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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45:43  浏览:9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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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办[2000]18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办各科室:
现将重新修订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 81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玉政发[199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处理工作是市政府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能。所有从事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学习和掌握有关专业知识。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力戒主观主义、形式主义。
第三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要提高办文效率,急件随到随办;有时限要求的文件,必须在时限内完成;一般文件应在15天内办理完毕。
第四条各承办公文处理的科(室),要增强全局观念,相互支持,主动配合,反对彼此推诿、扯皮,以确保公文处理的时效和质量。

第二章收文

第五条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含电报、请柬等),均由第一秘书科负责签收、拆封(署名信件除外),并按规定编号、登记。机要文件及上级正式文件由市政府(办)保密室负责签收、登记、发送。
第六条以下各类文件应纳入市政府办公室收文: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 市委(含办公厅〈室〉,下同)文件;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市级单位和市直各部门(含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人大、 政协、中级法院、检察院、军队、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双重领导机构,下同)和县 (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的主送件;其它需要纳入收文编号、登记的文件。对上述文件应按收文规定,进行编号、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抄送件、越级请示件、多头请示件和各类简报、资料、情况反映等,均不纳入收文登记。
第七条收文按以下五类分别编号、登记:
(一)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含办公厅、室)文件;
(二)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含办公厅)文件;
(三)国务院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文件;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主送件;
(五)机、绝密刊物,传真电报(含传真文件)以及需要纳入收文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收文登记一般应登记以下内容:
收文日期、收文编号、来文单位、来文标题、密级、份数、承办单位或分送范围。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室收到的各类文件,由第一秘书科按各科(室)的分工,分送有关科(室)承办。
第十条各承办公文的科(室)应建立严格的收文登记制度,加强对公文运转的管理,保证收到的公文件件有着落。
第十一条市直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公文提出的处理意见,一般应在3 天内送回有关承办科(室)办理。
第十二条凡纳入收文登记的文件,在周转时各科(室)、各部门均应在收文登记簿(卡)上签收。

第三章收文办理

第十三条对各类收文的办理方法如下:
(一)上级文件:国务院(含办公厅)及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含办公厅) 及各部门发给市政府的文件,经市政府或办公室有关领导阅批后,交有关科(室)承办。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请示件,由第一秘书科编号登记后,分送有关科室填写公文处理笺,并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办文的领导阅示后,再送分管副主任、主任、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市政府领导阅批。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抄送件、情况反映、简报等,由第一秘书科分送有关科(室),重要的送有关领导,一般的留一份备查。
(四)越级请示或多头请示和一文请示多事的文件以及夹带有请示事项的报告,由第一秘书科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办理。因特殊情况越级请示的文件除外。
一般不办理未经编号登记的文件,防止倒流公文和公文“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各科(室)送市政府领导审批或阅知的文件, 领导阅批后由领导秘书送回各送文科(室)办理或由各送文科(室)取回办理。领导审批公文,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催办、督办。各科(室)对送批或交办的公文,要及时催办、督办,防止漏办或压误,对紧急公文,要专人跟踪催办、督办,限时办理。
第十六条市直各部门对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交办公文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根据所提意见,对公文进行二次承办。各承办人员在二次承办中提出的拟办意见,应先经该科(室)负责人审核,再根据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分工送批。如公文由几个部门承办,且意见又不统一的,应协调一致后再送批。
第十七条处理各部门的请示,应坚持先拟办、后审批的原则。领导不受理、不批办未经市政府办公室或承办科(室)注批的公文,防止出现倒流公文。
第十八条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对未纳入收文的零星公文作了批示,又确需办理的,有关承办科(室)应送第一秘书科补编收文号,并统一登记后再办理。

第四章发文办理

第十九条发文要坚持精简文件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行文要求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二十条文稿处理主要按照拟稿、会签、核稿、送审、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发送、立卷、归档、销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草拟文稿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公文格式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份数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印刷“绝密”、“机密”公文要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1.市政府对下级机关文件的处理用“批转”,对本级文件用“印发”,或写作“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的通知”,对上级机关文件的处理用“转发”。
2.标题上已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全称的规范性文件,落款只落成文日期,因避讳名称重复而在标题不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全称时,落款处则要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全称并落成文日期;普通通知和传真文件,落款处应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全称,并落成文日期。
3.标题排列一般不超过五行。排列形式可分别用上宝塔、下宝塔和中间长、上下短的排法,力求美观大方。
(七)主送机关
1.除“公告”、“通告”外,公文一般都应标明主送机关。
2.“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报送其他上级机关,应用抄报形式。不得抄送同级机关和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3.主送机关一般写在正文抬头顶格处,情况特殊时也可写在文尾。主送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即主送机关为国务院各部委或国家总局时,委和局前均加“国家”二字,如“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部前可不加“国家”二字,如“财政部”、“农业部”。主送机关为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时, 一般不加“广西”字样,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等。
4、主送机关的排列顺序:县(市)区政府(管委),市直部门。
(八)抄送机关
1.抄送机关的排列顺序,按隶属关系分,上级机关排列在前,其次为同级机关,再次为下级机关。按系统分,其顺序为:党、政、军、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排在后面,但应另起一行。
2.如主送、抄送机关为“市直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时,承办科(室)要具体列出这些部门和单位的名单,以便发文和归档备查。
(九)层次。正文部分需标明层次时,分层标识为:
第一层:“一、”,“二、”,“三、”,......
第二层:“(一)”,“(二)”,“(三)”,......
第三层:“1.”,“2.”,“3.”,......
第四层:“(1)”,“(2)”,“(3)”,......
规范性文件,按有关规定,视需要用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附件和文件订在一起,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左上角注明主件的发文号和附件的顺序号。
(十一)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标注主题词要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进行。
(十三)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用词用字要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写具体的年、月、日。
第二十二条拟稿应坚持“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
(一)拟稿一般由各有关相应科(室)科长、副科长或工作人员具体承办。重要文稿的拟稿由领导直接指导、主持进行。
(二)文稿首页必须用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稿纸,并按规定详细填写各项内容。
(三)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归档要求,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左侧书写。
(四)市直职能部门为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代拟文稿,代拟部门主要领导要对代拟稿内容和文字认真把关方可签字,并以本部门名义对拟稿、会签等有关情况作文字说明,打印、加盖本部门印章后方可报市政府办公室。代拟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的通知》(桂政发[1996]5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补充通知》(桂政发[1997]67号)办理。
(五)市长在市政府重要会议上涉及全局性的报告、讲话,由市政府办公室第四秘书科起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所需资料和情况;市长、副市长在有关部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由会议承办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把关。
(六)市直各部门起草的代拟稿和市政府领导讲话稿,凡质量不合格、不按行文规则和报文程序办理的,市政府办公室将一律作退文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为止。部门为市政府领导起草的讲话稿,原则上应在会前5天送达市政府办公室。
(七)起草公文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公文稿纸,用黑色或蓝黑墨水书写,字迹要工整,标点符号要清楚。公文文稿内不得出现错字、别字,不得书写异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繁体字。修改较多而难以辩认的文稿,应清稿誊正。
拟稿中引用其他公文,应将其公文标题及发文字号全部引出。拟稿所用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一般均用阿拉伯数码。文稿中的计量单位,一律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三条会签。文稿送批前,对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应严格执行会签制度。规范性文件则一律须经市法制局审核会签。
(一)会签的文稿,必须由每一会签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凡需会签的文稿,一般应由拟文科(室)或拟文部门与有关单位联系,送请会签。市直各部门送来的需会签而未会签的文稿( 包括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拟的文稿),则退回来文单位重新办理会签手续;特殊情况,可由承办科(室) 帮助协调。
(三)如会签、协调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由办公室承办科(室)在拟办中提出建议和意见,一并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二十四条核稿。对部门代拟的文稿和办公室承办科(室)草拟的文稿,都必须认真进行审查、核对、把关。公文核稿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文稿从政策、文字、体式到会签手续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核稿主要审核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否需要发文,以何种形式发文,是否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如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专业会议纪要、不成熟的文件等可以不发文的,以及可以口头、电话等其他方式处理的事项,均应建议不发或由部门自行发文。
(二)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同现行有关规定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则应提请起草单位弄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修改;如属在原规定基础上有所发展的新的政策规定,则应写出说明。
(三)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协调一致。凡未经协商的,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四)文件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对含混不清、模棱两可或者脱离实际、过于繁琐之处,应与报文单位研究修改。
(五)引文是否无误,文字表达是否准确、严密、简炼、生动,标点符号是否正确,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凡需提请有关会议审定的文件,承办科(室)应提出交何种会议审定的建议,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报请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阅确定后,送第一秘书科列入议程。
第二十五条复核。各科(室)承办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电报等),文稿起草完毕,必须经科长(主任)初审后,方可送分管主任、 副主任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上述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相关科室交第一秘书科对公文进行统一复核后送分管办文工作的领导核定并签呈有关领导最后签发。
第二十六条签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人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
(一)市政府文件
1.属于全局性的、综合性的、重要和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2.属于既有方针政策范围内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工作的,应送有关副市长审核后由主管副市长签发。
3.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4.“议案”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1.属于市政府授权以办公室名义对下级政府、部门安排部署工作、转发市直各部门的请示、报告的文件,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字同意后,由正、副秘书长或正、副主任签发。
2.属于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正、副秘书长或办公室正、副主任签发。
3.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签发文件,应明确签署“发”、“同意”、“同意发”等字样,并将签发人的姓名和签发的年、月、日书写齐全。
第二十七条缮印、校对、用印。
(一)所有公文文头和印刷用纸,均由第二秘书科按文种需要统一印刷和管理。公文用纸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左侧装订。
(二)正式文件(含传真电报)一律交由第一秘书科统一编号后由承办科室送文印室打印。
(三)文印字体、字号按以下标准使用:标题字用二号、小二号宋体; 正文及文号用三号、四号仿宋体;秘密等级、缓急时限用三号、四号黑体;文内小标题及重点字句用三号、四号黑体或楷体;“主题词”本身三个字用三号、四号黑体;主题词内容用三号、四号宋体;其它均与正文类同,用三号、四号仿宋体。
(四)各种文件分发范围均由承办科(室)提出意见,由第一秘书科核定( 保密室所发文件范围按规定渠道呈核、分发)。已经签发的文件,未经领导同意,承办科(室)不得随意更改文件内容和分发范围。
(五)公文文稿应规范和符合存档要求。对用铅笔和圆珠笔书写的、文字混乱而无法存档的、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文稿,第二秘书科在接件时有权退回,待符合要求后再接件存档。
(六)文件按轻重缓急程度和先后顺序安排打印,平件一般在3天内完成,在未遇到急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当天的文件当天完成,特急件由分管办文的领导签字确定后可即办。
(七)校对一般实行“谁承办、谁校对”的原则,文稿打出清样后,由打字员通知承办单位派员校对。校对人员校对后需在文稿“校对”栏签名,以示负责。如属部门代拟稿,有关部门校对后,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需再行校定,方可付印。
(八)凡市直各部门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的会议通知,各部门拟好通知稿后到市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统一登记并分流到职能科(室)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九)所有打印的文件材料要环环把关,确保质量,成品件文字差错率要控制在2‰以内,并做到清晰美观,无错装漏页。
(十)上级机关的文件,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外,经正副秘书长或办公室正副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和复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机关、时间、份数、分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加盖复制机关公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十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所有正式文件都必须用印。联合上报的非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文件,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用印要注意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凡需用市政府印章,需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经授权)同意,凡需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需经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同意。文稿上(包括传真电报)凡无领导人同意发文(电)的批示,不得用印。领导人签发的文稿原件同时用印,以示该文件已正式印发。
第二十八条发送。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
(一)文件的发送实行“按需发文”的原则,只发给与该工作有关的单位,不按单位的级别、政治待遇发文。
(二)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缮印、校对、用印后,承办科(室)负责协助第二秘书科装订、分封,最后由收发室统一发送,特殊情况也可以由承办科(室)直接发送。公文发送必须及时,平件一般应在1─3日内发出,急件应随到随发或在要求的时限内发出。发送急件的信封应分别标出“急件”、“特急”或“会议通知即到即送”的字样。
(三)凡新成立的机构需要发给文件时,必须由该机构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给文件。

第五章办结

第二十九条各承办科(室)对已经处理过的文件,要定期于每周星期一上午进行清理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办结。并将清查情况报分管办文的领导及第一秘书科。第一秘书科要做好督办工作。
(一)确定文件办结应力求准确,不应把正在办理的文件划入办结文件一类,也不宜把已办结文件长时间放在正在办理类文件中。确定文件办结的原则如下:
1.各类周知性文件、调查报告、情况报告,分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和部门阅知后,而无批示或其他意见的;
2.各类交办文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的;
3.需市政府领导批示、决定的事项,领导批示后,已书面、口头或电话答复来文单位的;
4.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事项,业已行文的;
5.国务院及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来文中,应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业已交办的;
6.其他可确定为已经办结的文件。
(二)已办结的文件,在正式立卷前,除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底稿应立即送第二秘书科存档外,其余的文件由承办科(室)暂存。
(三)承办科(室)应对暂存文件作适当整理,要注意文件形成的先后次序和有机联系,保持材料的完整齐全,并剔除重份。暂存文件的管理,应以便于查找利用和便于立卷、归档为原则,一般可采用分类依号排列法,也可由承办科(室)自行确定符合这一原则的其他方法。

第六章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条公文办结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三十一条公文立卷归档以本机关形成的公文为重点,根据公文形成的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进行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地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三条整理完备的案卷,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文稿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没有存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销毁。销毁公文,由各科(室)负责。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由2人监销,保证不丢失、漏销。

第七章与党委机关相关文件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各部门呈报文件要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根据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行文。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呈报。需同时报市委和市政府的文件,可主报市委,抄报市政府,或主报市政府,抄报市委。对同时报呈市委和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多头请示件,市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市政府办公室只处理属政府职权范围内事务的或主报单位为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需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共同处理的文件,由两办协商办理。
第三十六条发文也要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尽量减少党政联合发文。如确需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的,由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定。
第三十七条市直各部门需要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的文稿,一律送市委办公室办理。委托各部门起草的并需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的文稿,则按照谁交办送谁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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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仅就“婚内强奸”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强奸罪进行简单的比较分析并对“婚内强奸”是否与“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相悖”进行浅论。
关键词:婚内强奸 强奸罪 夫妻 同居

前言:因“婚内强奸”入刑的案例在我国已经不止一件,但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并不因为先前存在因“婚内强奸”而入刑的案件就将这些案件作为以后发生案件的判案依据,目前,我国法律上并不承认“婚内强奸”,本文仅就这一系列热点问题进行浅论。
正文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婚外强奸”就是指刑法条文中的“强奸罪”。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是在共同犯罪的条件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被害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婚外强奸”的主体就是指除了与自己建立起夫妻关系的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也就是说,“婚外强奸”与“婚内强奸”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犯罪主体的区别。
“婚外强奸”与“婚内强奸”的共同点就表现在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相同,犯罪主观方面相同,犯罪客观方面相同。所侵害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主观方面均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客观方面,均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明知妇女不知情,以诱骗、诱导的方式,让妇女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
“婚外强奸”与“婚内强奸”的相同点很好理解,难点在于两者构成犯罪主体的区别以及如果在婚姻法上正式成立了“婚内强奸”从而把“婚内强奸”的“强奸行为”也作为“强奸罪”而在我国刑法中入罪,那么是否与婚姻法中夫妻双方自结婚以后便具有同居的义务相悖呢?这正是理解“婚内强奸”这个概念内涵的难点也是重点。在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未对婚内强奸进行规定。当然,在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婚内强奸”行为,更未出现在刑法典中,在目前我国的刑法中,并不承认“婚内强奸”行为,也就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自己的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并不构成强奸罪,这可能主要考虑的是“婚内强奸”在刑法上入罪的条件还尚未成熟,另一方面还考虑到把“婚内强奸”作为“强奸罪”进行取证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难度。由于这种行为是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生的,外界一般无从得知,现场也不易保护,即使有性行为,也很难认定是否采用了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妻子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更是无从查证,最终定罪的难度非常大。比如说妻子在法庭上举证说自己被丈夫强奸,举出证据说明自己已经与丈夫分居多年,而后又举出丈夫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但是这并未能充分说明当时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是违背妻子个人意志的,丈夫可以举证说自己近段时间与其妻子感情已经复合,虽然曾经有分居的客观现实,但是现在两人却恩爱有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很难操作,也很难找到有利于妻子的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这三要素的证据并从而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但是,如果丈夫的“强迫性行为”对其妻子造成伤害,达到法定标准的话,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在目前的法学实践中,有关学者正在积极呼吁“婚内强奸”的入罪,同时,也为这一行为的入罪积极地做着理论及实践操作方面的努力。因为从法律条文和理论上来讲,“强奸罪”的定义及内涵就是已经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男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这里,并未强调犯罪主体是否必须是自己的已婚丈夫还是陌生人,而“婚外强奸”与“婚内强奸”的主要区别正是犯罪的主体方面具有的特殊性。因此,只有在我国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在各位专家的不断努力下,真正做到保护妇女的应有权益可能才会真正实现。
另外,“婚内强奸”是否与“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相悖主要存在一个甄别。就是“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是不是法定的。同居,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并不仅仅指夫妻在形式上共同生活于同一场所, 还包括夫妻间精神上的相互理解和慰藉, 物质上的相互扶持以及夫妻间应有的共同的性生活三个主要方面。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同居义务。但是,基于同居在婚姻生活中的重要性,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婚后“未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 等视为婚姻名存实亡, 作为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具体标准。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同居既然并非夫妻的法定义务,夫妻一方自然不得提起履行同居义务之诉。对于夫妻同居问题,应由夫妻自我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志强迫与之发生性行为。如果一方不愿意同居或者不愿意继续同居生活,另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请求离婚,并以此为理由要求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既然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并非是法定的,那就是说,妻子可以不履行自己与丈夫的同居义务,当然也可以不履行其中的相互发生性关系的义务,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那就可能构成“婚内强奸”(当然,前提是婚内强奸已经立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将“婚内强奸”立法的话,并不违背现行的婚姻法,因为现行的婚姻法也并未将“同居”作为法定义务。
因此,在这里,笔者呼吁我们的立法者、专家加快健全法律法规的步伐,尽快弥补法律中的空白,尽早做到更好的维护妇女的权益,同时也加快了我国由法制社会迈向“法治社会”的步伐。
结语
将“婚内强奸”立法甚至入刑到底有没有必要性,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断,从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来讲,将“婚内强奸”立法甚至入刑有一定必要性。

参考文献:《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6期杨培《论夫妻同居义务—空床费事件引发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1月1日实施。


作者: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马婧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管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管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 2010 〕92 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放水预警方案(试行)》、《温州市泽雅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温州市百丈漈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鸣放警报等。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因发电、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温州市、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枢纽下游沿江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

  第六条 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与各有关县(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工作。

  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各自辖区内水库下游沿江乡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主要职责:负责枢纽工程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防汛部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协助有关县(市)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协调下游沿江乡镇政府与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水力发电厂间的预警实施工作关系;负责预警设备定期维护和预警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组织演练。

  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枢纽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协助沿江乡镇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沿江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报警器并通知相关村委会;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沿江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发电放水。

  正常发电放水时,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应在水库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周边设立警示牌作为预警提示,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应对警示牌设立的数量、位置和管理加强监督指导。

  在非正常发电放水时(水力发电厂连续一周停机后的首次发电放水),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负责提前1小时以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并同时通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中)的船只及其他涉河人员撤离河道。

  第十条 泄洪放水。

  (一)珊溪水库泄洪放水。

  1.预警要求。

  当珊溪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时,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传真、电话及时通报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两县(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同时,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 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通过电话通知下游各乡镇拉响警报,其中大坝、珊溪镇2个报警设备点由珊溪水力发电厂负责启动,巨屿镇、金垟乡、峃口乡、平和乡、营前乡5个报警设备点由相关乡镇政府负责启动。

  2.程序和内容。

  (1)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

  (2)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后,通过电话向珊溪水力发电厂报告报警任务完成情况。

  (3)珊溪水力发电厂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4)乡镇政府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5)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珊溪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

  (6)珊溪水力发电厂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上报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二)赵山渡水库泄洪放水。

  1.预警要求。

  赵山渡水库没有调洪能力,为保证闸坝安全,根据来水情况开闸泄洪放水。闸门开启前,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提前15分钟拉响大坝警报。当预计下泄流量达到1500 立方米/秒, 提前30分钟再次拉响大坝警报器,同时由赵山渡水力发电厂通知下游各有关乡镇,拉响龙湖镇、高楼乡、平阳坑镇、马屿镇、顺泰乡、梅屿乡6个报警设备点的泄洪放水预警警报,并及时报告瑞安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2.程序和内容。

  (1)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

  (2)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后,通过电话向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报告报警任务完成情况。

  (3)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4)乡镇政府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5)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预计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通报和向相关防汛部门报告。

  (6)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瑞安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三)河道下游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再次拉响各报警点警报,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警报时间,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并向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沿江乡镇政府紧急通报。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水力发电厂、沿江堤防管理单位、沿江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

  沿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本方案现有警报系统设备14套,于2003年建成投入使用,分别安装在飞云江沿岸的珊溪大坝、珊溪镇、巨屿镇、金垟乡、峃口乡、平和乡、营前乡、赵山渡大坝、龙湖镇、高楼乡、平阳坑镇、顺泰乡、梅屿乡、马屿镇。

  警报系统设备可根据需要进行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由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商沿江乡镇政府提出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计划,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负责审核,报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并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和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筹资建设。

  第十三条 警报系统设备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委托沿江乡镇政府运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防汛专项工作经费。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负责设备的故障检修和技术支持,乡镇政府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警报系统设备操作人员需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四条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和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沿江乡镇政府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泽雅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泽雅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固定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泽雅水库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水库下游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及村委会。

  第六条 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各有关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工作。

  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各自辖区内水库下游沿江乡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负责泽雅水库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防汛部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协助有关区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行洪河道遇到的问题;协调下游沿江乡镇政府与泽雅水库管理站之间的预警实施工作关系;负责预警设备定期维护和预警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组织演练。

  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协助沿江乡镇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沿江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沿江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预警要求。当泽雅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时,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水库管理站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传真、电话及时通报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由其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同时,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 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实施预警。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

  (二)程序和内容。

  1.泽雅水库利用电话(传真)向鹿城区、瓯海区防汛办及下游有关乡镇政府通报将开闸泄洪,同时拉响坝顶警报。

  2.各有关乡镇政府接到通报后,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并向泽雅水库管理站反馈预警任务完成情况。

  3.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预计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泽雅水库管理管理站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

  4.泽雅水库管理站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5.泽雅水库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鹿城区和瓯海区防汛指挥部。

  第十条 下游河道遇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再次拉响坝顶及其他警报,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警报时间,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并向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沿江乡镇政府紧急通报。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泽雅水库管理站、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

  沿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本方案现有警报系统设备1套,安装在泽雅水库大坝坝顶。

  警报系统设备可根据需要进行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由鹿城、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商沿江乡镇政府提出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计划,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审核,报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并由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筹资建设。

  第十三条 拟建的警报系统设备今后由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沿江乡镇政府运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防汛专项工作经费。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设备的故障检修和技术支持,乡镇政府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警报系统设备操作人员需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四条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泽雅水库管理站、沿江乡镇政府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百丈漈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百丈漈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百丈漈水库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温州电力局、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水库下游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及村委会。

  第六条 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温州电力局与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工作。

  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水库下游沿江乡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温州电力局主要职责:负责百丈漈水库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负责指挥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按照预警方案的要求,加强设备定期维护和日常管理。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电力局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协助沿江乡镇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沿江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沿江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1.预警要求。

  当百丈漈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时,百丈漈水力发电厂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传真、电话及时通报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同时,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实施预警。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

  2.程序和内容。

  (1)百丈漈水力发电厂利用电话(传真)向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及下游有关乡镇政府通报将开闸泄洪,同时拉响警报。

  (2)各有关乡镇政府接到通报后,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并向百丈漈水力发电厂反馈预警任务完成情况。

  (3)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预计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文成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4)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5)百丈漈水力发电厂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电力局,由温州电力局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第十条 下游河道遇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再次拉响警报,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和温州电力局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并向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沿江乡镇政府紧急通报。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

  沿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第十一条 放水预警信号规定。

  (一)准备泄洪信号:一短一长,表示准备开启闸门进行泄洪。

  (二)库区淹没财产转移信号:二短一长,表示水位即将超过库区房屋迁移高程线,应做好人员和财产转移工作。

  (三)抢险信号:五短一长,表示水库大坝出现险情需进行抢险。

  (四)解除信号:一长,表示险情或泄洪结束。

  (五)上述规定中,短信号的时间长度为10秒左右,长信号的时间长度为40秒左右,短长信号间隔时间为信号尾声结束后10秒左右。

  (六)如遇通讯或警报失灵,为保证大坝安全必须泄洪时,一是尽可能通过其他通讯方式,同上级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二是尽可能放缓并逐步加大泄洪放水流量,以确保水库安全及减少下游水位暴涨,减轻下游防汛负担。

  (七)泄洪放水期间,水库大坝管理人员应及时对水工建筑物、溢洪道上下游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要求。

  地震、人为破坏、战争、水工建筑物应急抢修需提前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的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本方案现有警报系统设备1套,安装在百丈漈水库主坝区。

  第十四条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要落实熟练掌握相关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心的人员负责警报系统设备操作和维护。

  第十五条 温州电力局和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沿江乡镇政府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