际旅行社 北京市朝阳区
1.兴垦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2.北京新气流广告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99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