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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2:25:50  浏览:8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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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是保证贯彻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国家权益,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工作中要实行“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为国家、为人民把好质量关。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三条 省和各市、地、州标准局,负责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统一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专业检验、测试单位,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条 省、市(地、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同级标准局领导,是代表各级政府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检验机构负有业务上的指导责任。
第五条 省、市(地、州)标准局,可根据需要,选择拥有检测手段的科研单位、行业检测中心,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委托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分别承担全省或本地区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委托的检验站亦为法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六条 市、地、州标准局,可在工厂、商店等有关单位,聘请若干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兼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任务是:
1.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对所承担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验;
2.承担新产品申请商标注册或正式投产前的鉴定检验;
3.对申报的优质产品进行核验。对已获国家优质奖、部优质奖和省优质奖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并监督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
4.供需又方发生质量纠纷时,承担仲裁检验;
5.监督企业贯彻产品标准,协助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促进全面质量管理;
6.受各级标准局委托,参与或承担部分技术标准的修订、制订和验证;
7.经常向标准局和主管部门反映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要配合各级标准局,抓好所属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企业的厂长、经理对产品质量负有全部责任。要认真贯彻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和制度,加强质量管理,积极支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工作,
第九条 各级标准局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要组织用户调查,通过聘请的监督检验人员,经常搜集群众对产品质量的反映,利用报刊登载群众对产品质量的批评、表扬和建议,形成对产品质量的群众性监督。
第十条 计量器具、进出口商品、食品卫生、药品、纺织纤维等的监督检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分别由专业检验部门负责。各级标准局要加强与这些部门的联系,互相配合,共同搞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章 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权限和责任是:
1.有权对本地区(包括集体企业和个体户)或所承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2.对不按技术标准生产,质量低劣的产品,有权建议企业检验部门停发合格证;制止产品出厂;特别严重的有权提请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采纳意见者,有权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经济制裁措施,或从产品生产注册中注销该项产品。
3.有权对企业产品质量方面的生产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检验制度、工艺装备、生产设备、测试手段等进行检查。
4.有权组织企业检验人员利用企业检测手段,对本企业产品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 各级标准局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要与厂矿企业的检验机构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支持和指导企业检验人员行使质量把关职责。对阻碍检验人员行使职权,甚至打击报复者,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予以法律制裁。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认真贯彻有关质量工作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并对所检结果负责。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具备品德好、觉悟高、责任心强、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报告》精神,检验费用应本着为生产服务的原则,由被检单位承担,仲裁检验由责任方支付。检验费收取标准,应根据检验项目的水电消耗、材料消耗、人工费、设备折旧费、加上少量管理费用计取。
所收检验费,应主要用于业务开支。
第十六条 产品收购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产品验收制度,认真按合格证注明的技术标准和注册商标验收。不合格的产品有权拒收。对不合格但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要降低收购,但在调拨和销售时应注明等外品标志,不得以劣充优,期骗用户,影响产品声誉。
第十七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农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省标准局。




198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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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废止以主任会议名义提请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议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3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82项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82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 实施机关 │

├──┼────────────────┼───────────────────┼──────────┤

│ 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审核│《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2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资格│《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审查 │ │ │

├──┼────────────────┼───────────────────┼──────────┤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 │ │

│ 3 │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的年度│《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 │审核 │ │ │

├──┼────────────────┼───────────────────┼──────────┤

│ 4 │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影响说明的申报│《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省、市、县环保局 │

│ │登记 │条 │ │

├──┼────────────────┼───────────────────┼──────────┤

│ 5 │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影响说明的审核│《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省、市、县环保局 │

│ │ │条 │ │

├──┼────────────────┼───────────────────┼──────────┤

│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填写单位资│《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省环保局 │

│ │格认可 │三条 │ │

├──┼────────────────┼───────────────────┼──────────┤

│ 7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转前的环保检│《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省、市、县环保局 │

│ │查 │十五条 │ │

├──┼────────────────┼───────────────────┼──────────┤

│ 8 │建筑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夜间作│《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环保局 │

│ │业的审批 │ │ │

├──┼────────────────┼───────────────────┼──────────┤

│ 9 │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证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局 │

├──┼────────────────┼───────────────────┼──────────┤

│ 10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中介活动经营资│《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经济信息管理│

│ │格审核 │ │部门 │

├──┼────────────────┼───────────────────┼──────────┤

│ 11 │地质勘查资格登记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 │

├──┼────────────────┼───────────────────┼──────────┤

│ 12 │地质勘察单位资格年检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 │

├──┼────────────────┼───────────────────┼──────────┤

│ 13 │海域使用权出租审批 │《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

│ │ │ │部门 │

├──┼────────────────┼───────────────────┼──────────┤

│ │在城市建立经营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 │ │

│ 14 │的单位及其专用设备和专用车辆的批│《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准 │ │ │

├──┼────────────────┼───────────────────┼──────────┤

│ 15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的年度审验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6 │道路客运班线(含高速公路客运班线│《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旅游班线等)的年度审验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7 │汽车客运站年度审验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8 │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9 │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0 │汽车维修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1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2 │汽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年审│《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3 │设立卫生类民办教育机构审核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 │

├──┼────────────────┼───────────────────┼──────────┤

│ 24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 2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

│ │ │ │障行政部门 │

├──┼────────────────┼───────────────────┼──────────┤

│ 26 │绘制、印刷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河北省测绘条例》第十七条 │省测绘局 │

│ │线地图及出版物的审查 │ │ │

├──┼────────────────┼───────────────────┼──────────┤

│ 27 │需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河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条 │省测绘局 │

│ │版地图的初审 │ │ │

├──┼────────────────┼───────────────────┼──────────┤

│ 28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河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五条 │省测绘局 │

│ │果的审批 │ │ │

├──┼────────────────┼───────────────────┼──────────┤

│ 29 │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技术资格│《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局 │

│ │审查 │〉办法》第九条 │ │

├──┼────────────────┼───────────────────┼──────────┤

│ 30 │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技术资格│《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审查 │〉办法》第九条 │ │

├──┼────────────────┼───────────────────┼──────────┤

│ 31 │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 │《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

│ │ │ │部门 │

├──┼────────────────┼───────────────────┼──────────┤

│ 32 │人防通信设施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

│ │准 │〉办法》第二十二条 │ │

├──┼────────────────┼───────────────────┼──────────┤

│ 33 │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审核 │《河北省旅游条例》第十二条 │省旅游局 │

├──┼────────────────┼───────────────────┼──────────┤

│ 34 │各类传播媒体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气│《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同意 │法》第十四条 │ │

├──┼────────────────┼───────────────────┼──────────┤

│ 35 │进行人工增雨(雪)和防雹作业的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省气象主管机构 │

│ │准 │法》第十五条 │ │

├──┼────────────────┼───────────────────┼──────────┤

│ 36 │气象服务资格认证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省气象主管机构 │

│ │ │法》第二十三条 │ │

├──┼────────────────┼───────────────────┼──────────┤

│ 37 │省外考古单位、科研机构在我省境内│《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文物局 │

│ │进行考古调查或发掘工作的同意 │ │ │

├──┼────────────────┼───────────────────┼──────────┤

│ 38 │考古勘探单位和考古勘探领队人员资│《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文物局 │

│ │格认证 │ │ │

├──┼────────────────┼───────────────────┼──────────┤

│ 39 │全民所有的文物收藏单位的不够藏品│《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省文物局 │

│ │标准的文物和标本的处理 │ │ │

├──┼────────────────┼───────────────────┼──────────┤

│ 40 │到外省举办展览的审批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省文物局 │

├──┼────────────────┼───────────────────┼──────────┤

│ │省专业主管部门制定本系统档案管理│ │ │

│ 41 │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需经省档案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政管理部门审批 │ │ │

├──┼────────────────┼───────────────────┼──────────┤

│ 42 │省专业主管部门制定本专业档案管理│《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 │

├──┼────────────────┼───────────────────┼──────────┤

│ 43 │机关、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审核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 44 │地方国家专门档案馆的档案接收和收│《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

│ │集范围的审定 │ │部门 │

├──┼────────────────┼───────────────────┼──────────┤

│ 45 │地方国家专门档案馆设置的批准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省政府 │

├──┼────────────────┼───────────────────┼──────────┤

│ 46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认定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 47 │省外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地震安全│《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条│省或设区的市防震减灾│

│ │评价的资格验证 │ │主管部门 │

├──┼────────────────┼───────────────────┼──────────┤

│ 48 │颁发记者证 │《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十八、十九│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 │ │条 │ │

├──┼────────────────┼───────────────────┼──────────┤

│ 49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公民举│《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

│ │行新闻发布会登记 │ │部门 │

├──┼────────────────┼───────────────────┼──────────┤

│ 50 │学校体育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批准│《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 51 │学校体育设施拆迁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 52 │改变学校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 53 │减少学校体育设施原有面积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 54 │海上或内陆大水面收购水产品审批 │《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

│ │ │ │部门 │

├──┼────────────────┼───────────────────┼──────────┤

│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科学技术管理部│《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第三十六│ │

│ 55 │门委托,对所属科技社团进行资格审│条 │设区的市以上科协 │

│ │查 │ │ │

├──┼────────────────┼───────────────────┼──────────┤

│ 56 │建立独立的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 │ │

├──┼────────────────┼───────────────────┼──────────┤

│ 57 │建立独立的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事业│《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 │ │

├──┼────────────────┼───────────────────┼──────────┤

│ 58 │建立私营和个体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 59 │非独立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 60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原批准成立和注册部门│

├──┼────────────────┼───────────────────┼──────────┤

│ 61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所设的技术市场检│《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 │

│ │查员的审批 │ │ │

├──┼────────────────┼───────────────────┼──────────┤

│ 62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批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 │

├──┼────────────────┼───────────────────┼──────────┤

│ 63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 │《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 64 │使用“科技开发”、“研究机构”等│《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科技行政部门 │

│ │与科研有关的企业名称的审批 │ │ │

├──┼────────────────┼───────────────────┼──────────┤

│ 65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分立、转产、转│《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让、迁移等注册登记事项的核定 │ │ │

├──┼────────────────┼───────────────────┼──────────┤

│ 66 │民营科技企业年度审验 │《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科技行政部门 │

│ │ │条 │ │

├──┼────────────────┼───────────────────┼──────────┤

│ 67 │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食品标识牌的│《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宗教行政│

│ │审批 │ │部门 │

├──┼────────────────┼───────────────────┼──────────┤

│ 68 │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年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县级以上民族宗教行政│

│ │ │条 │部门 │

├──┼────────────────┼───────────────────┼──────────┤

│ 69 │酒类展览展销活动审核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酒类监督管理局 │

├──┼────────────────┼───────────────────┼──────────┤

│ 70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省酒类监督管理局 │

├──┼────────────────┼───────────────────┼──────────┤

│ 71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各市、县(市)酒类监│

│ │ │ │督管理局 │

├──┼────────────────┼───────────────────┼──────────┤

│ 72 │对从事新能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能│

│ │登记 │条 │源管理机构 │

├──┼────────────────┼───────────────────┼──────────┤

│ 73 │对销售省外生产的新能源产品出具质│《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省新能源产品工程设施│

│ │量检测合格证 │一条 │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 │

├──┼────────────────┼───────────────────┼──────────┤

│ 74 │对已办理登记的肥料产品广告的内容│《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 │

│ │审查 │ │ │

├──┼────────────────┼───────────────────┼──────────┤

│ 75 │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 │

├──┼────────────────┼───────────────────┼──────────┤

│ 76 │《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 │

├──┼────────────────┼───────────────────┼──────────┤

│ 77 │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中医学校、中医│《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

│ │班审核 │ │ │

├──┼────────────────┼───────────────────┼──────────┤

│ 78 │设立中医临床科研机构审批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

│ │ │ │、科技行政部门 │

├──┼────────────────┼───────────────────┼──────────┤

│ 79 │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其产品经营许可 │条 │ │

├──┼────────────────┼───────────────────┼──────────┤

│ 80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所在地人民政府 │

│ │员申报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审批 │展条例》第二十五条 │ │

├──┼────────────────┼───────────────────┼──────────┤

│ 81 │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理的考核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 │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

├──┼────────────────┼───────────────────┼──────────┤

│ 82 │重新申办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和歌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 │厅安全合格证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第十六条│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

└──┴────────────────┴───────────────────┴──────────┘


电力工业部关于开展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工作的决定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开展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工作的决定
电力工业部


决定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努力实现电力工业部关于“到本世纪末相当一批企业的管理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大部分企业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奋斗目标,部在全面总结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经验的基础上,组织拟定了“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现
予颁发试行。
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各网、省局要切实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讲求实际效果。
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的工作,在部指导下由各网、省局组织进行。应根据《标准》严格考核,按规定审核、报送。由部批准命名后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及证书。
地方和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可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附件1:

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

试 行


为了提高火力发电厂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在“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工作,制定本考核标准。
1“一流火力发电厂”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考核标准。
1.1 必须具备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各项必备条件。
1.2 设备管理
1.2.1 机组等效可用系数应大于或等于表1中所列考核指标
表Ⅰ 等效可用系数考核指标
------------------------------
机组容量 等效可用系数考核指标(%)

(MW) 无大修 有大修
------------------------------
600(500) 85 80
350(320) 90 83
300(250) 89 82
200(210) 90 83
(110)
125
(120) 92 85
100 93 87
-------------------------------
注:计算方法和调整系数按《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执行。
1.2.2 主设备大修全优率100%(主设备一次启动并网成功;设备健康水平达到一类;
六个月内不发生临检)。
1.2.3 全厂设备无泄漏。
1.3 能耗
1.3.1 供电煤耗
供电煤耗实际值小于或等于表Ⅱ中所列供电煤耗考核基础值

表Ⅱ 供电煤耗考核基础值
---------------------------------
参数 容量(MW) 生产国别 供电煤耗基础值
(克/千瓦时)
---------------------------------
超临界 600 进口 305
亚临界 600 进口 320
亚临界 600(500) 国产 330
亚临界 350 进口 321
亚临界 320 进口 330
亚临界 300 引进型 336
亚临界 300 国产 351
亚临界 250 进口 337
超高压 200(210) 进口 361
超高压 200 国产 372
超高压 125 进口 361
超高压 125(110) 国产 365
高 压 100(110) 进口 387
高 压 100 国产 392
----------------------------------

注:计算方法和调整系数按《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执行。
1.3.2 燃料管理进厂煤的检斤率、检质率均达到100%。
1.3.3 水耗
1.3.3.1 全厂综合耗水率达到设计要求;
1.3.2 汽水损失率完成以下指标:
容量为200MW及以上机组小于1.5%;
容量为100MW及以上机组小于2.0%;
1.4 环境保护
1.4.1 各项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4.2 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1.5 定员标准
1.5.1 新电厂(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电厂)按《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中的定员标准考核(其中进口先进国家350MW机组0.4人/MW;600MW机组0.35人/MW)。
1.5.1 老电厂1983年部颁《火力发电厂机构定员标准》的减半水平考核。
1.6 300MW及以上机组实行集中控制值班,主要运行岗位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仿真机培训合格上岗。
2 《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中的五项考核评分指标,每项得分均须在85分以上,《细则》中规定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均按本标准执行。
3 本考核标准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附件2:申报“一流火力发电厂”的有关规定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范围: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全厂总容量4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压厂。
2.连续两年获得部“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第三年达到“一流火力发电厂”标准的火电厂可以申报。
二、考评办法
1.每年三月底前,各网、省局按“标准”完成考核和审查工作并填写申报表,于四月底送交电力部安生司一式五份。
2.由部进行复核、批准。
三、奖励办法
1.被批准的“一流火力发电厂”由部正式命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2.“一流火力发电厂”实行动态考核,凡达不到“一流火力发电厂”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3.有关物质奖励,由各网、省局(公司)根据企业情况自行制定。

附件3:
一流火力发电厂申报表

电厂名称(盖章)


厂长姓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电力工业部

一、电厂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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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厂名称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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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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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厂时间 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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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厂机组容量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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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 | 原 值 | | 职 | 定员 | |
| 定 |------------| 工 |----------
| 资 | 净值平均占| | 人 | | |
| 产 | 用额 | | 数 |年末在册| |
| -------------------------------
| 一 | |
| 九 | |
| 九 | |
| 零 | |
| 年 | |
| 以 | |
| 来 | |
| 曾 | |
| 获 | |
| 国 | |
| 家 | |
| 级 | |
| 和 | |
| 省 | |
| 部 | |
| 级 | |
| 荣 | |
| 誉 | |
| 称 | |
|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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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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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实际完成值 主管部门审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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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百日安全长周期个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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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等效可用系数定额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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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等效可用系数实际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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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电煤耗定额值 g/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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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电煤耗完成值 g/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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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全厂综合耗水率设计值 %
--------------------------------------
7 全厂综合耗水率实际值 %
--------------------------------------
8 汽水损失率 %
--------------------------------------
9 燃煤检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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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燃煤检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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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力发电厂综合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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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数据名称 机组编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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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组铭牌容量(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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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组设计压力(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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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组设计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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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组设计供电煤耗值(g/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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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机组制造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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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机组投产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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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机组大修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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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是燃油还是燃煤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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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分| 占燃煤总量的比例(%)
机 | 挥燃|--------------------------
组 | 发煤| 可燃质挥发分(Vr)
9 燃 |------------------------------
煤 | 高 | 占燃煤总量的比例(%)
情 | 灰 |--------------------------
况 | 分 | 低位发热量(kj/kg)
| 低 | --------------------------
| 热 | 可燃质挥发分(Vr)
| 值 | --------------------------
| 燃 | 原煤灰分(A)
| 煤 |
----------------------------------
10 有无燃料化冻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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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循环水冷却方式:开式、闭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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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考核年度机组发电量(万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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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考核年度机组运行小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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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考核年度机组可用小时(运行小时加备用小时)
-----------------------------------
15 考核年度机组等效可用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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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是否为母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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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燃油机组电量调整系数(r)
燃油机组利用小时(时)
燃油机组等效可用小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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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循环水泵提水高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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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循环水泵耗用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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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厂用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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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附带原始依据复印件

一、机组可靠性报表
1.发电设备可靠性统计表一、表二
2.机组各项可靠性指标报告(一)
3.机组各项可靠性指标报告(二)
4.机组非计划停运事件数据报告
二、发电厂主要指标报表
1.火电厂节能季报(电生15表)
2.大机组运行技术状况统计表
四、企业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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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厂长: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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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级部门推荐及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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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
| 管 |
| 局 |
| 复 |
| 查 |
| 意 |
| 见 |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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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电 |
| 管 |
| 局 |
| 审 |
| 核 |
| 意 |
| 见 |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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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电 |
| 力 |
| 工 |
| 业 |
| 部 |
| 审 |
| 批 |
| 意 |
| 见 |
| |
| |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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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