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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2:35  浏览:9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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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财政部


199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财政部

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组织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委员会,领导全国统一考试,审定考试大纲、辅导教材,确定考试命题、考试合格分数线、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贯彻、实施全国考试委员会的规定,领导、组织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全国考试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受财政部考试委员会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指导各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各地注
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
二、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考试范围在考试大纲中确定,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全国考试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审计、财务管理科目的考试,基本内容与1993年度考试范围相同。税制、外汇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影响会计处理变动的部分,将做
相应变动,列为会计科目考试范围。经济法由于从今年开始实施的新法律、行政法规较多,相关内容变动较大,需要重新确定考试范围。
三、考试方式和答卷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每门课程答卷时间为3小时。
四、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内地中国公民,可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高等专科或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具有会计或经济、统计、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外国籍公民及港、澳、台居民申请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五、免试
具有会计、经济、统计、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申请免试其中一至两门专长科目。申请时,应出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具务免试条件的有效证明,经全国考试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试。其余必考科目,仍需按规定申请参加考试。
六、报名办法
(一)报名按照属地原则,分科进行。考生报名要交纳一定的报名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
各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考试办公室备案。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由各地考试委员会印制、发放准考证。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按每人每科交纳试卷费5元,用于印制、发放、回收、评阅,由各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报名截止日后20天内集中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汇款后,发放试卷。
(二)报名时间:自1994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地考试委员会在全国规定时限内确定。
七、辅导与培训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写、印发辅导教材和有关考试用书。各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分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5月举办师资培训班,各地根据师资培训班讲授的有关内容举办本地区考前辅导班。严禁非考试委员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编写、出版考试辅导用书以及组织考前
培训班。
八、考试时间和顺序
(一)全国统考时间:1994年9月24、25日。
(二)各科考试顺序:9月24日上午:会计;下午:经济法;9月25日上午:审计;下午:财务管理。
(三)考场设置,试卷发放和返回,以及考场监督等事项,各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则的有关要求进行。
九、阅卷和考试成绩的核定
(一)阅卷工作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组织,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进行核定。
(二)各科的合格分数线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定。
(三)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印制、填写考试合格证书,各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给各合格考生。考试成绩不通知、不公布、不查分、不查卷。
(四)合格证分为全科合格证和单科合格证两种,该证只证明考生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十、本办法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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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6日    证监发字[1997]46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

证监发字[1997]46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

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

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

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嘉政发[2002]10号)
为了全面贯彻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政府各部门、在嘉有关执法单位、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三、考核目标
考核要与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公务员考核相结合,把执法责任制考核列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与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留用辞退、晋职晋级等管理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执法单位评优相结合。通过考核,逐步提高我市的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
四、考核内容
(一)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情况(共8分)
1、领导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视,提上了议事日程;2、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3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4、确立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相关机构;5、落实了日常监督检查的专门人员;6、建立了学法用法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并完成了《新法规汇编》的征订任务;7、向社会广泛开展了宣传本部门所执行法律、法规基本内容的活动。
(二) 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共17分)
1、按要求进行了依法定责、分解量化、职责到位;2、按百分考核制制定了具体的考核指标;3、列入了本部门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内容进行考评;4、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奖惩、任用、晋级的依据。
(三) 规范执法工作情况(共50分)
1、行政执法部门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行政执法问题;2、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核准权、审查权和强制执行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无消极执法现象;3、执法主体合格、执法人员合格;4、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严格;5、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6、执法证件管理严格,认真参加年审;7、建立了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8、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罚没票据、执法档案健全;9、未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10、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没有自行设定行政处罚、收费、集资和行政许可等项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程序要求,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管理制度。
(四)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共25分)
1、制定了本部门当年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计划,并按计划组织了执法检查活动;2、按要求和时限,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公民罚款额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额1000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案,在结案之日起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对举行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在受理或收到诉状副本、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局,并及时报送行政执法统计表;3、建立了政务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制度,实行了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公开,向社会公布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受理;4、落实了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5、建立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领导和直接办案人员能够追究相应责任;6、行政复议案件文书齐全、案卷装订整齐,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局报送了行政复议统计报表。
五、考核办法
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会同市人事劳动局、市监察局、被考核单位等有关部门,邀请市委组织部、市人大法工委参加。自2002年1月份起,每两年组织考核一次。考核按重点执法部门、一般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三个类别进行。采取听汇报、跟踪抽查、问卷调查、核对资料、调阅案卷等方法,并结合市政府法制局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以下奖惩:
(一) 经考核为优秀的,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表彰、嘉奖、报功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二)经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取消评选优秀公务员和先进个人资格,并扣发当年年终奖金;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存在严重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经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作待岗降职处理;连续三次不合格的,作免职处理。
(四)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2、非法关押引起被关押人死亡的;3、滥用强制措施,引起国家赔偿,影响恶劣的;4、因主观故意或工作失误,导致冤、假、错案或放纵犯罪的。
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办法,可自行制定本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