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8:04  浏览:9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根据对199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的测算结果,考试合格标准为:
1、审计师资格(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满52分;
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满60分。
2、审计初级资格(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满55分;
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满60分。
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核定合格人数。根据《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52号)精神,及时公布合格人员成绩,认真做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等后期各项工作。
附件:各地考生成绩(略)



1999年12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湘发〔1998〕19号)精神,为规范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是为了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参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推进我省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培育和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推动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使资金保值增值,滚动发展。
第四条 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是省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在省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专项帐户,实行专项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1、省级预算安排;
2、经省政府批准,从现有邮电发展基金中划出的部分;
3、中央财政补助的高科技投入资金;
4、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费收入及股权投资收益;
5、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资;
6、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项目审批
第七条 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要突出重点,主要用于列入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重点实验室、重大中(工)试基地和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第八条 申请条件:凡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项目标准,有利于我省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经济素质提高,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直接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并在我省境内进行开发和实现产业化的单位,均可申请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扶持

第九条 申报扶持项目时申报单位应当提供如下文件:
1、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文件;
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关项目的批文及许可证;
4、单位上年度会计报告;
5、申请资本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程序:项目申报单位按建设项目内容分别报送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委、省农村办。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委、省农村办审查筛选后,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十一条 使用引导资金项目的确定:对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委、省农村办推荐的项目,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筛选,提出扶持项目、资金投放形式及其金额的建议,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查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扶持项目和资金确定以后
,由办公室行文通知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委、省农村办、省财政厅,由各主管部门按项目投资有关业务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金的扶持方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方式:
1、委托贷款:对预期经济效益好,投资风险小的项目,可采取委托贷款的办法给予支持。委托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收取资金使用费。
2、贷款担保:对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无能力抵押贷款的,可给予一定数额的贷款担保。
3、资本金注入: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支持的,可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4、贴息或垫息:对国家和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银行贷入资金,可进行一定数额的利息补贴或在一定时间内委托垫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5、拨款:对重大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重点实验室、重大中(工)试基地和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补助;对开发前景好、急需启动资金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以适当安排拨款扶持。
第十三条 接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实施情况,参加项目的鉴定、验收,认真把好项目的预算、决算关。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拨款资金应当按专项拨款进行核算;收到的贴息资金应当冲减项目的财务费用;获得的资本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扶持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委托贷款、委托垫息方式扶持的资金,委托省信托投资公司负责回收。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按时归还,项目推荐的有关归口单位应当负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期归还,省财政厅应当积极协助省信托投资公司及时组织回收。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资金使用单位,取消其今后
享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对享受《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湘发〔1998〕19号)中所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单位,省财政厅可直接从应返还给资金使用单位的有关税款中抵扣应归还的贷款。
第十七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其全额交回已下拨或已借入的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对因项目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应根据损失资金的数额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
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省信托投资公司应于年中、年末以书面形式向省高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省高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和省政
府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高新技术领导小组审查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2月3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范围、危险物质的品名及临界量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及《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综合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加强监测预警装备、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与废弃化学品相关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质监、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应当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单位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属地分级监管、联网监测预警”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全面负责。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按危险物质临界量的倍数确定等级。具体划分为以下四级:

  (一)临界量以上5倍以下的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二)临界量5倍以上10倍以下的为三级重大危险源。

  (三)临界量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为二级重大危险源。

  (四)临界量15倍以上的为一级重大危险源。

  本条所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锅炉、矿山、尾矿库暂不划分等级。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负责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情况(报告内容见附页表格),并通报属地公安机关。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中央、省属驻宁企业及市管企业(集团)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三级以上(含三级)的重大危险源应将有关资料进一步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时,应做好以下工作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登陆南京市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网站,填写相关内容和数据进行初审。

  (二)提交单位盖章的重大危险源基本信息表。

  (三)提交有效期内的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四)提交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二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及时更新登记建档信息,并重新报原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周边环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变化调整的。

  (四)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危险源变化的。

  第十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不再使用或拆除的;或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于一个月内向原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申请核销。

  第十四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管理:

  (一)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制订和落实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

  (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留记录。

  (三)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应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署,与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联网,并根据公安部门要求与110联网。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重大危险源场所应当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包括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主要危害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仪器、仪表、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并在台帐中记录。

  第十五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

  (三)应急能力评估与物资装备保障。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与程序。

  (八)事故发生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避险方法等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及其人员。

  第十七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自救队伍,配备必须的应急器材、设备和所需的应急物资。

  第十八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演练前应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规模、方式、范围、内容。演练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总结,修改完善预案。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选择并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出具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危险源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重大危险源单元划分与等级确定。

  (五)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七)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八)应急救援措施、应急能力和预案效果评价。

  (九)评价结论与建议。

  (十)与安全评价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方法科学、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安全评价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具有相应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

  第二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中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查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重大危险源备案或核销的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派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其集中监控系统与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的联网应纳入“安全设施审查”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实施分级监测预警,及时处置预警信息,为迅速响应、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情况。

  (二)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数据和信息,或所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四)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六)应急预案的可行性与演练情况。

  (七)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及维护、保养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监测预警装置的完好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或江苏省出台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或标准时,本规定将按新规定和新标准进行修订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报告表
http://site.nj.gov.cn/upload/njgov/yuxian/File/附件: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报告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