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44:01  浏览:8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需要,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命,经研究制定了《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附:《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律师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当前律师事业发展需要,着眼于依法、规范、充分、高效履行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职能,切实增强工作能力,进一步调动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现结合秘书处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秘书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以引领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为使命,以“强素质、转作风、树形象”为载体,坚持不懈地开展秘书处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班子建设,求实创新,锐意进取,努力开创秘书处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我国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秘书处工作人员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工作作风全面改进,整体形象得到改观,工作环境明显改善,努力建设一支讲政治、顾大局、善服务、守纪律的秘书处团队。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确保正确方向


  做好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根本。要通过组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增强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全国律协工作的荣誉感、使命感,确立自觉为律师事业奋斗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要认真组织秘书处工作人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学习贯彻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在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成员座谈时的重要讲话,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司法部党组关于律师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来思考、谋划工作,确保思想上的清醒和坚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国律协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深入学习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充分认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在提升自身价值观的同时,教育和引导广大律师自觉形成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要进一步加强协会党总支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学习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秘书处、学习型部室活动,在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把增加律师业务知识、创新知识、公共管理知识等纳入学习计划,坚持每周半天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组织工作人员经常下基层调研,体验生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协会管理和服务水平


  新形势新任务对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大力加强秘书处从事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建设,充分履行《律师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不断提高秘书处服务大局的能力。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思考、谋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协会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党和政府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让广大律师满意。要当好参谋助手,更好地为协会党组决策献计献策。不断提高秘书处依法依章程履职的能力。通过定期举办与律师管理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系列培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努力实现协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秘书处服务广大律师的能力。紧紧围绕“知律情、解律意、暖律心”的服务宗旨,采取有效手段,积极为律师行业拓展业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牵线搭桥,为律师提升服务层次创造条件,为律师维护执业合法权益提供支持。不断提高秘书处工作创新的能力。认真组织实施本届全国律协四年工作规划,加强新形势下律师工作研判,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积累经验,形成协会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举措,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做好新形势下协会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得到执行,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是秘书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部政治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秘书处各部室任务和人员编制,以任务定岗位,以岗位定人员,责任落实到人,各尽其职,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明确各部室之间责任和关系,形成协调配合、相互联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费的支出管理,强化内部审批机制,达到保证运行、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增强财务透明度和公开度,加强对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制度,奖优罚劣、奖勤罚懒。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制度,严格办文程序,以精益求精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个文件、材料,确保文稿质量。严格执行党组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等各类会议制度,使每次会议都做到准备充分,服务周到,组织有序,保证质量。建立人才培养和选拔制度,用创新的精神选拔人才、使用人才,为秘书处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锻炼和使用,把优秀的年轻干部放到关键岗位上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健全对外宣传和外事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四)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形成机关良好工作作风


  全国律协是律师行业全国性自律性组织,秘书处工作作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评价,关系到在全国律师中的威信和形象。要把秘书处作风建设作为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下大力气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要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本着对律师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勤勉尽责,兢兢业业,高标准、高质量地干好本职工作。强化创新意识,用创新的思维、思路推动行业自律管理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通过创新工作载体、工作方法,进一步增强协会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预见性,使协会工作更好地为广大律师服务。强化实干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作精神和工作氛围,把真抓实干体现在每个人的实际行动上,把心思放在“干实事”上,把作风转到“快干事”上,把目标定在“干成事”上。强化奉献意识,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勇于奉献、甘于奉献的崇高精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关系,坚持以集体利益为重,在工作上不斤斤计较、患得患失。整顿工作纪律和工作秩序,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强素质、转作风、树形象”教育活动,对存在的“庸、懒、散”现象进行整治。通过治“庸”提高工作能力,通过治“懒”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治“散”树立团队风气。杜绝上下班迟到早退,串岗闲聊,热衷上网聊天、玩游戏,传播小道消息等不良现象。加强环境建设,确保办公环境整洁、优美。注重文明礼仪,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整体形象。


  (五)进一步加强班子建设,增强秘书处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加强班子建设是秘书处建设的核心。要按照中央和司法部有关领导班子建设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于重大活动、数额较大的项目支出、人事任免等事项,要经过秘书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要切实增进班子团结。大事上讲原则,小事上讲风格,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做到政治上相互支持不猜疑,工作上相互配合不拆台,生活上相互关心不冷漠,形成一个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要切实关心协会人员生活,有效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真心诚意办实事、办好事,凝聚人心、凝聚力量,努力使协会人员工作有劲头、事业有奔头,充分调动和激发全体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班子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班子成员重品行、作表率,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倡导和树立“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正派派做人,清清白白处事,勤勤恳恳工作,要当好反腐倡廉的排头兵。督促秘书处各部室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积极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艰苦奋斗,保持勤俭本色。办一切事情都要遵循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原则,量力而行,精打细算,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三、加强秘书处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秘书处建设对于全国律协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和能力,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要通过“为什么要建设”、“怎样建设”的学习讨论活动,教育引导秘书处全体人员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行动起来,把秘书处建设作为本届律协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为保证秘书处建设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成立由秘书长任组长,协会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秘书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秘书处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完善机制,务求实效。结合年终考评工作开展秘书处建设先进部室评比活动,每年评出先进部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群众极度不满意的部室,要对该部室负责人进行教育和问责。在各部室之间,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要健全完善对秘书处工作人员相关精神、物质奖励制度,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确保秘书处建设扎实有效地推进。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信息中心《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OO四年八月日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是焦作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信息发布的总平台,也是政府对外宣传和为民服务的总窗口。为确保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类信息报送、发布及管理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以政务信息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有义务和责任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各类政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全面和及时。
第二条 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市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市领导重要讲话;
(二)本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三)本市重要经济、社会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工农业生产、第三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管理、新区开发、对外开放、教育、卫生、科技、旅游等方面的信息;
(四)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政务信息;
(五)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
(六)投资指南、便民服务等信息;
(七)国家、省政策动向。
第三条 市信息中心承担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日常信息发布、技术开发和运行维护工作,并负责全市政府部门子网站的业务技术联络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为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各类政务信息的责任部门,要落实具体工作部门并选拔既懂政务信息业务,又掌握信息技术、精干高效的信息采集、运行和维护人员。
第五条 各责任部门应制定信息搜集、处理、报送等工作规范,建立报送、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和工作范围,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第七条 信息报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第八条 政务信息采取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报送。凡由市政府组织承办的或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相关材料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稿、审核并及时通知市信息中心,确保网站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新闻单位统一发布的重要政务信息(新闻)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政府门户网站发送,不得迟报、漏报、误报。
对周期性、常规性和有明确分工的信息(如政府工作信息、市统计报表、焦作年鉴等)要建立报送制度并落实责任,由主管部门定期报送。
第九条 报送政务信息实行逐级分工负责制。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各单位主管领导是确保信息发布准确、报送畅通、维护及时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凡属市政府决策范围内,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和敏感性的重大事项,尤其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市政府。经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或授权,市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发布。
第十一条 报送政务信息应有严格的核签手续。
凡属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常规信息发布,由各单位自行确定采集、编辑、审核、签发和上报的程序;涉及重要信息的发布,由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核签。
第十二条 市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并及时组织考核评比,对信息报送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市信息中心要定期组织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报送质量。
第十四条 对迟报、漏报、误报、虚报政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市信息中心提供的报送方式和格式传输和处理信息。
一般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到:jzxxzx@126.com(发送邮件的同时应及时电话告知市信息中心,电话:3569456)。
重要信息的发布需将领导批示原件及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市信息中心(市政大厦A305室)。
第十六条 电子信息的制作和报送要进行严格管理,严防病毒的感染和传播。
第十七条 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报送的电子信息实行原件存档管理。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1991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有组织地进行国际登山交流,促进我国登山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攀登下列对外开放的山峰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西藏自治区海拔五千米以上的山峰;
(二)其他省、自治区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的山峰。
第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登山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外国人的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开放山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和公安部公布。

第二章 来华登山手续
第六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可以自行组成团队,也可以由外国团队和中国团队组成联合团队。
第七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应当向国家体委提出书面申请。
外国人组成外国团队来华登山的,由外国团队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我国省、自治区登山协会代理申请事宜。
外国团队和中国团队组成中外联合团队登山的,由中国团队提出申请。
第八条 国家体委收到外国团队或者中外联合团队的登山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外国团队或者中外联合团队、代理申请事宜的省、自治区登山协会和登山活动所在省、自治区体委。
第九条 外国团队接到国家体委批准的登山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缴纳注册费,并与通知中指定的单位签订登山议定书。
与外国团队签订登山议定书的单位(以下简称中方签约单位)应当及时将议定书副本报送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条 议定书报送国家体委备案后,不得任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应当经签订议定书的中外双方协商确认;如果变更攀登的季节、路线或者山峰,应当重新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十一条 外国团队应当在入境的一个月前,将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经费按预算全额汇寄中方签约单位,并按照国家体委的通知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十二条 外国团队在登山前应当为随队的中国公民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并根据国家体委的要求落实保护山区自然环境的各项措施。
第十三条 外国人登山,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体委批准的山峰和路线进行攀登,不得攀登其他山峰,不得越过批准的路线;外国登山团队之间不得互相转让攀登的山峰和路线;
(二)外国登山团队不得吸收本团队以外的队员;
(三)如要求展现外国团队所在国国旗,应当经中国国家体委同意,并同时展现规格相当的中国国旗;
(四)使用山峰的名称和高度,应当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五)保持登山路线和营区的环境卫生,不得自行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品和其他物品;
(六)将登山活动的结果和登山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及时报告国家体委和中方签约单位。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登山活动结束后,应当以团队为单位写出总结报告书。
登山活动总结报告书以及在登山期间摄录的音像资料,应当无偿向国家体委和登山活动所在省、自治区体委提供。
第十五条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登顶成功,由国家体委确认后,发给其登顶证明书。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登山期间,必须有我国联络人员陪同。联络人员由中方签约单位指定,其职责是:
(一)协助并监督外国人执行我国的有关规定;
(二)协助解决外国人在登山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三)向中方签约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四)调解外国人与中方服务人员的纠纷。
第十七条 外国人登山,需要我国公民提供服务,由我国联络人员办理。
中国公民向外国人提供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体委公布。
第十八条 外国团队应当为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以及必要的宿营、炊事用具。
未经我国联络人员同意,外国团队不得自行解雇随队的中国公民或者停发津贴。
中外联合团队向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和宿营、炊事用具的办法,由组成中外联合团队的各方协商。

第四章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
第十九条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的,应当在办理登山申请的同时,向国家体委申报科学考察和测绘计划,由国家体委分别转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家测绘局审批。
科学考察和测绘计划未经批准,外国登山人员不得对所经地区的生物、岩石、矿物、冰雪、水样和土样进行系统观测,不得采集标本、样品、化石,不得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条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队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应当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供下列样品和资料:
(一)采集的标本、样品和化石的清单;
(二)发现的动植物新种或者特殊动植物的类群;
(三)采集的动植物新种正模式标本、特缺动植物类群的标本;
(四)标本、样品、化石的室内分析结果;
(五)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音像资料复制本。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体登山附带测绘的,应当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国家测绘局提供测绘成果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五章 登山物资的入境和出境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携带登山所需物资入境,按“特准进口物品”和“暂时进口物品”分别申报。经海关核准后,办理税收、担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 登山物资中合理数量的专用食品、急救药品、防寒衣物、燃料等消耗性物品,可以特准免税入境;超过合理数量的,应当纳税。
国家有关部门允许的通讯、摄影、录像、测绘器材和专用运输工具可以暂时免税入境。登山活动结束,上述物资应当复运出境。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复运出境的,应当通过国家体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队登山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以及制作的音像资料,经有关部门检验许可后,方可携带出境。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或者未经国家体委批准擅自登山的,国家体委或者省、自治区体委视情节轻重,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以及停止登山活动等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家体委或者省、自治区体委,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没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和资料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和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登山,参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