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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25:16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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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自1990年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以来,各地按照我部要求,认真组织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放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因保管不当,以致造成证书残缺、丢失等问题。为维护证书的严肃性,促进证书的规范化管理,本着为专业技术人
员服务的精神,现将有关证书更换补发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仅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而且是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保证证书发放工作及时到位。我部从1997年开始,按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总数的1%下发备用证书,作为个人
丢失补发、发证机关错填更换证书之用。此项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负责,备用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二、个人丢失证书,当事人应及时向当地发证机关提交个人补发证书申请、单位证明、登报声明原证作废的原件,以及按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要求归入个人档案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等补发证书的依据。
各地发证机关要认真负责地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补发申请。经严格查验,对情况属实,符合补发证书要求者,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样式附后),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发证机关对个人丢失补发的证书要在其证书首页右上方加盖“补发”字样,以示区分。
三、对于在邮寄、运输过程中丢失的证书,由有关发证机关向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查实后,如数补发。
四、申请补发和更换证书工作随时进行。各地发证机关对备用证书要按不同专业实行专项管理,更换、补发证书要有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所有补发证书的全部原始材料要一人一册存档备查。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各地发证机构要将当年因丢失补发证书情况的书面报告、《专业技术资
格证书补发登记表》复印件,以及错填、损坏更换的原证书,一并报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备案。超出1%机动数额,经审核,我部将向有关发证机关及时补发。
五、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情况,认真做好证书的管理与补发工作。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附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略)



199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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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重申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协字[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据人民来信反映,湖南省邵阳市财政局以《关于委托邵阳诚兴会计师事务所审查1999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邵财商字[2000]1号)要求所属企业:“你单位1999年度的会计报表由我局委托邵阳诚兴会计师事务所(原邵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限期要求企业“到邵阳诚兴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这种以行政手段指定某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的做法,实际上限制了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的规定,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谁委托谁付费”的基本要求,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带头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在净化会计市场,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依法维护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起表率作用,发现问题立即予以纠正。为此,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不得自行下发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的文件。

二、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得要求依法执业的其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来本地执业时必须进行登记或收取费用。

三、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得以口头或其他方式指定某个会计师事务所受理某个客户的业务,限制具备条件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

四、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干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要积极协调。

五、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鼓励人才合理流动,不得收取培训费、转所费等,不得设定统一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限制注册会计师转所。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应当经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协议规定的,按约定条款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印发之前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文件,应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进行纠正。

2000年3月24日

关于加强铁路保价运输工作的措施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保价运输工作的措施
铁道部



为了贯彻全国铁路工作会议精神,“引入保险机制,加强保价工作”,适应开拓市场需要,更好地实行负责运输,塑造铁路良好形象,切实推进保价运输工作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几项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保价运输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保价运输工作是行包、货物运输售后服务的重要内容,事故处理赔偿工作是提高运输质量的重要方面。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不断推进保价运输工作的发展。
2.树立经营观念。各级保价部门要研究市场,研究货主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要改变过去简单靠运输卖方市场作用力推行保价的行为。事故处理赔付要及时、快捷。对于按规定不予赔偿或赔偿少于托收货人要求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3.切实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领导要定期分析现状,制定对策,解决问题,使保价运输工作健康向前发展。
二、方便货主,加快事故处理赔偿
4.对于铁路责任的行包和货运事故实行先赔付后划分内部责任。不得以划分内部责任为由,而延误对货主的赔付时间。
5.简化提赔手续,方便货主。对于保价金额与实际价格相符的一般行包、货运事故,在托收货人提赔时,不要求提供货物价格证明。发站(分局、铁路局)根据事故处理权限和托收货人要求,可以办理承运人责任明确的事故赔偿,并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和有关方面。铁路内部
责任及赔款按规定办理和清算。
6.压缩赔付时间。行包、货运事故赔付最长时间为:车站(车务段)办理赔偿的为10日,分局办理赔偿的为20日,铁路局办理赔偿的为30日。对手续齐全的提赔要求,不得拒绝受理,必须据实填写受理时间。
7.推进事故处理工作的现代化。事故处理工作要采用计算机管理,形成网络,推广应用电子信箱,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保价事故赔款专款专用,确保转帐清算
8.保价事故赔款支出专款专用,据实赔付。每年由铁道部根据上年赔款额,以及安全防范水平,事故处理质量,确定赔款支出比例,结余部分由铁道部重新分配使用。1999年货运赔款支出比例在1997年和1998年两年平均实际支出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两个百分点。行包赔
款支出比例为5%。
9.做好铁路局间事故赔款转帐清算工作。任何局不得退“赔款通知书”,不得拒付转帐赔款,否则将全路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划拨。对定责的分歧可在全路事故例会上提出并研究裁定。对于确属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货运事故互不清算款额由1000元降低到
500元以下。
四、完善事故处理工作的考核监督机制
10.各级进行的各项站车、货场评比考核只考核货运过失责任重大事故和行包重大事故,并且要考核事故处理和赔付质量。各级不得下达行包、货运事故件数和事故赔款限制指标。
11.铁路局、分局事故处理部门要建立事故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事故处理逐级负责制,加强车站货运安全室建设,实行标准化作业,接受货主的监督;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事故处理人员竞争上岗的制度。
12.积极探索行包、货运安全独立管理模式,发挥制约监督作用。
五、拓展市场、增加保价业务量
13.巩固保价既有市场,大力开拓新领域。对现有保价大户在费率、代办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政策,提供良好的服务。争取零散货主,做到抓大不放小。要从加强防范和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入手,扩大对易损、高赔付货物的保价。
14.根据市场变化和货主承受能力,在规定范围内灵活调整保价费率,不按级浮动的改由铁路局审批。不得为增加收入而盲目提高费率。
15.抓足额投保。广泛宣传不足额保价的害处,使货主认识到足额保价是对自己负责。对于费率偏高造成不足额投保的可适当下调费率。
16.注重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利用每年五月保价宣传月活动和保价收入将达到100亿元之际,大力开展对外和对内的保价运输宣传活动。宣传中要以八年来保价运输的实际成绩和典型事例为主要内容,重点突出运输风险意识和足额投保内容。
六、加强内部管理,理顺管理机制
17.《铁路法》中明确规定了保价工作是铁路运输业务之一,各铁路局要加强保价队伍的内部建设,积极探索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管理机制。要充实人员力量,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保价工作队伍。要在保价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政策制度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和支持。要保持保价财
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利于保价工作的发展。
18.进一步完善保价激励机制。对于保价运输奖励新增部分,各铁路局要制定与保价收入任务、事故赔付质量等挂钩的发放考核办法,加大对各级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励力度,成绩突出的要重奖。保价设备投资、业务费用等要根据保价工作的成绩有所区别。
19.整顿代理运输保险,加强管理。对未办理代理运输保险手续的车站,立即停止代理运输保险业务。对保价率未达到70%和保价收入未达到保价保险总收入70%的车站,停止代理运输保险业务。重申代理铁路运输保险业务由保价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其他部门不准经营,
否则以截留运输收入论处。
20.修改完善保价运输有关规章。为了适应铁路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适应保价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修改完善《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