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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4:53:10  浏览:9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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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事局反映。

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广州市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建立职位分类制度,是实现国家公务员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能的重要条件。职位分类既要严格执行标准和条件,又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我市首次进行职位分类,主要是在各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合理设
置职位,拟出职位规范,制定职位说明书,初步建立起国家公务员的职位架构和规范体系,为逐步完善职位分类制度奠定基础。
二、实施条件
职位分类必须以本单位完成机构改革“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为前提,在其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职位实施分类。
三、实施步骤
(一)职位调查及评价。
职位的调查及评价应与本单位机构改革工作紧密结合进行。各单位在制订本单位“三定”方案过程中,应同时做好职位的调查及评价工作,自上而下明确机关内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并层层分解,直至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务。
职位调查要以职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等事实为依据。通过调查,弄清每个工作岗位(拟设职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职责权限;职位在机关中所处位置;各职位的职责情况;职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饱和的情况等。职位调查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每个职
位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清楚。
职位评价是在职位调查的基础上,对职位进行三方面的评价。一是按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有关规定,以及职位设置数量应为有效完成工作任务的最低数量的原则,评价职位设置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二是各职位之间职责是否交叉、重叠,每个职位的工作任务是否饱满
。三是评价职位设置的层次和等级与机构规格、责任轻重、工作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和部门、职责的重要程度是否相应。
(二)职位设置。
职位设置必须在职位调查及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三定”方案中规定的编制数额进行,方法及要求是:
1.分解职能。将“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职能,进行逐级逐条分解细化,直至每一个职位,并层层明确其职责。
2.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3.确定职位的层次。职位的设置层次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就低不就高,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职位的层次结构要严格按照职数限额比例设置。
4.确定职位的职务。领导职务的确定,按照“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数进行;非领导职务的确定,按照《广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执行。
原则上一个职位只能确定为一个职务层次,但考虑到在过渡阶段,现有人员职务与所设职位出现不相应的实际情况,允许某些非领导职位的职务层次有一定的幅度。具体规定:助理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位,原则上可浮动一个职务层次。凡浮动任职的,仍按现职位填写《职位说明书》。

领导职位只能一位一职,不能浮动。
5.确定职位的级别。按照国家公务员分级的统一标准和要求确定每个公务员的级别。
6.确定职位的数量。职位的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以有效完成工作任务为标准,按照本单位的编制数额,以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为依据,以一个工作人员工作量作为基本的衡量单位而确定。不够一个工作人员一半工作量的不宜设置职位
,能合并的职位应合并,可设可不设的职位不设。
设置职位必须考虑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在满足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再考虑局部的职位设置。
(三)编写《职位说明书》。
1.编写的范围。
(1)凡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政府部门领导副职(其他单位领导正职)及其以下领导职位。
(2)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单位和部门所设置的所有非领导职位。
2.编写的内容和要求。
《职位说明书》的格式由广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须编写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1)职位名称。指每一个职位的规范化称谓。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根据编制和机关组织法统一命名(例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处文秘工作主任科员)。
(2)职位代码。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由市人事局根据国家、省的标准统一编排,具体方案另文下发。
(3)工作项目。列出本职位按照职责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
(4)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本职位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
(5)所需知识能力。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能按职位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
(6)工作标准。简要说明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目标。
(7)转任和升迁的方向。职位现任人员按照本职业务要求,今后可以转任和升迁的职位。
3.编写和审定的程序。
(1)可由职位拟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如实填写,也可由各职位的直接领导或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填写。
(2)由职位的直接领导人审核修改完善。
(3)各单位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小组对本单位内设处(科)室拟定的《职位说明书》进行分析评价。其主要内容包括:各职位设置是否合理;工作量是否饱满;工作任务与其他职位有无重复;职位说明书是否科学规范等。
(4)单位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小组汇总,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
(5)已审定的《职位说明书》,须在《职位说明书》封面“部门”一栏中加盖部门公章。
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或变更职位及工作内容的,须按上述程序及原则重新制定《职位说明书》,不得随意改动《职位说明书》的内容。
四、审批和验收
(一)各单位的职位设置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要严格按要求实施,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不得擅改有关规定,确保职位分类符合规范。各单位须将职位设置方案(填写《国家公务员职位设置审批表》)连同“三定”方案复印件一起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各单位根据批复精神,对需要改进和进一步完善的职位进行调整。最后填写《国家公务员职位设置一览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各单位职位分类工作进行验收。原则上市负责验收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及检查区、县级市的职位分类工作,区、县级市负责验收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及镇的职位分类工作。
(三)职位分类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性工作,经审定后的职位及《职位说明书》既是现有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条件和依据,又是今后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因此,各单位应将职位分类的资料归档保存,并将本单位的《职位说明书》汇编成册,以便进行公
务员管理时使用。
五、几个相关问题的规定
(一)设置职位时,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职数比例限额执行,不得突破,但可以不全额配满,应根据业务发展和人员情况逐步配备。
(二)任职人员现任职务与职位层次不符的问题。职位设置和人员过渡工作完成后,部分单位可能会出现部分高职务低任职现象,原则上要调整这部分人员的任职,做到人符其职。因工作需要确实难以调整的可暂时维持现状,保留原工资级别和生活待遇,以后逐步调整。今后职位空缺
时,应严格按职位要求选用任职人员。
(三)部门专职党群工作职位的设置问题。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中的规定执行。设在什么层次就占该层次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职数。《职位说明书》按规定填写。
(四)确定职务和级别,要严格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以便与现行人事管理制度有机衔接。



199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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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和《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和《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办通字(2008)97号

  各县、特区、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水城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经济开发区,省属驻市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和《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30日

  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增强经济责任意识,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考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特区、区)、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和市、县(特区、区)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依法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按其职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主要是:
  (一)拟提拔或重用的领导干部;
  (二)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
  (三)群众反映经济问题突出的领导干部;
  (四)上级机关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
  客观性、重要性、谨慎性。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一)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2、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财政收支管理情况;
  4、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和重要经济政策情况;
  5、重大经济项目决策及执行情况;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审计评价内容应各有侧重。对党委主要负责人侧重评价经济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对政府主要负责人侧重评价主要经济任务、财政收支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政府负债情况和执行财经政策情况。
  (二)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部门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
  2、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4、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5、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情况;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
  2、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4、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5、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情况;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四)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企业财务收支情况;
  2、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4、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情况;
  5、经济发展后劲情况;
  6、领导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
  (一)定量评价。定量评价是以审计查证和取得的可靠数据与经济责任目标(计划)、审计评价指标、行业标准等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反映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二)定性评价。定性评价是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式
  (一)审计结果评价方式
  1、财政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从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3个方面作出评价。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严重失实4个等次。合法性评价分为合法、基本合法、有违法行为、有严重违法行为4个等次。效益性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2、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从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执行的有效性2个方面作出评价。规范性评价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3个等次。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效果较差3个等次。
  3、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4、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情况,从健全性和有效性2个方面作出评价。健全性评价分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3个等次。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3个等次。
  5、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从合法性方面作出评价。合法性评价分为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3个等次。
  6、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的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7、企业资产质量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的评价分为优、良、中、低、差5个等次。
  8、企业发展后劲情况的评价分为发展后劲强、发展后劲较强、发展后劲不足和发展后劲严重不足4个等次。
  9、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按审计范围依据客观事实表述,是否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
  (二)综合评价方式
  在对审计结果单项评价进行分析汇总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主要参照指标
  (一)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1、区域经济发展指标
  (1)地区生产总值(GDP)及增长、人均GDP及增长;
  (2)税收总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增长;
  (3)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
  (4)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长;
  (5)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电耗;
  (6)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关指标。
  2、重要经济指标
  (1)规定性指标,如教育、科技、农业等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2)考核任务指标,如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指标;
  (3)党代会和人代会确定的重要经济事项。
  3、财政收支管理指标
  (1)财政预、决算情况;
  (2)财政预算收入、财政预算支出情况;
  (3)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4)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5)预算外收入支出管理情况,政府债务情况,往来账款清理情况,国有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6)推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4、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和重要经济政策情况的合法性。
  5、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
  (二)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1、部门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指标
  (1)预算执行率;
  (2)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3)负债增减变化情况及负债程度和债权增减变化情况;
  (4)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2、重要经济指标。
  3、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效益性。
  4、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5、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
  (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1、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指标
  (1)预算执行率;
  (2)负债率;
  (3)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2、重要经济指标
  (1)总资产增长;
  (2)资本保值增值;
  (3)收入、支出指标;
  (4)事业积累指标 。
  3、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5、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
  (四)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1、企业财务收支指标;
  2、企业重要经济指标;
  3、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4、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5、企业发展后劲指标;
  6、领导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责任界定
  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对象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管理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对象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对象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围绕评价内容、评价指标,按照评价原则、评价方法、评价方式和责任界定,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审计评价意见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对象的成绩、存在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评价结果,提出评定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次意见,报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评价用语要准确、简明平实,措辞要恰当,表述要清楚,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避免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和词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有关干部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特区、区)、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和市、县(特区、区)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指令,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决定,在加强财政、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将审计结果作为依据的行为。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坚持违纪违法必究、教育管理并重;
  (三)坚持权责对称、审用统一;
  (四)坚持奖惩结合、整改结合、普遍与重点结合;
  (五)坚持协调运作、成果共享。
  第六条 审计机关接受指令或委托,依法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后,向同级党委、政府或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主要情况、审计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问题、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其它需要反映的问题等。
  第七条 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市、县(特区、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进行管理,全面掌握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
  (二)协调相关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关系,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矛盾。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
  (四)对抵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地区、部门、单位及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违法违规等问题予以处理,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一)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提出审计意见。
  (二)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对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需要公告审计结果的,按规定程序实行审计公告,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落实审计意见情况进行监督。
  (五)建立被审计对象审计档案。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结果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应负直接责任、管理责任或领导责任的严重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一般性问题或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牵头与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警示教育谈话;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存在问题较多且情节较重,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牵头与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
  (四)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反映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加强对干部的教育。
  (五)依据审计结果,为受到相关非议的被审计对象澄清事实,保护领导干部。
  (六)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对象的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调整、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被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建议党委、政府给予表彰,或作为提拔重用的依据之一。
  (二)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轻微,被评价为“称职”等次的,建议党委、政府正常任用。
  (三)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问题较多、且情节较重,被评价为“基本称职”等次,诫勉谈话期满没有改进的,提出不安排在重要岗位或调整职务建议,也可提出就地免职建议。
  (四)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其个人负有直接责任,被评价为“不称职”等次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的处理意见。若已离职并安排工作,也应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五)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对被审计对象的谈话工作。
  (六)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对象的档案。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加强财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根据审计结果反映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的财政财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加强财政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协助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决定。
  (三)根据审计发现财政财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多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经贸部门和被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和部门职能,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改制等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督促检查领导人员所在企业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落实审计意见。
  (四)根据审计发现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多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意见。
  (一)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二)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控制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规范管理,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制度
  (一)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应在每年底前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送。
  (二)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经贸等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情况,要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3个月内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
  (三)审计结果执行整改督查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经贸等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审计决定、整改落实审计意见。经多次督促仍不执行和整改落实的,应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组织处理。
  (四)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检查制度。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韶关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韶府令第79号


《韶关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代市长 艾学峰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韶关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 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在我市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职(包括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欢迎外地和海外回归的科技人员到我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开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四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其认定、指导和服务,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 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

  (四)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应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

  (五)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第六条 凡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报请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转换等事项,应经原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认定,并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解散、宣告破产、被撤销和其他原因终止时,应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及政府其他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民营科技企业自行聘任。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和接受委托承担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鉴定和获得有关科技奖励。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需要招聘专业人才。凡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其人事档案存放在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外资,在境内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可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向民营科技企业折价投资入股联营。专利、非专利技术折价由投资各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明确企业产权关系,界定企业资产的归属,确定各自的财产所有权。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向有关管理部门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减免税的部分应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聘用的人员应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

  民营科技企业应贯彻落实《劳动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充分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协助政府管理民营科技企业,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三项经费,用于支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登记注册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在工商执照年度检验前进行一次甄别。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再按民营科技企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的民营科技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民营科技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