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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法国国家电视一台公司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52:01  浏览:9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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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法国国家电视一台公司协定

中国中央电视台 法国国家电视一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法国国家电视一台公司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9月12日 生效日期1978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法国国家电视一台公司确定,他们的宗旨是:通过新闻、时事和其他节目,增进中国电视观众对法国的了解和法国电视观众对中国的了解,从而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做出贡献。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中法两国发生的、共同感兴趣的重大时事互通消息,彼此推荐或索要有关这些事件的电视片,双方将商定提供这些电视片尽可能优惠的条件。

  第二条 双方互相推荐对方希望得到的各种电视节目,并注明对方播出这些节目的条件。所有节目将附有为向观众介绍所需要的文字说明。对这些节目的任何修改或删剪都不得损害原意。

  第三条 双方将进行电视工作经验的交流。

  第四条 在预先协商的基础上,一方到另一方采访拍片时,所在一方尽可能给以技术协助和有效的支持。所需费用由派出一方自理。

  第五条 为增进彼此间在专业活动方面的了解并加强各类专业人员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将推荐记者、导演和技术人员进行短期自费访问。

  第六条 一方可向对方提出要求,在对方接受电视专业的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法国国家电视一台公司可在本国与组织这种培训的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交涉。

  第七条 当一方希望与对方国家其他机构联系时,双方将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八条 有关执行本协定的具体事项,由双方的国际关系部门进行联系。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双方代表将在北京或巴黎会晤,研究协定的执行结果和延长条件。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二日在巴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国国家电视
     中央电视台          一台公司
      孟启予            里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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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据查,部分省、自治区及省辖市人民政府违反铁路运输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在国家铁路上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有的擅自扩大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造成了铁路运价秩序混乱,加重了铁路用户的负担。为严肃
政纪,规范铁路价格秩序,国务院决定,对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进行清理,取消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运价(包括国家铁路建设基金、附加费)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在国务院,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一律不得擅自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已经开征的,必须立即停止;虽经国务院批准开征,但
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也必须立即纠正。
二、各省、自治区及省辖市已经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必须全部用于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擅自挪作他用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从严查处。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一律作为国家资本金用
于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
三、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并妥善解决在建铁路项目资金缺口问题。
(一)湖北、河南、湖南、江苏、吉林、广西6省(区)擅自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附加费,应立即取消。对其在建铁路项目的资金缺口,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商有关省(区)研究处理。
(二)贵州、浙江和安徽三省开征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限期取消。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根据贵州省水柏铁路、浙江省萧甬复线和金温铁路、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开工报告中规定的使用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规模和建设周期,重新核定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和
期限,征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00年底,2000年后一律取消。
四、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保证清理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擅自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车站建设费,或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提高征收标准的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妥善处理清理后的遗留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于1998年年底前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1998年5月18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两个确保”的精神,切实保障全市失业保险金的正常发放,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调整如下:
  一、2003年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计划管理,差额自补”的办法。“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即统筹政策不变,市里负责市属、省属企业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区县属以下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由区县负责征缴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计划管理,差额自补”,即每年下达各区县及市级的征缴计划,完成计划任务的实行统筹支出,完不成计划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自筹解决。社会化管理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放到区县。
  二、自2003年1月1日始,对破产、关闭企业清算终结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推向社会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2002年12月31日前整建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破产、关闭企业执行政策为:企业重组或者分流后重新上岗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已上岗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进一步加强市及区县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征缴力度。各参保单位应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的单位,按《中共淄博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决定》(淄发〔2002〕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单位要督促制定分期分批缴纳计划。市及区县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内拨付的失业保险费要直接划入本级失业保险金收入帐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