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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外经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0:55:46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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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外经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劳动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外经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所列的外经贸行业工种范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制定了《外
经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布实施。
原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经贸行业主要技术工种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

工 种 目 录
1.茶叶拼配工 初、中、高
2.京果类挑选检验工 初、中、高
3.生漆加工检验工 初、中、高
4.工艺蜡烛化蜡工 初、中、高
5.工艺蜡烛制蜡工 初、中、高
6.工艺蜡烛包装工 初、中、高
7.猪鬃加工检验工 初、中、高
8.马鬃尾及牛尾加工检验工 初、中、高
9.细尾毛加工工 初、中、高
10.笔料毛加工检验工 初、中、高



199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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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绥化、松花江、黑河、大兴安岭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绥化、松花江、黑河、大兴安岭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7月22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人大工作,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决定在绥化、松花江、黑河、大兴安岭地区设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与行署同级。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检查监督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地区贯彻实施情况;检查、了解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地区审判、检察机关的执
法情况,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对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法职人员进行考察了解;联系所辖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联系本地区的各级人民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负责对有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征询工作;组织和
指导人代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待与工作职责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工作;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为保证履行上述职责、任务,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应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适当增加人员编制,配备较强的干部。工作委员会办公及其活动经费等均应纳入地区财政预算。



1989年7月22日

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


中煤机协秘字〔2003〕 8号


关于颁发《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煤炭生产企业、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要求,规范煤矿机电产品市场,防止假、冒、伪、劣的煤矿机电产品流入煤矿生产过程,引发事故,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激励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与产品的信誉,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组织开展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评选活动,并制订《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现颁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相关问题和建议函告中国煤矿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 编:100713
联系电话:(010)64463188、64463192
(010)64217355(传真)
联系人:苏 鑫、关树强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机电产品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的煤矿机电产品流入煤矿生产过程,引发事故,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激励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与产品的信誉,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制订《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开展煤矿机电放心产品活动是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强化质量管理、接受用户监督、提高企业诚信度的自律性行为。必须始终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技术与质量标准、专家组审查、煤矿用户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条 件
第三条 凡申请授予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的煤矿机电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各项质量、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技术与质量标准,并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三)凡执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凡需要安标的产品,必须获得安标证书;
(四)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产品质量和技术要求的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测试手段等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产品售前、售后服务机构与人员,并出具用户对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的评价材料;
(六)能向用户做出产品质量和服务工作承诺条款,并接受用户和质检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第二章放心产品申请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及附表要求,向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提出申请(一式两份),经协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和审定合格,由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颁发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
第五条 凡授予放心产品证书的煤矿机电产品除颁发证书外,还将以文件形式向全国煤矿用户公布和推荐,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登录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网供煤矿用户查询,并在相关会议上予以推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获得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的产品,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或国家、地方质检部门对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的抽查检验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或用户意见大的产品,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将视情节不同分别予以警告、通报、直至撤销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并予以公告等处分。
第八条 放心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