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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49:06  浏览:8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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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预防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卫生标准,对除构筑物以外的建设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卫生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委托同级卫生防疫机构承担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的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卫生专篇。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请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后,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批手续,领取《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物的选址、环境情况:
  (二)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等设计图纸;
  (三)卫生专篇;
  (四)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时,应当征得原审核认可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手,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向卫生行政部门缴纳预防性卫生监督费。
  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补办手续,逾期拒不办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佃法第十条规定的,对建设单位责令限期返工,并按返工费用一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责令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改造项目,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199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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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专项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


教育专项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教育专项贷款,支持职业学校校办产业发展,实施燎原计划,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育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教育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实施燎原计划的中小学校所办的实验实习基地和每年向学校上交利润不低于30%的校办产业。
第三条 教育专项贷款由国家工商银行承办。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条 申请教育专项贷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用向必须符合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和实施燎原计划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金融方面的规定;
(二)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三)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申请贷款的企业总资产额需在1000万元以上;
(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帐户;
(七)具有占项目总投资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
(八)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
(九)原有到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已按期清还;
(十)必须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
第五条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教育专项贷款原则上按照现行管理体制自下而上申报,学校申报需提交《教育专项贷款申报表》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教委(厅)负责对学校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后一式五份报送国家教委职教司、燎原计划办公室和财务司。
(二)国家教委职教司和燎原办会同财务司提出贷款预分方案,并列出备选项目单,由国家教委财务司报国家工商银行审定贷款项目及额度。
(三)国家工商银行经征求各地分行审核意见后,下达项目贷款计划;同时,国家教委财务司将工商银行确定的贷款项目及额度通知各省(市、区)教委。
第六条 贷款的管理:
(一)国家教委的职责是:负责归口管理贷款,制定管理办法,并提出年度项目贷款总体方案;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联系、协调,按规定审核项目,监督贷款执行情况,定期组织项目检查,总结贷款工作经验等。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申请贷款的学校学习有关贷款业务,认真论证项目,实事求是地填报有关资料,并建立贷款工作档案。
2、对所申报的贷款项目,根据贷款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保证教育专项贷款项目的申报质量。
3、主动加强与工商银行地方分行配合,做好与当地银行的协调工作。
4、组织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5、制定省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对贷款项目的职责。
(三)工商银行的职责是:
1、负责落实贷款提保或抵押,审查发放贷款项目,并与项目单位签定贷款合同,按期收取利息和本金。
2、承担贷款风险。如贷款出现挪用或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工商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金融纪律,不准挪用教育专项贷款炒卖房地产、股票、外汇,不准用于社会集资,也不准将贷款作为投资或股本金。
第八条 除工商银行按规定收取贷款利息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安排贷款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委财务司负责解释。



1996年10月22日

中央军委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确认1955-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

中央军委


中央军委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确认1955-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

1955年我军曾实行军衔制度,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取消军衔制度。1988年2月10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研究,鉴于我军即将实行新的军衔制度,军衔又是国家给予军官的一种荣誉,因此,对在1955-1965年期间曾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应予以确认。但犯叛国罪和反革命罪的,犯刑事罪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开除军籍的以及经中央军委决定不予确认的除外。现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中央军委主席 邓小平
198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