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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内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8:53:56  浏览:8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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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内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内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建发[2002]181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促进我局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保障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依据 《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以及《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和《徐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关于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和强化对行政审批行为监管的规定,经局研究,制定了《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内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内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内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保障依法廉洁行政,依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以及《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徐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关于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和强化对行政审批行为监督的规定,制定《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内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审、监分离的原则,建设局内部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是由局监察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要求,对本局行政职能处(室)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办的一项工作。
第三条 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行政,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公正、快速、负责地处理行政审批监管事务,及时反馈、通报监管情况,保障、促进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局内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在本局领导的领导下进行,接受市监察局的指导。
第二章 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对象:本局系统内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监管内容:
(一)本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情况;
(二)本局内部行政职能处(室)对上级来文或领导指示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本局受理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公文资料的立卷、归档、移交情况;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三章 监管机构及相关机构职责
第七条 监管机构:
本局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机构,由局监察室牵头,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参加,组成监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监督管理员,行使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职能。
局内部各业务处(室)设一名兼职监管员。由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兼任。
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投诉电话:3702416、3719005。
第八条 监督机构职责:
(一)对受理、办理审批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审批事项进行预告;
(三)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审批事项进行督办;
(四)对领导批办的审批事项及其它重要审批事项进行督办;
(五)受理申办对象的投诉,查处办理审批事项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六)协调、处理监管中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在监管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的确定和修订;
(二)审定依法办理审批事项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政策、法规咨询;
(四)协调审批过程中的政策法规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 局办公室在监管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审批事项的收发、登记;
(二)对各类审批申报资料,按规定要求输入电脑,填发审批事项受理回执单;
(三)负责按审批事项的业务类别分流;
(四)负责审批事项情况的统计;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十一条 办理审批业务处(室)的职责:
(一)负责审批件的收取、传递、资料输入及档案立卷移交;
(二)对待办理的审批件,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承办任务落实到人,并加强督促指导;
(三)审批件承办人,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审批件,并输入办文过程资料;
(四)需多个处(室)办理的审批件,由主办处(室)负责协调,主办处(室)协调有困难的,由主办处(室)呈报局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由多个处(室)办理的审批件,当前承办处(室)办完后,转送接办处(室),最后承办处(室)办完后,送交主办处(室)归结。
(五)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局档案馆主要职责:
(一)建立、完善和维护局行政审批信息和办公系统网络;
(二)提高审批信息质量,为领导决策和办文处(室)、监管机构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
(三)负责局行政审批信息和办公系统操作的培训工作;
(四)按规定提供电脑咨询服务;
(五)做好信息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管程序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行政审批办公网络系统对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掌握办理进度,定期公布审批办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临近承办时限的审批件,由承办处(室)兼职监管员提前两个工作日,向承办责任人发出“催办预告”。
第十五条 对超过承办时限尚未办结的审批件,监管机构在超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办处(室)发出《催办通知》。
《催办通知》载明如下内容:催办文号、收件时间、承办处(室)、承办责任人、该处(室)办理审批件原规定的时间、已超过的时间,限定办结的时间、反馈意见等。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发出《催办通知》后,承办处(室)须责成承办人按催办要求办结审批件;不按催办要求办结审批件,超过三个工作日后,监管机构向承办处(室)发出《警告通知》;《警告通知》发出超过三个工作日,仍不能办结的,由监察室给予其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局领导签批审批件,纳入审批监管范围,领导签批审批件的时限应在承办总时限的20%以内。
第十八条 局系统内受理下级部门上报的审批件,承办处(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的,按规定进行督办。
第五章 特殊情况审批件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的审批件可作特殊处理:
(一)须报省、市政府等上级机关的审批件;
(二)须经专家论证会、政府联席会、行业联席会、例会等审定的审批件;
(三)须与政府其他部门联办或协调后才能办理的审批件;
(四)其他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办理的审批件。
上述一、二、三类审批件,承办处(室)报监管机构确认后,暂时挂起;挂起期限至挂起缘由终止时止。第四类审批件,承办处(室)须报监管机构审查后才能挂起,挂起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审批件被确定挂起,三日内须回复申办对象。挂起结束后,续计办文时间。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批转、批示的审批件,按办文要求申报材料不全的,可暂时受理,并由承办处(室)告知申办对象于五日内补齐材料;因无法联系不能告知的,由承办处(室)报告原批转、批示的机关或领导,请示处理意见;告知后,超过时间不能补齐材料的,将原文退回申办对象,同时将不能办理的原因告知批转、批示的机关或领导。
第六章 延期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审批件,承办处(室)应提前向监管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适当延长办文时限。
第二十二条 延期申请须填报《延期申请表》,《延期申请表》须载明当前承办人、延期理由、延长时间、承办处(室)负责人意见等。
第七章 审批资料的归档、移交
第二十三条 审批资料的立卷、归档、移交是办理审批的重要组成部分。审批件办结后,承办处(室)应在审批件办结后九十日内,按规定整理、立卷,向档案室移交。需要移交的审批资料,超过规定时间十日没有移交的,由监管机构进行督办。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审批事项承办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年底考核可评为优秀,晋级升职优先考虑:
(一)能熟练地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所办审批件质量高,无差错,无投诉的;
(二)完成审批件办理任务成绩突出,全年办理审批件及移交审批档案资料无超期、无主观原因延期的;
(三)对依法审批、审批监管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起到积极作用的;
(四)工作认真,态度热情,受到申办对象表扬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给予承办人员通报表扬:
(一)审批件办理质量高,无差错,无投诉的;
(二)催办件不超过全年承办件的1%的;
(三)延期件不超过全年承办件的3%的;
(四)按时移交审批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承办责任人通报批评,年度考评不能评为优秀:
(一)不按规定时间输入审批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输入审批资料差错率全年超过3%;
(三)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办结审批件,一年中催办件超过承办件5%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移交审批件档案资料或移交的档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因工作疏忽,延误审批件办理或办理中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承办责任人进行离岗培训,年度考评不能评为称职:
(一)业务能力差,全年审批件按时办结率低于90%的;
(二)警告通知后,仍不能按照限定时间办结审批件的;
(三)所办审批件质量低、差错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输入审批资料重大差错率全年超过5%的;
(五)重要审批资料收集不齐,整理、立卷不合格,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承办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一)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审批件,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领导指示或批示内容,或将领导批示告知或复印给申办对象,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申办对象投诉的;
(四)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的;
(五)丢失审批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承办处(室)成绩突出的可评为先进集体或通报表彰;承办责任人受到三次以上处分的,对所在处(室)的负责人酌情相应的处理;承办处(室)一年受到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对承办处(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收发文工作人员、专兼职监管员及其他行政审批监管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局所属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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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时限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时限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及商标代理组织来函、来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询问商标复审申请时限和延期申请起算日的计算等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20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
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三、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四、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1996年10月31日

关于颁布《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冷饮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冷饮食品卫生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生产经营冷饮食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冷饮食品包括冰棍、冰激凌、刨冰、汽水、果味水、果味露、果子汁、酸梅汤、食用冰块、发酵型饮料、散装低糖饮料、矿泉饮料、可乐型饮料及其它冷饮食品。
第四条 各种冷饮食品的生产单位,当年生产前,须将生产车间平面图、主要设备、生产品种、配方、工艺流程、产销量及卫生制度等报生产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正式生产前,还应将试制产品送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化验,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冷
饮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产。新开业的生产单位,在取得《冷饮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投产、销售手续。
第五条 原料卫生要求:
(一)严禁使用腐败变质以及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原料。
(二)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产酸梅汤、果味水、果味露、散装低糖饮料的用水,应经过加热消毒。
(三)使用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六条 冷饮食品生产单位应建立符合要求的检验室,负责产品检验。没有条件建立检验室的生产单位,可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单位进行产品检验。产品必须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检验结果应报送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第七条 定型包装的冷饮食品,其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并应严密包装。在包装明显处需注明厂名、商标、批号及生产日期。有保存期限要求的,应注明保存期限。
第八条 经营散装饮料、刨冰,须有专用制造室和销售室。禁止露天制售。
禁止出售用糖精、香精、色素兑制的颜色水。严禁在冷饮食品中加入卫生部门规定不得加入的药物。
第九条 从事冷饮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参加工作。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搞好个人卫生,并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本辖区冷饮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按照规定无偿采样检验,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执行任务时要出示证件。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冷饮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至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14日