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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9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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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95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省、自治州、地区所属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可以只参加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领导。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成员十一至十五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具体事宜。
第六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等,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办理本辖区域的选举事宜。
第七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宜。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第八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划分选区,向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
(五)受理对于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规定选举日期;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编制选举经费预决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代表选出后,拟出总结报告,并将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归档;
(十一)其他有关选举事宜。
第九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第十一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应选代表的名额应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以前,一次分配到选区,并向选民公布。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三条 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第十四条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一)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乡、村民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市区和城镇按照街道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也可以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二)选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可以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村民委员会或者人口多的村民小组,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城镇一般按照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乡、镇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参加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的选区,也可以单
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三)在人口稀疏、地区辽阔的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分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五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年满十八周岁公民年龄的计算,以当地选举日为准。
第十六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各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办理选民登记。也可由选举工作人员到选民中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予以登记,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四)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五)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六)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上列第(一)、(三)、(五)、(六)项人员,在执行地所在选区登记;第(二)、(四)项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予登记:
(一)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二)正在服刑的反革命罪犯和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的其他罪犯;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现在正在服刑的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流氓、盗窃(重大)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经人民法院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九条 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农村中的选民在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登记。城市中没有工作单位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也可以在选民所在地登记;对在选民所在地登记的,应在选民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取得选民资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选民登记完毕后,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 投票选举前,选区选举工作组和选民小组要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复查、核对,做到不漏、不错、不重登。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二十六条 各选区应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单,于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和增减。
第二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选举工作组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二十八条 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条 选举日的前五日各选区应宣布选举日期和投票地点。
第三十一条 各选区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选民的原则,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选票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投票箱由选区选举工作组制作。
第三十二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第三十三条 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组主持,由主持人报告选民登记人数和实到人数,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通过由选民推荐的监票员和计票员,并向选民交代选举注意事项。
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员或者计票员。
第三十四条 选举工作组凭选民证当场发给选票。选民要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因故不能到会、到站参加投票的选民,选区应事先逐人登记,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三十五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六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七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三十八条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以得票
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后,仍有不足的名额,暂作缺额处理。
第三十九条 选举结果于当日宣布。选出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后,再颁发代表证书。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一条 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
罢免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第四十二条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迁出本行政区域、死亡或者被罢免,其缺额由原选区补选。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通知原选区补选。代表候选人可以等于应补选代表名额,也可以比应补选代表名额多一倍,由选区召开选民大会补选,选举时可以
实行无记名投票,也可以举手表决。
补选的代表,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即发给代表证书。
补选的代表,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期满为止。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在选举中有破坏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制裁。

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我省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
改和补充:
一、第四条第一款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修改为“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二、第六条中“区公所、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修改为“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等”。
三、第八条第(十)项修改为:代表选出后,拟出总结报告,并将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归档。
四、第八条第十项之后增加一项:(十一)其他有关选举事宜。
五、删去第十条原有内容,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第二十二条中“选民登记完毕后,应在选举日的三十天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修改为“选民登记完毕后,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
八、第二十五条的第二款与第三款合并,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九、第二十六条中“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单,于选举日的二十天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单,于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
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选区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选民的原则,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修改为“各选区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选民的原则,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十一、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修改为“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款修改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代
表的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后,仍有不足的名额,暂作缺额处理。”
十二、删去第四十条“县、乡两级投票选举能够结合进行的,可以结合进行。”
十三、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十四、第四十一条第二、三、四各款修改为第四十一条,“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
“罢免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十五、第四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制裁。”中的“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



19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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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皖政〔2009〕109 号)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目标考核工作的汇总、审查、报批、下达、督查和组织年中、年终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目标考核工作责任单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铜陵县政府(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目标考核内容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主要目标完成情况、基础工作情况等。根据每年初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进行分解,考核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考核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下达。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铜陵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

第五条 因国家或省政策调整及其它因素引起考核目标不符合实际而难以完成,由责任单位报考核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向省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负责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负责对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努力做好养老保险扩面、稽核、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等各项经办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和运行及监督检查,负责筹措资金,确保养老金发放,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八条 市地税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征收;认真执行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收入征缴计划,加大养老保险费清欠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应征尽征。

第九条 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共同促进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草案会同市地税部门共同编制。

(二)基金预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批。

(三)审批后的基金预算分别报省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地税部门。

第十条 铜陵县政府按照市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切实抓好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扩面征缴和各项经办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并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量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考核步骤如下:

(一)考核办公室按照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数,根据考核评分细则,按季通报各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各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等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考核办公室。

(三)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要求按月(季)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国家统一标准的信息联网数据、会计数据、统计数据。按季(第二个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比较,分析、检查预算执行的进度情况。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铜陵县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按照序时进度检查目标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考核办公室。

(五)各责任单位于每年终对各自承担的全年目标考核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报告由考核办公室汇总。

(六)考核办公室每年年中、年底对各责任单位目标考核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年终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市政府。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的考核目标,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铜陵县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县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缺口补助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对完成考核工作目标任务,并在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年终考核综合得分。

第十五条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中获得省通报表彰的,在年终综合考核中增加5—10分;因工作不力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在年终综合考核中扣减5—10分;参保人员举报违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经查实的,在年终综合考核中,按每次1分扣减得分。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奖励机制。对完成征缴任务的各责任单位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各责任单位征缴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之不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一票否决制。发生基本养老保险金未按时足额发放,违反国家和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法律、法规及政策,受到行政处分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单位,其目标考核均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铜陵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铜陵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预算编制

(10分)
按规定编制上报基金预算方案。未按时上报的,扣5分。

扩面完成情况

(10分)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

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缴费率

(10分)
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

缴费核定

(10分)
按月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人员反映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实的,经查实属核定不准的,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基金征缴率

(10分)
实际征收额占应征额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

企业欠费清理

(10分)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

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1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发放,实行一票否决制。

退休审批

(2分)
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违规办理退休、退职(含提前或延期),以及未及时办理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的扣2分。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参保范围

(2分)
违反参保政策,扩大参保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项目

(2分)
扩大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标准

(2分)
违规提高支付标准的扣2分。

基金管理

(2分)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违规的扣2分。

基础工作

(10分)
信息系统建设

(5分)
信息系统传输顺畅得3分,数据准确率达90%及以上得1分,日常维护到位得2分。信息系统传输不畅或系统维护混乱各扣1分。数据准确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

信息报送

(5分)
及时报送联网、统计、财务数据得5分;未及时按要求报送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直到扣完。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10分)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85%,得4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

按要求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以工作计划、总结和随机检查为依据)得2分。未开展的扣2分。

业务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规范得2分。不规范扣1分。

发现冒领养老保险基金及时查处并追回的得2分,未及时查处或追回的,发现一起扣0.5分,直至扣完。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预算编制

(20分)
按规定编制上报基金预算方案。未按时上报的,扣5分。

基金拨付

(40分)
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月度用款计划,按月足额拨付养老保险基金。未按月足额拨付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确保基金支出户留足相当于2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支付费用。未按时足额到位,每发生一次扣0.2分。

预算缺口补助

(20分)
按规定对基金缺口予以补助。未按时足额到位的,扣2分;及时争取省对基金缺口补助的加5分。

基金划拨

(10分)
征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月足额划入财政专户。未按月足额划入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基金管理监督

(10分)
按规定设立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得5分;多头开户,发现1户扣1分。

没有其它违反国家基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得5分;违规的,发现一次扣1分。









(100分)
预算编制

(10分)
按规定编制基金收入预算草案。未及时编制的扣5分。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45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核定的缴费人数及基数足额征缴。实际征收额占应征额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

基金入库

(10分)
每月征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就地及时入库。未按月足额入库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清理企业欠费

(25分)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信息系统传输

(10分)
与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的信息系统传输不畅或系统维护混乱各扣2分。数据准确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完成主要目标任务

(70分)
预算收入完成情况

(60分)
按规定编制上报基金预算方案。每超收预算目标数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预算目标数1个百分点,扣1分。

扩面完成情况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参保缴费率
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

缴费核定
按月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人员反映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实的,经查实属核定不准的,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基金征缴率
实际征收额占应征额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

清理企业欠费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预算缺口补助
按规定对基金缺口予以补助。未按时足额到位,扣1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1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发放,实行一票否决制。

退休审批

(2分)
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违规办理退休、退职(含提前或延期),以及未及时办理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的扣2分。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参保范围

(2分)
违反参保政策,扩大参保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项目

(2分)
扩大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标准

(2分)
违规提高支付标准的扣2分。

基金管理

(2分)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违规的扣2分。

基础工作

(10分)
信息系统建设

(3分)
信息系统传输顺畅得1分,数据准确率达90%及以上得1分,日常维护到位得1分。信息系统传输不畅或系统维护混乱各扣1分。数据准确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

信息报送

(3分)
及时报送联网、统计、财务数据得3分;未及时按要求报送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直到扣完。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4分)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85%,得0.5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0.5分。

按要求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以工作计划、总结和随机检查为依据)得1分。未开展的扣1分。

业务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规范得1分。不规范扣1分。

发现冒领养老保险基金及时查处并追回的得1分,未及时查处或追回的,发现一起扣0.5分,直至扣完。

注: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可根据工作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3号





  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修订)》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4月15日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4/P020130419390190620064.doc
附件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修订)》.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4/P020130419390190624195.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半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公司半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的期间。
   第六条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在同一日公布半年度报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半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七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半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同时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半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报告期间,也可以载明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图案等。半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可以图文并茂,采用柱状图、饼状图等统计图表以及必要的产品、服务和业务活动图片进行辅助说明,提高报告的可读性。公司在半年度报告目录之前刊载宣传照片和图表时,不得刊登带有祝贺、恭维、推荐性的措辞,不得含有欺诈、误导性内容的词句。
   (五)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业分类数据、资料作为参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同时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刊登篇幅原则上不超过报纸的1/4版面,也可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将半年度报告原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以供股东及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另有规定的,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其规定。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半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应当提示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内的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如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如半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同时附有相应的警示性陈述,则应当声明该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以及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半年度报告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半年度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公司简介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以下事项在报告期内发生变更并已在临时报告披露的,公司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网站查询索引及日期:
   (一)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
   (二)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的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
   (三)公司报告期内的注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日期和地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及变动比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同时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若按不同会计准则计算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列表披露差异情况并说明主要原因。
   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和披露。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的数据和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分析,以便于投资者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变化情况。公司披露董事会报告应当遵守《年度报告准则》第二十条所列原则。
   第十九条 董事会报告应当重点分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本条规定披露的部分内容与财务报表附注相同的,公司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
   公司应当披露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内容包括:
   (一)主营业务分析。列示公司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研发投入、现金流等项目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原因。若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详细说明情况。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未来发展与规划延续至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当对规划目标的实施进度进行分析;实施进度与规划不符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回顾总结前期披露的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进展,并对未达到计划目标的情况进行解释。
   (二)按照行业、产品或地区经营情况分析。对于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或营业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所属行业、主要产品或地区,应当分项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并分析其变动情况。
   (三)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变化及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如发生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公司应当详细分析,并说明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四)投资状况分析。公司应当分析报告期内投资情况,包括:
   1. 对外股权投资的情况。公司应当对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持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股权进行重点披露,包括最初投资成本、期初持股比例、期末持股比例、期末账面值等情况。
   2. 非金融类公司委托理财及衍生品投资的情况。公司应当披露资金来源、合作方、投资份额、投资期限、产品类型、预计收益、投资盈亏,是否涉诉等。如公司有委托贷款事项,应当披露委托贷款借款人、借款用途、抵押物或担保人,以及展期、逾期或诉讼事项及风险应对措施。
   3.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当披露有关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对于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说明原因;对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当说明未来资金用途;对于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收益情况。
   如本条规定披露的内容已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的,公司可以提供指定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
   4. 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如来源于单个子公司的净利润或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应当披露该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
   5. 重大非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公司应当列表披露项目投资总额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10%的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投资总额、本报告期和累计实际投入金额、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就所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执行或调整情况。
   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半年度报告时拟定利润分配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司应当说明上述预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是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治理实际情况与《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披露差异的内容及报告期内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已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对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有关澄清的内容、应对措施,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如以上诉讼、仲裁或媒体普遍质疑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质疑事项,应当明确说明“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质疑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包括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以及公司重整期间发生的法院裁定结果及其他重大事项。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应当说明计划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
   如相关破产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收购及出售重大资产、企业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展,分析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和企业合并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在本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激励股份来源情况,激励对象考核情况,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及履行的程序,激励股份授予数量及解除锁定情况,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调整情况及履行的程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报告期内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如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如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可获得的同类交易市价,如实际交易价与市价存在较大差异,应当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
   公司按类别对本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额预计的,应当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资产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若有)、市场公允价值(若有)、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共同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重大在建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交易、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金额、期限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重大担保。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证据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其他重大合同。列表披露合同订立双方的名称、签订日期、合同标的所涉及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相关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基准日、定价原则以及最终交易价格等,并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在报告期内发生或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如承诺未能及时履行的,应当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聘任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及报告期内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在报告期内如存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被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被采取市场禁入、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应当说明原因及结论。
   报告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的,公司应当披露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以及披露整改报告书的指定网站查询索引及日期。
   第三十三条 对上述二十三条至三十二条规定之外,且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在报告期内发生以及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其他重要事项信息,公司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网站查询索引及日期。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三十四条 报告期内的股份变动情况,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对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权证行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合并、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内部职工股上市、债券发行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股东结构变动、公司资产和负债结构变动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
   (二)截至报告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报告期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当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东持股数量应当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如所持股份中包括无限售条件股份(或已上市流通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或未上市流通股份),应当分别披露其数量。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当予以说明。
   如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当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当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和外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网站查询索引及日期。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被选举或离任的董事和监事、聘任或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董事、监事离任和高级管理人员解聘的原因。

第八节 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比较式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流量表,以及比较式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第四十条 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九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如有)。
   (三)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备置上述文件的原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显著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以简易图表形式披露如下内容:
   (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票上市交易所。如报告期末至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公司股票简称发生变更,应当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股票简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列表方式披露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及变动比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列表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报告期末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网站查询索引及日期。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图表与文字相结合的形式简明、扼要分析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重要事项。

第四节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如与上一年度报告相比,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或因报告期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而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并分析其原因及影响。
   第四十八条 如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界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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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股份有限公司半年度报告摘要格式

   一、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1.2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股票上市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 名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
增减(%)
总资产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营业收入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注:1. 在报告期内公司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公司总股本,但不影响股东权益金额的,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最新股本调整并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2. 如果报告期末至半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原因发生变化且不影响股东权益金额的,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最新股本调整并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3. 本报告期对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的,上年度末和上年同期应当同时列示追溯调整或重述前后的数据。
    2.2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持有非流通的股份数量)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注:1. 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照“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列示,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照“持有非流通的股份数量”列示。
   2. 股东性质包括国家、国有法人、境内非国有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等。
   3. 股份种类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其他。
   2.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新控股股东名称
新实际控制人名称
变更日期
指定网站查询索引及日期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管理层可以图表结合文字形式,简明、扼要分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重大事项。
   四、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4.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4.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4.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4.4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注:本半年度报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刊登的篇幅原则上不超过报纸的1/4版面。公司可以根据版面作适当调整,以符合正常的阅读习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年初至报告期末和上年相同期间)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及变动比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和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格式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三节 重要事项

   第九条 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第十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要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当披露该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
   第十一条 公司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在报告期内发生或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 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公司应当在该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比较式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年初至报告期末的比较式合并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流量表,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46号)同时废止。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格式









附件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格式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应当单独列示该董事姓名及未出席原因。
   1.4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5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
增减(%)
总资产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注:1. 在报告期内公司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公司总股本,但不影响股东权益金额的,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最新股本调整并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2. 如果报告期末至季度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原因发生变化且不影响股东权益金额的,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最新股本调整并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3. 本报告期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同时列示追溯调整或重述前后的数据。
   2.2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