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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一期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情况表(试填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12:06:53  浏览:8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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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一期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情况表(试填表)》的通知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一期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情况表(试填表)》的通知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有试点任务的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有试点任务的部、委、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前,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已进入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阶段,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并向国务院汇报清产核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产权界定问题,各试点企业单位除按规定编制统计报表外,还应在所有权界定工作结束时,先行编报所有权界定工作情况简表。现将
一期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界定情况表表式(试填表)下达,请各试点部门、地区及试点企业单位组织力量编制上报。各试点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界定情况表(试填表)于1992年7月1日前报送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三份。
附件:
一、《一期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情况表(试填表)》表式
二、《一期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实物量表(试填表)》表式
三、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情况表指标解释
附件一
一期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情况表
(清查数)
金额单位:千元
------------------------------------------------------------------------------------------------------
| 界定前 | | |
| 被占用 | 实 际 界 定 情 况 | |
| 资产数 | | |
|--------|----------------------------------------------------------------------|待界|备
资产名称 | | | | | 界 定 增 加 资 产 数 | |定资|
| |有|无|资产界|----------------------------------------------------------|界定|产数|注
|合|偿|偿|定增减|小|1.直接|2.视同|3.转移|4.划出|5.享受|6.享受|7.借贷|8.其它|减少| |
|计|占|占|数净额|计| 投资| 投资| 资金| 资金|减免税|税前还| 资金| 形成|资产| |
| |用|用| | | 形成| 形成| 形成| 形成|收形成|贷形成| 形成| |数 | |
--------------|--|--|--|------|--|------|------|------|------|------|------|------|------|----|----|--
1.固定资产原值| | | | | |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净值| | | | | | | | | | | | | | | |
--------------|--|--|--|------|--|------|------|------|------|------|------|------|------|----|----|--
2.流动资产 | | | | | | | | | | | | | | | |
--------------|--|--|--|------|--|------|------|------|------|------|------|------|------|----|----|--
3.专项资产 | | | | | | | | | | | | | | | |
--------------|--|--|--|------|--|------|------|------|------|------|------|------|------|----|----|--
4.其它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 填报人: 报送日期:
附件二
一期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实物量表
(清查数)
企业(地区)名称:
--------------------------------------------------
| | 占 用 情 况 | 界 定 情 况 | | |
| |---------------|-----------|待界定| |
|计量| | | 无偿占用 | | | |资产数|审定意见|备注
资产类别及名称|单位|合 计|有偿|--------|合 计|增加数|减少数| | |
| | |占用|小计|其中:集体| | | | | |
| | | | | 企业占用| | | | | |
-------|--|---|--|--|-----|---|---|---|---|----|---
一、固定资产| | | | | | | | | | |
-------|--|---|--|--|-----|---|---|---|---|----|---
1.土地 |m2| | | | | | | | | |
-------|--|---|--|--|-----|---|---|---|---|----|---
2.房屋 |m2| | | | | | | | | |
-------|--|---|--|--|-----|---|---|---|---|----|---
3.建筑物 | | | | | | | | | | |
-------|--|---|--|--|-----|---|---|---|---|----|---
4.机器、设备| | | | | | | | | | |
-------|--|---|--|--|-----|---|---|---|---|----|---
5.仪器、仪表|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流动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专项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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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报送日期:
附件三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情况表指标解释
1.界定前被占用资产数:是指试点企业在进行资产所有权界定前,帐上反映的被其它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企业有偿占用和无偿占用的资产。
2.资产界定增减数净额:是指经过资产所有权界定,资产界定增加数和资产界定减少数相抵后的数额。
3.资产界定增加数:是指试点企业经过所有权界定后,将应该属于国有的资产,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的部分。具体包括:
①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指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如资金、设备、技术、房地产、物资等,)向集体企业或其它企业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包括原投资增殖。
②视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指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向集体或其它企业投入,投入时虽没有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可视同为直接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原投入增殖。
③转移资金形成的资产。是国营企业在举办的集体企业过程中,转移国营企业利润,集体从中获益形成的资产。
④划出资金形成的资产。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本企业单位的重要生产车间、部门划为集体经营使用的资产,包括资产和资产增殖。
⑤享受减免税收形成的资产。是指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享受了国家减免税收政策,在执行政策时与政府约定其减免税金部分形成的资产。
⑥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是指集体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特殊优惠政策,以国家税收归还贷款部分,由国家实际承担了债务人责任形成的资产。
⑦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是指集体企业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由政策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担保,并实际履行了债务人责任形成的资产。
⑧其它国营企业将重要资料供应业务和紧缺商品批发业务划归集体或其它企业经营;将高利商品交给集体企业经营;以集体性质注册,无任何本钱,完全由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用银行贷款、国家借贷资金经营形成的资产等。
4.待界定资产数:是指在进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因情况复杂,即无确切根据将其界定为国有资产,又无准确规定将其界定为非国有资产的,即一时难以界定清楚所有权关系的资产。



199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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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京财文[2003]14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财务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必须按编制配备专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二章 部门预算管理
第七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认真如实地编制单位综合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将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预算外拨款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预算收入,按规定统一核定支出。
第十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再安排项目支出,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核批复,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并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有关收入要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缴入财政专户,不得直接计入单位事业收入。各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应及时全部入账,不得直接作为支出,不得将收入挂列往来科目,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指定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计划外投资,参与金融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第十四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加强流动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二十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完善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经费是指北京市直接用于资助辖区内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人员开展项目研究的经费,辖区内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人员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仍按国家社科基金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进行管理。各单位必须按部门预算改革的有关规定建立科研课题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安排额度依据各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和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社会科学研究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一般不作调整,若因项目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项目经费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用,专项用于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论证、评估、跟踪检查、绩效考评成果鉴定所发生的费用。
(二)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五)计算机及辅助设备使用费:指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发生的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拨款:
(一)经费开支不符合经费使用范围和经费管理要求的;
(二)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需要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四)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五)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出现以上情况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等其他原因终止研究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并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人员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经费决算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项目年度检查制度,督查跨年度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应书面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积极配合年度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课题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建立课题制。
第三十六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课题制经费支出预算体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合理编制课题研究费和计划管理费支出预算,并报北京市财政局核定。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课题研究目标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才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财政资金安排的部分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并将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和安排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 北京市财政局严格履行外部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社会科学事业单位依法设账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整改。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集中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调整以及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四十三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组织收入、支出状况等情况的分析。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社会科学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汉中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

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有关精神,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质量管理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健康教育、孕产妇健康管理、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以及高血压、粮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等10个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居民提供。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管理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的综合考核,目的是根据考核结果审核分配与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按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具体实施、技术指导和项目考核。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机制,及时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第七条 市县区公共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督导检查、业务指导、技术培训。



第三章 项目考核



第八条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市级对县区的考核年中、年末各进行一次,重点对县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进度质量、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市级对县区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程序、考核方法依据市卫生局制定的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延缓划拨专项资金,市政府予以通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照中省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每年中省专项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将不低于80%的项目资金先期划拨到县区,剩余20%的资金在翌年第一季度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兑现拨付。

县区应按年度阶段项目工作实施与任务完成进度,科学、合理、及时向服务单位划拨服务资金,避免资金划拨滞后、年度滞留结余等问题发生。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管理和执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专户专帐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率要与项目工作进度相适应。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财政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至少通报一次,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或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暂缓专项资金的后续拨付工作,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单位,将收回已下达的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