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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退单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36:34  浏览:8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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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退单的补充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退单的补充规定
建设银行



为了规范信用卡业务操作,现对《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建总发字〔1994〕第111号附件三)中第五章信用卡退单内容,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级收单行与特约商户按照签订受理信用卡的有关协议办理收单、划款事项。
(一)收单行要做好对特约商户和收银员培训、服务和督促检查工作,要求商户共同维护银行和商户的权益。发现商户未按规定操作程序受卡出现债务纠纷问题,收单行有权按本规定退回有关交易单据,拒绝付款;已向商户划款的,应要求特约商户退回款项。对经常违规操作造成事故
的商户要书面提出警告,并加强有关培训,帮助其限期改进。对经帮助仍无效的,报请本行领导批准后取消其特约商户资格。
(二)对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单据,收单行有权向特约商户退单:
1.非本行授权商户受理的信用卡、过期无效卡单据。
2.无持卡人本人签名且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明材料,或签名有重签、重描痕迹的单据。
3.信用卡凸印内容压印不清楚而无法查明信用卡卡号等内容的单据。
4.持卡人投诉单据上签字与本人真实签字不符,经检查确认为被冒用的单据。
5.签购单金额超过授权限额,而没有授权号码,或签购单金额超过发卡行授权批准交易金额的单据。授权限额指总行统一规定的购物消费和取现授权限额。
6.商户漏查止付名单或已安装POS商户未划卡造成的止付卡单据。
7.分单压印单据。指在同一商户的同一收款柜台,同一持卡人同一时间的一笔购物消费,其金额超过授权限额,或接近、等于授权限额,为避免授权而将该笔交易化为多笔签购单,单据均为连号或人为错号。
8.自持卡人购物消费之日起,超过10天特约商户才送交收单行的单据,而该单据递交发卡行时,持卡人已销户。
二、各级发卡行与持卡人按照《龙卡章程》和双方订立的《领用龙卡协议》办理信用卡交易结算事项。
(一)各级发卡行要树立全行一盘棋的观念,自觉维护建行利益和龙卡信誉,凡收到收单行转寄的持卡人交易清单,原则上不得随意向收单行退单,必须首先按单计扣持卡人存款,发生透支的,按透支管理规定向持卡人进行追讨。
(二)对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发卡行应先向收单行查询,查明确属收单行或特约商户责任造成被冒用的,方可向收单行退单:
1.如持卡人有确凿证据证明该笔交易非本人真实交易,发卡行应向收单行书面查询,收单行在收到发卡行查询书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书面回复发卡行,超过回复期收单行仍未回复的。
2.对签购单金额超过总行规定的授权限额,应向发卡行申请授权而没有申请授权的单据,或签购单金额超过发卡行授权批准交易金额的单据,而该单据经发卡行向收单行查询,查明确属收单行或特约商户责任造成被冒用的。
3.对无持卡人本人签名的单据,若持卡人书面投诉并附有确凿证据证明该交易非本人真实交易,发卡行可向收单行退单(附持卡人的书面投诉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4.对持卡人投诉签字不符或未记录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的单据,发卡行须开具县以上公安部门证明该单据非持卡人本人签字的笔迹鉴定材料,可向收单行退单。
(三)对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发卡行经向收单行查询后,发卡行不得退单。
1.对收单行递交的止付卡单据,但确属持卡人本人使用,只因该商户未安装POS,在止付卡生效当天至15天(含)以内,商户未收到新一期止付名单的,发卡行在接到收单行书面回复查询书(收单行回复查询书须附证明材料)后,不得退单。如属止付卡生效15天以后,自第1
6天起发生的该卡交易单据,收单行须查明原因,承担责任。
2.对无持卡人本人签名,但收单行能提供持卡人确实用卡消费的有关商户资料的单据,发卡行不得退单,可要求收单行补寄证明资料作为对持卡人扣款的依据。
(四)以下纠纷单据,发卡行不得直接向收单行退单或转透矛盾,必须经持卡人书面投诉后,向收单行和特约商户查询查复后,得到充分证据情况下方可向收单行退单。
1.涉及商户不当或违规行为。
2.有分单压印嫌疑。
三、对信用卡合法持卡人本人,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超过《龙卡章程》规定最高透支限额及最长期限的透支,发卡行均须先记扣持卡人帐户,向持卡人追讨。对有疑问的单据应在追讨3个月内,向收单行书面查询,收单行须在收到查询书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除商户责任外,属
收单行责任造成的损失由发卡行一并向持卡人追讨。
四、发现伪造卡、作废卡(不含止付卡、过期卡)交易须报告总行。
不法分子使用伪造卡、作废卡进行交易结算,经办人员按规定操作程序未识别出来,而造成的损失由卡片资料所在行承担,发卡行收到此类单据不得向收单行退单。但经办人员应该分辨并有条件能够分辨的伪造卡、作废卡发生交易,由收单行承担责任。
五、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发卡行与收单行之间处理有关信用卡交易纠纷。发卡行与收单行双方意见不能统一的,由双方同一管辖行进行调解,双方属同一个一级分行管辖的,该一级分行调解,不属同一个一级分行管辖的,先报双方的管辖一级分行调解,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
再报总行调解,经总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为最终调解意见。
六、发卡行或收单行向总行申请调解,须经其管辖一级分行以正式文件报告总行,并提供有关资料。自交易日起6个月以内申请调解有效,超过6个月后申请调解无效。
七、本补充规定下发后,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建总发字〔1995〕第166号文件第四条第(四)点关于“可要求特约商户对每笔交易均向收单行信用卡业务部请求查询或授权”的规定停止执行。全行仍统一执行建总发字〔1994〕第111号文关于
按商户类别确定授权限额的规定。



19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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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寻衅追逐拦截出租车引发群殴致同伴死亡应如何定性

马世利


【简要案情】

  2009年11月14日14时许,临邑县农民王某、毕某、郑某三人,酒后驾驶一辆面包车在前往县城途中,以杨某驾驶的出租车超越己方车辆为由,在公路上追逐杨某,并最终将其拦截并进行殴打,造成附近村民围观。王某、毕某、郑某与围观人员马某、石某、米某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马某、石某、米某手持木棍将王某、毕某打跑,郑某被打倒在地后,杨某、马某、石某、米某继续对郑某实施殴打,致其当晚医治无效死亡。王某、毕某、杨某均为轻微伤。

【意见分歧】

  公安机关以马某、石某、米某、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王某、毕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对马某、石某、米某、杨某四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没有争议。本案存在争议的问题是:王某、毕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毕某追逐、拦截并随意殴打他人,引起更大的殴斗,导致一人死亡,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郑某死亡结果是马某等四人殴打所致,王某、毕某追逐、拦截和殴打杨某的行为与郑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具体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王某、毕某的行为貌似符合前两种情形,但如果要构成寻衅滋事罪还需要达到情节恶劣。根据刑法理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王某、毕某殴打杨某的行为手段并不残忍,也没有多次殴打杨某,不属于第一种情形;王某、毕某追逐、拦截杨某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本案的社会影响是马某等人故意伤害郑某致死造成的,因此不符合第二种情形。
  笔者认为本案实际上是连续发生的、有一定联系的两个案件,第一个案件是王某、毕某、郑某寻衅滋事案,杨某是该案被害人;第二个案件是马某、石某、米某、杨某故意伤害案,王某、毕某、郑某是该案被害人。第一个案件引起了第二个案件的发生,第二个案件造成了郑某死亡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结果。第一个案件与郑某死亡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结果之间有事实因果关系,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同于事实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第一个案件因第二个案件的介入而使得因果关系中断,王某、毕某的寻衅滋事行为与郑某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涉及的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问题。关于因果关系,刑法理论界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包括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及条件说。不管采取何种学说,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注意以下几点:⑴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分析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⑵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⑶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后果时,也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⑷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者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乙身体重伤,乙前往医院途中,被丙驾驶的汽车撞死。由于介入了丙的异常行为,而且由丙的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王某、毕某、郑某所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因马某、石某、米某故意伤害行为的介入而最终造成了郑某死亡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结果,寻衅滋事行为是发生故意伤害行为的诱因,却与郑某死亡这一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毕某之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对其作治安处罚。

关于印发《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等


关于印发《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9月2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等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是企业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闲置不用,对国家和企业都是极大的浪费。积极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充分发挥这些设备的效用,是“双增双节”运动的重要措施。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办法》,在采取积极措施促使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同时,加强闲置设备调剂市场的整治工作,严禁倒卖,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并切实做好现有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的整顿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
附件:《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

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设备的管理,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闲置设备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下列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理:
1.在用和备用的设备;
2.建设项目的设备;
3.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设备;
4.特种储备、抢险救灾、经核定封存的军工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须的设备;
5.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耗能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以及不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
6.待报废的设备。
第三条 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是为解决企业设备闲置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浪费而采取的对这些设备的无偿调拨、有偿转让、租赁、修复改造再用和代购代销等调剂、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做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管理工作,是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与职责。
第五条 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领导和协调。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行使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行政及技术管理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中涉及国有设备价值评估、确认和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管理职能。
第六条 行业和地方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设备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设备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本行业、本地区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涉及国有设备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事项,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协助组织协调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开展闲置设备的资源调查、收集汇总和信息发布,组织闲置设备的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和鉴证工作,举办国内外闲置设备展示和多种形式的调剂工作,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开展闲置设备的价值评估,办理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的其它事项等。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由现有的设备管理机构,或委托设备管理协会协助组织协调和处理本地区、本部门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根据业务需要在中心城市可按规定申请设立专门从事闲置设备调剂的咨询服务机构(包括闲置设备调剂市场,下同)。
第十条 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置必须严格控制。地方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置,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准后开业。开设跨地区的全行业性的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必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准后开业。
第十一条 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国家对设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禁止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闲置设备调剂业务。
第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闲置设备的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调剂处理闲置设备。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闲置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封存保管,防止拆卸丢失、锈蚀和损坏;企业财务部门负责闲置设备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闲置设备的统计工作,建立闲置设备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四条 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必须依照设备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其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设备,企业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过鉴定、审查、申报、批准后才能进行调剂。
2.属于企业管辖范围内的闲置设备,必须按本办法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严密的审批程序和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调剂处理的设备,应及时汇总报上级设备管理部门和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上级设备管理、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调剂出售或提供给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的闲置设备,必须如实填报“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样式附后)。属于企业管理的闲置设备,必须经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同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属于企业主管部门管辖的设备,要有该设备管辖部门和同级财务部门的审批意见。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填报“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的设备,不准进入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闲置设备调剂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审查经营单位资格,维护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 闲置设备调剂必须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发票和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可作为调出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产权变动和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基数变更依据及闲置设备出境准运的凭证。
第十七条 企业闲置设备经多方面调剂,5年调剂不出去的,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实行贬值处理,或按设备分级管理权限和国家统一规定实行无偿调拨;对于长期调剂不出去的闲置设备,应改制利用,需要提前报废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予以报废。
第十八条 闲置设备调剂价格,应以调剂余缺、物尽其用为宗旨,以互利互惠、按质论价为原则,由调剂利用双方协商定价,通过签订合同确定。成交价格一般不低于设备的净值,不高于同类设备的现行价格。闲置设备经修理、加工改制后再出售的作价,也按上述原则处理,同时接受物价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闲置设备的有偿转让,必须经银行结算,禁止现金交易。
第二十条 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调剂出售闲置设备的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质量,满足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的原则下,有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的企业,应积极选用闲置设备。选用闲置设备节约下的费用,不核减项目已批准的投资总额。
第二十二条 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纳税,其收费标准和收入分配,按照国家经委、财政部发布的《经委系统所属企业管理协会及咨询公司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收费规定》〔经业(1984)261号〕和《关于经委系统所属企业管理协会及咨询公司开展企业咨询服务收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经业(1988)243号〕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均不得从事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活动,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闲置设备属于重要生产资料,不准经营单位就地转手倒卖,不准非经营单位转手加价倒卖。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投机倒把定性处理,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0%以内的罚款,上交财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样式)
闲 置 设 备 有 偿 调 拨 单(样 式)
(一式六联)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编号: 第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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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设备| |型号 | |制造| |出厂| |使用 | |
|编号| |名称| |规格 | |单位| |日期| |日期 | |
|----|--------|----|----------|------|------|----|----------|----|----------|------|--------|
|折旧| (年)|已用| (年)|折旧率|(%)|原值| (万元)|净值| (万元)|调拨价|(万元)|
|年限| |年限| | | | | | | | | |
|------------------------------------------------|----------------------------------------------------|
|管理权限|企业管辖 |上级部门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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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出单位各部门意见 |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调剂咨询服务机构意见|调入单位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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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部门意见|财务部门意见|设备管理部门意见|财务部门意见| | |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 | |
|------------------------------|------------------------------| | |
|企业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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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属主管部门管辖的设备必须填写企业主管部门意见,缺项者无效。并在上级部门管辖栏内画“√”
2.凡经调剂咨询服务机构调剂、转让的设备,“调拨单”上必须有调剂咨询服务机构意见,缺项者无效。
3.本“调拨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留给上级设备管理部门;第二联留给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联留给企业设备管理部门; 第四联留给企业财务管理部门;
第五联留给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 第六联留给调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