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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58:38  浏览:8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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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安部


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国烟专[20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

  二、坚决取缔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地下工厂以及包装窝点。严密堵截假烟及制假用烟机、原辅材料的运输渠道;对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假烟的零售户,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严厉打击非法拼装倒卖烟机和为制假提供原辅材料的行为。

  三、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自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卷烟打假联合行动期间主动交代生产、销售假烟问题,上缴假烟及制假烟机、原辅材料的,可依法从轻处理。

  五、对举报、协助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活动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国家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010-63605502;公安部举报电话:010-65254722。

  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以及伤害卷烟打假执法人员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迅速行动,密切配合,联合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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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校学生犯罪现象不容乐观,并呈现递增趋势。从在校学生犯罪的现状来分析其特点、根源并寻求有效途径,从而遏制在校学生犯罪的不良势头,是值得我们重视、调研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在校学生犯罪的基本特点

(一)犯罪带有一定的突发性和冲动性。(二)犯罪动机多样化。纵观学生犯罪的内心动机,由之前的单一性向目前的多样性转变。有的是贪图享受,盲目追求物质消费,有的讲究江湖义气,不计后果,有的为了报复,愚弄他人等等。(三)犯罪类型多元化,恶性暴力犯罪增多。(四)犯罪方式团伙化,多数表现为与校外人员共同作案。(五)犯罪所侵犯的对象大多为学生。

二、全面剖析,探究在校学生犯罪的诱发因素

(一)在校学生自身存在的弱点是诱发刑事犯罪的直接内因。

1、认知能力低,容易产生道德偏差和价值扭曲。2、心理脆弱,面对挫折无法正确应对。3、法律意识淡漠,往往存在侥幸心理。

(二)学校教育理念的偏差和管理缺位是学生犯罪的主要因素。

1、学校教育理念的滞后。面对升学的压力,学校教育的天平自然向“应试”倾斜,从而忽视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2、学校校园文化的缺失。现在的学生除了学习文化课外,生活单调枯燥、精神空虚迷惘。

3、对违规学生处罚过于机械。简单地采用“劝退”、“勒令退学”等手段将他们推向社会。

(三)家庭教育的薄弱也是导致学生犯罪的关键因素。

1、放纵溺爱型家庭。有些家长尽一切可能满足孩子的一切需求。孩子犯了错误,也毫无原则地姑息纵容,从小养成自私自利,好逸恶劳的秉性。

2、妄想型家庭。有些家长想当然地把自己未能实现的梦想“强制”孩子来继续。他们只注重孩子的智力教育,却忽略了对子女健康人格的培养。

3、残缺型的家庭。父母离异或其他原因使孩子心理遭受巨大的伤害,有的自我封闭,性格孤僻偏激,有的自我放纵,从而步人歧途。

(四)社会不良因素的污染是引发在校学生犯罪的主要社会根源。

1、社会环境中负面因素的误导。商品经济高速发展必然会夹带一些负面现象,高消费、搞攀比、贪图享受等不良风气盛行于世。而在校学生由于社会经验缺乏加上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足,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些问题,在潜移默化中接受这些消极的精神毒素。

2、良莠不齐文化市场的精神污染。当前,文化领域中糟粕和不健康因素泛滥成灾,处于青春萌动期的学生更容易在糟粕文化中迷罔。

三、齐抓共管,积极寻求预防在校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彻底转变观念,全面贯彻和推行素质教育方针,从根本上扭转育书不育人的错误做法。

首先,应加强学生的道德素质教育。让“知荣而行,知耻而止”的理念植入每位学生的内心;其次,建立有效的学生心理援助组织,向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

(二)积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为学生提供一个健康的学习环境。

每位家长应根据自己孩子的个性特点,采取相应的育儿方法,真正做到爱而不溺,教与养有机结合。

(三)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l、探索新型法制教育模式。首先,校园内开展普法教育,学校应将法制教育正式纳入教学计划;其次,司法机关积极协助。一是通过“检校共建”等方式主动送法进学校。二是开通“法治在线”。通过网络以聊天形式接受学生的法律咨询。三是组织学生观摩法庭审理。犯罪学生在法庭上的深度忏悔足以使一些具有不良倾向的学生产生强烈的灵魂震撼。

2、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公安、工商、文化稽查等执法部门应配合学校齐抓共管,各司其职,使校园周边200米之内无网吧、录像厅、无治安乱点,力争将此类犯罪诱因降至最低限度。另外,应加强对社会无业青年的管理,特别是刚毕业的不良青年,防止他们“回流”学校拉拢、腐蚀其他在校学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答复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碑林区工商局向公安机关出具陕西省子长安西公司经济性质认定证明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的单方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司法机关出具证明,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提供证据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199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