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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6:43:05  浏览:8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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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18 号

  《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2年6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雷减灾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自治区防雷减灾工作。
  盟市、旗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旗县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所在盟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各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电力部门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变电及高压设施的雷电防御工作,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按国家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厂矿、企业自动控制系统;
  (五)广播电视、邮电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
  (六)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社会化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部门防雷标准规范。对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七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对从事防雷专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在其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行业、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时,应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格认可的组织进行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审核批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进行跟踪质量检测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检测不合格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整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取消或者变更设计方案,确需更改原设计方案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审批后方可按新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的防雷设施,由主管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年度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定期检测、维修防雷装置,加强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在发生雷灾后5日内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总后上报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区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逐步提高灾情调查的科学性,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拒绝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跟踪质量检测的;
  (五)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七)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防雷工程”,雷电防护的建设项目,按其性能具体分为:
  1.直击雷防雷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2.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二)“防雷装置”,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三)“雷电灾害”,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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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等


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等


(1994年8月25日 国家旅游局 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 中国纺织总会发布)


根据国函〔1992〕171号文件中关于“为改变旅游商品生产厂家技术落后、资金缺乏、设备陈旧等状况,同意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轻工部、商业部、纺织部等部门,在全国逐步挑选三百家左右生产旅游商品的厂家作为全国旅游商品的定点生产企业,重点给予扶持”的批复,
国家旅游局会同内贸、轻工、纺织等部门,已于1993年8月10日审定公布了第一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123家。今年,国家旅游局、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对地方第二批申报的496家厂家又进行了认真评审,确定其中的141个厂家为第二批“全
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被确定为“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厂家,享受国函〔1992〕17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具体按《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及管理试行办法》(旅资发〔1993〕017号)第九条办理。国家旅游局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定点企业统一颁发“全国旅
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标志牌,并对定点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定点企业须执行有关管理及统计制度,在发展旅游商品生产销售方面下更大的功夫,为繁荣我国旅游商品市场、满足海内外旅游者购物需求、促进企业效益增长作出更大贡献。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尽快将此件复印发本地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厂家。

附:第二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141家)

地 区 定点企业 定点商品
北京 北京市北郊工艺美术厂 景泰蓝工艺品
北京 北京挪佛工艺品有限公司 紫石砚、NF艺术瓷
北京 北京金漆镶嵌厂 金漆镶嵌
北京 北京天源酱园 酱菜
北京 北京葡萄酒厂 桂花陈酒
北京 北京日化一厂 饭店用品
北京 北京亚奥玩具公司 长毛绒玩具
天津 天津市床单五厂 饭店用品
天津 天津驿发美陶工艺品有限公司 黑陶、彩陶
上海 上海工艺美术总公司 工艺品
上海 上海红星绒绣厂 绒绣
上海 上海墨厂 墨
上海 上海迎春丝巾厂 丝巾
上海 上海东方箱包厂 箱包
上海 上海鹏泰装璜旅游用品厂 帐篷、睡袋、旅游服
上海 上海市药材公司 六神丸、珍珠粉
上海 上海皮鞋厂 皮鞋
上海 上海丝织地毯厂 丝毯
河北 河北省旅游局香河县达洋工艺制品厂 红木家具
河北 保定市铁球厂 保健铁球
河北 霸州市信安镇利民工艺品厂 人造琥珀
山西 山西省宏艺首饰总厂 首饰
山西 大同市金属工艺总厂 金属工艺品
山西 山西太原市金漆镶嵌厂 金漆镶嵌
内蒙古 内蒙古第三毛纺厂 羊绒面料、羊绒围巾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地毯厂 汉宫地毯
内蒙古 内蒙古万山利口饮品有限公司 万山利口葡萄酒
辽宁 沈阳市羽毛工艺品厂 羽毛工艺品

辽宁 沈阳市三环机绣厂 机绣产品
辽宁 抚顺市雕刻厂 煤精雕刻
辽宁 抚顺市抚远机械有限公司 旅游床、帐篷、伞
辽宁 大连唐古工艺品有限公司 陶瓷工艺品
辽宁 大连佳地针织厂 运动服装
辽宁 大连第一服装厂三分厂 夹克衫
吉林 吉林省通化市工艺美术厂 松花石砚
吉林 吉林省辽源市紫禁城香皂厂 老年皂、太子皂
吉林 吉林省通化市特产集团总公司 长白山山野菜
山珍制品厂
吉林 吉林省长春市春城酿酒公司 三鞭酒
吉林 吉林省康龙参集团公司 景天王参茶
黑龙江 伊春市华侨联合工艺公司 根木雕
黑龙江 哈尔滨市工艺美术厂 麦秸工艺品
黑龙江 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 北芪神茶
江苏 江苏徐州大孤山工艺厂 裘皮玩具
江苏 南通纺织装饰品公司 装饰布
江苏 江苏常熟市花边厂 花边
江苏 江苏江阴市鑫来礼品公司 珠绣工艺品
江苏 江苏苏州丝绸博物馆 丝绸制品
江苏 江苏南通紫光艺术品有限公司 红木雕刻
浙江 浙江省萧山市江南旅游用品厂 湿纸巾
浙江 杭州都锦生丝织厂 丝织工艺品
浙江 浙江省东阳市工艺品工业公司 木雕
浙江 杭州永固防雨制品厂 雨具
浙江 桐庐亨通饮料食品公司 柠檬红茶
浙江 杭州王星记扇厂 扇子
浙江 浙江省嵊县工艺竹编厂 竹编工艺品
浙江 杭州艺术美术研究所 工艺品
安徽 中国安徽宣纸集团公司 宣纸
安徽 金寨县丝绸总厂 丝绸
安徽 合肥日用化工总厂 芳草牙膏
安徽 芜湖市工艺美术集团公司 铁画
安徽 安徽双龙石榴酒有限公司 石榴酒
福建 漳州市化学品厂 片仔癀珍珠膏(霜)
福建 厦门市华特旅游用品厂 饭店用品

福建 漳州香料总厂 风油精、无极膏
福建 福建省五洲太子参实业有限公司 太子参精
福建 漳州市八宝印泥厂 八宝印泥
江西 南昌珍珠工艺品厂 珍珠工艺品
江西 景德镇市青花文具瓷厂 青花文具瓷
江西 江西省婺源茶厂 茗眉茶等
江西 江西樟树制药厂 中成药
江西 江西省婺源龙尾砚厂 龙尾砚
山东 山东烟台工艺美术厂 工艺品
山东 银丰果汁饮料(乳山)有限公司 果汁饮料
山东 山东声乐鞋业集团公司 鞋
山东 山东金丝枣酒厂 金丝枣酒、阿胶枣
山东 山东荣成市石岛制绣集团总公司 刺绣品
山东 山东省淄博市工艺美术研究所
旅游工艺品车间 刻瓷、内画壶
山东 泰安市亚泰旅游用品厂 饭店用品
山东 国营青岛汽水厂 崂山矿泉水
山东 山东青岛飞龙工艺品公司 帽子
山东 山东青岛中药厂 深海龙系列
山东 青岛天鹅集团公司 刺绣、贝雕
河南 镇平县地毯集团公司 薄型丝毯
河南 南阳市玉器厂 玉器
河南 漯河肉联厂 火腿肠
河南 洛阳市美术陶瓷厂 美术陶瓷
湖北 仙桃市贝雕工艺厂 贝雕
湖北 武汉市地毯厂 地毯
湖北 英山县茶叶公司 茶叶
湖北 武汉市中国书画院 书画制品
湖北 蒲圻市旅游工艺品厂 竹、木工艺品
湖南 湖南省工艺美术研究所 工艺品
湖南 南岳旅游产品开发研究所 魔灯镜
湖南 湖南省湘绣研究所 湘绣
湖南 安化县茶叶试验场 安化松针
湖南 醴陵群力瓷厂 釉下彩强化瓷
广东 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美陶
广东 广东省南玉工艺总公司 玉石、宝石工艺品

广东 广东省顺德市红旗金属制品厂 旅游桌凳
广东 河源冠康参茸保健品有限公司 康琳洗液
广东 汕头鳗联曼源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镘油精
广西 柳州牙膏厂 牙膏
广西 桂林旅游工贸公司 旅游纪念品
广西 桂林市美术陶瓷厂 美术陶瓷
广西 合浦县工艺美术厂 牛角雕
广西 广西荔浦罐头食品厂 罐头
海南 海南省海口罐头厂 果汁饮料
海南 海口市椰雕工艺厂 椰雕工艺品
四川 渠县工艺美术厂 瓷胎竹编
四川 攀枝花市工艺美术公司 苴却砚
四川 天歌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羽绒服装
南充羽绒厂
四川 成都金银制品厂 花丝镶嵌
四川 成都市邛崃真丝针织厂 真丝针织服装
四川 成都春江轻工开发有限公司 木雕工艺品
四川 成都蜀绣研究所 蜀绣
四川 北碚玻璃器皿厂 玻璃器皿
四川 重庆羽绒服装厂 羽绒服装
四川 大足石刻艺术品公司 石刻艺术品
四川 重庆泛亚国际服装有限公司 丝绸服装
四川 重庆市九龙坡区露凝香食品厂 火锅调料
贵州 安顺市民族工艺服装厂 工艺服装
贵州 台江县苗族刺绣厂 苗族刺绣
贵州 贵州省安顺市布依地毯总厂 布依地毯
贵州 贵州赤水扇庄 竹扇
云南 大理市大理石厂 大理石工艺品
云南 宣威火腿厂(真空复合袋火腿车间) 真空复合袋包装火腿
云南 昆明市蜡染工艺美术厂 蜡染工艺品
云南 腾冲县工艺美术厂 玉器、首饰
陕西 陕西省秦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黑米酒
陕西 陕西省安康地区缫丝二厂 真丝针织服装
陕西 陕西榆阳远东绒衫有限公司 羊绒衫
陕西 铜川市耀州窑博物馆文物复制厂 文物复制品
甘肃 天水丝毯总厂 丝毯
甘肃 天水市雕漆工艺厂 雕漆
甘肃 甘肃省旅游服务公司纸织画社 纸织画
甘肃 甘肃省酒泉工艺美术厂 夜光杯
青海 青海第一毛纺厂 牦牛绒衫
宁夏 宁夏卫港鞋业有限公司 旅游鞋
宁夏 银川市滇真乳品饮料总厂 乳品饮料
新疆 新疆民族工艺品厂 民族工艺品



1994年8月25日

铜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6月17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多个产权人的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铜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事项进行专业化有偿维护、修缮与整治的管理。
第五条 有多个产权人的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应当成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称管委会),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管委会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的主持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并由居委会同意转报街道办事处批准。管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管委会应订立章程,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管委会的名称、地址;
(二)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三)管委会的主要任务及任期工作目标;
(四)管委会的例会制度及议事规则;
(五)管委会委员的职责分工;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产权人和使用人大会;
(二)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三)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本住宅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本住宅小区进行监督。
第九条 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以及居委等单位参加会议。
第十条 管委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应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居委会应支持、协助管委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可以向管委会提出对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管委会应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二条 管委会可以将物业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凡申请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市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二)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楼梯间、自行车棚、绿化地、上下水管道、供热、供气、有线电视、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
(四)公共秩序;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它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服务项目对住宅小区的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当向管委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第十七条 新建的多个产权人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开发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新建的多个产权人的住宅小区在管委会成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及要求;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合同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并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实施。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户门以内部分,由产权人负责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楼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共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住宅维修基金应遵循合理开发、收支平衡的原则,由产权人按规定分摊,分期缴纳,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的道路、路灯、绿化、停车场、自行车棚等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维修、养护。其费用从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化地;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三)乱抛垃圾、杂物;
(四)影响市容市貌的乱搭、乱建、乱贴、乱挂等;
(五)聚众喧闹;
(六)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七)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经营有碍小区环境和秩序的行业;
(十)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为。
管委会对前款所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纠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小区建设投资总额2%的比例,向管委会交纳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专业管理用房,由管委会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服务费及收支帐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住宅小区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住宅小区公共场所或空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若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管理的达标考评按照《全国文明住宅小区标准》、《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