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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6:10:51  浏览:8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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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瑞典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1993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与瑞典政府代表团于1993年11月5日在北京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政府:
  期望双方共同促进贸易和投资并避免贸易扭曲,
  认识到提供充分、有效和非歧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铭记乌拉圭回合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
  认识到在知识产权领域进一步合作的必要,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政府再次确认相互间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和独立性原则。

  第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瑞典药品、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发明提供行政保护:
  (一)在中国1984年通过的专利法修改之前不给予独占权保护;
  (二)自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之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瑞典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
  (三)尚未在中国销售。
  二、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发明并享有瑞典独占权的权利人,应当向中国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行政保护的申请,包括提供下述文件:
  1.瑞典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该权利人享有该独占权的文件副本;
  2.瑞典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制造或销售该产品的文件副本;
  3.该独占权人与中国法人(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签订的在中国制造和/或销售该产品的合同副本。
  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按照公布的有关获得制造、销售许可的中国法律、法规,审查该申请并应及时审查批准。对这种许可不得附加特殊规定或额外的要求。在此之后,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向行政保护申请人发给授予制造、销售该产品的行政保护书。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在行政保护期内禁止未获得行政保护证书的人制造或销售该产品。行政保护期为自获得该产品的行政保护证书之日起七年零六个月。
  上述行政保护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谅解备忘录将于瑞典加入欧洲共同体之日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所管辖事宜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代表团于1992年6月30日签订的会谈纪要管辖。根据本备忘录所取得的行政保护证书仍然有效。

  第四条
  两国政府将为共同改善知识产权保护,便利权利的获得进一步磋商。为此目的,双方还将在知识产权的培训、获得及管理等领域促进相互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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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消防联席会议制度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菏泽市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将修订后的《菏泽市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菏泽市消防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部门职责,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消防联席会议是市人民政府监督、协调全市消防安全的非常设工作机构。
  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为市消防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团市委、市妇联、人防办、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市供电公司、市广播电视台、菏泽日报社、市消防支队、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石油菏泽分公司、中国石化菏泽分公司、中国移动菏泽分公司、中国联通菏泽分公司、中国电信菏泽分公司等单位明确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承担市消防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消防联席会议的职责主要有:
  (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消防工作;
  (二)定期分析消防工作形势,研究制定消防工作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协调制定全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四)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提请市政府与各部门、各县区定期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承担每年全市的消防安全考评工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考评工作情况;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市消防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应向联席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代为参加。
  联席会议议题主要根据全市火灾形势和上级的工作部署以及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确定,研究制定具体对策和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计划、方案。
  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决定的全市性消防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工作情况及时书面报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消防联席会议每季度向市政府书面汇报一次全市火灾形势和全市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建立市消防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消防安全保卫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完成消防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负责消防联席会议信息上传下达,汇总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时应及时报告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条 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应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工作,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及下属单位、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分别承担以下职责和任务:
  (一)市发改委: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六条等规定,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好有关消防设施等建设的立项工作。
  (二)市经信委、安监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教育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在学校、幼儿园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根据《意见》要求,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不予批准。
  (四)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执行《消防法》等规定,依法对市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做好消防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召集人交办的工作。
  (五)市民政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抓好社区消防建设工作。根据《意见》要求,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养老院、福利院等不予办理营业许可。
  (六)市财政局: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六条等规定,做好有关消防经费的计划、规划工作,确保消防投入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等内容,对重点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提出相关要求,检查监督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组织开展农民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八)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八、十二、十六、二十九条和《意见》等规定,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
  (九)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根据《意见》要求,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十)市城市管理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拆除影响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利用本系统场所、交通工具进行社会消防公益宣传。
  (十二)市文广新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与有关部门配合,督促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网吧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根据《意见》要求,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拟开办的文化场所,不予批准。
  (十三)市卫生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动员系统内医院定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对系统内医院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出处理;根据《意见》要求,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医疗机构,不予批准。
  (十四)团市委、市妇联: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公益宣传;团市委组织好消防青年志愿者活动;市妇联做好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市工商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特别是协助督促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旅馆、饭店、营业性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商场、市场等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十六)市质监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五、二十六等规定,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
  (十七)市旅游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督促所管辖宾馆、饭店等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根据《意见》要求,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宾馆,不予(上报)批准星级。
  (十八)市人防办: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根据《意见》要求,做好人防工程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督促管辖单位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十九)市供电公司: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九、六十六条等规定,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消防公益宣传,在截断供电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二十)市广播电视台、菏泽日报社: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根据《意见》要求,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尤其要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宣传。
  (二十一)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
  (二十二)中国石油菏泽分公司、中国石化菏泽分公司: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十七条等规定,认真落实《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建设标准》。
  (二十三)中国移动菏泽分公司、中国联通菏泽分公司、中国电信菏泽分公司: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十七条等规定,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消防公益宣传;定期向用户发送实用消防知识警语。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对煤矿现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规划函字[2003]32号

关于对煤矿现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为贯彻煤矿瓦斯治理“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落实全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精神,加强对瓦斯监控系统实际应用工作引导,经商煤矿监察一司、煤矿监察二司,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通信信息中心对煤矿现有监测监控系统进行一次调查摸底。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并于12月31日前将有关信息反馈到国家局通信信息中心。

联系人:王晓滨

联系电话:010-64241066 传真:010-64237208

E_mail : info@chinasafety.gov.c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 邮编:100013

附: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情况调查表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