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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发布实施《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58:32  浏览:9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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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发布实施《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实施《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随着殡葬事业的发展,殡仪专用改装汽车的需求量和生产量不断增加。为了确保殡仪专用改装汽车的产品质量,加强对殡仪专用改装汽车生产的指导,我们制定了《中小型殡仪车专用技术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附:民政部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三类底盘改装的各种中小型殡仪车)
1.技术要求
1.1改装
1.1.1所用底盘(包括发动机)必须是定型产品,应有制造厂的产品合格证。
1.1.2所用底盘(包括发动机)应按原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查, 调整合格后才能进行改装,改装车架总长度的极限偏差不大于±5mm,改装后发动机应保证散热良好, 正常工作时水温在80°~90℃范围内。发动机罩应有良好的隔音隔热和密封措施。
1.1.3对底盘的传动、制动、转向、悬挂等系统作重大改变时,应对底盘重新鉴定。
1.1.4自制件、外购件、外协件等均应符合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 由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装配。
1.1.5原材料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1.1.6整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JB1589—7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规定。
1.1.7殡仪车的总重及满载时轴负荷分配,应尽量不超过底盘原设计的要求。
1.1.8车厢内地板应平整, 如用木材须经干燥处理上下表面应采取防腐防潮措施。金属地板要求软化,防止振动和噪声。
1.1.9所用金属构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电镀件应符合JB2864—81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规定。外露金属零件表面不得有碰伤、划痕、毛刺等现象。
1.1.10所有紧固件均需有镀复层,紧固后螺杆露出螺母长度不小于0.2~0.3d (d为螺杆直径)。
1.1.11车身骨架和底盘连接牢固可靠,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额定载荷和正常工作状况下,车身骨架相对于底盘不得有纵向和横向移动。
1.1.12在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上,车身中心面与底盘中心面的偏移量,在车厢全长范围内不大于5mm。
1.1.13车身骨架焊接后允许进行校正,其几何形状误差按JB2320—78《厢式车辆》第18条的规定。
1.1.14焊接质量应符合焊接工艺要求,焊缝均匀、无裂缝、空洞呈鳞状波纹、外表形状平整、焊缝宽度一致,焊渣应清除干净。
1.1.15铆接处,铆成的铆钉头的直径不小于钉杆直径的1.5倍, 并应紧密贴合在零件表面上,缝隙应小于0.05mm。
1.1.16殡仪车应有前保险杠,其位置和尺寸应符合JB788—85 《汽车保险杠的位置和尺寸》。
1.1.17排气管道、蓄电池与油箱的距离不小于300mm,否则应安装隔板, 以保证安全。
1.1.18油箱安装应牢固可靠,拆卸方便。油管安装牢固,卡箍支架与油箱间应有衬垫,不应有摩擦和碰撞现象。
1.1.19对殡仪车有特殊要求时,应由订货单位与制造厂协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在相应的技术文件中补充规定。
1.2遗体舱
1.2.1遗体舱必须牢固地安装在车厢内,遗体舱与车厢相隔离,严格密封。
1.2.2遗体担架应由防腐处理的铝质等材料制成,便于清洗。遗体舱和担架应消毒(采用煤酚皂液1—5%;移动式紫外灯照射30—40分钟;过氧乙酸2%)。并随车携带消毒装置。
1.2.3遗体担架能沿导轨移动,便于放入与取出,在行车时担架不得发出响声, 锁止灵活可靠。
1.2.4遗体舱门密封良好,不得有松动或自行开启。启闭灵活,锁止可靠。
1.2.5遗体担架要加扣带及隔离罩。
1.2.6遗体舱门的开启角度应满足担架进出方便的要求。
1.3外观
1.3.1车身外蒙皮及内护板应平整无伤痕,外蒙皮用样板分段检验(沿纵向不超过三段)且各段间应有交错区100mm(沿立柱方向检验不分段),不贴合间隙不大于3mm,(蒙皮搭接处宽度为蒙皮板厚加3mm),并应变化均匀。
1.3.2底盘及车身各部位油漆涂层(包括保护性和装饰性涂层),应按JB/Z111—74《汽车油漆涂层》指导性文件中有关规定选择涂层代号和级别,并根据工艺要求,对零部件表面进行涂复前处理(清除油污、脏物、锈斑、氧化皮和进行化学处理)。涂层应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1.3.3油、水、气等所有管道应安装整齐、卡固牢靠,接头处无渗漏现象。
1.4性能
1.4.1密封性能
1.4.1.1防尘性能车厢地板、轮罩、门、窗和地板接缝处,均应有密封措施。 在所有门、窗 、通风口均关闭情况下,(车速为20—30KM/h) 当车外空气含尘量不低于200mg/m3时,车厢内各部的空气含尘量应不大于车外空气含尘量的15%。
1.4.1.2防雨性能防雨性能可在人工淋雨场内测试,降雨量为8—10mm/min,连续时间1 5分钟车内无渗水现象。(人工淋雨场车顶喷水面积大于车顶垂直投影面积,管路系统水压不低于0.1MPa,喷头喷射角度与垂直方向约成45 °, 距车体表面距离500—1500mm。喷头数量30只,布置均? 龋淮嬖谒狼?。
1.4.2噪声加速行驶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限度应符合GB1495—79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的规定。其测量按GB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
1.4.3驾驶员工作位置
1.4.3.1驾驶员座椅应能够调整,各种操纵手柄、踏板以及各种键钮的布置, 应使驾驶员操作方便,不得互相干拢。各种仪表和指示信号装置,应布置合理,字迹清晰,便于观察。
1.4.3.2驾驶员在工作位置上正常操作时,车前盲区前缘离车头距离不大于3米,并能方便的看到车前12米处高6米的交通指挥灯。并符合JB2667—80 《载重汽车驾驶员操作位置尺寸》的规定。
1.4.3.3驾驶室车外左右设可调的后视镜, 驾驶员能借助后视镜观察到车辆后部两侧路面,左后视区宽度为2.5M,右后视区宽度不小于3.5M。
1.4.3.4驾驶室内设可转动的内后视镜,能方便 的看到车内乘客情况。各后视镜性能均应符合JB3793—84《汽车用后视镜技术条件》的规定。
1.4.3.5刮水器、遮阳板等装置工作可靠,角度可调节,在雨天或强光照射时, 保证驾驶员有良好的视线。仪表板不得反光。刮水器应符合JB3032—81《汽车风窗玻璃电动刮水器的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4.3.6暖风装置及管路应安装可靠, 并能清除风窗玻璃上水器扫刮区域内的水气和冰霜。
1.5其他
1.5.1门锁应符合JB2881—81《载重汽车用门锁技术条件》的规定。
1.5.2电器设备、仪表、照明和喇叭。
1.5.2.1电器设备应附合JB2261—77 《汽车拖拉机用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的规定。
1.5.2.2各种仪表、照明灯、喇叭和指示灯应工作正常,仪表应有照明, 车外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位置和光色应符合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规定。
1.5.2.3电器设备对无线电接收造成干拢应符合JB3093—82 《汽车无线电干扰允许值和测量方法》的规定。
1.5.2.4应安装汽车倒车报警装置,在倒车时能发出断续的警告讯号, 以保证倒车时的安全。
1.5.2.5各胎机构应安全可靠,操作轻便,易于取放。
2.试验方法
2.1定型试验:殡仪车批量投产前,必须经过整车定型试验,全面考核其整车性能、使用可靠性及耐久性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2.1.1基本性能试验参照JB3746—84《客车定型试验规程》第28条和JB3748—84 《客车道路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2.1.2可靠性行驶试验参照JB3746—84第2、10的规定。试验的车辆不得少于两辆,每辆车试验里程为25000KM,其中凹凸不平的坏路为5000KM,山区公路为7500KM ,其余为良好路面。
2.2遗体舱试验:
2.2.1遗体舱密封性试验同时点燃三盘蚊香,立即关闭遗体舱门, 半小时后用肉眼观察门缝,不得有明显的冒烟。
2.2.2耐腐蚀试验用消毒装置进行消毒后,半月后应检查遗体担架等设备, 不得有消毒液引起的腐蚀现象。
2.3出厂试验:
2.3.1每辆车出厂前进行出厂试验, 在生产厂指定的路线上进行有不合格项目应返修至合格为止。
2.3.2出厂试验项目
2.3.2.1检查外观质量按本技术条件第1.3要求:
2.3.2.2行驶检查路程为30—50KM,不负载,车速不超过40KM/h。
2.4质量定期检查试验:
2.4.1每月抽一辆车进行250KM的装配质量行驶检查。
2.4.2防雨性能试验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2.4.3抽查试验同类底盘的车辆年产量500辆以上的每半年进行一次,年产量500 辆以下的每年进行一次,在检查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次至少一辆,行驶里程不少于2500KM,试验内容程序参照JB3747—84《客车产品质量定期检查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2.4.4考核试验同类底盘的车辆年产量500辆以上的每2年进行一次,年产量500辆以下的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至少一辆,行驶里程为15000KM 。 试验内容和程序参照JB3747—84的规定进行。
3.检验规则
3.1每辆车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才能出厂。
3.2用户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对所接车辆进行复试(复试里程不超过30KM) 复试中发现问题由生产厂负责解决。
3.3每辆车出厂时,必须附有整车《使用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合格》。
3.4车辆出厂后在用户遵守保管、运输和正常使用情况下, 从接车日起若发现由于制造原因引起的机件损坏,或不正常行驶,(底盘部分由改装厂与生产厂联系解决,改装部分由改装厂负责解决)在半年内并且行驶里程不超过25000KM,为用户免费修理或更换零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如
用户已将车辆自行改装, 则改装厂不能对由此而产生的质量问题负责)。
4.标志、运输、储存
4.1产品标牌:按JB787—85《汽车标牌》的规定。
4.2运输:车辆出厂一般由用户派驾驶员按有关规定将车驾驶回单位。 如需铁路长途运输,应有绑扎的铁丝(规格:直径3.5mm或2.8mm),和固定车辆四轮用的木质三角垫块,前后轮固定位置及铁丝绑扎必须牢固。
4.3储存:长期或暂不使用的车辆,应停放在通风、 干燥且有消防设施的车库内,事先关闭车辆门窗,放净冷却水和汽油,外露电镀件等均涂防锈剂,并切断电源开关,每半月发动机应发动一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民政部民政司提出。
本标准由长春汽车研究所、常州市交通车辆厂起草。
本标准委托长春汽车研究所、常州交通车辆厂解释。



198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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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深入开展体验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中青联发[2002]11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深入开展体验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少工委:

  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少先队组织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纲要》精神,探索少先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方式,培养少年儿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团中央、全国少工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深入开展体验教育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二○○二年三月六日

 

关于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
深入开展体验教育的意见
(2002年3月6日)


  实践育人是少先队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基本途径。一年多来,各级少先队组织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发挥自身优势,着眼于提高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通过开展体验教育,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与公民道德建设相衔接的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体系,探索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方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任务和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把体验教育引向深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及党中央关于少年儿童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的要求,把思想道德教育放在首位。

  要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对未来人才的要求,以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教育和引导少年儿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推进祖国新世纪大业做好全面准备,长大以后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

  要明确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在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中的基础地位,与公民道德建设相衔接,按照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努力把广大少年儿童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上的好少年、大自然的好朋友,为把他们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身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要坚持以体验教育为主要方式,组织和引导少年儿童在家庭生活中体验、在学校生活中体验、在社会生活中体验、在大自然中体验,使他们在亲身实践的体验中把做人做事的道理内化为健康的心理品格,转化为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实施目标

  要体现时代要求和少先队教育特色,使少先队员听党的话,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少先队员具有诚实、勇敢、活泼、团结的优良作风和胸怀祖国、放眼世界、拥抱未来的宽广胸怀,逐步培养志存高远、眼光远大、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人格;使少先队员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法纪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根据6至14岁接受少先队入队教育的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员的生理、心理发育特征以及接受教育的程度,分为三个阶段(小学一至三年级、小学四至六年级、初中阶段),分别在思想道德的知识、态度、能力、习惯等四个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使少年儿童通过自主的体验来感知道德知识,通过真实的感受形成正确的道德判断,通过深刻的理解掌握道德规范,并在实践中培养道德能力,最后形成并表现为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实施原则

  少先队开展的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是基础教育德育工作的组成部分,既要符合少年儿童德育的一般规律,又要突出少先队教育的特色。为使少先队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与思想品德课有机地衔接起来,与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德育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少先队组织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基础性原则。少年儿童正处在人生的起步阶段,处在道德的重要养成期,对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主要是养成教育。要遵循少年儿童身心成长规律,重视基础性行为习惯的养成,引导少年儿童学习和掌握基本的规范要求,逐步把这些规范变为行为习惯。

  主体性原则。少先队员是少先队的主人,他们在少先队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中具有主体地位。要使教育内容和方式为少年儿童所接受、所喜爱,充分发挥他们在教育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自我教育。

  实践性原则。实践育人是少先队教育的基本途径和优势所在。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引导少年儿童体验社会生活,体验生产劳动,体验现代科技,体验大自然,使他们在全身心地参与的一次次实践中不断体会、不断感悟、不断积累,把思想道德的要求内化为自身的素质。

  针对性原则。不同年龄阶段少年儿童的生理、心理发育特征和接受教育的程度存在着差异,不同地区、不同环境、不同生活经历的少年儿童也存在着差异,同样生活条件下的少年儿童个体之间也存在着差异。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差异,从实际出发,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实效。

  社会性原则。少年儿童的成长离不开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少年儿童成长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要引导少年儿童走出学校,走出家庭,走进社区,走向社会,把思想道德教育置于广阔的社会生活背景中来进行。要广泛动员、运用和整合社会多种资源和手段,争取广泛的支持,为少年儿童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实施的内容

  少先队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应以四个方面的关系为体验内容,即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我的关系,分别以形成人对人、对社会、对自然、对自我的态度为核心,以感知人对人、对社会、对自然、对自我的最基本的知识和培养相关能力为基础,以通过反复体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外在标志和落脚点。

  少先队通过体验教育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我的关系,分别以知识、态度、能力、习惯提出相应内容和要求。其中知识不是一般性的关于人类、社会、自然、自我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主要从课堂上和书本上学习),而是少年儿童作为主体“我”,通过体验能够感知到的,与他的学习、生活密切联系的,有关 “我”与他人、“我”与社会、“我”与自然、“我”与自身的“关系”方面的知识。在此基础上,引导他们通过体验,产生“我”的感受,形成“我”的态度。在“我”感知到的知识和“我”的感受、“我”的态度的体验中,锻炼少年儿童掌握“我”的能力。有了“我”感知到的知识,形成了“我”的态度,锻炼了“我”的能力,最后通过反复的实践体验养成“我”的习惯。

  以下所列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中,以对小学一至三年级的内容和要求为基础;小学三至六年级在这个基础上,增加进一步的内容和要求;初中阶段在前两个阶段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再提出进一步的内容和要求。

  (一)人与人的关系

  人与人的关系,要以形成人与人平等友爱、团结互助、共同进步的观念为核心,以对父母亲人、老师同学、伙伴朋友、相识与不相识的人、同龄人与长辈等的正确认识以及掌握和他们相处的能力为基础,以养成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尊老爱幼、尊重他人、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的行为习惯为外在标志和落脚点。

  通过体验感知“四个知道”:

  知道我家庭主要成员的角色、权利和责任。

  知道我学习过程中的老师、同学与我的关系。

  认识伙伴、街坊邻里和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人。

  了解工人、农民、战士、科技工作者、文艺工作者等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对我的生活所作的贡献。

  在此基础上,高年级和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知道家庭成员、社会成员以及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劳动者所创造的主要价值,以及以课堂上学过的有关社会文化生活的知识为基础。

  在此基础上,通过“四种感受”形成“四种态度”:

  感受父母含辛茹苦的养育,形成孝敬父母的态度。

  感受老师呕心沥血的培养,形成应该尊敬老师的态度。

  感受同学伙伴、街坊邻里的友情和帮助,形成同学伙伴要相互尊重,对比自己年龄小的要谦让,街坊邻里要友好相处的态度。

  感受普通劳动者为自己生活付出的默默无闻的劳动,形成崇敬普通劳动者的态度。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通过丰富的活动和真切的感受,逐步形成礼貌是有教养的表现,友谊可贵、友情难得、劳动光荣的态度。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逐步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是美好的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爱情需要准备的态度。

  在“四个知道”、“四种感受”的体验中,还要锻炼少年儿童掌握“五种能力”:

  学会与师长沟通。

  学会与他人交往与合作。

  学会原谅别人的过失。

  学会结交朋友。

  能够感觉别人的存在。

  高年级和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要锻炼与人平等交往、和谐相处和尊重不同意见、原谅伤害过自己的人、宽容的能力。

  有了“四个知道”,形成了“四种态度”,锻炼了“五种能力”,最后就可以通过反复的实践体验养成“五种习惯”:

  说话有礼貌,对师长用尊称。 说了就要做,对朋友要真诚。

  不给别人添麻烦,对别人的请求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及时感谢别人的帮助。 不做破坏别人劳动成果的事。

  做事情想到与别人合作。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养成扶助弱小,帮助残疾人的习惯。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养成时刻准备帮助别人的习惯。

  (二)人与社会的关系

  人与社会的关系,要以形成人不能脱离群体而应努力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观念为核心,以对班集体、少先队组织、学校、社区、社会团体、民族、国家、政党等的正确认识以及掌握如何在社会生活中生存与发展的能力为基础,以养成热爱集体、爱护公物、遵纪守法、服务公众的行为习惯为外在标志和落脚点。

  通过体验感知“六个知道”:

  知道我生活在班集体中,是(将要是)少先队组织的一员。

  知道我的家居住在社区中。

  知道集体有纪律,国家有法律。

  知道我是中国人,56个民族组成一个大家庭。

  知道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的党。

  知道世界是由多民族、多种族、多国家组成的。

  在此基础上,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知道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知道企事业单位和各种服务性组织、机构等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知道阶层、团体、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知道经济类、政治类国际性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知道少年儿童权利和与自己生活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以及以课堂上学过的有关法律、历史、政治、社会常识等知识为基础。

  通过“五种感受”形成“五种态度”:

  感受班级、少先队的温暖,形成爱集体、爱少先队组织的态度。 感受社区为我们生活提供方便,形成爱护公共财物的态度。

  感受纪律和法律、法规对集体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形成大家都要自觉遵纪守法的态度。 感受作为中国人的自豪,形成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态度。 感受今天幸福的生活,形成热爱中国共产党的态度。

  有条件的和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感受与世界各国少年儿童相处,形成世界各民族、种族、国家应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态度。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通过丰富的活动和真切的感受,逐步形成以开放的姿态、过硬的本领、顽强的意志面对世界政治格局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的态度。

  在“六个知道”、“五种感受”的体验中,还要锻炼少年儿童掌握“四个能力”:

  学会参与班级和少先队集体事务。 学会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为社区服务。

  学会获知国内外大事的方法。

  学会受纪律约束。

  高年级和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要锻炼自觉遵守法律和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少年儿童进行交流的能力。

  有了“六个知道”,形成了“五种态度”,锻炼了“四个能力”,最后就可以通过反复的实践体验养成“四种习惯”:

  在班集体和少先队组织中以小主人的身份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对大家决定的事情努力去做。

  在社区里多做好事。

  每天注意阅读、收听、收看新闻。

  按规则行动。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养成力所能及地参与社会生活的习惯。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养成力所能及地参加公益服务的习惯。

  (三)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要以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为核心,以对植物、动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的正确认识以及掌握与自然界相处的能力为基础,以养成爱护动植物、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习惯为外在标志和落脚点。

  通过体验感知“三个知道”:

  知道我呼吸的空气、站立的土地、沐浴的阳光、看到的山水、身边的草木就是自然环境的一部分。

  知道提供给我衣食住行的物质来自自然资源。 知道我身边哪些行为是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破坏。

  高年级和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知道大气、河流、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和各种生物构成了我们生存的自然环境;知道人类的一些活动使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后对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形成环境污染;知道人类社会发展与环境密不可分,人类要永葆生机,就要把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有机结合起来,使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课堂上学过的有关环境和资源的知识为基础。

  通过“两种感受”形成“两种态度”: 感受地球养育了我们,地球只有一个,形成要保护地球的态度。

  感受清新的环境和可爱的动植物带来的美好舒畅,形成喜爱蓝天、青山碧水、洁净的空气,喜爱小动物,爱护小植物的态度。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通过丰富的活动和真切的感受,逐步形成为了人类的进步,树立人与自然和谐与协调发展的意识的态度。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通过丰富的活动和真切的感受,逐步形成为了人类的未来,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努力建立保护地球环境的绿色文明的态度。

  在“三个知道”、“两种感受”的体验中,还要锻炼少年儿童掌握“三个能力”:

  学会分辨对环境有利、有害的事。

  能为改善身边的环境做好事。

  劝说别人不破坏环境、不浪费。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要锻炼宣传环境保护知识的能力。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要锻炼参与环境保护的调查、提出建议的能力。

  有了“三个知道”,形成了“两种态度”,锻炼了“三个能力”,最后就可以通过反复的实践体验养成“三种习惯”:

  自己不做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伤害小动物等对环境有害的事。

  节约不浪费。

  保护环境卫生。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养成植绿护绿、爱鸟护鸟的习惯。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养成亲近自然的习惯。

  (四)人与自我的关系

  人与自我的关系,要以形成珍爱生命、健康生活、追求美好、乐观向上的观念为核心,以对生命、时间、意志、价值取向、理想信念等的正确认识以及掌握如何认识自己、如何把握自己的能力为基础,以养成乐观开朗、珍惜时间、勇敢顽强、自尊自信、乐于创造、健康向上的行为习惯为外在标志和落脚点。

  通过体验感知“四个知道”: 知道自己所处的年龄阶段。

  知道身体健康、心情愉快有利于自己的成长。

  知道时间过去就不会再来。

  知道有目标就有力量。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知道心理调节的功能。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知道青春期的有关知识,以及课堂上学过的常识课有关人的知识为基础。 通过“三种感受”形成“三种态度”:

  感受成功的快乐,形成对自己有信心,热爱生活的态度。

  感受生命的可贵,形成珍爱生命、珍惜时间的态度。

  感受努力实现目标的过程,形成对未来有希望,不怕困难的态度。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通过丰富的活动和真切的感受,逐步形成对自己的言行负责、给予比索取更快乐的态度。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通过丰富的活动和真切的感受,逐步形成不满足已有成绩、积极进取和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在于创造的态度。

  在“四个知道”、“三种感受”的体验中,还要锻炼少年儿童掌握“六个能力”: 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长处和不足。

  能把坏心情变为好心情。

  遇事能问为什么,敢想别人没想过的事。

  遇到难事能想办法解决。

  有多种生活情趣。

  能自学、自理、自护。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要锻炼宣传环境保护知识的能力和自强、自律的能力。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要锻炼参与环境保护的调查、提出建议的能力以及确立努力的目标和要实现的理想、初步确立人生信念的能力。

  有了“四个知道”,形成了“三种态度”,锻炼了“六个能力”,最后就可以通过反复的实践体验养成“五种习惯”:

  做人讲道理,做事有计划。

  不向困难低头。

  不迁就自己的毛病。

  天天锻炼身体,干干净净迎接每一天。

  爱动脑筋,以创造为快乐。

  高年级的少年儿童还可以养成做事专注,不三心二意的习惯。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还可以养成对美好的新事物感兴趣的习惯。

  以上述四个基本关系以基本框架,通过从真实的感受到深刻的理解由浅入深、由近及远、由表及里、由形象到抽象循序渐进的思想道德教育,使少年儿童掌握与其生活密切联系的道德知识,感受道德形成过程,加深对道德影响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的认识,提高他们参与道德实践的浓厚兴趣,培养他们积极、严谨、求实、活泼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实施的方式

  体验教育是少先队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方式。要从少年儿童日常所能接触到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的具体情景和遇到的问题入手,也可设置现实生活和未来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许多场景,使他们感知和强化思想道德方面的知识,感受讲道德的快乐和高尚、不讲道德的痛苦和耻辱,接纳正确的道德观念,启迪他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他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他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他们的荣辱观念和道德责任感,提高他们的道德推理能力、选择能力和践行能力,从而最终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少先队是体验教育的倡导者和组织者,让少年儿童在少先队集体生活中体验,以少先队的组织形式到社会实践中去体验,是体验教育的重要形式。在少先队的组织和引导下,让少年儿童以自己的身份、自己的视角去参与体验,以他人的身份、他人的视角去参与体验,进入设定的事件和设定的环境的情景中去体验等,都是进行体验教育的方式。

  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少年儿童生理、心理的特征,少先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分三个年龄阶段实施。

  一至三年级是小学的初始阶段,该年龄阶段的儿童对直观形象的事物容易引起注意,好奇好问好动手,是引起他们对道德问题产生兴趣,体验道德生活的重要时期。少先队组织要通过加入少先队组织前的启蒙和加入少先队组织后的教育,引导他们对生活中的道德现象进行观察,形成一些正确的道德印象,关注他们个人行为习惯的培养,注意他们方法和能力的训练。

  四至六年级是小学的高年级阶段,经过三年的学生生活,该年龄阶段的少年已经适应学校生活,掌握了读、写、说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少先队组织要通过少先队的组织生活和丰富多彩的活动,增加一些道德知识的深度,除了讲“本然”以外,再讲一点“所以然”;在进行实践活动的同时,增加一些讨论,强化对道德态度的体验,初步养成小学生应该具备的良好行为习惯。 初中阶段的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进入了青春初期,思维的主要方式开始从形象思维为主,发展到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并重;自我意识发展迅速,自我控制与评价能力日趋成熟;已经能够认识自己在社会和集体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初步的社会责任感。少先队组织要通过进行组织教育和团前教育,充分利用在课堂上、书本里所学到的相关知识,通过丰富的实践活动和探究性、研究性学习,让他们获得参与道德研究和践行过程的体验,逐步坚定道德信念,增强道德判断能力,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少先队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是共青团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一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认真履行全团带队的重要职责,按照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总体要求,支持少先队组织通过体验教育创造性地进行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要积极争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对少先队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的支持。少先队作为一个社会性、群众性的组织,具有协调、动员社会力量的优势,要借助和依靠社会力量,广泛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为通过体验教育开展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创造条件,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0日辽宁省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第三章 土地登记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五章 土地统计
第六章 地籍档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是指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的调查、登记、分等、定级、统计及档案等实施管理和依法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个人及他项权利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溪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是全市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溪市市区内的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
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镇地籍管理工作。
南芬区地籍管理工作可委托南芬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事、铁路用地地籍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地籍管理坚持国家统一制度,坚持地籍资料的系统性、精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实行地域管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地籍调查规程》实施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权属调查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地籍测量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所辖区域内的军队、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及受委托管理部门依法界定管理界线,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土地调查人员进入调查现场实施调查工作,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提供必要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和妨碍。
第十条 对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第三章 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凡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必须进行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被权属界线封闭的一个地块。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宗地座落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法人)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指界人证明书;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有关出让金或转让金交付凭证;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按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土地使用者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土地的权属来源及位置、界址、用途调查,测量宗地权属界线,量算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等项工作。
(三)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土地权属、他项权利及宗地的界线、面积。
(四)权属审核后,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凡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更名更址的;
(三)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因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五)企业合并、改组等引起宗地合并、分立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的;
(七)土地级别发生变化的;
(八)错漏登记的。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设定登记:
(一)新征用集体土地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
(四)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当在签订入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五)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六)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意向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
(七)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在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十六条 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注销登记或在接到土地管理部门发出的《注销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该书及与注销有关证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向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国有土地使
用证》:
(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
(二)政府依据规划调整用地或进行房屋拆迁,调整及拆迁范围内涉及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四)未经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五)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当事人未办理续期申请的;
(七)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八)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
(二)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土地权属不清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少征多占、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尚未依法处理或正在依法处理的;
(五)拖欠有关土地税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办理土地登记的。
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登记申请资料,经调查、审查核实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三)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四)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经复查无误的,维持公告结果,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由登记机关改正,复查费退还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对土地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开发单位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在本办法公布后,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而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明无效;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土
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变更,当事人应先行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兼并、分立、破产、出售、租赁、抵押、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合作企业等情况而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企业应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在估价结果确认和
处置方案实施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不含城关镇)的土地分等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市区内的土地定级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定级工作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制镇土地定级应在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分等标准内进行。
土地级别、土地分等可每二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土地统计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土地统计实行年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土地统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资料;
(二)地籍调查;
(三)填写单位面积过录表、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年内地类变化表;
(四)审核汇总;
(五)编制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土地统计年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31日发生的土地变化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统计。
第二十九条 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管理部门及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瞒报、拒报、伪造、篡改。

第六章 地籍档案
第三十条 地籍档案以宗地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三)土地登记审批表;
(四)地籍图;
(五)土地登记簿(卡);
(六)土地归户册(卡);
(七)土地登记复查申请书、结果表;
(八)确权过程中的估价报告、协议书、合同书等。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地籍档案并及时增补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籍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及利用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籍档案的查阅,按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公布。
地籍档案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检查单位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机密。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及他项权利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申请登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的处以每百平方米每日二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对拒不申请登记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非法手段获得土地证书或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并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并予以公告,吊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八条 对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严重失职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严重违法渎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城镇临时用地地籍管理和因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