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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07:46  浏览:8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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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湘教发[ 2005 ] 9 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规范省级示范性高中评审工作,健全评审制度,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现予印发。原《湖南省重点高中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湘教发[2003]54号)同时作废。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五年二月五日






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示范性高中评审,促进省级示范性高中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示范性高中评审委员会在省教育厅领导下,负责省级示范性高中评审,其主要职责:

1、对申报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学校进行评审;

2、对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进行初评;

3、省教育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政治上可靠,为人正直,不循私情;熟悉高中教育,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其中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活动。

第四条 评审委员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条件推荐,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审查批准后,建立评审委员专家库,专家库评审委员应包含教育行政管理干部、普通高中校长和其他有关人员。每届评审委员会由基础教育处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出21名成员组成,并经厅领导批准。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五条 每届评审委员会任期不得超过一年,评审委员专家库成员根据情况可以更换,满三年重新组建。

第六条 评审会需有应到评委2/3的委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

第七条 评审须经过如下程序:

1、学习有关政策法规;

2、听取省级示范性高中检查组关于申报学校检查情况的汇报;

3、依据《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建设基本条件(试行)》、《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认定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对申报学校进行审议;

4、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论。

第八条 评审结论只设“通过”一种,必须有应到评委2/3以上票数(不含2/3)方为有效。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评审未通过的学校,经复查后参加下一次评审。

第十条 评审应按程序公平、公正进行,评审结果记入评审表中,由评委会主任签字。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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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办〔2007〕67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31日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表彰和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革命老根据地经济开发促进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和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能的通知》(湘办〔2003〕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奖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奖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奖。
  第三条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受省委、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在省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对象为湖南省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和普及工作的人员(含专职和非专职人员)。
  第五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申报、评选,坚持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组织审批的程序和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各8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中评选湖南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家1名。
  第七条 申报评选条件
  (一)学术方向正确。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社会科学工作为人民大众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术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模范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三)学术业绩突出。能创造性地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学术水平高,社会反响好,学术水平及成果在本学科领域领先、为全省学术界所公认。
  (四)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申报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已当选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必须隔一届才能申报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已当选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不再申报同一奖项。
  第八条 申报、推荐及评选程序
  (一)凡要求参评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均须向所在单位或所在市州的社科管理部门申报。
  高等院校和省直社会科学科研单位的申报者,需经过院校或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学术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并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规章制度按程序民主推荐,由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直接向省评审办推荐。省直部门的申报者经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后由其人事部门向省评审办推荐。各市州的申报者由各市州社科联受理申报并向省评审办推荐。自由职业者可通过本行业、本系统的省级协会等组织向省评审办推荐。
  (二)各推荐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行业、系统)的推荐意见材料,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或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申报表,研究成果(主要独撰著作和独撰论文、重要合撰著作和合撰论文、重要调研报告)、证明材料和社会反馈材料等一式6份(1份原件,5份复印件)。
  (三)省评审办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复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送学科专家评审组评审。
  (四)所有符合申报条件者的申报材料,先由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单独审阅,并提出是否进入评审的建议,然后经学科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会议评审,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省社会科学优秀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候选人;在省社会科学优秀专家候选人中,凡对学科建设和理论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者,还可推荐为湖南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家候选人。最后由省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学科专家评审组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终审。
  (五)终审通过的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人员名单,授奖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半个月。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省评审办和相应的学科专家评审组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确定。公示后经省评审委员会确定当选的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人数如有减少,其空缺的名额不再补评。
  第九条 表彰奖励
  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公开表彰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评选纪律
  (一)评审组专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坚持客观、公正,择优评选。
  (二)省评审委员会成员符合申报条件者,同样可以申报,但必须遵守回避制度。
  (三)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在评审过程中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表彰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与奖金。除此之外,取消其以后连续2届的申报资格,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办发〔2005〕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以外到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成都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督导工作。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的6至15周岁子女在本市五城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本市五城区居民子女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每年6月第二周星期二、三、四,为办理《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转)学报名登记时间。

《居住证》持有人在统一的报名登记时段内,与当地居民一样到《居住证》所在地中小学报名登记点办理子女的入(转)学报名登记工作。

第六条《居住证》持有人为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办理入(转)学登记,应当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证》、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在原籍的户口薄;
(三)《居住证》持有人子女若为非起始年级新转入学生,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和原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和转学证明;
(四)《居住证》持有人填写的《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转)学登记表》。

第七条五城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报名登记工作结束后,根据《居住证》持有人现居住地学校分布和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学。

第八条五城区公办小学、初中毕业年级不接收转学生。对非毕业年级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转学,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学期和学年中途不予受理。

已在本市五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同本市五城区居民子女一样,原则上不再办理在城区内转学。

第九条已在本市五城区小学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小学毕业需升入本市五城区初中继续就读的,按照本市五城区居民子女小学毕业升学办法执行。

第十条其他区(市)县政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