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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0:59:32  浏览:8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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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处理广告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现对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一、广告经营承办或代理内容违法广告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其它广告违法行为,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作为非法所得;广告内容不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三、擅自提高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和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收费标准的,以擅自提高的费用标准与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差计算非法所得。
四、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缴纳的税款,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199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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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7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6. 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依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五、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和出版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时通知相应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六、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三)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五)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六)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办理和认定

(一)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

(二)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件1: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1.《半月谈》(CN11-1271/D)和《半月谈内部版》(CN11-1599/D)

2.新华通讯社的刊号为CN11-1363/D、CN11-4165/D、CN11-4166/D、CN11-4164/D、CN11-4139/D和CN11-4140/D的期刊

3.《法制日报》 (CN11-0080)

4.《检察日报》 (CN11-0187)

5.《人民法院报》 (CN11-0194)

6.《中国日报》 (CNll-0091)

7.《中国纪检监察报》 (CN11-0176)

8.《光明日报》 (CN11-0026)

9.《经济日报》 (CN11-0014)

10.《农民日报》 (CN11-0055)

11.《人民公安报》 (CNl1-0090)

12.《中国妇女》 [CN11-1245/C(英文),CN11-1704/C]

13.《长安》 (CN11-3295/D)

14.《中国火炬》 (CN11-3316/C)

15.《中国监察》 (CN11-2474/D)

16.《环球时报》[CN11-0215,CN11-0272(英文版)]

17.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背面印有“本书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

附件2:

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类别
享受政策的报纸
代码

一、综合类报纸
1.国际时政类报纸
133

2.外宣类报纸
134

3.其他类报纸
135

二、行业专业类报纸
1.经济类报纸
201

2.工业产业类报纸
202

3.农业类报纸
203

4.文化艺术类报纸
206

5.法制公安类报纸
207

6.科技类报纸
208

7.教育类报纸
209

8.新闻出版类报纸
214

9.信息技术类报纸
215

10.综合信息类报纸
216





说明:

1.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6]181号),报纸类别由各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报纸审批、变更时所认定的类别或根据报纸办报宗旨确定。具体类别或代码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中“类别”栏标明的内容为准。

2.对2008年底以前颁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如果没有标明相应报纸类别或代码的,应在报经新闻出版总署确认并出具证明后,再根据相应类别确定是否适用退税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反革命暴乱和政治动乱中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反革命暴乱和政治动乱中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9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京平息反革命暴乱和各地制止动乱的斗争已经取得决定性胜利。平息暴乱和制止动乱的斗争,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斗争。在暴乱和动乱期间的犯罪案件,危害十分严重,情况比较复杂。办理这些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暴乱和动乱的背景,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对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犯罪活动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反革命罪的刑事责任;对进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规定,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办案中,要态度坚决,毫不手软,讲究政策,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又准又狠地打击极少数严重犯罪分子。一、关于反革命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
“以反革命为目的”,是刑法规定的构成反革命罪的必要条件。认定犯罪分子的反革命目的,不能仅凭被告人口供,而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全部案情,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的,同样可以认定。
以反革命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反革命罪的有关条款定罪。
1.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持械进行暴乱,或者组织运送、发放暴力器械、燃烧瓶等,以及带头持械冲打军警车辆、人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者,依照刑法第95条定持械聚众叛乱罪。
2.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各种反革命组织的,依照刑法第98条定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或者参加反革命集团罪。
3.打砸、焚烧军警车辆、军事设备、物资、交通、治安岗亭或者破坏其他公共建设、设备,抢劫军事物资、商店或其他公共财物,以及抢夺枪支、弹药的,依照刑法第100条定反革命破坏罪。
4.用枪击、殴打、投掷砖、石等物或者其他方法杀害、伤害军警人员或维持秩序的干部群众的,依照刑法第101条定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伤害罪。
5.策划、制定或者组织印制、散发和张贴反革命暴乱标语、传单、大小字报,或者以发表演说、文章、蓄意制造、散布谣言等方法,公然宣传、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以及煽动群众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依照刑法第102条定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二、关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
不具有反革命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1.故意提供火源、助燃物品、投掷火种焚烧军警车辆和其他机动车辆、各种建筑物、军用物资或者其他公私财产的,依照刑法第105条、106条定放火罪。
2.打砸、破坏火车、汽车、电车等机动车辆,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07条、110条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3.破坏铁路、公路路基、铁轨、安全行车设备,足以使火车、汽车发生倾覆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打砸交通岗亭、交通管制信号灯、交通管制录相设备的,依照刑法第108条、110条规定破坏交通设备罪。
4.抢夺军警人员携带和运输中的枪支弹药,拆卸、抢夺军用车辆上配置的枪支、弹药的,依照刑法第112条定抢夺枪支、弹药罪。
5.伤害或者参与杀害军警人员或维持秩序的干部群众的,依照刑法第134条、132条定伤害罪、杀人罪。
6.打砸、破坏军警车辆的,依照刑法第137条“打砸抢”的规定,毁灭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刑法第150条抢劫罪论处。
7.打砸治安岗亭、商店等公共建设、设施,或者毁坏、抢走公私财物的,依照刑法第137条“打砸抢”的规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刑法第150条抢劫罪论处。
8.哄抢军警物资、器材的,依照刑法第150条定抢劫罪。
9.组织、指挥或者带头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厂矿企业的,依照刑法第158条定扰乱社会秩序罪。
10.组织、煽动或者带头设置路障、堵塞交通、围堵军警车辆、火车或其他机动车辆的,依照刑法第159条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11.肆意殴打军警人员、维持秩序的干部群众,或者向军警人员、维持秩序的干部群众和各种车辆投掷砖、石、瓶等物、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160条定流氓罪。
12.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暴乱政治动乱中的反革命分子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依照刑法第162条定窝藏罪或者包庇罪。
13.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163条定私藏枪支、弹药罪。三、关于办理上述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办理反革命暴乱和政治动乱中的犯罪案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才能依法定罪判刑。
2.对虽同时同地进行犯罪活动,但没有相互联系、勾结,没有共同故意的,不属于共同犯罪,应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笼统一案办理。
3.上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以前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累犯条件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属于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处理;一人犯有两种以上罪行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4.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对在犯罪以后自首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在平息反革命暴乱、制止政治动乱以后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5.本意见下发以前办理的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所定罪名虽不完全统一,也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