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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街区经济、促进社区建设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28:37  浏览:9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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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街区经济、促进社区建设的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柳州市柳南区委员会


中共柳州市柳南区委员会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街区经济、促进社区建设的暂行规定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柳南区作为柳州市、自治区社区建设实验城区,社区建设正逐步向纵深发展,原有的一些街区管理模式需要重新调整和转变。为适应社区建设的新形势,理顺发展经济与服务居民的关系,进一步巩固、优化、提高我区衔区经济发展水平,为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奠定经济基础,根据区委、区政府2001年经济工作基本方针和柳南区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特就我区发展街区经济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转变街区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由原来的办挂靠企业、开办马路市场摊点等低效益、高风险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发展税源经济、社区服务和增加固定资产收入等基本发展模式,使街区经济发展步入良性循环轨道,立足于长远发展。
二、已经建立社区的居民委员会,从成立当月起,取消向街道办事处上缴经费,以确保社区居委会的财务自治和工作运转,尚未成立社区的原居委会,上缴办事处经费由30%下降为15%。
三、街道办事处成立财务所,以加强协税管理和对办事处本级财务及社区居委会财务监督,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财务监督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监督社区居委会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在居民中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2、帮助社区居委会设立独立帐号,实行独立核算,并选配好兼职会计、出纳。
3、杜区居委会应依法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道办事处和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每月上报财务报表,的开支经费需报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办事处不得向社区居委会摊派各种费用,并自觉接受街涉及重大项目
四、为鼓励和促进衔区经济发展,区政府将实施以下扶持政策:
1、区财政给街道办事处12个编,按人头由原来每年拨款5000元,提升至6000元。
2、积极鼓励办事处协税护税,从税收返还中增加经费。各办事处成立协税小组,组织精干人员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征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私人房屋、门面出租等房产税及未办工商证的个体企业税款征收,年终按实际入库区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各街道办事处。
3、实行税收奖励。各办事处通过招商引资独立新办的企业(包括市场),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属于我区财政收入的,区政府当年按区财政留成部分的20%奖励各街道办事处。
4、积极鼓励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涵养税源。鼓励办事处与辖区内的国有、集体企业联办企业,按其第一年(12个月计)上缴税
收我区财政留成部分总额的25%,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同时,为鼓励企业业主落户街道办事处,根据企业上缴税金区财政实得部分,提奖5%奖励企业业主。
5、各办事处开发的经济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切实可行的,每个办事处由区财政安排周转金3一10万元,使用期限两年,每年迈还周转金的二分之一,如不能如数返还,则从下拨经费中扣除。
6、积极鼓励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区政府将积极协调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为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提供方便,推进我区社区服务业蓬勃发展。
五、区政府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的财政管理和监督。
1、区财政和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办事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
2、办事处要正确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每年办事处自收经费的开支,技0.5:1:8.5制实施,即:百分之五上交区财政,百分之十作为事业发展留成,百分之八十五作为补充办公经费和福利。上交区财政部分应在第二年元月底前兑现。不能兑现的,从区政府下拨经费中相应抵扣。
3、严禁私设“小金库”,办事处在动用公共积累时,必须报区政府审批,其它费用开支1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办事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六、区机关要为街道发展经济营造宽松环境,减少文件、会议和不必要的检查,机关干部应积极为办事处发展经济出谋献策、搭桥牵线,不得向基层摊派或接受基层的宴请和礼品,对为街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奖励。
七、本规定自2001年元月1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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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5]3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贯彻实施《条例》,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对于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十分必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儿童和人民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药品监督、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确保《条例》得到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疫苗分类管理要求,切实保障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加强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
根据本市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现阶段本市限定的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7种疫苗。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保障预防接种所需经费,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根据《条例》规定,接种第一类疫苗由市、区县政府分别承担费用。市财政负责保障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并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和运转经费。区县财政负责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四、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四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发电(200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内容

(一) 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及消毒隔离情况。

1、传染病疫情报告

检查《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以及卫生部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2、消毒隔离制度

检查《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六、七项、第二十六条的第三、四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以及卫生部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情况。

检查《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项以及卫生部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传染来源、接触方式、可能传播途径、密切接触者范围及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处理;对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象

(一)收治非典病人、疑似病人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

(二)非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地方、部队、行业、企业医院(门诊部、卫生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

(三)农村乡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

(四)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

三、方法

设区的市(地区)、县按照本方案的内容,依法组织对本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各地市、县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卫生部同时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随机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传染病疫情情况,抽查3个设区的市(地区),每个设区的市(地区)在辖区范围内按照抽查对象的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一)医疗机构

1、非典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各随机抽查1个。

2、地方、部队、行业、企业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各随机抽查1~2个、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1个。

3、农村乡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各随机抽查5个。

医疗机构检查表见附件1。

(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

市(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和随机抽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各1个。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检查表见附件2。

(三)非典病例流调情况

非典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中随机抽查3例追踪核实流调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

四、时间安排

(一) 2003年6月1~15日,各地组织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卫生部将在此期间同时进行抽查(卫生部具体抽查安排另行通知)。

(二) 2003年6月20日前,请各省将自查总结、省级抽查的基础资料、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以书面、磁盘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同时报我部卫生监督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 邮编:100007

联系人:武桂珍 刘嘉楠

电话:84025509 64047878-2555



电子邮箱:guizhenwu86@yahoo.com.cn

Liujianan@sina.com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查处(处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医疗机构检查表(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下同)

2、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检查表

3、非典病例流调资料核实调查表

4、处罚情况汇总表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