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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46:35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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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3年5月21日 财综〔200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精神,为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督促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抓紧出台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国办发〔2002〕57号文件以及财综〔2002〕72号文件发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为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40号文件的规定,督促省级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在2003年6月30日前出台落实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严禁以完成收费任务指标为由对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打折扣。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完成收费任务为由,对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打折扣。各地对按政策规定免收的收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收费收缴任务。对违反规定者,要提请有关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工作。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制度,按季统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各地区下岗失业人数、下岗再就业人数、下岗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人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数、对从事个体经营失业人员免收费情况(包括人员及金额)等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季编制、汇总本地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将《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及其书面说明报送财政部(传真:010-68551469)一式两份。
四、建立健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监督检查制度。一是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解决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财政部的举报电话是:010-68551468。二是要加强对省级及省级以下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要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以及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检查,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四是对不按规定落实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200310-caizong200333_20050527.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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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问题的批复

1955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法院:
司法部转来你院1954年12月14日法行调字第811附函暨即附件收悉。
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的处理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处理原则,照顾民族团结,尊重兄弟民族的风俗习惯,一般应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不宜作硬性判决。对个别必须判决的案件亦应事先与有关方面联系再作适当的判决。
此复

附一: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发生离婚纠纷的处理问题的请示 法行调字第811号
司法部:
我院接到靖县人民法院报告一件,请示兄弟民族有关离婚问题的案件中,有一部份确系由于其婚姻不合理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到不堪同居的程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但另一方则坚决不同意,此时可否由人民法院迳行判决,经研究,我们初步认为:根据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对于兄弟民族的婚姻纠纷,仍应以照顾民族团结,尊重兄弟民族风俗习惯为原则,从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邀集当地民族代表人物及男女双方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人民法院不宜予以硬性判决,此外是否还有其他处理原则?请指示。
1954年12月14日

附二:湖南省靖县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离婚问题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是否可以迳行判决的请示 法行字第146号
湖南省人民法院:
一、我院受理兄弟民族有关离婚问题之案件中,有一部份确系由于其婚姻不合理或夫妻感情破裂到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以解除痛苦,但另一方明知不乎合新的婚姻制度或夫妻感情不能继续,仍故意硬拖。任凭动员说服(包括利用兄弟民族区乡干部动员)仍坚不肯离婚(个别严重的还用难懂的兄弟民族言语辱骂法院干部)。而上级法院又无明文规定可以判决,因此使这类案件久悬不能结,使许多兄弟民族从数十里甚至百余里以外跑来法院,既浪费人力物力而又不能解决问题,群众反映很不好。我院对此只束手无策,现特来函请示对处理兄弟民族有关婚姻问题时,可否迳予判决。
请速详细函复以利工作。
1954年11月26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6]5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六年八月三日




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是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资金实行财政专项管理,按照招商工作需要,分次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年终指标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节俭原则。在确保招商引资效果的前提下,招商引资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招商活动要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相互攀比,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二)保重点原则。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主要保障市委、市政府开展重点招商活动所需经费支出。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市政府确定的招商小分队除外),经费自行解决。

(三)分级负担原则。市委、市政府组织各县(市、区)统一到外地开展(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带队市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费用和应由市本级负担的公共费用从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中解决;县(市、区)或市直单位邀请市领导参加自行组织的推介会或招商展,各项费用均由邀请单位负担。

第五条 招商引资资金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在国内外开展的重点招商引资活动支出。

(二)参加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支出。

(三)参加区域协作组织统一安排的协作活动支出。

(四)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招商引资工作会议支出。

(五)市直招商小分队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支出。

(六)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支出。

(七)市本级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六条 在市政府设有办事处的城市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原则上在办事处招待所食宿;没有设办事处的地方或因招商活动不宜住在办事处时,工作人员原则上就近安排三星级以下酒店住宿,住宿费不得超过网上公布的优惠价格。

第七条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国外其他地区开展招商活动,其基本的食宿费、公杂费开支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下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境内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每人每天伙食费控制在80元之内,宴请重点客商每桌金额应控制在2000元之内;在香港、澳门宴请客商每桌金额应控制在3000元(港币)之内。每次招商活动原则上宴请一次,宴请人数要严格控制。

第九条 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大型招商活动原则上不送礼品,特殊情况需送礼品的,必须经分管市领导批准,选购礼品应以本市的土特产为主,每份礼品金额应控制在200元以内,并严格控制数量。

第十条 用于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原则上控制在招商引资资金总额的20%以内,用于招商引资管理工作的经费应控制在招商引资资金总额的8%以内。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年初预算下达后,市招商局应会同市商务局,根据政府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资金数额和当年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对全年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做出计划,商市财政局审核后,送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牵头部门,应按规定提前将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年初计划和当次活动的具体安排,对活动所需经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财政局按照市领导审批的金额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经费,按照年初预算确定的数额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度拨付。

第十四条 招商小分队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季度拨付给市招商小分队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单独设立招商引资经费专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确保资料完整保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招商局、商务局每半年向市财政局编制报送一次招商引资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格式由市财政局制定),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招商引资资金,对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使用正规票据。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对招商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对大型招商活动的费用开支可随时进行检查,资金的使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招商小分队经费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招商小分队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