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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6:56  浏览:9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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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文  号】庆政发〖1996〗42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12-09

【实施日期】1997-01-01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省政府令第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大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登记范围
凡大庆市及其区、县所属下列事业单位,都应办理登记手续: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差额补助事业单位;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5、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经济类型的事业单位。

非大庆市及其区、县管辖的事业单位,本市不予办理登记。

二、登记条例

申请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备的机构批准手续和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4、有经费保障,能够实行独立核算,并在银行设立帐户;

5、有2人(包括2人)以上的工作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国家正式职工,其余工作人员可以是不同身份的人员;

6、有能力解决自身的债权、债务,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不具备上述4、5、6项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进行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

待条件成熟后进行法人事业单位登记。

三、登记事项与程序

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按规定填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法人登记表》);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填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登记表》)。

1、登记的主要事项:单位名称、主管部门、编制数额、业务范围、经费来源、资产总额、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办公地址、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填写经市或者区、县编委批准核定的机构名称。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事业单位,填写主要业务名称,但需在备注栏内注明另一个名称;合署办公的事业单位,可按两个单位申报登记。单位公章、银行帐户使用的名称,须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

主管部门,是指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在审核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编制数额,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定的编制数填写,未明确编制的事业单位可按实有人数填写。

业务范围,是指事业单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经费来源,分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属于哪种类型,即在《法人登记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表》相应栏中如实填写。

资产总额,是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基金之和。资产总额用人民币表示,以万元为单位。

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该事业单位法人行使用职权的签字人,须在《法人登记表》中签字,加盖该单位公章,并提交现任职务任命书复印件或者相应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单位负责人,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须在《事业单位登记表》中签字,加盖该单位公章。

办公地址,填写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及详细地址。办公地址只能登记一处,多处办公的,以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办公所在地进行登记并提交办公用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机构代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为事业单位颁发的代码标识。

2、登记的程序:

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是所属事业单位(含正处级、副处级)的主管部门,负责代发《法人登记表》和《事业单位登记表》。所属单位填写《法人登记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表》后,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市编委核准。市属、附属事业单位,由市编委下发《法人登记表》和《事业单位登记表》填表后,径报或者经审核盖章报市编委核准。

各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由各区、县部、委、办、局负责代发《法人登记表》和《事业单位登记表》。所属事业单位填写《法人登记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表》后,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所在区或者县编委核准。

各事来单位根据登记的条件,填写《法人登记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表》一式两份,按程序报市或者区、县编委,经核准登记后,编委和事业单位各留一份存档,同时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正、副本。

3、办理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与《法人登记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表》同时上报。

4、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刻制印章,设立账户,并将印模向登记机关备案。

四、变更登记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凡单位名称或者单位规格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主管部门申请报告或者相尖编委批复文件。

凡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任人员任命书及相应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凡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变更后办公用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凡单位的主管部门、编制数额、经费来源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与之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2、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要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变更申请书》,连同应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于变化后的30日内,由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具体单位)予以审核,并报市或者所在区、县编委。

3、市或者区、县编委收到上报的申请变更登记有关文件、材料齐备后,7日内作出核准登记的决定,将变更内容载入《法人登记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表》,并相应换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正、副本。

4、事业单位进行变更登记后,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到公安、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

5、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经登记机关登记后,须将所启用的公章印模于30日内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6、事业单位撤销、解散、合并、分立的,其主管部门要在清算结束后的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编委申请注销或者合并、分立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正、副本和公章。

五、年检与证书管理

1、每年由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一次审查。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上加盖年检印记。

2、自1998年起,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具体单位)将证书的正、副本报送市或者区、县编委,进行年检。

3、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一律使用省编委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证书》、《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文书表式。

4、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除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可以收缴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5、事业单位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同时登报声明,然后方可补失。

六、其他规定

1、凡获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证书》的事业单位,须按规定交纳登记注册费、证书工本费;变更登记、年度检查时,分别交纳变更登记费、年检费。

2、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事业单位违反《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3、本实施细则由大庆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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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4〕40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文山州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文山州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水电开发建设进程,规范水电开发建设市场,科学合理有效利用水能资源,避免浪费水能资源和无序破坏性开发,确保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电建设的合理开发,加快培育以水电为主的地方电力支柱产业,适应全州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的需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电开发建设包括水电站和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输变工程项目的新建、改造、扩建、重建等。
第三条 凡在文山州境内进行水电开发建设,不论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合作形式和规模大小,都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开发建设水电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开发的原则。全面开放全州水电开发建设市场,扩大对外合作交流,积极引进州内外资金和技术,扩大建设规模,加快开发进程。
(二)坚持依法开发,统一规划,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水资源的可承载能力,认真做好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流域规划,通过科学布局,实施“流域、梯级、综合、滚动”的开发方针,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开发、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治理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高度统一。
(三)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按照市场运作和有序竞争的要求,打破垄断和地方保护,改革水电投融资体制,积极鼓励国家、集体、个体以独资、合资、股份等多种形式进行水电开发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办电的积极性。
(四)坚持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发境内的水能资源,要优先满足州内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的需要,同时,保护开发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水务部门)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流域规划,依法管理全州的水能资源。水能资源的开发,由州水务部门依法按规划进行审批。
水能资源的开发权一经审批确定,开发业主在三个月内不做前期工作,半年内不提交项目建议书的,将收回确定的项目开发权。
第六条 凡在全州境内开发建设水电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即开发建设程序按以下几个阶段进行:流域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业主招标投标;技施设计;开工报告;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工程后评价等。
第七条 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实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制度。根据审批权限和事管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技术审查由水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由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项目技改由经贸部门负责,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由安监部门负责。
第八条 水务、发展计划、经贸等有关部门对符合规定程序上报的建设项目要本着认真负责、高效服务的原则,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和审批,特殊情况可按规定时限适当延长。若因玩忽职守,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项目审查和审批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未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的水电开发项目一律视为程序不合法,擅自动工建设造成资源浪费,破坏生态,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项目业主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批准后,若方案或重大设计发生变更或修改,须按程序报经原审查部门复审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开展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根据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业发展布局,流域资源规划,负荷市场需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否则,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查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文本和批复。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3.水资源论证报告;
4.土地选址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评审意见;
5.征占用林地林业勘测报告;
6.地震评价报告;
7.安全评价报告;
8.招投标说明书;
9.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十三条 水电开发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审查审批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水电开发建设过程中,项目业主必须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按月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管理、投资完成等情况,否则,在竣工验收时视为资料不全。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时,项目业主必须首先提交竣工报告、审计报告及其结论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对工程进行总体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完整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2.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3.工程监理工作报告;
4.工程试运行报告;
5.工程财务决算报告;
6.工程审计报告。
以上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组织验收。
工程经竣工验收投产后,经1至2年的生产经营,须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一次系统的后评价。
第十六条 各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积极主动地为项目业主解决问题,提供优质服务。对玩忽职守,刁难、干涉投资业主正常的建设经营活动,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州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试行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试行办法

(一九九0年五月十八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材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证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章程》和《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负责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凡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建材科学技术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消化、吸收引进国外技术及设备,或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软科学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信息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都属于本办法的评审范围。
第四条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获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或社会效益以及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
第五条 各等级的评审标准见国家建材局制定的《建材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委员会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常委、专业组正、副组长组成。每年根据请奖项目的数量和专业类别情况,可临时聘请科技委以外其他专家参加评审,但需报请科技委主任批准。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局科技委正、副主任担任。
第八条 鉴于不同学科和不同侧重面,不同学科的成果之间有许多不可比性,评审委员会下设七个专业评审组,即科技委七个专业组,评审组正、副组长分别由专业组正、副组长担任。
第九条 建材行业科技进步奖请奖项目经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形式审查后,于每年八月中旬,将请奖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审查意见和推荐项目汇总表,按专业划分,交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委评奖采取专业评审组同行专家评议和评审委员会复审的分级评审程序。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交来的请奖项目有关材料,按专业分发给各专业评审组。
第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根据《建材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评审。经到会人员半数同意后,由专业评审组组长签名,向评委会推荐。
第十二条 专业组除提出推荐项目的奖励等级和排列顺序外,还应提出较具体的评审意见,并在指定日期内,将资料及专业组评审意见返回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专业组评审入选项目的有关资料在评审会前约一周送给评委,同一请奖项目送交三位主审人审阅,并按照《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审意见表》的格式填写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于每年九月二十日至十日十日内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评审会由第一主审介绍成果情况,第二、三主审人做补充介绍,并根据评审组的意见,参考鉴定证书和申报书上的有关结论,重点对成果的科技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获奖等级以及各专业请奖项目的平衡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必要时,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申报其它等级的项目答辩与否,视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等奖项目须经全体评审委员三分二以上同意,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应按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提出、国家建材局主管局长批准的授奖项目数及各等级奖励比例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投票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汇总后,交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报局审批。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应是本专业科学技术方面有较深的造旨,在本行业中水平较高并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状况,热心科技奖励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专业评审组委员及工作人员,均应按《建材行业部级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进行评审,严守秘密,在评审结果未公布前,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结果和情况,不得泄露评委在讨论时所发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评委应将原始资料及时交回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不得擅自扣留资料,并对请奖项目的技术关键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评委及专业组在评审与本人或本基层单位直接有关的成果时,应回避。凡属回避的评委,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讨论,投票时可视同该评委投赞成票,统计时,对该项票数予以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