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试行)
邮电部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试行)
(1996年1月5日邮电部发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管理,确保国际邮政汇兑资金安全和收、汇款人利益,适应国内外个人间外币汇款日益增长的需要,依照万国邮政联盟《邮政汇票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全国性统一规定,各业务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为保证贯彻落实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各省(区、市)局可根据本规则及有关通知结合本省(区、市)具体情况,在不涉及全程全网、不影响汇兑业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确保外汇资金安全与完整的前提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三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实行部、省(区、市)、县(市)三级管理。
部设邮电部国际邮政汇兑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进出口国际邮政汇票的互换、检查和处理;负责与通汇国家(地区)及省(区、市)局进行业务联系并按期进行帐务结算;负责国际邮政汇兑资金的调拨及外汇帐户的管理。
省(区、市)局设省(区、市)国际邮政汇兑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本省(区、市)进出口国际邮政汇票的检查处理、稽核及核销工作;负责本省(区、市)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帐务的管理;负责帐务结算及外汇资金的调拨与管理;负责国际汇兑空白票据的请领、发放、使用和保管,
县(市)局负责进出口国际邮政汇兑票据的检察审核及寄送;负责国际邮政汇兑的业务、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国际汇兑空白票据的请领、使用和保管。
第四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通汇国家(地区)系指与我国邮政主管部门签定互换国际邮政汇票双边协议并依此办理国际邮政汇票互换业务的国家(地区)。
第五条 办理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邮电(政)局统称通汇局。通汇局的设立、撤销由各省(区、市)局视业务情况确定并报邮电部备案。
第六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因故临时暂停及恢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由邮电部负责通知通汇国家(地区)的邮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业务种类、互换方式、结算方式、汇票限额、汇票有效期、货币种类、开办时间及汇票书写文字等有关事宜,由邮电部负责与相关国家(地区)的邮政主管部门商定并签署双边协议,通知各省(区、市)局执行。
第八条 各省(区、市)局应加强对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领导,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管理部门、邮政视察部门以及储汇业务稽查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对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帐务及资金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办理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必须做到双人临柜。国际邮政汇兑业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文化、业务、政治素质并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要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努力改善服务,提高工作质量。营业人员应准确地掌握外汇牌价,熟悉规定使用的外币现钞,准确识别外币真伪,以确保国家、企业及用户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条 国际邮政汇兑人员应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保密制度,有关汇款的情况只能告知有关的汇款人、收款人或他们的合法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查机关、人民法院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检查、扣留、冻结、没收汇款时必须有相关合法通知书或者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非经法律程序,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对汇款进行扣留、止兑或没收。
第十二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单式由邮电部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作业组织的需要统一设定。除国际汇票、付款凭单外,其余单式均由各省(区、市)局按部定的规格尺寸自行印制。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空白票据要妥善保管,要有严格的请领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国际邮政汇兑日戳及各种业务戳记是对外使用的重要戳记,其规格式样由邮电部统一规定,各省(区、市)局按照规定的标准刻制并指定专人使用、保管。
第十四条 为确保国际邮政汇兑工作质量,便于各环节的处理,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加盖的日戳、名章及业务戳记都必须清晰、齐全;书写的文字必须规范,不得潦草或任意简写、缩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国际邮政普通汇款,是汇款人在邮局营业窗口汇寄现金,要求向国外收款人支付现金的汇款方式。普通汇款的汇票通过最快的邮路寄递。
第十六条 国际邮政汇票在两国邮政间互换时,采用清单附汇票(或清单)的互换方式。即国际汇票随国际汇票清单(或清单)按通汇国双边协议规定的互换频次、寄递方式、互换地址进行互换。
第十七条 国际邮政汇票(MPI)、国际邮政汇票清单(MP2)及国际汇兑封发清单(国汇业010)应自每年的1月1日起按年度顺序编列国际顺序号及国内顺序号。
第十八条 一次汇出外币金额在1000美元(或1000美元之等值外币)以上时,汇款人需出示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准汇证明。
第十九条 由国外邮政汇入的汇款可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直接解付每人次相当于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
第二十条 收汇汇款(含汇费、钞买汇卖差价)出现1美元以下畸零数,按1美元收进,多收部分按当日公布的现钞买入价折合人民币付给汇款人;兑付汇款,不足1美元的畸零数,亦按当日公布的现钞买入价折合人民币兑付给收款人。其它外币出现畸零数时,照此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收汇国际邮政汇款,按以下性质为限:
一、个人汇款
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一切个人汇款。主要包括:境内居民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所需的旅杂费;出境定居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抚恤金及交学费、报名费、境外购物等其他所需的用汇。
二、邮政公事汇款
邮政公事汇款只限于我国邮政主管部门与国际邮政组织或外国邮政主管部门之间因业务联系需要汇寄的各类款项。
第二十二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资费由邮电部制定并发布实施。具体资费标准见国际邮政汇兑资费表(附录一)。邮政公事汇款免收汇费,钞买汇卖差价照常收取。
第三章 国际邮政汇兑营业
关于印发《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稳产增产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稳产增产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41号
为支持各地春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东北地区实施抗旱“坐水种”、 冬小麦主产区实施“一喷三防”、西南干旱地区玉米覆膜、“稻稻油”三熟制油菜“一促四防”给予补助。为抓紧落实好各项补助政策,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
2012年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
补助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为支持各地开展农业生产,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东北地区实施抗旱“坐水种”、冬小麦主产区实施“一喷三防”、西南干旱地区玉米覆膜、“稻稻油”三熟制油菜“一促四防”给予补助。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补助范围和内容
东北地区抗旱“坐水种”:是通过在玉米下种时浇灌少量水,以保证出苗的一项东北地区长期实践总结出的抗旱保全苗关键技术措施。拟对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区)的常旱易旱地区种植玉米实施抗旱“坐水种”实施补助。
冬小麦主产区“一喷三防”:是在小麦穗期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微肥等混配剂喷雾,达到防病虫、防干热风、防倒伏,增粒增重,确保小麦增产的一项关键技术措施。拟对河南、山东、河北、安徽、江苏、四川、陕西、湖北、山西、甘肃、新疆等11个冬小麦主产省实施麦田“一喷三防”给予补助。
西南干旱地区玉米覆膜:是通过地膜(秸秆)覆盖、深耕起垄、施用长效肥、保水剂等措施扩大玉米种植规模、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一项关键技术措施。拟对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等4省市的玉米种植实施覆膜补助。
油菜“一促四防”:是通过叶面喷施磷酸二氢钾、植物生长调节剂、杀虫剂、杀菌剂等混配液,促进油菜生长发育,防花而不实、防早衰、防菌核病、防高温逼熟,增加角果数和粒重的一项关键技术措施。拟对湖南、江西、湖北3个省“稻稻油”三熟制油菜实施“一促四防”补助。
二、补助标准和对象
(一)补助标准
东北地区抗旱“坐水种”:主要对抽水、运水和购买水箱等给予补助,每亩补助5元。
冬小麦主产区“一喷三防”:主要对施用的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叶面肥等给予补助,每亩补助5元。
西南干旱地区玉米覆膜:主要对应用覆膜技术所需地膜给予补助,每亩补助20元。
油菜“一促四防”: 主要对“一促四防”中的叶面肥、农药等给予补助,每亩补助10元。
(二)补助对象:实施上述技术补助政策时,应充分发挥植保、农机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服务组织”)作用,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内自愿实施上述政策的农民,或者开展服务的服务组织。
三、补助方式和操作办法
各地要结合自身情况,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措施,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具体操作方式可参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落实补助面积。各地农业、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时,将补助面积分解到乡镇、村屯,将作业地块落实到农户或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业地块应尽量集中连片,实行整村整乡推进。
(二)确定实施方式。各地可自主选择服务组织为其提供作业服务或由村组织农民统一开展。
(三)完善技术规程。组织有关专家,分区域、分地形、分墒情,制定完善技术规程,特别是西南干旱地区实施玉米覆膜,要对起垄覆膜、良种选择、长效肥施用、田间管理等做出详细说明,同时,为减轻地膜覆盖对农田污染的威胁,方便残膜回收,建议使用厚度0.01毫米的地膜,严禁使用厚度0.008毫米以下的地膜。
(四)确认作业面积。项目村要对作业情况登记造册,由村委会审核,经乡镇农业、财政部门复核汇总后,上报县级农业、财政管理部门。
(五)核查公示面积。县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对各乡镇完成的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进行验收和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10%。将最后验收确认的作业面积逐级反馈到村,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严格补助发放。各地可由县乡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或物资,统一组织实施,补助方式可选择发放现金或兑现物化补助。采取现金发放方式的,要按照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原则,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兑现给农民或服务组织,有条件的地方直接支付到农民直补“一卡通”账户中;采取物化补助方式的,要通过省级或县级招标采购物资,可在实施作业前兑现,通过公示予以校验,对弄虚作假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出现问题的服务组织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今后参与各项政策落实的资格。
四、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政策宣传,加强指导服务,严格资金监管,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指导到户、落实到田,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设立专门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是抓紧制定方案。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按照高效便民、不误农时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确定项目实施区域、目标任务、操作程序、具体补助方式等内容,尽快组织相关县(市)实施,县(市)农业、财政部门将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级备案,省级实施方案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三是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技术培训以及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加强补助政策宣传,尽快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家喻户晓,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四是强化进度调度。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组织机关干部、专家和农技人员分片包干,深入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掌握落实进度,实行定期统计,层层上报汇总,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田。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政策执行中的经验,省级农业部门按要求定期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财务司分别报送一次政策落实情况。
五是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一经发现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验收,逐级上报。纪检、监察、工商等部门负责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
2012年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实施面积表
单位:万亩
省份
东北地区抗旱“坐水种”
冬小麦主产区“一喷三防”
西南干旱地区玉米覆膜
“稻稻油”三熟制油菜“一促四防”
河北
1650
山西
550
内蒙古
500
辽宁
1000
吉林
3000
黑龙江
3800
江苏
1650
安徽
1850
江西
400
山东
2200
青岛
200
河南
3980
湖北
800
200
湖南
700
重庆
220
四川
1000
1800
贵州
1080
云南
1500
陕西
950
甘肃
470
新疆
600
新疆兵团
100
黑龙江农垦
200
合计
8500
16000
4600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