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外贷款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01:18  浏览:9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外贷款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铁道部


国外贷款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981年9月29日,铁道部

根据中日两国政府间贷款换文的内容及通过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提供的日本政府贷款的具体要求,在国家未公布财务管理办法前,暂按本试行办法进行管理。
一、目前,铁道部所使用的日元贷款,属于政府间贷款,由国家统借统还,因此用以进行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下达到有关建设单位。
二、日本“基金会”的贷款,是一项用以为完成贷款工程必需在国际市场购买物资和支付咨询,技术合作等方面的劳务的外资借款,应按有关协议、合同及指示文件使用。贷款购入物资的价款(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折合的价款)及附加支出均由铁道部贷款办公室按转帐拨付,作为基建拨款通知各建设单位列帐。
三、利用贷款在国际市场购进物资的附加支出,包括银行手续费、中技进口公司手续费、代理费、关税、工商税和涉外事务增加的管理费(包括贷款办公室经费)等,种类多、数额大,为了充分发挥贷款效益,不打乱现行预算管理,不影响预算技术经济指标和建安成本的可比性,附加支出均不计入建安成本,只计入建设成本。
四、贷款购入物资的价款是以外币表示,折合人民币时,按照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的规定,应先按银行公布的采购合同中的外币和美元的比价折合为美元,再按一美元等于2.80人民币的内部结算价,折合人民币表示的价款(以下简称折合价)。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大,为了不虚增交付使用财产成本,此项差价可在其他基建投资科目中,增加贷款购进器材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额项目,核算投资完成并予以悬记,待报请财政部门同意后再转应核销投资支出科目予以核销。
五、贷款购进物资到岸后的接运、保管业务由物资管理局的有关物管处或材料总厂负责办理,并应单独建立相应的业务财务帐目。凡经验收的到岸物资,发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贷款购进物资,物管处或材料总厂应将点收凭证、发料单按清算价(即按牌价折合的合同价)列报清单及时送部物资管理局核转贷款办公室以便办理转帐拨付。物资处或材料总厂按清算价计算核收业务费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直接办理结算。
六、各物管处或材料总厂对贷款购进物资,除为归还垫拨贷款工程项目者外,不要和非贷款工程混用,如因特殊需要发生调剂串换时,可在数量相等的基础上,互相串换调剂使用,按国家调拨价格办理料价结算。
七、贷款工程的验工计价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贷款购进器材均系转帐拨付,在验工计价时,应将使用贷款购进器材价款扣除,即应列报清单,按清单扣除。但为了简化手续,使用的材料亦可按预算数量扣除。
八、贷款购进物资价款的转拨,由贷款办公室根据经部物资管理局核转物资管理处或材料总厂的发料单及有关单表区分国拨价(设备比照类似产品国拨价)、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采办附加支出转有关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列入基建拨款—本年转帐拨付贷款购入器材款帐内。其中设备和材料的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应摊列其他基建投资科目有关项下,采办材料的附加支出摊列其他基建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财产。如采办附加支出,中技公司结算较晚,不能随同器材价款转拨时,贷款办公室在支付各项附加支出后,应将附加支出补转建设单位。
九、施工单位收到贷款购入物资,仍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器材采购成本(设备不包括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材料不包括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及附加支出)计算材料差价。对于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入帐,材料按计划价入帐。
十、根据贷款购入器材按转帐拨付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增设如下二级科目:
(1)基建拨款—以前年度贷款购入器材转帐拨款;
(2)基建拨款—本年贷款购入器材转帐拨款;
(3)其他基建投资—贷款购入器材附加支出;
(4)其他基建投资—贷款购入器材国拨价与折合价的差价。
十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会计决算总表中应按照增设的二级科目相应加设行次,反映利用外资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
十二、根据贷款协议的有关条款,贷款办公室需设置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帐目,以便通过借款人与贷款人核对贷款的实施状况和核算外资贷款的动用、转拨与核销,为此,暂设置如下科目进行核算,待业务全面开展后,再视业务活动的需要予以增补。
(1)借款人—外资管委会,核算中国银行的代理行已在中国银行日元帐户中支拨的贷款;
(2)采办代理人—中技公司,核算在采办中的贷款物资的清算价;
(3)铁路接运人—××物管处或材料总厂,核算业经物管处或材料总厂接收、保管的贷款物资的清算价款;
(4)转帐拨付贷款购入设备款—××局,核算物管处或材料总厂已接运并发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贷款购入设备清算价款;
(5)转帐拨付贷款购入主要材料款—××局,核算物管处或材料总厂已接运并发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贷款购入主要材料清算价款;
(6)转帐拨付贷款支付劳务价款—××局,核算技术合作或聘请咨询者的劳务支出;
(7)预付器材款,核算根据合同规定,按一定比例由中国银行的代理行从中国银行日元帐户中支出的预付器材款。
十三、根据贷款协议、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及结算采办附加支出的有关规定,贷款办公室应设置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帐目核算:
1、以国内投资为支付来源的贷款购入物资各项附加支出以及各项附加支出的转拨,应设置贷款购入器材的附加支出科目及贷款购入器材附加支出转拨科目。
附加支出中的贷款办公室经费,可比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明细项目进行核算,并可结合业务特点增加涉外活动经费项目。经费支出应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
2、贷款购入器材的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以及差价的转拨,应设置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科目及差价转拨科目。
十四、支付贷款购入物资附加支出及核销贷款购入物资折合价与国拨价的差价所需的国内投资,应包括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之内,并注明抵补附加支出和核销投资款额,其中用于支付附加费用部分,由财务局核定清算资金交贷款工程办公室掌握使用,贷款工程办公室支付后转各有关单位并定期进行清算。
贷款工程办公室应在银行开立帐户,以便结算贷款购入器材的各项附加支出,及其他有关结算事项。
十五、贷款工程办公室应比照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编报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季(年)度财务决算,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部分应另编平衡表,报有关部门。
十六、本试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如与财政部将要公布的管理办法发生不一致时,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8〕24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联系人:董 浩;联系电话:0571-87826534。





二○○八年九月四日





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山塘管理,规范山塘安全运行巡查工作,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旱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等规定,结合山塘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容积在1-10万立方米的屋顶山塘、饮用水水源山塘和其他重要山塘(保护下游重要公共设施的山塘),一般山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山塘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山塘所有者是山塘的管理主体,承担山塘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山塘的安全运行巡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山塘的安全运行巡查管理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基层水利站应对巡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山塘巡查员是指由山塘管理主体确定的山塘巡查具体责任人(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山塘巡查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本区域内山塘的巡查员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山塘巡查

第六条 山塘巡查工作由山塘管理主体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和巡查经费。

第七条 山塘安全巡查的范围:包括坝体、坝址区、输(泄)水建筑物、近坝岸坡以及水体、水质等。

第八条 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山塘的巡查项目及内容并统一记录表式。

第九条 山塘工程巡查在非汛期每月不少于两次,汛期每周不少于二次。山塘处于较高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病险屋顶山塘每天至少巡查二次。

当坝体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特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山塘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应加密巡查次数。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观测,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巡查员通过眼看、耳听、脚踩、手摸等直观方法,主要对以下部位及内容进行巡查:

坝体:主要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蚁害及动物洞穴;近坝水面有无冒泡、漩涡等异常现象等。

坝址区:主要检查有无渗漏、塌坑、凹陷、隆起等现象。

溢洪道:主要检查有无堵塞、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溢洪时会不会冲刷坝体及下游坝脚等。

输、泄水管(洞):主要检查进出口有无渗漏、启闭设施有无锈蚀、弯曲、操作是否灵活,管(洞)身有无断裂、损坏及渗漏等情况。

近坝岸坡:主要检查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象。

第十一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山塘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巡查员通过观察山塘水生物、水源浊度以及嗅觉等感官性状,关注水体、水质,防范危及饮水安全的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 巡查记录和报告

1、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并签名。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隐患;

2、现场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并将本次巡查结果与以往巡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

3、汛期巡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山塘所有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4、汛期巡查的记录和报告等均应及时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联系性。

第三章 巡查员管理

第十三条 山塘巡查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丰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熟悉本山塘基本情况,掌握山塘巡查管理知识。

第十四条 巡查员应服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山塘管理主体的领导和指挥,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巡查员在进行巡查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组织巡查员进行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山塘巡查管理工作和巡查员进行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巡查员原则上应一人一塘,相邻较近的山塘可由同一巡查员负责巡查,但不得超过两座。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巡查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奖罚制度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巡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巡查经费补助(电站山塘除外)。

第十九条 对巡查工作到位、责任心强的巡查员,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对于为保护群众安全或在山塘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巡查员,应给予通报表彰和记功。

第二十条 巡查员不按要求进行巡查、记录不规范、汇报不及时的,将视情适当扣除其当年的巡查工作报酬。对山塘出现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巡查员不在现场或在现场知情不报的巡查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深入推进行业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贯彻落实建立新型行业管理和服务制度体系的要求,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以下简称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工作,夯实行业科学发展的基础,制定本方案。
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国际会计师行业监管发展趋势看,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挑战,必须将准则的国际趋同成果转换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的提升,根据准则的变化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手段,为在新的层面上实现与境外监管机构的相互协作与认同奠定基础。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看,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实施“十二五”规划,注册会计师行业越来越成为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影响资本市场发展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执业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在加快发展的同时,通过推进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提高行业整体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信度,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水平和能力。
(二)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是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的有力保障。国际国内经验反复证明,行业发展必须建立健全行业质量保证体系。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是行业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法律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能,是财政部党组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的明确要求,是行业诚信建设的有力抓手,是行业发展质量的系统检验。2004年以来,中注协积极推进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建设,对事务所实行周期性的全面检查。总体上,行业执业质量明显提高,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服务国家建设,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对执业质量检查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目前,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还参差不齐,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以解决,使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为行业跨越式发展保驾护航。
(三)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是促进事务所提高综合实力的迫切需要。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的内部治理、有效的制度体系和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事务所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近年来,在行业推进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中,通过合并重组产生了一批大规模事务所,内部治理和制度建设任务很重。正在积极推进的事务所组织形式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化,将带来事务所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重大调整,需要重新设计、整合,避免系统风险;新业务领域拓展使事务所更加全面、深入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事务所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信息化战略启动,也必须建立在动态、完备、有效的执业质量信息系统基础上。可以说,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迫切需要通过改革,促进事务所健全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体系,提高综合实力。
二、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目标
(四)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注协“五代会”精神和行业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的要求,认真总结和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充分借鉴国际有益实践,针对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薄弱环节,着力从制度和机制上改革、创新,进一步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1)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2)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3)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4)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5)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
(六)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围绕建立健全行业质量保证体系,贯彻落实风险导向的检查理念,转换监管模式,强化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提高监管效能,对事务所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加强专兼职检查队伍建设;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加强现场检查指导;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检查工作效率和效果,完善检查信息披露制度,大力提升行业执业质量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巩固监管制度国际趋同成果。
三、强化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
(七)各国执业实践充分证明,事务所的系统风险不仅关系事务所的生死存亡,也关乎行业的兴旺发达,更影响经济信息质量和社会诚信建设。在巩固已有执业质量检查成果的基础上,持续跟进职业道德守则和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果,进一步突出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系统风险检查旨在将事务所工作重心引导到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上来,切实实现执业质量检查对事务所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八)系统风险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涉及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要素。系统风险检查应当坚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论;严格系统风险检查程序,在检查方案的设计、检查人员的选拔和分派以及检查时间的安排等方面,重点保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检查,切实将系统风险检查落到实处。
四、积极探索实施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
(九)优化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要在证券资格事务所和非证券资格事务所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事务所的规模、业务构成、业务数量、执业风险、社会影响力、分所数量和监管资源等因素,科学划分事务所类别,合理确定检查周期和监管主体;在保证周期性检查的基础上,开展必要的专项检查,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建立高效的行业质量保证体系。在对事务所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水平,对同一类别事务所合理分级,有效确定检查方式、频率、内容、重点、时间安排等,实行差别化监管,变“平均用力”为“集中用力”,既保持检查的周期性、系统性,又提高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
(十)各司其职,贯彻落实监管责任。中注协负责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包括分所)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由于社会责任和影响重大,实行相对较短的检查周期,由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考虑到H股企业审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中注协每年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实行抽查,重点检查新承接的H股企业审计业务。各地方注协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各地方注协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突出重点,严格规范,特别是在对小型事务所加强监管的同时,加大帮扶力度,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执业质量。
(十一) 根据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级次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对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级次较低的事务所,要加大对整改措施落实的跟踪和督导;对受到惩戒的事务所,提高检查频率,加大复查和帮扶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专兼职结合的检查队伍建设
(十二)切实加强检查队伍建设。检查队伍是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关键因素,建立一支高水平、稳定的检查队伍,是提高执业质量检查水平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保障。在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基础上,按照“兼职化→兼职与专职相结合→专职化”的发展路径加强检查队伍建设,培养和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良好、人员相对稳定的高水平专职检查队伍。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从检查人员条件、来源、素质提升,强化激励约束措施和增强稳定性等方面着手,打造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优秀检查队伍。
(十三)多措并举,使检查人员聘得到、稳得住、干得好。各级协会可采取考试、考核及公开招聘的方式,建立专职检查队伍,并吸引优秀的注册会计师加入兼职检查队伍,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充实和稳定检查队伍。要加大对各地方注协专门从事执业质量检查的工作人员的充实和培养,增加从事务所聘用的专门从事质量控制工作的高水平检查人员,聘请熟悉事务所内部治理与经营管理、负责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合伙人参与检查;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项和系统的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查能力。加大对检查人员工作质量的考核,通过公开表彰、物质奖励和重点培养等手段,提高检查人员的待遇。
六、全程发挥专家技术支持作用
(十四)建立和实施专家咨询制度。为进一步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提升行业监管的质量和水平,设立执业质量检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由事务所负责技术或质量控制的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在执业质量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论证、惩戒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和援助。在现场检查期间,对检查组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技术咨询,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检查结束后,参与检查结果论证工作,复核检查结论、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和整改建议书等。
(十五)围绕加强年报审计监管,组建年报审计专家咨询组。继续抓住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这一关键环节,强化年报审计事前事中监管,通过事前约谈事务所、现场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等方式提醒事务所严控风险,谨慎执业,确保质量。充分利用年报审计监管结果,确定执业质量检查名单和检查重点。
七、提高执业质量检查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六)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各级协会应向社会公告每年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事务所数量、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处理结果等总体情况,提高行业检查的透明度、公信力和威慑力,打造行业监管品牌,树立行业监管权威,进一步赢得社会公众对行业检查工作和诚信建设的认可与信赖。
(十七)以中注协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为支撑,加强相关监管信息的搜集、存储、分析和运用,完善事务所执业信息报备制度,将“近3年执行业务”信息网上公布制度落到实处。开发执业质量检查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执业质量检查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建立执业质量检查信息库,及时记录和存储被检查事务所基本情况、抽查的业务项目、处理处罚情况等信息,实现各级协会监管信息的共享。
八、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十八)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中注协要全面把握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形势和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科学筹划、民主参与,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各地方注协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充分认识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结合本地区行业发展实际,积极研究制定支持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各事务所要重视和支持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强化内部治理,注重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提高遵循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的意识,积极选派高水平的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工作。
(十九)系统筹划,组织落实。中注协组建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咨询指导组和工作组,由行业内专家和协会工作人员组成,具体承担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在充分借鉴国际同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全面修订检查制度、检查手册及其他配套制度。修订和完善检查制度要突出行业监管特色和改革重点;修订检查手册要强化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突出行业检查注重提高事务所整体业务质量和防范系统风险的特点;根据检查制度的要求,制定和修订分类分级监管办法、惩戒办法等系列检查配套制度。
(二十)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协会要加大对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意义和必要性、改革的方向与目标、行业诚信建设结果和优秀注册会计师及优秀检查人员的先进事迹等的宣传力度,加深全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检查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利氛围,为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