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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41:32  浏览:8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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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八日   计价检[2001]1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现将《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行政强制措施,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具有《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行使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 《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违法情节复杂是指违法环节多,涉及的单位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违法手段隐蔽等情形。违法情节严重是指多收价款数额较大,违法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等情形。

  可能给予较重处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可能给予经营者为单位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罚款一万元以上;可能给予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罚款一千元以上;以及责令停止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的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是指价格主管部门采取《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四)项措施而不能保证查明经营者违法事实的。

  第五条 暂停相关营业,必须严格限制在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营业范围内,无关的营业不得列入暂停范围。

  第六条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应当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负责人批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下达《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

  第七条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期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消除了《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其相关营业。

  第九条 当事人对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


                 (价格主管部门)

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

价检停[    ]   号


--------------------------------------------------------------------------------
当事人名称
地址

本机关对

一案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                    的违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暂停             

          营业。
价格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联,一联送达,二联附卷,三联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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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3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
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积极实施“旅游西进”战略,加快推进旅游国际化步伐,全面提升杭州市休闲基地的整体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本评定办法中的“休闲基地”是指基础设施达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中的AAA级(包括AAA级)以上标准,休闲氛围浓厚、休闲特色鲜明、休闲设施完善、休闲项目丰富,具有一定规模及市场影响力的各类休闲地。
  二、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专家评定、定期复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以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打造特色鲜明的休闲项目为目的,由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并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对休闲基地内的公园、度假区、博览园等不再进行单独评定。对于无明确投资主体、无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休闲区域也不进行评定。
  三、杭州市休闲基地的评定程序:
  (一)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杭州市休闲基地申报表》、《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分表》。各区、县(市)旅游局负责推荐本辖区范围内休闲基地的备选名单。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对备选名单进行审查,并确定杭州市休闲基地备选名单库。
  (二)对列入杭州市休闲基地备选名单库的在建休闲项目,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努力帮助项目单位推进建设,制订总体工作目标,安排好建设进度,每季度向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三)休闲项目初步建成后,由项目单位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休闲基地评定标准的,可填写《杭州市休闲基地申报表》,向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定申请。
  (四)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相关专家、学者建立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委员会。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委员会根据《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办法》、《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分表》,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申报的休闲基地进行评分,并向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定意见。
  (五)经评定,对符合条件的休闲基地,由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杭州市休闲基地”标牌和证书。
  (六)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杭州市休闲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对不再具备杭州市休闲基地资格的,将予以摘牌处理。
  四、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条件:
  (一)建设项目列入各区、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所在区、县(市)政府组织成立休闲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和推进休闲基地的建设。
  (二)具有特色鲜明的休闲度假氛围。充分整合当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地设置各类休闲项目,营造特色鲜明的休闲度假氛围,体现独特性、差异性。
  (三)具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拥有一定的地域范围,设有完善的休闲度假设施,具有较强的市场辐射力,在休闲者中有较高的满意度。
  (四)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并得到有效落实。制定以市场为导向的休闲基地发展规划,目标明确、任务分解、责任落实。
  (五)具备一定的规模。一般首期开发的项目建设投资不少于2亿元;依托旅游城市、旅游区(点)、乡村旅游等开发的休闲设施投资不少于1亿元。
  (六)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深度挖掘市场潜力,主动与国际接轨,积极构建市场营销网络。
  本评定办法由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评定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3〕80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已于2003年4月25日经市十一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含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实现抵押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类型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由出让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手续。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受让人后,计划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或备案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发规划有关证件。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九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勘察投标或竞买的土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或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或竞买人参加竞买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在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八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竞得人并应同时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标底和底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已经办理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5月25日印发的《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暂行办法》(连政发[1998]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