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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34:12  浏览:8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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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


(2009年12月1 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发展医学事业,提高人体健康水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眼角膜的捐献登记、接受、利用、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明确。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捐献行为、人格尊严以及遗体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教育、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相关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的领导,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遗体和眼角膜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对在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和眼角膜。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承担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登记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捐献人到登记机构办理:
(二)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登记;
(三)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
(四)生前末办理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具有完全垦事能力的亲属可以代为办理,但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或者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除外;
(五)其他便于登记的方式。
第十二条 办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应当填写捐献登记表。捐献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自然状况;
(二)捐献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通知捐献接受机构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三)遗体和眼角膜的用途;
(四)遗体或者眼角膜接受机构的联系方式和接受时限: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捐献人在捐献登记表中注明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个人隐私,登记机构和接受机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捐献人颁发志愿捐献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情况告知接受机构。
第十五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后,改变捐献意愿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改变后的意愿及时变更或者撤销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接受机构。



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公布后,方可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
(一)遗体捐献接受机构应当是有开展医学教学、医学科研能力的医疗机构、医学科研单位和医学院校,眼角膜捐献接受机构应当是有眼角膜临床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有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并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与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专用车辆或者相应运输条件;
(四)有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按照捐献人意思表示和捐献登记表中约定的时限通知接受机构,并持捐献人死亡证明、捐献登记表、志愿捐献卡等资料与接受机构办理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接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眼角膜接受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取眼角膜的,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代为提取。遗体或者眼角膜接受后的运输、保管、利用、处理等费用由接受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有百列情形之一的,接受机构可以不予接受:
(一)遗体捐献人死于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的:
(二)捐献的遗体毁损不能利用的:
(三)眼角膜捐献人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通过眼角膜移植可以传播的其他法定传染病的:
(四)捐献的眼角膜失去移植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接受机构接受遗体或者眼角膜后,应当向捐献执行人出具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证明,并通知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捐献执行人颁发捐献纪念证书。遗体捐献证明与遗体火化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在接受、运送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时,公安、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省红十字会与省公安部门应当为运送捐,献遗体的车辆核发专用标志。收费站等有关单位应当对运送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车辆给予优先通行。
第二十二条 遗体接受机构应当尊重并妥善保存接受的遗体,在首次利用遗体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仪式。
  第二十三条 眼角膜接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接受的眼角膜。眼角膜移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尊重捐献人意思表示原则,遵守有关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眼角膜捐献人没有特殊意思表示的,眼角膜移植顺序应当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
眼角膜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眼角膜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遗体和眼角膜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不得将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用于商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接受机构应当建立遗体和眼角膜利用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遗体或者眼角膜利用情况档案,并定期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机构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后妥善处理;仅捐献眼角膜的捐献人遗体由眼角膜捐献执行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协调接受机构及相关部门为遗体和眼角膜捐献人集中营造纪念林或者建造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得捐献人生前同意或者在其死亡后近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已经实施捐献人姓名镌刻于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上。市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将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者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授予“红十字青少年教育基地”称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建立相关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爱国主义、人道主义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从事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实行规范、文明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登记机构。接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保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对登记机构、接受!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确认公布擅自接受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接受的遗体或者眼角膜交有资格的接受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限接受遗体或者眼角膜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资格。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眼角膜捐献人特殊意思表示执行或者眼角膜捐献人没有特殊意思表示,未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眼角膜移植顺序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变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用途,或者以任何形式买卖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或者用于商业活动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对接受机构,取消其接受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机构未建立遗体和眼角膜利用制度,未建立真实、完整的利用情况档案,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机构资格。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轰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捐献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或者将眼角膜捐献用于临床移植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同意将其遗体的全部捐献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或者将眼角膜捐献用于临床移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执行人,是指捐献人生前指定并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捐献执行人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或者捐献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捐献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第三十八条 捐献登记表、志愿捐献卡、捐献证明和捐献纪念证书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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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

1990年5月12日,劳动部

为加强对技工学校学生的管理,提高学生遵纪守法和勤奋学习的自觉性,现将《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8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守则(试行)》即废止。

附: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 勤奋学习
1.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安定,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遵守校规、校纪,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3.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
4.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问题,按时、独立完成作业。
5.勤学苦练基本功,努力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
二、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6.尊重教职工,接受教诲和指导。
7.诚实守信,热忱待人。
8.团结同学,互助、互谅、互让。
9.爱班、爱校,维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三、热爱劳动 文明生产
10.热爱所学专业,遵守职业道德,端正劳动态度,虚心向工人师傅学习。
11.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坚持文明生产,完成生产实习任务。
12.爱护设备、工具,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注重经济效益。
四、遵守公德 勤俭节约
13.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14.敬老爱幼,助人为乐。
15.遵守交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
16.节约水、电、粮食,不追求物质享受。
17.尊重父母的意见和教导,经常向父母汇报生活、学习、思想情况。
五、自尊自爱 仪表端庄
18.坐、立、行走、读书、写字姿势端正。
19.穿着整洁、朴素大方。
20.举止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谈吐文雅。
21.不吸烟、不酗酒、不早恋。
22.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传看黄色书刊、录像。
23. 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2日

教学厅〔2006〕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切实提高师资特别是农村师资水平”精神,切实解决农村教师匮乏、结构性失衡和整体素质偏低问题,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在总结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培养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的服务范围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县)的农村学校,以农村初中为主。

  二、推荐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高校;新增加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四校,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开展专项推荐免试工作。

  三、推荐人选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工作;获得学士学位;志愿到农村学校任教,且服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

  推荐人选本科所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历史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及其它相关专业。

  四、培养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资格的高等学校。

  五、培养方式

  头三年,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取得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入学资格的学生(以下简称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到签约的农村学校任教。

  第四年,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到培养学校注册研究生学籍,脱产学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

  第五年,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任教学校工作岗位上,边工作、边学习,通过现代远程教育等方式完成课程学习,并撰写学位论文。学生毕业通过论文答辩后,由学校按规定授予教育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

  六、服务期限

  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必须履行规定的服务义务,从本科毕业到签约的农村学校报到任教开始,服务期至少5年(包括在培养学校的1年学习时间)。规定服务期结束后,鼓励其继续在农村学校任教。

  七、经费保障

  培养经费由培养学校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招生国家计划安排。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在校研究生缴费办法执行;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规定,带薪并享受相关待遇。往返交通费按照当地教师脱产学习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不落实的地区,将调减本计划及相关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支持计划。

  八、工作程序

  1.下达计划

  教育部将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推荐名额和培养计划下达到推荐学校和培养学校(另文下达)。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部署,将接收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的扶贫县名单通知推荐学校。

  2.报名推荐

  推荐学校公布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报名办法(见附件一: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招生简章)和接受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的扶贫县名单。

  具备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自愿报名,学校按照推荐免试研究生条件和有关程序择优推荐,并张榜公示。

  3.复试录取

  培养学校根据推荐学校的推荐,通过复试(含面试)方式确定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入学资格,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确认接受。不符合培养条件的,可不予接收。

  2006年推荐、接收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工作应于6月20日前结束。请各培养学校于6月20日将接收的名单分别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师范司。

  4.培训派遣

  被确认接收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于2006年7月31日前按规定到扶贫县农村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将户籍、档案转至工作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岗前培训,认定教师资格。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扶贫县农村学校任教满3学年并通过每年度考核者,于2009年9月到培养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学籍(不转户口、档案)。

  九、质量保证

  推荐学校要按照推荐免试条件和程序选拔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培养学校要根据生源质量情况,研究制订针对性较强的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课程方案,配备水平较高的指导教师,加强教育实践环节,在头三年要通过网络等方式跟踪指导学生在岗学习,第五年要结合论文写作指导送教上门,确保培养质量。

  十、组织保障

  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农村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提高农村师资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新时期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创新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办法;也是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重要途径;对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以师范(师资)、学生、人事、学位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报名、推荐、录取、培养等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加强管理和检查。

  该项计划在招生单位国家计划中单列,推荐免试名额单列,不得挪用,未使用的名额作废。

  请你们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县农村学校师资补充的需求,提出本地区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计划(详见附件二: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计划建议表),于2006年3月17日前以传真方式报送教育部师范教育司(联系人:陈武;电话:010-66097953;传真:010-66096373)和高校学生司(联系人:李强;电话:010-66096705;传真:010-66096705)。



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县)的农村学校(以农村初中为主)培养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师资,以此提高农村学校师资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

  二、培养方式

  部分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推荐免试到指定的高校取得教育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学生先到指定的扶贫县农村学校任教三年,取得教学实践经验,再到高校学习一年硕士研究生课程,之后回到原任教农村学校边学习、边工作,并完成硕士论文答辩;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后,在原任教农村学校继续工作至少到2011年7月。

  三、报名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农村教育工作;

  (二)200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且毕业时获得学士学位;

  (三)志愿到扶贫县中学任教,服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

  (四)本科所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历史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及其它相关专业。

  四、推荐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高校以及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

  五、培养学校

  扶贫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资格的高等学校。

  六、扶贫县及农村学校名单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

  七、选拔时间及流程

  选拔时间:2006年3月15日—6月20日。

  (一)申请

  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本校指定部门领取并填写《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填表时注意事项:

  1.只能填报指定的培养学校;

  2.填写登记表则表明本人志愿到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任何一个扶贫县农村学校任教。

  (二)所在学校推荐

  推荐学校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创新精神、研究能力和特长等方面进行考查,并考虑扶贫县农村学校对学生所学专业的要求,在限定的名额内择优推荐。

  被推荐的学生名单在本校网站和公众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不经过公示,推荐结果无效。

  (三)培养学校复试录取

  4月25—30日,培养学校对被推荐的学生进行复试(含面试),决定录取名单,并在《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培养学校意见栏内签署录取意见。

  5月20日之前,被录取的学生持《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与任教农村学校所在地的县教育局签订《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任教服务期协议书》。

  6月1日前,培养学校研究生招生部门审核《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任教服务期协议书》后,将《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交到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盖章。

  八、服务期及培养

  (一)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含攻读硕士学位学习时间)至少为2006年7月至2011年7月。

  (二)到农村学校任教

  2006年7月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到扶贫县农村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将户籍及人事档案等落在任教农村学校所在县。《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放入人事档案。

  (三)到培养学校学习

  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于2009年9月到培养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学籍(不转户口、档案)。学生报到时需持《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在登记表中,要包含任教满3学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考核意见。任教不满三年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返回农村学校工作

  2010年9月1日前返回任教农村学校工作,并继续学习部分研究生课程,结合实践撰写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7月31日之前完成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学生学业成绩达到培养学校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后,由培养学校按规定授予教育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而后,在扶贫县农村学校继续工作到服务期满。

  九、有关政策规定

  (一)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自2006年7月到农村学校报到后,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工资并享受在职教师的各项福利待遇。

  (二)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自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在培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在校研究生缴费办法执行。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规定,带薪并享受相关待遇。往返交通费按照当地教师脱产学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