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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8:15:04  浏览:8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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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决定

深圳市政府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决定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企业体制改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
企业在不违反特区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后,可利用闲置的历史用地建非经营性的自用职工宿舍,对现有厂房进行改造或扩建。
规划国土部门认为前款项目违反城市建设规划的,可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八个工作日内责令改正。
二、第六条修改为:
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须报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批准文件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一)特区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控制的行业和项目;
(五)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规定的专营、专卖项目;
(六)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七)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前款第(一)项,按本实施办法附件一第二条执行,由市经济发展局按规定审批;第(二)项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第(三)、(四)、(五)项,按实施办法附件二执行;第(六)项由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项由市贸易发展局、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的目录由市计划局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编制一次,第(二)项的目录由市计划局商市环境保护局每半年编制一次,并予以公布。
三、第九条修改为:
企业新办的投资项目,涉及土地资源配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预立项;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向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开业登记。
市国土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有期向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
以下事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三)经营范围的变更,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范围除外;
(四)增加注册资本;
(五)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营等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终止;
(六)歇业;
(七)开办非法人分支机构。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
企业进行部分或整体产权(或股权,下同)转让,产权转让和受让双方凭下列文件,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资产评估报告;
(二)在深圳市产权交易所签订的,并经市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产权转让合同;
(三)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市产权交易所和市国家公证机关应协商拟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
六、第十五条修改为:
内地企业在特区申请设立经营机构,可以直接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但属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的,申请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股份制和设有董事会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领导人员的任免(或聘用和解聘,下同)实行分类(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办法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措施执行。
不设董事会的市属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级任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人事部长、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由总经理提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交由总经理任免,并报产权单位备案;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附:《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原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原文
第四条 企业在不违反特区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的历史用地建非经营性的自用职工宿舍,对现有厂房进行改造或扩建。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须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批准文件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一)特区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
(二)涉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全和特种行业和项目;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控制的行业和项目;
(四)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规定的专营、专卖项目;
(五)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六)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前款第(一)项,按本办法附件一第二条执行,由市经济发展局按规定审批;第(二)、(三)、(四)项,按本办法附件二执行;第(五)项由市证券管理委员会等按规定负责审批;第(六)项由市贸易发展局按规定负责审批。本实施办法施行后,第(一)至(四)项的目录由市计
划局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编制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企业新办的投资项目,涉及土地资源配置的,企业可以在登记注册后通过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市国土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有期向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三)经营范围的变更(除第六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范围外);
(四)增加注册资金(本);
(五)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营等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终止;
(六)歇业;
(七)开办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企业进行部分或整体产权、股权转让,应在深圳市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凭产权、股权转让双方在产权交易所签订的标准合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内地企业在特区申请设立经营机构,可以直接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但属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申请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股份制和设有董事会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代表国有资产的董事,由产权单位任免(或聘用和解聘,下同);正副董事长,由产权单位协商推荐候选人,经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产权单位推荐,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人事部长、财务部长、审计
部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并抄报产权单位备案。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不设董事会的市属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级任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人事部长、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由总经理提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交由总经理任免,并报产权单位备案。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199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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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浦东新区农发局: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出台的一项财政扶持措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为鼓励和支持本市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目标,以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线,以推进粮食作物、设施作物等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补贴原则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应遵循公开、公正和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是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补贴对象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是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对象名单,并在乡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是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三、补贴对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市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服务组织。

  四、补贴种类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本市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五)设施栽培作业机械及花卉林果作业机械。

  五、补贴标准

  本市农业机械购置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按不超过农机具购置价格的50%进行补贴。

  根据区(县)财力,市财政实行差别政策。市、区(县)财政补贴比例,闵行、浦东新区两区市承担20%;嘉定、宝山、松江、青浦四区市承担30%;南汇、奉贤、金山三区市承担40%;崇明县市承担45%。

  有关区(县)如列入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合并作为市财政补贴资金下达。

  六、补贴资金操作程序

  (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由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机办”)下达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市农机办采取竞争择优筛选方式,组织开展选型工作,制订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经批复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年度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区(县)、乡村应通过媒体公示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三)农民(农场职工)、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服务组织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四)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市农机办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商区县财政进行审查,确定年度农机补贴对象名单和农机购置补贴数量、金额,经张榜公示无异,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式样见附件2),并报市农机办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式样见附件3)。

  (五)市农机办根据农机具补贴实施方案及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开展集中采购(列入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除外)。

  (六)根据政府采购结果,农机购置年度补贴对象在购机时,按扣除补贴后的农机差价款缴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后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将区(县)财政补贴资金和收到的购机者的自筹资金集中支付给供货方,市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农机办统一与供货方结算。

  (七)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市农机办发布的购机补贴指南,商同级财政后于当年7月前向市农机办上报下一年度购置农业机械补贴计划,经市农机办综合平衡并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上报市主管部门。

  七、管理与监督

  (一)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财政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机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市农机办应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名单、购置农机种类、型号、数量、补贴金额等内容,须在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并在上海农业网(http://www.shac.gov.cn)上公示。

  (四)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五)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三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

  (六)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在当年11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市农机办,同时抄送同级财政。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判正在服刑的罪犯又犯罪的案件可否组织劳改犯参加旁听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判正在服刑的罪犯又犯罪的案件可否组织劳改犯参加旁听问题的批复

198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80〕95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公开审判正在服刑的罪犯又犯罪的案件可否组织劳改犯参加旁听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精神,公开审判这类案件,不应组织劳改犯参加旁听。但可以召开一定范围的公开宣判会,组织劳改犯参加,或者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印发罪行材料,对他们进行遵守法律、法令和监规的教育。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