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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6:30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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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现发布《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路的绿化与管理,保护公路和美化公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的绿化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公路绿化纳入公路建设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是公路绿化的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的绿化与管理。
  各级林业、土地、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路的绿化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路绿化是指利用乔木、灌木及花草等公路绿化物,对公路两侧边坡、分隔带及沿线空地等可绿化的公路用地进行合理覆盖的活动。
  公路绿化物属公路设施,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和损毁。


  第五条 公路绿化实行谁管养,谁绿化的原则。新建或者改建的公路,公路绿化工程应当与公路路基、路面等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因公路绿化物栽植的季节性等原因不能同步施工和验收的,应当在公路路基、路面等工程验收后一年内分步施工和验收。


  第六条 公路绿化应当按照公路标准化、美化建设的要求,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突出当地植物的特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速公路和汽车专用一、二级公路的绿化,应当以栽植草皮和花卉为主,护栏内外栽植灌木或者花草,路肩上和中间隔离带内,不得栽植乔木。
  (二)混合交通一、二级公路的绿化,一般按乔木与灌木结合栽植,乔木间距一般为6至7米。
  (三)三、四级公路的绿化,按行列式栽植乔木或者灌木。栽植乔木的,其间距一般为3至4米,但弯道内侧和视线较差地段的间距应当为6至7米。


  第七条 公路绿化物应当在栽植后6个月进行检查,其成活率除寒冷、干旱地区达75%为合格,80%以上为优良外,其他地区需达85%为合格,90%以上为优良。


  第八条 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绿化物的保存率在栽植后两年进行检查。绿化物保存率达80%为合格,90%以上为优良。


  第九条 公路绿化资金的来源:
  (一)列入年度计划的公路绿化专项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绿化的专项拨款;
  (三)参与共同投资的路外单位支付的绿化费;
  (四)公路行道树更新采伐、更新间伐及修枝断尖所得收益;
  (五)新建或者改建的公路工程纳入概预算的公路绿化工程费。


  第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路绿化的需要,建立公路绿化苗圃基地。新建或者改建公路绿化苗圃基地的用地应当与公路用地同时征用。


  第十一条 对进入衰老期的公路行道树,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更新采伐。
  公路行道树的更新采伐,由负责管养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采伐计划,经同级绿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行道树的衰老情况,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对公路行道树进行更新间伐:
  (一)更新间伐5棵以下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二)更新间伐6至10棵的,由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三)更新间伐11棵以上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因战略、支前、救灾、抢险、危树清理等特殊需要,可以对公路行道树先行砍伐,但在事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改建或者加宽原有公路需要采伐原有行道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改建或者加宽公路的等级和工程设计,一次或者分次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采伐计划,经批准领取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十五条 除更新采伐和更新间伐外,其他理由经批准采伐行道树的,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对公路行道树进行更新采伐、更新间伐和修枝断尖的收益,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分配:
  (一)集体或者个人栽植并管护的,收益全部归集体或者个人;
  (二)单位、集体或者个人栽植交公路管理机构管护的,收益由双方协商确定分配比例;
  (三)公路管理机构栽植并管护的,收益全部归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管理机构所得收益中,70%作为公路绿化专用资金,30%作为公路绿化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 对盗伐、滥伐公路行道树或者其他破坏公路绿化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由县以上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公路绿化物的成活率、保存率达到优良标准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栽。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盗伐、滥伐公路行道树或者破坏其他公路绿化物的,由公路主管部门责令补栽和赔偿损失,并处损失金额1至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电力或者通信设施涉及公路行道树栽植、砍伐、修枝断尖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公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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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6]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

淮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59号文)精神,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南市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淮南办事处;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淮南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淮南分行,各农村信用联社。
  二、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
  (一)考核指标
  1.各项贷款(含贴现,但不含转贴现;不含向异地的贷款)月平均增长额;
  2.年末贷款增长率;
  3.中小企业贷款(含“三农”贷款、助学贷款、消费贷款等)月平均增长额;
  4.年末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
  5.银行承兑汇票月平均增长额;
  6.年末银行承兑汇票增长率;
  7.当年呆账核销额度;
  8.重大违法违规经营损失金额。
  为鼓励各金融机构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市政府将对依法依规争取上级行核销呆账贷款成绩显著的(核销数额较大且核销市属企业改制呆账贷款占核销总额30%以上或核销重点改制企业呆账贷款占核销总额70%以上),另行给予奖励。
  (二)计分方法
  每个单项指标按第一名100、第二名90、第三名80、第四名70、第五名60、第六名50、第七名40、第八名30、第九名20、第十名10的标准确定单项指标得分。指标前七项考核权重分别为:贷款月平均增长额0.25;年末贷款增长率0.25;中小企业贷款月平均增长额0.2;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0.1;银行承兑汇票月平均增长额0.05;银行承兑汇票增长率0.05;当年呆账核销额度0.1。各金融机构综合得分为以上七项指标的单项得分乘权重的得分之和。
  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且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加当年考评,100万元以下的视情相应降低一个档次。
  综合以上得分高低排序。
  (三)考核期限
  考核期限按会计年度计算。其中各项贷款增长额、中小企业贷款增长额、银行承兑汇票增长额为考核年度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之差,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月平均余额按年度12个月度的平均余额考核,呆账核销按考核年度当期发生额考核。
  三、考核组织领导
  为确保考核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市政府成立淮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行长和淮南银监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行长兼任。
  四、考核程序
  被考核单位须填报《淮南市信贷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申报表》(见附件),并经行长签字、加盖公章,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考核指标数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查数据真实性的基础上,按记分方法计算综合得分,并将初步考核结果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考核结果作为奖励依据。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徇私舞弊。被考核单位要如实向考核领导小组提供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一律取消评奖资格。
  五、表彰奖励
  (一)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奖励等级,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省级机构。
  (二)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领导小组根据各年情况另行制定。
  (三)对获奖金融机构单位职工奖励一个半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四)对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南市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淮南办事处领导班子酌情予以奖励。对上述单位职工的奖励,视市政府对其领导班子奖励而定。
  (五)奖励工作于每年二月底前结束。
  以上奖励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附则
  (一)对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的奖励办法视情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淮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申报表(略)

被执行人的负责人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宫小辉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是法人单位,擅自处分(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情况,这种情况已构成妨害执行行为,其破坏执行秩序、阻碍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现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实际工作中做法各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根据上述规定,擅自处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对责任人除应承担民事制裁或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擅自处分(非法处置)的前提均应是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且 明知被处分的财产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不管责任人的本意是什么,只要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即构成非法处置。
在实践中对擅自处分和非法处置的理解不尽相同,有人认为擅自处分就是转移财产的位置,不是所有权转移,而非法处置则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但多数人认为只要是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管采取何种处置方式,均构成非法处置。是否构成犯罪可根据情节确定,但违法前提已确定。应对责任人如何处理,笔者的看法是:
一、首先确定责任人,是个人决定由个人承担后果责任,是集体决定,对非法处置财产的参与者也应认定是责任人,可一并处理。
二、确定的责任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民事制裁(拘留或罚款)。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责令责任人自行限期追回被处分财产,第44条没有明确规定限期的时间,应把握时间长短,限期追回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命令性,不能把时间给的太长,时间长限期的效力就弱了。时间应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前,用什么文书的问题有人主张用通知,有人主张用裁定,我个人认为应用裁定。
四、在限定的时间,如责任人不能将财产追回(或特定物不能追回原物的),应再次裁定由责任人在处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裁定内容应论述责任人个人承担赔偿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裁定应赔偿的数额,赔偿的数额确定应由中介部门评估或责任人申请人认可,及履行给付的时间。关于该裁定,责任人有无复议权问题,裁定是否交待复议权问题,有人认为应按案外人对待交待复议权。个人认为该裁定是在行为人非法处分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限期追回该财产的前提下,才能形成,行为人已知其行为违法,对限期追回财产的裁定,有无异议都应在这个环节中提出了,故该赔偿裁定不用交待复议权。
五、关于裁定责任人承担赔偿义务的裁定生效后的执行问题。
裁定生效后,原被执行人可自动履行的原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应及时裁定终结该裁定的执行。裁定生效后,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则应按裁定强制执行责任人的个人财产,执行的财产也只能局限于非法处分的财产价值之内。非法处分的财产标的大,裁定责任人承担赔偿其个人财产仍不足以赔偿时,除执行责任人外,还应以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为宜,执行责任人只是对其行为的一种制裁。
六、追究刑事责任
裁定责任人赔偿后,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问题,观点不一,有人认为既然民事制裁了,也承担了赔偿责任,就不该再承担刑事责任了。还有人认为裁定赔偿是一种民事惩罚,不能取代刑事责任,裁定赔偿后不能完全履行,造成判决无法执行,就应该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非法处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按拒执罪判处,如果是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前处分的,应按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