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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3-29 22:11:49  浏览:9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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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根据《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劳动局负责本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缴、使用、监督等项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
第三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卡片和手册,并在银行设立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专户。
临时工养老保险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市城区(含郊区)内的国营工业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全民所有制的建筑、财贸企业及其临时工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按规定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
司缴纳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
第五条 投保单位必须在每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送《临时工工资月报表》,经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核定应缴金额后,将提取和代扣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划拨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专户。
第六条 企业缴纳的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取的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条 临时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害身体健康的,退休年龄可提前五年。
第八条 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投保十五年的,按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65%发给,从第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加发1%的标准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二)投保十年至十五年(不含十年)的,按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40%发给。
(三)投保十年以下(不含十年)的,每投保一年发二个月的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标准工资。
第九条 符合退休条件的临时工按下列规定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领取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
(一)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凭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手册按月领取;户籍在本市所辖县、市的,持辞退证明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退休养老保险金转移手续后,凭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领取。
(二)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凭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手册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户籍在本行政区外的,凭辞退证明和退休养老保险手册,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 被拘留、劳教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执行期间停发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解除劳教或释放后,凭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申请,经审核后恢复发放退休养老保险金。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凭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手册,按规定领取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
第十二条 户籍在本市未到退休年龄离职的,暂不发放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待到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发放。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以外,未达到退休年龄离职的,按细则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起,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放退休养老保险金。
第十四条 投保的临时工在职期间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救济费,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发放。其他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存入银行的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的同期利率计息,利息计入养老保险金。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并解释。



198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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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序》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序》的函

1952年4月15日,最高法院

各省(行署)人民政府:
兹下发《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序》一份。并请转发到各专署和省辖市。希对贪污案件的处理参照试行。

附: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序
为了更好地贯彻政策,严肃法纪,使有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无罪者不致受到冤屈,保证法庭的判决正确,特制订本程序,以便试行。对于一个贪污案件的具体处理,分为审查与审判两个阶段。审查工作包括审查与起诉,实行对被告追诉;审判工作包括审理与判决,实行对被告论罪科刑。
一、审查与起诉
审查工作,系调查和判明被告无罪和有罪以及一切足以加重和减轻贪污分子刑事责任的事实与情况。此项工作,应由各部门节约检查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对各个贪污分子分别进行审查、对证、追赃,决定何者应向人民法庭起诉,何者应不起诉;不起诉者即由本机关决定处理。起诉者,应将全部材料加以整理,指定公诉代表人,制定起诉书,连同全部材料证据送交人民法庭审理。起诉书应记明下列各点,以便审理。
(一)公诉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原任职务、出身成份、简单经历;
(三)贪污的事实(包括贪污的时间、地点,在什么事情上、用什么方法、同什么人、贪污数目、致国家损失多少、款物作了何用、追回多少、事实是如何认定的、数字是如何认定的等);
(四)在“三反”运动中的态度(包括不坦白、抗拒“三反”、自动坦白、真诚悔过、检举立功等);
(五)退赃的情况;
(六)建议如何判处。
以上各点应简单扼要,具体明确。
二、审理与判决
起诉书连同全部材料、证据送交人民法庭后,人民法庭应先指定一人或二人就起诉书所载事实情况结合有关材料证据先作审核调查,准备进行审理判决。
法庭的裁判,是决定一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名誉的大事情;审判的过程是将国家的政策法律与具体事件相结合的过程,它体现国家的政策法律更为具体有力,所以审判问题是一个极为严肃的问题,应以极其严肃的态度对待之。为了保障裁判的正确,使有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无罪者不致受到冤屈,审判工作的进行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审判人员主观上不能事先有任何成见,对被告有利与不利的事实证据,均应分析判断,以求审判上所认定的事实,确切地符合于真正的客观事实。
(二)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所坦白或承认的贪污事实,应经分析研究,查封、追赃,有确切的证明方法,足以证明与真正事实相符者,才能论罪科刑。仅凭推测估计不能作为判罪的根据。
(三)认真负责,亲自动手。审判人员应直接听取被告人及证人的供述和鉴定人的意见;直接审查研究书证、物证等形式与内容,因为有了直接的耳闻目睹,对于案情才能了解更为清楚,判决方能更为正确。
(四)经过多方面调查研究,如无确实的证据或证明材料,证明被告有贪污行为者,应推定被告为无罪。仅有贪污嫌疑,不能判罪。
案件经过审核调查,如认为事实情况不足者,应由起诉人再行补充材料,如认为事实情况(是非轻重)已经明确可付公判者,即由审判长(或副审判长)会同审判员二人开庭公开审判。
公判庭应有公诉代表人及被告到场亲自陈述意见,并允许被告辩解;必要时亦得传讯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经公判审理,认为可以判决时,法庭即应开审判委员会评定判决。审判委员会评定判决时应就法庭曾经调查的事实证据对被告有利与不利的各种情况分析判断,遵照政务院政字第22号命令《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斟酌下列特点对被告决定判决:
(一)贪污数字;
(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三)贪污的情节(包括:性质、手段、目的、主犯从犯、偶犯惯犯、赃款赃物的用途等);
(四)在“三反”运动中的态度;
(五)有无立功表现;
(六)退赃情况。
判决决定后,应制定判决书,由审判长及参加该案的审判员签字后,定期宣告;应经上级批准者报经批准后定期宣告。
宣告判决一般可召开群众大会举行,亦得分批或个别举行。
判决书应记明下列各点:
(一)某某部临时人民法庭判决书( 字 号);
(二)公诉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原任职务、出身成份、简单经历;
(四)案由;
(五)判决主文(包括罪名和刑罚,无罪者记明无罪,免刑者记明免刑,判决没收、追缴、缓刑及应由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者亦均应记明);
(六)事实与理由(扼要的说明贪污的事实经过与认定犯罪和决定具体刑罚的理由);
(七)判决的年月日;
(八)判决的法庭及人员。
三、应注意事项
(一)讯问被告或证人,严禁逼供、刑讯与变相刑讯。
(二)开庭审理,讯问被告、证人及调查其他有关人员或事项,应有记录,并令各关系人阅后签名或盖章,记录人亦应签名并记明时间地点。
(三)记录起诉书、判决书(一律用普通格纸)及坦白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和文件,应按时间先后秩序排列装订成册,以便审理和保存。有关证件不能附入者,可另行整理随卷附送。


推动平安建设人民法院要抓好“四个环节”

崔照铭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在全省建设“平安山东”的决定,努力在全省形成抓稳定、保平安、促发展的整体合力和良好氛围,是当前摆在各部门面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必须紧跟省委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实现“平安山东”建设的任务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人民法院参与“平安山东”建设,要突出抓好四个关键环节。
  一、充分认识建设“平安山东”的重大意义,明确参与“平安山东”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省委作出建设“平安山东”的决策部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的具体体现,是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县、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代表和反映了全省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迫切愿望。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制裁犯罪、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做好这些工作,既是建设“平安山东”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平安山东”建设任务目标的重要保障。全院干警必须充分认识建设“平安山东”的重大意义,明确建设“平安山东”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牢记人民法院所担负的重要职责,积极投身于建设“平安山东”的工作实践。
 根据省委建设“平安山东”总的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人民法院参与“平安山东”建设中,要做到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和“司法为民”宗旨,立足于法院工作实际,全面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和信访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群体性事件,缓解社会冲突,切实承担起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司法职责,保障和促进“平安山东”建设各项任务目标的实现。
  在“平安山东”建设中,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司法工作规律办事,始终坚持正确的原则。一是坚持全面发挥职能的原则。强化惩罚、保护、调节等职能并重的意识,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又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化解矛盾、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职能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和其他领域的综合治理。二是坚持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坚持立足审判和执行工作,着力抓好审判执行这一主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公正高效地审判和执行案件;坚持在职权范围内办事,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活动,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三是坚持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深入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进一步强化质量观念和效率意识,严格适用法律,确保裁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坚决摒弃狭隘的地方和部门利益,统一执法标准,维护司法的统一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四是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办案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公正司法与文明司法的一致性,司法形式与司法目的的一致性,实现司法功能的最大价值。
 二、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
 打击制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建设“平安山东”的首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参与“平安山东”建设的基本手段和首要职责。人民法院在“平安山东”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努力创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突出“严打”斗争的重点。对各种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以及爆炸、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劫、抢夺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和经济犯罪等犯罪案件,要重点加强审判,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二是提高“严打”案件的审判效率。对属于“严打”范围的重点案件,凡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要快审、快判、快执行,确保对严重刑事犯罪打得准、打得狠、打出成效;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审判力量,确保“严打”在审判环节不贻误战机。三是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政策。在“严打”斗争中,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罚原则,依法正确地定罪量刑,确保罚当其罪;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恩威并用,既依法严惩犯罪,又依法保障人权,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依法给予从宽处理。四是积极参与“严打”集中整治行动。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本县的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走势,采取集中打击、专项斗争、专项治理、重点整治等多种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打击突出犯罪活动,增强打击效果。
 三、依法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及时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是建设“平安山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反映,能否处理好这些案件,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平安山东”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的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措施,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努力畅通人民群众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因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建拆迁、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各类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加大对下岗职工、农民工、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审理好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劳动报酬等案件,制裁职业中介的欺骗行为,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和影响稳定的事件;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依法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坑农害农行为;加强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既依法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又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法院信访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申诉信访中反映的问题,疏导化解矛盾纠纷。
 四、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依托,认真落实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一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通过庭审直播、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报道、组织集中宣判和执行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关注、人民关心的各类典型案件的庭审、宣判、执行全过程的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增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解决矛盾和问题。二是进一步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对审判、执行和信访案件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或矛盾纠纷发生的形式、手段、特点及原因等,进行定量、定性、定向分析,从中总结归纳出规律和对策,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工作决策或制定政策方面的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具体工作的建议,帮助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预防违法犯罪、矛盾纠纷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三是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和帮教工作。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少年法庭”审判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对青少年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工作;对被判处缓管免以及两劳释放人员和少年犯进行跟踪帮教,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防止重新犯罪。
  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只要抓好了以上四个环节,相信“平安山东”建设将得到进一步推进。同时人民法院要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与其它政法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平安山东”建设必定能够实现。


             作者单位:山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