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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26:21  浏览:97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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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暂住证》、《厦门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并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外来从业人员均为住院医疗保险对象。
第三条 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该外来从业人员在住院就医时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 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4%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个人不缴纳。
住院医疗保险费从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缴纳。
第五条 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六条 外来从业人员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六个月,在该期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内的;满六个月不满两年,在该期间每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内的;满两年不满五年,在该期间每年度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0元以内的,由住院医疗保
险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和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连续参保五年以上,每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40000元以内的,由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超过40000元以上的,按《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为外来从业人员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职工发放住院医疗保险IC卡。
第八条 外来从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出具IC卡。
第九条 外来从业人员在外地患急危重病的,可在当地医疗机构(城市在区以上,农村在乡镇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住院后7天内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外地住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医终了时,持本人IC卡、用人单位证明、疾病证明和有效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
核结算。
第十条 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按《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每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职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提供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市职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定期检查、了解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营运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如期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停止该单位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并按《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将其应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转嫁给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负担或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有权向市职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投诉,市职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缴纳。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户口的从业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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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外勤工作纪律规定

海关总署


海关外勤工作纪律规定

海关总署 2001年4月2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海关人员依法行政和公正廉洁,正确处理在外勤工作中与工作对象的关系,根据《海关廉政规定》、《关于海关人员与工作对象交往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违反海关执法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外勤工作”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责,到企业执行工作任务。
第三条 海关外勤工作费用实行完全自理,海关外勤工作人员所需的交通、住宿、误餐补助等方面费用按总署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承担外勤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接受由海关工作对象安排的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海关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所需交通工具由海关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使用工作对象单位交通工具的,按每公里1元付费,付费时间滞后一个月的视同违反本规定。
(四)不准无偿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移动电话、BP机、电脑等办公设备。
(五)不准索要、接受工作对象的“红包”、礼金、礼品、产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六)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单位生产的产品。
(七)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八)不准参加工作对象安排的娱乐、桑拿、旅游等活动。
(九)不准向工作对象提出与海关外勤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纪律者,分别按照《违反海关执法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对发生违反外勤工作纪律的单位,要按照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分析、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领导责任分析,视不同情况给予负有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违反外勤工作纪律,侵占了工作对象经济利益的,本人要如数退赔,单位领导要登门道歉。
第八条 各级海关应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海关外勤工作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外勤工作的人员应将海关外勤工作纪律告知海关工作对象单位,接受工作对象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等


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邮政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研究决定,继续加快完善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法规政策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继续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支持相关部门和地方围绕完善电子商务法规政策环境开展试点工作,并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等进行咨询指导、监督与评价。
二、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会计档案电子化试点工作。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修订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研究完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推进电子会计档案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电子会计档案在电子商务领域会计信息数据管理、利用等方面的作用,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会计信息化,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推进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物流配送、网络拍卖等领域电子商务应用的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统计指标相关标准,加快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商贸流通业统计体系和电子商务统计体系,推进信用监测体系建设;促进商品现货市场电子商务规范发展,鼓励综合性批发市场、旧货流通市场、专业化市场发展线上、线下协同的电子商务应用体系,支持外贸电子商务、农产品电子商务、社区电子商务发展,密切产销衔接,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四、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邮政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环境,共同研究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推进外贸电子商务企业备案信息共享,探索多部门联合推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的综合试点工作。
五、加快网络(电子)发票推广与应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研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继续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研究,完善网络(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和信息标准规范,建立与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在线支付信息、物流配送信息相符的网络(电子)发票开具等相关管理制度,促进电子商务税务管理与网络(电子)发票的衔接,继续推进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推广网络(电子)发票在各领域的应用。
六、深入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工作。工商总局负责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规制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网络经营者信用指标体系,推动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采集与管理服务,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网络经营者信用评价活动,研究制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主体身份标识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客体及交易过程基础信息的规范管理与服务,组织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试点工作。
七、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制。质检总局会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推进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基础信息规范化管理和基于统一产品编码体系的质量信息公开制度,推动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会同邮政局探索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邮件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溯源机制,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
八、推动移动电子商务支付创新发展。人民银行负责研究制定金融移动支付发展政策,推进金融移动支付安全可信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移动支付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引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实施移动支付金融行业标准,推动移动支付联网通用、业务规范发展;以金融IC卡应用为基础开展移动支付技术创新应用试点工作,探索符合市场要求的移动支付技术方案、商业模式和产品形态,为产业发展提供示范效应,促进移动电子商务支付创新发展。
九、完善电子商务快递服务制度。邮政局负责探索建立重点地区快递准时率通报机制,健全旺季电子商务配送的保障措施,创新城市电子商务快递服务机制;配合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部门推进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邮件快件管理。
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国家标准委会同相关部门改组电子商务标准化总体组,建立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协调电子商务标准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和电子商务试点工作,开展电子商务主客体的信息描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监管、电子商务支付等关键环节的标准研制、验证、完善和推广工作。
十一、促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农业部负责研究制定农产品分类定级等标准规范,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探索推进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纽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农业电子商务模式研究,规范农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推动供需双方网络化协作,完善农业电子商务体系,推进农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并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十二、促进林业电子商务发展。林业局负责研究推进林业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基于电子商务的森林资产评估、地区性的森林资源转让、林权交易等管理办法,依托电子商务拓展林产品销售,支撑林区、林场发展转型,促进农民增收;会同工商总局研究建立林产品交易诚信体系;制定林产品的分类定级、网络交易等标准规范,推进林产品、林权交易的规范化与网络化,开展林产品、林权交易电子商务试点工作。
十三、促进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旅游局负责研究制定旅游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推进政策;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和监管机制,推动旅游在线服务模式创新;研究建立重点旅游景区游客流量等相关信息的在线发布机制;会同工商总局推动旅游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体系建设及旅游服务电子合同应用,开展集游客流量预警发布、即时投诉服务、电子合同签订、游客在途在线即时服务等功能的旅游综合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
十四、各地区加快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建设。各地方要重点支持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需求的电子商务企业发展,配合中央部门落实相关重点工作,建立完善本地区跨部门的电子商务工作协同机制,加快完善地方性电子商务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为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深圳市、北京市等23个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要继续深入推进创建工作,落实创建工作方案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国家电子商务试点工作,探索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机制和新政策,为国家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规标准提供实践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林业局办公室
旅游局办公室

邮政局办公室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