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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旺仔棒棒冰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4:49:15  浏览:9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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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旺仔棒棒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旺仔棒棒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旺仔棒棒冰是否侵犯“旺仔”商标专用权的请示》(湘工商标函〔1998〕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的“旺仔”商标,是(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37347号;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旺仔”商标,是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业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8
70978号。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你局来函所附的材料及商标标识,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业公司将“旺仔”或“汾煌旺仔”字样实际使用在棒棒冰商品上,该商品从命名和公众实际消费习惯来看,不属于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而属于第30类的冰制品;并且该商品与(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
第1137347号“旺仔”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类似。



199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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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饮食摊群摊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饮食摊群摊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7〕29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饮食摊群摊点管理办法》经2007年7月9日(2007年第1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鄂州市饮食摊群摊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区饮食摊群摊点的管理,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摊群摊点,是指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并按规定时间开市、闭市的饮食摊点、大排档等临时性饮食经营场所。

第三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饮食摊群摊点的布点、设置和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饮食摊群摊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饮食摊群摊点食品卫生监督和饮食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培训证的办理。

工商部门负责饮食摊点营业执照的办理及公平交易、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公安、商务、规划、环保、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食摊群摊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四条 城区饮食摊群摊点的布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维护市容和交通、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科学选址,合理设置,一般应选择在背街小巷设置。

第五条 市城管部门会同卫生、工商、规划、环保、商务、公安、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拟定饮食摊群摊点布局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饮食摊群摊点经营,应当取得《占道许可证》及相关证照。

经营期限通常为一年,逾期需要重新办理。

第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逐步入店经营。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饮食摊群摊点布局方案,受理摊群摊点经营户的设置申请,初审后报市城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户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占道许可证》。

第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与取得合法资格的经营户签定经营协议书。

经营协议期限届满前30-60日,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可以申请续签。符合本办法规定经营条件的,准予继续开办,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经营条件或者摊群摊点经营户逾期未申请续签的,期限届满时经营协议即告终止。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申请续签经营协议,各街道办事处在期限届满前未作答复的,经营协议自动续期。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设置摊群摊点应做到:

(一)有利于维护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具备上下水、储水、食具消毒等与饮食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

(三)设置标志牌,公示摊群摊点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四)统一定点划线、悬挂证照,统一制式遮阳棚(伞)、工作服装、摊点操作台面,统一垃圾容器和污水桶;

(五)建立健全摊群摊点日常管理制度,有专职管理人员和卫生保洁人员;

(六)与经营户签订规范的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制止经营者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七)遵守和宣传城市创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饮食摊群摊点的指导性经营时间为:早市休市时间为9:00;夜市开市时间为18:00,休市时间为次日凌晨2:00。具体经营时间的确定,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分情况,一点一定”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包绿化的“门前四包”职责和创建义务,主动与街道办事处签订规范的协议书;

(二)持有《占道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

(三)按照定点规范设置,物品摆放整齐,不乱搭乱拉棚布,不摆放摊外摊,不擅自转让摊位;

(四)不乱倒污水、乱扔垃圾,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有序,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摊内整洁卫生;

(五)使用清洁并经消毒处理的餐具;

(六)从事炸、烤、煎、炒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作业的,地面应铺设地板革等防污用品;

(七)控制噪声、油烟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饮食摊群摊点为临时设施。因城市建设及其他重大事项需要取消的,由市城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摊群摊点被取消的,经营者持有的《占道许可证》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撤回。



第四章 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 饮食摊群摊点食品及原辅料采购、贮藏、制作、加工等必须符合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食品及其原辅料必须新鲜、清洁,符合卫生要求,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用无毒清洁容器及包装材料存放,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防止食品污染;

(二)经营肉类、禽类、蛋类、水产类等食品必须经动物检验部门审查合格,制作时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生熟品种分开存放,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来路不明的食品、原辅料,不得使用《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原辅料、添加剂;

(三)食品原辅料必须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销毁或退货)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品种。

第十五条 餐饮具及烧烤炉具等加工制作工具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餐具必须经消毒处理合格,不具备餐具消毒条件的应统一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或能降解的一次性餐具;

(二)烧烤炉具应使用清洁能源,严禁原煤散烧;

(三)加工制作工具要定期和用前消毒,用后必须保洁,并做到生熟用具分开标明。

(四)餐饮具清洗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无残留。

第十六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原辅料,应当符合食品质量卫生标准,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据等,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建立购货销货台账。

第十七条 饮食摊群摊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设置饮食摊群摊点。对布局不合理的摊群摊点,市城管部门可依法组织撤销或予以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饮食摊群摊点或无证乱摆设摊点的,由市工商部门会同城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处罚。

在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擅自开设饮食摊群摊点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处罚。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内擅自开设饮食摊群摊点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乱倒垃圾的,由市环卫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饮食摊群摊点经营者擅自超出摊位经营、提前或延长经营时间的,由各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 饮食摊群摊点经营者无证无照擅自经营的,由市工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及取缔。

第二十二条 饮食摊群摊点经营者未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出售过期变质腐烂食品、无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的,由市卫生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饮食摊群摊点产生油烟、噪音污染的,由市环保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饮食摊群摊点搭建违法建筑的,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饮食摊群摊点经营者同一行为受到执法部门两次及两次以上处罚的,取消其摊群摊点经营资格,撤回《占道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均有权查处时,实行谁先检查、谁处理的原则,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服务业 饮食业 管理 通知

抄 送:市委有关部门,鄂州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中央、省、外市驻鄂州企业。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8日印发  






律师如何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辩护


如何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本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严重不负责任,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后果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 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 责的人员或单位。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二、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 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 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及相关法律均无此罪名。
[实际案例]
出具验资证明失实 会计师被判刑一年
【《法制日报》2003-06-18作者:章金生 陈纪前 夏秀瑜】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林华杰的上诉,维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对他的原判。作为福建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法人代表,林华杰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02年12月30日被鼓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华杰2000年7月在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期间,在审查福州市兴闽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开户验资时,对该公司法人代表丁明忠(另案处理)提供伪造的银行询证函等凭证,没有按审计规定仔细审查、核对,便为他出具了528万元人民币的验资证明,供他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丁明忠以该公司名义诈骗了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等九家企业工程定金九十余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我没有想到他们给我的材料是伪造的。”
林华杰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02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21日被逮捕。羁押期间他向警方供述:我身为注册会计师,职责就是按照审计准则办理。没有去银行核实询证函的真伪,是因为我以为所里的经办人员会去做这项工作。我看他的银行询证函及其他手续都齐全,就签字盖了章。另外,我作为会计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没理由不相信自己的下属,所以没有再亲自进行核对。
2002年11月,林华杰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说:我是一名主任会计师,我的职责是对属下的验资报告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及文字、数字上有无错误。2000年7月期间,丁明忠将验资材料托由中间人交给我时,我没有想到他们给的材料是伪造的,就交给经办人办好后由我签发。事务所对银行询证函规定只要有“两证一单”就行了,没有规定那么细。我出具了验资报告后,一直到2001年5月公安分局的经侦大队来查时,才知道那些材料都是伪造的。
当初林华杰也许万万没想到,就是区区这么一次“没想到”,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据辩护律师陈自杰介绍,林华杰自1962年参加工作以来,几十年如一日,在审计工作战线上勤勤恳恳、努力工作,多次受到表彰。他退休后,本想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再为审计工作贡献余热。可是,在验资工作中,他没有摆正感情与原则之间的关系,过分相信朋友、熟人,导致违反法定职责。但事后,林华杰认罪态度很好,并主动要求家属交罚金5万元。鉴于其悔改决心及过去的一贯良好表现,且已61岁高龄,身体又虚弱,于是,陈律师建议法院合议庭考虑对他适用缓刑。
法院:被告人违法后果严重,不适用缓刑
2002年11月20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林华杰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30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林华杰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入狱1年。据本案林审判长介绍,法院也考虑到他只是过失犯错,认错态度良好,且年事已高,但他的行为违法,后果严重,故适用缓刑不妥。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知年指出,在市场经济日益活跃的今天,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愈来愈重要。近几年来,一些中介机构故意造假,被判刑的案件时有发生;但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还比较罕见。此案说明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触犯刑律,任何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福建省会计师协会一位负责人认为,此案的判决给广大会计师一个前车之鉴。注册会计师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独立审计准则,加强行业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切实履行应有的职责和义务。否则,一旦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自己也将吞下苦果。

作者简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师系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来为全国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辩护。不少犯罪嫌疑人经辩护后,减轻了刑事责任。联系电话: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实践工作的同时,积极进行法律业务理论研究,近年来撰写了一系列学术著作或文章:编写《刑事辩护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硕士毕业论文《共同侵权十论》被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收录(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编著《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副主编);编著《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2003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2004年1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编);应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邀请,参与该社高等学校教材《法律基础》的编写工作(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参编);先后在国内权威的《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