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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付汇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50:52  浏览:8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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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付汇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付汇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近年来,随着进口付汇金额的不断增长,进口付汇与进口到货金额之间的差额逐年扩大,付汇中的外汇流失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口付汇管理,减少外汇流失,中共中央(93)6号文件要求制定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办法。为贯彻上述文件,在全面实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以前,特通知
如下:
一、凡通过在外汇管理部门开立的外汇额度帐户支付进口货款的,外汇管理部门仍按我局(90)汇管管字第658号文规定审批进口付汇,银行凭副本运单、发票和其他有关单据办理付汇。
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各外(工)贸总公司使用中央外汇进口的,中国银行须凭副本运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通过银行以现汇支付进口货款的,银行须严格审核进口付汇并凭有关副本运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办理付汇。
二、各种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需预付货款的,预付金额占合同FOB货款总金额15%以下的,由结算银行凭国外银行保函审核办理,结算银行办理预付货款后,须按附表格式填写预付货款登记表,并按月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预付货款金额超过合同FOB总金额15%的,结算银行
须凭外汇管理部门批件办理。外汇管理部门对预付货款须凭进口运单或进口报关单按月逐笔核销。
三、进口单位为减少风险,进行保值而购买国外商品期货的,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向国外支付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货款,银行凭批准件办理。期货项下商品进口报关后,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付汇核销手续。
四、请各分局和各结算银行接到本通知后,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通知所辖银行。各分局应加强对所辖银行的监督检查,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总局。
预付货款登记表
填报银行:(盖章) 金额单位: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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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付汇 | 付汇 | 进 口 | 发票 |
|付汇单位 | 日期 | 金额 | 合同号 |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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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名)________ 年 月 日



199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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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案例] 1999年9月1日,甲向乙发出一份欲出售木材的要约,要约中对木材的型号、质量、价格、数量等内容皆作了规定,且规定了乙应在10日内给予答复。9月4日,乙收到此要约后,准备了价款,腾出了仓库,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准备。9月7日,甲向乙发出了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9月10日到达乙处。乙主张,甲在要约中已确定了承诺期限,此要约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甲撤销要约的通知不生效力,甲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甲要承担何种责任?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要约人撤销了《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不得撤销的要约,其要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一)要约及其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要在要约关系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同时可能会引发其他的法律后果 ,要影响到许多人的利益,为了保证这些利益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法律需要对要约涉及的关系人加以必要的约束,这种约束就体现为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对要约关系人法律上的拘束力。要约一旦发出,要约人就不得对其随意撤回、撤销或者对其内容进行限制、扩张或变更。要约发出后就要涉及到交易安全的问题,为此,法律要对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对要约的撤回及生效后要约的撤销以及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加以必要的约束。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在生效后,通过一定方式将要约取消,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㈠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甲对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此要约即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要约人撤销要约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要约的效力得到了维持,合同因而得以成立。故甲必须对其不当撤销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甲对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2、要约撤销不当的行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⑴要约方甲的行为构成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缔约过失责任区别于违约责任的根本一点就在,缔约过失责任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而违约责任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
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作为前提。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①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时间点,当事人双方需要有一个逐步接触和了解的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的接触,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即在合同成立之前的一些义务逐步产生,其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之间信用的一种确认和保护。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要约人撤销了19条规定的不得撤销的要约的行为不能阻止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发生,缔约双方在较多的接触的情况下,信用关系已经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受要约人基于对不可撤销要约的信赖向对方作出了一定的付出,这种付出如果由于对方对信用的违反而受有损失,该损失应由违反信用的要约方承担。
⑵缔约过程中要约方甲有过失存在
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得以成立,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信用的一方之所以要对对方的损失负责,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即具有一定的可责之处。“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样的浅显明白。”②
在缔约过程中,要约人甲已明确确定了承诺期限,给了受要约人这样的信赖,而后,又出于恶意,违反自己的信用,基于双方的信用关系而有所付出的善意的受要约人乙将要遭受损失,这种恶意对信用的违反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及诚信原则,与一般社会观念不合,同时,也是对现代社会存在基础的挑战和威胁。因此,有必要对违反合同订立过程中恶意违反信用的行为加以规制。
⑶受要约方乙有损失存在
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成立,是因为有损失的存在。如果缔约过程中的过失并没有导致损失,则谈不上责任的成立。在撤销要约不当的情况下,受要约人信赖合同的有效成立。但是,由于要约人不当地撤销要约,使得受要约人为了合同的成立付出了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更多的费用,如为了确认要约人撤销要约不符合法律规定所支出的诉讼的时间和金钱等。这些支出应当被认定为在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要约人所应赔偿的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范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乙信赖甲的要约行为,并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准备。准备了价款必然会丧失一定的利息,同时,还可能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可认定乙有损失的存在。
⑷要约人的过错与受要约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受要约人所受损失的发生是由要约人违反信用出于恶意而导致的。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探求要约人之行为对所发生的损害有无客观可归责之处,以合理地限制其责任范围。
综上所述,此案中,甲的行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故甲应向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注释】
①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11页。
②耶林:《罗马私法中过错观念》(1867),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出版社,1998年1月,第150页。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署 邮电部等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



1994-7-20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新出联字〔19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一些单位公开征订、摆卖、定价销售内部报刊,利用内部报刊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或组织公开的社会活动,有的甚至将内部报刊发往海外,把不该泄露的情况泄露出去,造成对国家不利的后果。这种情况必须迅速加以纠正。现就内部报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部报刊是指持“准印证”,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商品性连续出版物(登记的标志是不带有“国内统一刊号CN××-××××”,而只标明内部报刊准印证号)。出版内部报刊应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署《内部报刊管理原则》的各项规定,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应高度认识改革开放形势下内外不分的危害,切实加强对内部报刊的管理。新闻出版单位不得刊播内部报刊出版的消息、广告,不得刊登和播发内部报刊组织公开社会活动的消息,不得转载、播发内部报刊的消息、文章。

二、各地宣传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共同把好内部报刊的审批、登记关。不得批准以内部报刊为名实际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已批准登记的,应进行清理;有必要继续办的,严格按《内部报刊管理原则》管理,其发放和交换范围不得超越本行业、本系统,不得公开陈列,不准刊印定价,不得公开销售,更不准传播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及境内的涉外单位,不得进行或参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经营广告)和公开的社会活动。对仍进行各类公开活动的内部报刊,撤销其登记;进入市场的,予以收缴。对新闻出版单位继续发布和转载内部报刊消息和内容的,严格按报刊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申请从事广告及其它经营活动的,要严格审核报刊登记证明,凡属内部报刊,一律不予批准;已批准、发放给内部报刊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及开展其它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自文到之日起,应即进行清理,予以注销。注销之后仍进行广告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内部报刊,除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处罚外,还应通知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注销其出版登记。

四、各地邮电部门接受报刊邮发、零售或印制邮发报刊目录、报刊征订广告,应严格审核报刊登记证明,凡属内部报刊,均不得接受其发行、零售。

五、各地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管理局,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各自的分工,认真负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妥善做好内部报刊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的结果于10月31日前报送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